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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叫停券商资管资金池业务 要求限期整改
发布时间:2017-05-06 11:43 来源:财新网 作者:张榆 刘彩萍

深圳证监局要求辖区券商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资管产品的期限应和所投资产期限一一对应,5月10日前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财新记者获悉,深圳证监局近日通知辖区内证券公司,禁止其开展资金池业务,资管产品的期限应和所投资产期限一一对应,不得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业务。此外,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5月5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表示近日有关证监局督导部分证券公司对照法律要求开展资管业务自查是前期监管工作的延续,并非新增要求。

证监会延续资金池产品监管要求

资金池业务是市场中对具备借新还旧、混同运作、募短投长、脱离标的资产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操作特征的各类资管产品的统称。


一位华东地区券商部门负责人详细解释了这类产品的特征:“比如固定收益产品投的债券久期一年或者两年,但是底下卖的产品是3个月、6个月的,资金作为底仓购买长久期资产,到期后滚动发行,靠产品里本身的现金和新募集资金兑付之前到期的产品,所以风险还是很大的;没钱的话就需要卖掉长久期的债券,如果卖不掉就会透支。”

也有券商资管人士表示,这类产品的底层资产也有投向非标准化产品,风险也会相对突出,是当时监管重点摸底的风险点。

邓舸表示,近年来在日常监管中证监会关注到少数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和基金专户产品运作上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特征,相关操作模式背离了资管产品独立运作风险自担的基本特征,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形成刚性兑付的误导性信息,实际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因此,为促进证券基金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去年7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重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邓舸表示,规定发布后,为督促落实有关要求,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多次开展机构自查和专项检查,分步规范证券基金存在资金池隐患的资管业务,截至目前大部分涉及相关问题的资管经营机构通过新设产品承接、实现期限匹配的方式完成了规范,相关规范行为有序进行,未对市场造成影响。

地方证监局发文规范

据财新记者了解,部分证监局已经下发资金池资管产品详细整改要求。有券商资管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此次要求整改的产品主要有三类,分别为大集合资金池产品、结构化资金池产品和私募资金池产品,并且限期在5月10日前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不过也有券商人士表示,此次通知只是业务自查,排除风险,影响并不大。近期严监管后,各类业务自查已快成常态工作。

事实上,早在今年2月初,各地证监局就已摸底券商资管 “跨期平层类” 资管产品,即投资长久期资产的产品分拆成短期滚动发行。

地方证监局此次整改要求也符合上述产品风险。据财新记者了解,跨期平层和结构化的大集合资金池产品,监管要求严格控制产品规模,原则上产品规模应逐月下降,投资范围也应投向高流动性资产,不得投资于私募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流动性较差的品种。

此外,地方证监局同时强调了产品风险,要求不得增加杠杆,严格监控产品负偏离度,避免造成潜在损失。

而非资金池但结构化的大集合产品,同样对规模和杠杆做了要求,证券公司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规模,原则上产品规模应逐月下降,不得继续提高产品杠杆倍数。

小集合资金池产品则需要按照2016年7月18日执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要求进行整改。

有资管公司人士表示,证监局还要求大集合产品修改合同须事先跟证监局沟通,且合同修改只能往符合监管要求的方向改。大集合产品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未来的处理方法只有两种:一是自然到期结束,二是转为公募产品,但前提是资管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牌照。

上述华东地区券商部门负责人介绍,这类资金池资管产品设计的初衷是降低资金成本。一般而言,长期限的产品收益率也会相应抬高,比如发行一年期集合类产品收益率为4.5%,短期的三个月期限仅需4%,滚动发行后一年的差额就有50bp。银行理财和信托早于券商推出过期限错配的短期理财产品。

目前,资金池类资管产品在整个市场发展规模并不大,仅个别公司发展较快。事实上,若不涉及拆期限,主动管理型的产品是目前监管鼓励方向,去年各项规定收紧后,券商资管也在寻求转型,减少监管不鼓励的通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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