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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虚拟公积金账户可助网贷平台提额?律师提醒涉嫌违法
发布时间:2017-05-22 08:42 来源:台海网
近日,厦门市民周先生发现有人在朋友圈里发布 “公积金代开2万,费用400元” 的广告。周先生咨询后发现,只需花400元,就可以轻松在异地开设一个公积金账户。据称,该公积金账户对网贷平台或支付宝花呗、借呗、京东白条和苏宁任性付等额度平台的额度提升有很大帮助。
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导报记者近日就此展开调查。
只需身份证即可办理
在周先生的帮忙下,导报记者找到了帮人开立异地公积金账户的孙桥(化名)。孙桥告诉导报记者,不管原来有没有缴交公积金,都可以轻松开设一个外地的公积金账户,而且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和金额几乎可以“随心所欲”。
“今天最高的缴交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18000元,也就是相当于每个月缴交1800元的公积金。”孙桥告诉导报记者,这么高的公积金缴交额度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很期待的。
不过,孙桥表示,这只是虚拟的账户,用户无需缴交公积金,也没有人会替用户缴交公积金,更不能提现,这样的账户只能用于网贷平台或额度平台提升个人信誉使用。“这样的公积金账户,可以用于提升个人网贷上的信用审核,比如支付宝花呗、借呗,信用卡、芝麻信用分等,工资基数越高,信用就越高,工资基数可以开1600元到20000元。”孙桥如此告诉导报记者,开立异地公积金账户的手续和流程很便捷,只需用户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姓名和期待开立的公积金缴交的工资基数即可。
不足半小时成功开户
那么,是不是真如孙桥所言,任何人只需要有身份证、手机号码即可随意开设一个异地公积金账户呢?
为探明究竟,导报记者将信将疑地给孙桥转账支付了400元作为开立异地公积金账户的费用,并将一位亲友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姓名、开立工资额18000元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孙桥。当时正值晚上7:30左右,孙桥联络中国东部某省某市的公积金中心办理人员后被告知可以当天就开立账户。
令导报记者惊讶的是,在当晚8:00前,导报记者便收到一张开立公积金账户的纸条,上面详细记载了“职工编号、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年月、原状态、变更种类、新状态、原工资额、新工资额”等相关项目的信息,除了原状态、原工资额两栏空缺外,其余各栏均有关于个人公积金缴交信息的详细记载。
孙桥告诉导报记者,公积金账户的登录密码为职工编号的后六位,必须登录当地公积金中心修改密码后,方可与网贷平台或额度平台绑定,这样才能生效。“这是虚拟的公积金账户,只能用于网贷平台提升额度,账户上的资金不是你的,更不能提现。”对于这个账户的用途,孙桥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醒导报记者。
竟可成功绑定支付宝
至此,导报记者仍半信半疑。按照孙桥的指引,导报记者在百度上搜索账户所在省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用新开立的账号、密码成功登录个人普通版。在修改了账户密码后,导报记者查阅了个人提取信息一栏发现:个人缴交公积金的相关信息清楚地显示在屏幕上,包括月工资额18000元,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及金额分别为各5%、各900元等。
在确认信息无误后,导报记者用该亲友的支付宝登录,在“个人信息”一栏里的公积金项目下,输入上述新开的公积金账户和密码,即将支付宝和公积金成功绑定,并可清楚地获得“当月个人缴纳金额、当月单位缴纳金额、账户总余额、缴纳基数和账户归属地”等信息。“在成功关联支付宝后,用户并不能马上提升信用额度,而是至少要等一个月后才能提升额度。”孙桥告诉如此导报记者。
于是,导报记者次日对此进行了验证:进入关联新开立异地公积金后的支付宝芝麻通行证项下,点击“提额”,信息完成度立刻由原先的10%提升至100%,而提额信息里就包括了前一天关联的公积金信息(为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数字未显示)。
不过,导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支付宝并非实时调整用户的芝麻信用分,而是阶段性地对用户的信用分进行调整,因此,关联了高额公积金账户后,用户的信用分会否大幅提升,目前不得而知。
律师说法
为增信并套取资金
开设虚拟公积金账户涉嫌违法
昨日,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吴景洪律师指出,在网络上开设虚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该账户的公积金缴存信息与支付宝等具有网络融资功能的软件绑定,达到给该平台类似蚂蚁借呗、蚂蚁花呗等“借款产品”和“类信用卡”产品增加信用并套取资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首先,我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受《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制。脱离条例的监管开设虚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扰乱了住房金融市场的秩序,是一种违反《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若该虚拟账户进行了实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等行为,则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其次,以支付宝平台的蚂蚁借呗和蚂蚁花呗为例,这两款产品虽然性质上一款是借款产品、一款是类“信用卡”产品,但其对接的都是阿里小贷公司,都属于小额贷款性质。使用虚假的公积金账户信息绑定网络借款平台对借款人进行增信,达到多借款的目的。若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未造成贷款方的损失或重大损失,那只是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使借款人信用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失真,最终的后果是增加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若借款人的本意是通过虚假增信多借款多融资后将所借款项非法占有、挥霍并不予归还,则已涉嫌骗取贷款、诈骗等罪名,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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