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修订说明。
公告显示,在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前 (以下简称 “挂牌前” ),主办券商须对《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中列示的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是否存有未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摘牌等重大事项进行核查,未完成核查的,不能挂牌。
此外,除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公告和新增临时公告外,增加了补发公告与撤销公告。补发公告适用于挂牌前对首次信息披露和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的补充披露;撤销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撤销。自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日起,已挂牌公司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及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均通过持续信息披露通道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股转系统明确了暂停挂牌和终止挂牌的情形及操作手续。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后,在办理挂牌手续期间发生高管未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培训等情形时,对该公司股票做暂停挂牌处理;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可申请终止挂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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