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网络借贷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金额进行“限额”后,满足小额要求的“车贷”、“消费贷”等资产一时受到各网贷平台的热捧。就“车贷”而论,其本身属于传统资产,多数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均较早布局“车贷”业务,自网贷兴起后,传统“车贷”嫁接“P2P”,引入“互联网”元素,从而焕发出“车贷”新的生机与活力,成为某些网贷平台的主打及拳头产品。对网贷行业车贷产品现有交易模式及整改转型之路剖析如下。
二、车贷现有交易模式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分析
关于车贷交易模式,从目前而言,有四种模式为现下的主流业务模式,分别为:专业放贷人模式、出借人委托模式、车辆质押模式、借贷中间人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1、专业放贷人模式
模式简介:专业放贷人(一般为平台关联方自然人)与借款人先行签署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办理车辆的抵押登记。专业放贷人放款后将持有的债权在网贷平台进行债权转让,实现资金回笼。
模式图示例:
模式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分析:
1)非“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定位不符。依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因此,网贷平台应定位为专门经营“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借贷”的居间业务的机构,如上“专业放贷人”模式与网贷平台的业务定位不符,属于应整改规范的范畴。
2)涉嫌“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虽然《暂行办法》对何种情形构成“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未做明确规定,但依据北京地区《事实认定与整改要求》第37条,通过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属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的情形之一。专业放贷人一般为平台的高管、员工或者与平台有关联关系,平台能实际掌控的人,因此通过专业放贷人接受出借人资金属于“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的情形之一,系碰触暂行办法十三条红线之一的行为。
3)专业放贷人涉嫌无资质经营放贷。依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该条例虽未正式实施,但对于经营“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平台仍有参考价值。
2、出借人委托模式
模式简介:“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在网贷平台发标,出借人认购标的,与借款人签署电子版借款协议,同时出借人点击签署电子版《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委托受托人以其自身名义签署线下版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借人资金通过存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汇至借款人银行账户,完成借贷。
模式图示例:
模式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分析:
此种模式,在合规性上暂无明显硬伤,但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存在出借人“授权及追认”的意思表示不能被认定为真实的可能。“受托人”无权处分在前(先行签署相应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借人“授权及追认”在后,且出借人均通过线上点击签署的方式进行授权及追认,此种授权或追认存在不被司法实务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的风险。
2)存在借款人逾期,抵押车辆无法优先受偿的风险。一旦借款人逾期,如果以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协议、抵押合同等提起诉讼追偿,主张优先受偿权,因受托人并未实际出款予借款人,因此此等诉讼败诉风险极大;若以线上出借人出款予借款人,授权受托人以其自身名义签署线下版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实质借款关系及抵押关系发生在线上出借人及借款人之间的方式提起诉讼,由于各种法律关系交错复杂,证据链条繁琐杂乱,形式多样,存在不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且线上出借人众多,分布于不同地域,作为诉讼原告存在现实困难。因此,此种模式存在抵押车辆难以执行,难以优先受偿的风险。
3、车辆质押模式
模式简介:借款人向网贷平台提出借款诉求,平台验车、收车;借款人借款需求在平台发标,出借人认购标的,签署电子版借款协议、质押合同;出借人放款,借款人收款;到期还款提车,若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处置车辆。
模式示例图:
模式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分析:
此种模式,符合“直接借贷”的特征,且在法律关系上亦为普通的借贷、质押关系,无明显法律障碍,但如下法律风险亦须值得关注:
1)车辆被抵押的风险。目前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并不需要验车,车主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等文件(即便平台在先扣留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车主亦可挂失补办)既可成功抵押车辆,因此此种模式存在车辆质押后被车主再次抵押的风险,而依据我国目前法律,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若此风险实际发生,则不利于出借人债权保护。
2)质权难以实现的风险。若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拟通过法院诉讼主张债权及质权,从法律关系而言,原告应为平台出借人,被告为借款人(车主),但如上所述,平台出借人众多且分布于不同地域,起诉存在现实难度,从而导致质权难以实现。
4、借贷中间人模式
模式简介:“中间人”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间人”放款予借款人;“中间人”在平台发标,借款,实现资金在“平台借款——>放贷”间滚动循环。
模式示例图:
模式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分析:
此种模式类似于“专业放贷人”模式,存在平台“直接或间接吸收、归集出借人资金”的法律障碍,存在“中间人”无资质放贷的法律障碍,因此属于应整改取缔的车贷业务模式。
三、车贷整改转型之路探析
(一)车贷整改转型应关注的要点
由于“车贷+P2P”的特殊性,车贷整改需要特别关注:
1、借款人(车主)与平台出借人应为“直接借贷”关系,因此,前述专业放贷人模式、“中间人模式”系被网贷现行监管法律法规否定的模式,应停止、取缔继续使用此种模式。
2、对于车辆抵押贷的产品,应注意“抵押登记”的可操作性问题,就目前车管所登记的情况而言,车管所关注两个协议,即《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同时对于抵押权人而言,一般应为个人方能无碍办妥抵押登记,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车管所一般要求应具备金融资质(牌照),且一般要求须提前在车管所备案。
3、对于车辆质押贷产品,应特别关注车辆质押后被车主再次抵押的问题,防止质权落空。
(二)车贷整改转型初步建议
结合本文前述分析,华商文律、王律对现行P2P“车贷”产品的整改转型提出如下建议:
1、若平台车贷仍为“专业放贷人”模式或“放贷中间人”模式,应立即进行停止,整改转型。
2、若平台模式为“出借人委托”模式,建议对原有法律关系、业务流程、资金流程、法律文本进行重新审查及梳理,具体而言,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每个法律关系均应有相应的法律文本支撑,业务流与法律关系匹配,资金流与业务流匹配。同时需注意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证据形式建议为“线下协议文本+线上协议”配套组合,同时配置相应的证明资金流向的流水账单,对于线上协议应由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机构进行存证。
3、若平台模式为“车辆质押模式”,应重点关注如何防范车主再次抵押车辆的问题,在扣留车辆行驶证、车主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的同时,建议与车管所保持及时的信息互通。同时,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是否另行创设或构建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实现车辆同时被抵押的目的,也是值得探讨和思考的方案。
华商王律、文律之前在服务客户“车贷”法律需求时,针对网贷平台车贷难以抵押、抵押权(或质权)难以实现的难题,创设出“债权联动模式”的车贷交易模式,既在借款人(车主)与平台出借人直接借贷的法律关系之外,另行构建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在此种法律关系下实现将车辆顺利抵押的目的,两种法律关系相互联动,互为关联。此种模式,亦为可以借鉴和进一步完善的车贷模式。
(如有需要,可联系文婷律师,wenting 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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