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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网贷信保业务:四类情况被禁止
发布时间:2017-06-20 09:54 来源:网贷财经综合


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难度将加大。

6月19日,保监会公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在6月25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资质、合作对象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

所谓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又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

对于保险公司信保业务的合作对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 “四不得”,并对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作出了进一步要求。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并要求保险公司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

网贷平台要和保险公司合作?先审再说

网贷平台今后想要和保险公司合作信保业务前,将面临更严格的资质审核。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不得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时,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其自留责任余额也有不同限制。对于汽车抵押类或者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此前众安保险CMO(首席营销官)吴逖表示,信用保证保险所面对的信用风险敞口较大,同时这个领域对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讲,专业技术、数据积累都还比较陌生。本次出台的新政,将有助于保险公司端后续更健康的发展。

信保业务首提 “四不得”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为四种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一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

二是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

三是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四是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从2016年 “侨兴债” 违约事件后,保监会对于信用保证保险的监管正在不断收紧。

4月,在保监会“防风险三十九条”中,监管就要求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同时要求机构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做好存续业务风险监测和化解工作。

5月,在保监会发布的“补短板”通知中,保监会进一步要求机构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防范风险跨系统、跨区域传递。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首次提出要将开办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部门要求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需要与司法系统、民政系统、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信息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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