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来,江苏常州的公、检、法均介入调查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延陵支行储户王金凤所称的5300万元理财款失踪案,但至今无果。 卷入事件的储户、中行常州分行,及办理业务的延陵支行营业部主任张某等三方,对巨款消失的原因,及谁该对此负责等,各执一词:储户一方称,此款在银 行失踪,疑被银行员工挪用、侵吞,银行该负全责;常州分行一方称,此款未到账,故与银行无关;张某丈夫吴某称,此款由王家人委托其代做期货而赔光。 “此案并非复杂,5300万元是通过网银划走的,网银是银行柜员私开的。只要查清账户流水,案件自然告破,但办案人员都止步于此。”2016年8月7日,王金凤对接到投诉而来的法律与生活特派记者说到。
(王金凤一方制作的关于5300万元资金的进出表)
缘起5300万元理财 拄着拐棍的王金凤,今年已经80岁高龄。她与老伴儿王道灿,经过几十年的辛勤劳作,靠开办常州丰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英公司”)等企业,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八十高龄的王金凤老人向记者反映情况)
“这5300万元的巨款,是我们老两口几十年的积累,没想到到头来,让他们给坑了!”王金凤气愤地告诉记者。因年事已高,王金凤、王道灿夫妇就将“丰英公司”的业务,逐步交由儿子王英彦来打理。 “如果要动大笔资金,必须要经过我们老两口的同意!” 王道灿说:“‘丰英公司’的基本账户设在中行常州分行,公司另在常州分行延陵支行设立了公司往来账户。我们自然是常州分行的大客户、优质客户单位。” “因为想着张某不仅是银行的正式工作人员,而且是延陵支行营业部主任,加之多年来,她一直很积极地替我们代办一些事务性的相关业务,我们对她也比较 放心,甚至能把身份证交给她去代办在中国银行的理财卡。2009年,她就代办了后来涉案的尾号为4015的理财卡。”王英彦回忆道:“在2011年,新股 申购的收益已非常低,而银行各类理财产品开始逐渐升温,于是,我们在张某的强力推荐下,开始接触理财产品。年初,张某就告诉我,中行有一款年收益为 8.75%的理财产品非常好。我向两位老人请示,他们同意先购买2000万元的该款理财产品。” “在2011年2月底,原用于购买新股的6 个账户的资金,被全部打到了母亲的尾号为4015的理财卡里;在9月底和10月初,我又分两次把3300 万元资金打到了这个理财卡里,并购买了中行的理财产品。”说罢,王英彦将两张《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交给了记者。 这两份“确认表”显示,理财的总金额为5300万元。
(两份《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显示,王金凤的理财金额为5300万元)
“2013 年2月底,第一笔2000万的理财到期,张某对我儿子表示,理财收益很好要继续购买。我儿子征得我们同意后,加上300万理财收益,再次 购买了2300万元的理财。”王金凤说;“在 5月初,第二笔3300万理财到期后,我和老伴儿再三向张某表示,不继续购买理财产品了,但张某竟然擅自为我们买了理财产品!” “张某取出 300万本金和445万收益转给我之后,称这种高收益的理财很难得,已替我们王家做主将剩余的3000万继续做理财了。到此,我父母共有 5300万元在延陵支行理财。”王英彦说:“虽然我们获利了,但经常有媒体曝光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我们全家人开始忐忑不安起来。” 银行柜员私开网银,巨款不知所踪;起诉、举报、报案均无果 “我坐不住了,就在2013年5月初,在儿子的陪护下,赶到了延陵支行营业部,打了尾号为4015的中行理财卡的流水账,才发现我们被骗了!”王金凤顿了顿手中的拐杖说。 “在我们王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这张卡已被私开了网银,5300万元都被通过网银盗走了!”王金凤高声说道。 “我们认为,中行延陵支行的工作人员合伙作案,挪用、盗取储户资金,我们先后到法院起诉、到检察院举报、到公安局报案,但直至目前,仍无任何结果!”王道灿称。 随后,王英彦向记者讲述了王家通过法律维权的经历。 “早 在2013年5月,我父母就将中行常州分行起诉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5300万元以及利息。6月26日,法院立案。”王 英彦手指判决书对记者说:“12月2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原告(王金凤、王道灿)与被告,不存在5300万元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 告基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要求被告(中国银行)返还资金或赔偿资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我们不服判决,就上诉至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 “针对一审的判决,我们向二审法院提出,要求法院调取王道灿、王金凤等 6 人在开办、领取中国银行银行卡、开通网银等全部业务的相关资料,以及视频资料,并调取在延陵支行办理两张《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时的 视频资料,但都被法院拒绝。”