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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买股票或被“拒绝”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再进一步
发布时间:2017-06-17 15:59 来源:券商中国

原标题:1.2亿股民切身相关!股票被划为 "中风险" 产品,人人都还能炒股?7月1日后,就不好说了

 

人人都能炒股?7月1日以后,这就不好说了。能不能炒股,去文末测试吧(有题有答案)。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向多家券商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又向前推进一步:对投资者进行了五类划分,对产品或服务也进行了五类划分。

一是投资者的分类:明确了投资者可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二是产品或服务的分类: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内的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依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制作风险等级评估文件,由低至高划分,也为五类:即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 被划入了 “中风险” 等级产品。按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适当性匹配标准,不适合购买“中风险”及以上风险等级产品的保守型投资者和谨慎型投资者,以后要想买股票,可能会被“拒绝”。

作为史上最严的投资者保护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指引》对《办法》中与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相关的规则进行细化规定,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出以下六大要点。

要点一 普通投资者划分为五类

7月1日后,中国资本市场上,只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分。

先来说说专业投资者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中证协的《征求意见稿》则要求,券商将符合上述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证券经营机构评估通过后书面告知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的结果以及证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别。

(三)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第(二)项规定的差别。

再来说说普通投资者

而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即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重点在于:针对普通投资者,券商则应当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普通投资者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以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文末)为例,主要考察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年龄学历等内容。问卷得分低于20分,则会被划为保守型投资者。

而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固定收入来源,或者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没有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投资经验;

(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或证券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要求,券商应当加强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分析,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券商评估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至少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券商可以根据差异化服务和管理需要,依据投资者的年龄、收入情况、风险偏好、生理和心理状况、资产状况、诚信状况、投资交易行为特征等因素,明确可以或不得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以及可以或者不得向各类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对不配合本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投资者,不得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与此同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及证明材料;

(二)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三)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分析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要点二产品风险等级分为五类,股票为"中风险"

《指引》进一步明确,产品或服务可按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等因素划分产品风险等级,并至少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五类。

即“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

按照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匹配要求,“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五类投资者可投资的产品,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激进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或服务;

(二)积极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或服务;

(三)稳健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或服务;

(四)谨慎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或服务;

(五)保守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低风险的产品或服务。

这也意味着,被划分为保守型和谨慎型的这两类投资者,7月1日要想炒股,会遭到拒绝。只能是先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了可以交易中风险以上的品种,才能买股票。

要点三 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个区间

依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五个答分区间,结合五类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投资者所匹配产品风险等级,7月1日之后,投资产品分布如下:

1、得分20分以下,为保守型投资者,只能购买或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低风险)

2、得分20-36分,为谨慎型投资者,可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及相关服务;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中低风险和低风险)

3、得分37-53分,为稳健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可买股票,具体可购买“包括但不限于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护性认沽开仓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

4、得分54-82分,为积极型投资者,除以上投资产品,还可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退市整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入方)风险警示股票、AA-级别信用债、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个股期权买入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证金卖出开仓业务、权证、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

5、得分83分以上,为激进型投资者,激进型投资者可购买以上所有的风险等级产品,还可以买包括但不限于复杂的结构化产品、AA-以下级别信用债、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覆盖“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所有投资产品或服务。

要点四 按风险承受能力向下覆盖产品

不过,《指引》还规定,券商向投资者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券商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遵守所有下列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其他匹配要求。

券商可以按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等因素,评估其风险等级。

券商可以制作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产品或服务的评估因素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券商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由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按照“向下覆盖”原则,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普通投资者只能对应购买其风险评级的产品或者以下的产品。被划分为保守型的投资者或只能购买国债、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低风险”产品。而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激进型投资者可以买所有产品。

要点五 客户回访检查

《指引》要求,券商应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定期培训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等。

同时,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其工作人员向客户销售不适当金融产品或提供不适当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券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

(五)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六)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必须进行回访: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二)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三)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

(四)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五)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此外,券商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券商应当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监管要求,券商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产品或者服务,应当进行特别风险警示,揭示该产品或者服务的高风险特征,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同时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考虑时间,至少增加一次回访。

要点六 非现场开户要留痕,券商要自查

《指引》细化了告知警示环节录音或录像的具体要求以及互联网等非现场开户的留痕要求。

针对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需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者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证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别,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资者,警示其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营业部网点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并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按照要求,券商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不得简单以投资者承诺等方式,将了解投资者的责任转移给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针对此规定,华北地区一家拟上市券商经纪业务部副总裁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这很难,最多是表面可以做到位,完全做到绝无可能。”

券商自查更为频繁。按照要求,券商每半年开展的适当性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证协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多名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券商经纪业务部门高管表示:

准备时间极其紧张,难度相当大,适当性管理无法做到完全到位。前期协会口径是适当性管理暂时不涉及普通股票、债券交易,我们也是按这样去准备的。

“关键是传统股票交易能不能豁免,公募基金能不能不那么严格?现在普遍做法是在7月后做好产品销售和和两融、期权等业务的适当性管理,普通股票交易很难做到位。如果一定要包括股票交易,那我肯定没有一家券商会在7月1日完成任务,起码也得给行业留出时间。” 华北地区一家拟上市券商经纪业务部副总裁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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