6月22日,深圳市金融办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下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到2020年,要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方案提出,“要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创新发展。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作用,加快形成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鼓励各区(含新区)政府在市金融工作部门指导下,出台扶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在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手段拓展普惠金融服务时,方案指出,要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进一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
此外,方案强调,要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加快提升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创业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级、网上申贷以及融资供需信息发布、撮合跟进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功能。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创业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
以下为全文:
深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是推动共享发展、增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金融强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优化基层金融服务,完善基础金融服务,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全面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不断提高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我市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我市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普惠金融教育和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较好保障。社保卡金融服务等更加便利。
二、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一)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
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推动政策性银行在深分支机构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在金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加大贷款支持力度。(责任部门:深圳银监局)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在深小微企业特色机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深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在深设立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和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完善续贷管理,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商业银行健全向小微业务倾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责任部门:深圳银监局)
(二)探索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
探索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规范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深圳银监局)
支持相关市属国企组建具有科技金融特色的综合金融控股平台,支持市属国资基金群的体系化发展。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政府性再担保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其政策性作用。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包括所有制形式多样化和业务多元化,鼓励其创新业务。构建可持续政银担合作模式,发挥政府资金增信分险作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现低费率较快增长。(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
推动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创新发展。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作用,加快形成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合作,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区(含新区)政府在市金融工作部门指导下,出台扶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各区政府、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资金和保障优势。
探索政府主导和商业保险运作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等方式,加强公共安全和基本民生保障。建立完善理赔金额与灾害级别挂钩的巨灾指数保险救助机制,健全基层协保体系。(责任部门:深圳保监局)
三、积极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一)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特殊群体以及各类双创群体的小额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权利抵(质)押信贷创新业务。研究创新对社会办医的金融支持手段。推广普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完善电子支付手段。加强与相关银行机构协调,引导开发“金融+助残”创新产品,鼓励探索发行助残公益信用卡,减免手续费和年费,推动落实残疾人持银行卡跨行取现或转账减免手续费的用卡机制。(责任部门:深圳银监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探索研究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政银保”新模式。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和基金按比例共同分担。(责任部门:深圳保监局、市财政委、市金融办)
(二)有效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加强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小微企业上市培育与辅导,支持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融资发展。(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提升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使用绩效,壮大创投、风投及天使基金规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并购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领域。依托产业园区、高新区、孵化器集群区引导各类基金集聚发展。(责任部门:市财政委、市国资委、市科创委、市金融办)
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增强服务普惠金融的能力。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开发适合双创领域、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责任部门:深圳证监局、市金融办)
(三)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在现有权益类交易场所基础上,试点开展知识产权交易,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标准流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产权交易、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等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制度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四)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手段拓展普惠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进一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推广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手段融资缓解小微企业、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引导、规范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持服务。引导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规范开展业务。(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市金融办)
四、强化服务重点地区、领域及对象的普惠金融措施
(一)提升普惠金融效能。
搭建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提供融资、咨询、政策支撑等一站式服务。推广社区银行和小微金融事业部,引导银行深入社区、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发展消费金融,推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责任部门: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
(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研究建立促进深圳科技创新板(以下简称“深圳科创板”)发展的统一协调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深圳科创板的市场基础建设,建立科创企业场外市场服务体系,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促进深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引导银行对重点产业集群、大型龙头企业产业链、商圈等小微企业聚集群体提供批量贷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提供增信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积极用好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中小微企业,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中小微企业。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委、深圳银监局、市国资委、深圳保监局)
(三)加大对特殊群体金融扶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广妇女创业、青年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等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业务。推广金融扶贫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向低收入人群、失独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开发专门保险产品,切实提高保险服务的可获取性。(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银监局、深圳保监局)
五、持续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一)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加快提升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创业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级、网上申贷以及融资供需信息发布、撮合跟进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功能。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创业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我市包括创业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科创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深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报刊、网络视听新媒体、数字媒体、网络等渠道,持续宣传普惠金融和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促进社会公众重信用守合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针对金融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
支持各区(新区)在中小学校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联合金融机构开展金融领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公共选修课,鼓励高校之间金融知识相关课程互选互认。(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体系。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健全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完善特殊消费者群体的金融服务体验,保障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消费者委员会、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市金融办)
六、有效发挥各类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一)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作用。
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及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积极推广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贫困人口新发放的贷款实行进一步优惠利率,适当提高对扶贫类贷款和贫困人口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配置向小微企业、贫困人口和社会民生领域倾斜。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措施,提高转贷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扶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在我市开展业务。(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保监局)
(二)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
引导金融机构下沉服务网点,积极争取对各类金融机构和组织在社区街道设立机构网点等实行更宽松准入政策。建立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加大社区基层金融电子化机具布放力度,确保在社区基层实现金融基础服务全覆盖。(责任部门: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
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涉案资产少、处置时限短的快速调解和处理纠纷的法律服务机制,加大对逃废债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三)积极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统筹用好现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针对金融服务失灵的薄弱领域、弱势群体,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分重点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适度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天使投资基金等投向初创期小微企业。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完善国有企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国家关于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微企业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土委、市财政委、市国资委、深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贫困人口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保障我市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鼓励各区财政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探索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持续增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加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和能力建设,着力增强各区政府金融监管的履职能力。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切实落实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部门:市财政委、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各区政府、深圳银监局)
七、强化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在深圳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内设立推进普惠金融工作专责小组,普惠金融工作专责小组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牵头设立,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普惠金融工作,加强与中央和国家部委的汇报沟通和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兄弟省份的交流。专责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区发展普惠金融工作进行督导。各区(新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各区(新区)政府及各牵头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报送本地区或本单位牵头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责任部门:各相关单位)
(二)大力培养金融人才。
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队伍。通过选派金融、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属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到专业金融院校和相关干部院校集中培训,到金融机构挂职工作等多种途径,深化我市与中央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积极邀请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金融机构总部干部到我市挂职工作。鼓励各区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
(三)建立监测评估和统计体系。
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监测统计体系,定期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构建普惠金融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况,选择相对科学合理、数据可获得的指标,从金融服务覆盖率、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多样化、金融服务成本、金融服务便利性、金融服务满意度和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普惠金融发展指标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金融办)
(四)开展试点示范和实施专项工程。
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对涉及面广、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可在小范围内分类开展试点示范,待试点成熟后再总结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统筹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移动金融、就业创业金融服务、扶贫信贷、大学生助学贷款等专项工程,实现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责任部门: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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