王金凤诉中行常州分行案的代理人张家成律师称:“如果二审法院能够调取以上证据,完全可以还原事实真相,足以纠正一审法院连 基本事实都没查清就做出的错误判决。” “我们提出的所有可能还原事实原貌的调查申请,一概被二审法院驳回。”王金凤无奈地对记者说。 “2014年6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王道灿手指二审《判决书》对记者说。 “我们完全有证据证明5300万元汇入了4015账户,法院怎么能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如此裁判呢?!” 王道灿说。 “两审终审,我们王家人在中行常州分行面前全部败诉。我们有证据证明资金转到了常州分行延陵支行,你说钱没有用作理财,那么,钱去了哪里?难道银行不该给我们一个说法吗?!” 王金凤气愤地说。 查看相关资料,记者得知,在201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王金凤、王道灿下达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这使他们获得了一次难得的司法救济的机会。 “在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期间,我们将在2011年3月7日、9月27日、10月8日,3次向王金凤4015理财卡付款764.2278万元、 2000万元、1300万元的银行业务凭证,提交给了法庭。这些银行付款凭证,直接就能证明了4015理财卡共接收了4064.278万元资金的事实。” 张家成律师说着,向记者展示了这3张汇款凭据。 “此后,王英彦又从其它6个购买新股的账户中,抽出1000多万元,汇到了这张4015理财卡里。”张家成律师说:“王金凤夫妇,有铁证证明5300万元理财资金打到了中行4015理财卡里。” “2015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经再审审查,做出最后的裁定。”张家成律师向记者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 记者看到,该“裁定书”以“原审法院对相关理财资金的数额、理财产品的收益、理财本息是否给付案涉当事人等事实未查清楚”为由,做出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又回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家成律师说:“自2015年11月10日至今,我们代理律师先后参加了2次开庭、1次质证、2次听证、1次询问,共计6次的庭审,目前,案件还在继续审理中。” “除 了走诉讼之路,我们还向检察院举报,公安机关报案,也是无果。”王英彦称:“2014年6月16日下午,我携带有关材料,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韩 副检察长举报。韩了解情况后,说这个案子,根本不用打官司,他立即要求我把材料送到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当晚,区检察院就对张某实施了传唤,但在6月 18日,又将其放掉,至今没有结论。” “无奈之下,我和公司的法律顾问袁君携带材料,在7月29日到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王英彦 说:“受理后,他们让我们回家听通知。8月12 日,经侦支队法制科的周科长给出口头答复:不予立案。我要求书面答复,周科长说,要请示领导。之后,我每隔几天就通过手机向周科长讨要书面答复。8月27 日上午,周科长电话里说,要等青奥会后再给答复。之后,便无下文。” “9月中旬,正是江苏省委巡视组进驻常州期间,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通过袁君律师带信,要我带材料重新去报案。我照办后,自以为会有结果,但等待一 段时间后,得到的仍是不予立案的口头告知。此时,江苏省委巡视组已离开常州。在我的坚持下,经侦支队于10月10日终于给了书面的不予立案告知函。”王英 彦称:“有段日子,我们几乎每个月都要到检察院、公安机关,但均无结果。” 4015理财卡在同一时段的三份银行对账单多处矛盾 “本案根本就不复杂,甚至主线条极其清晰:银行柜员私开储户4015理财卡的网银,5300万元是被这个网银转走。因此,只要查清相关账户流水,案件自然告破了,但办案人员就是不调查这个关键环节。为什么?”王英彦说:“一只无形的权利之手在控制案件的调查!” “2016 年1月26日,案件似乎出现了转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傅某组织涉案双方代理律师,一同前往中行常州分行延陵支行调取银行 ‘原始’交易数据——4015号理财卡的银行对账单。”张家成律师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王金凤的4015理财卡在2011年6月1日 至2013年5月9日期间,先后出现了三份银行对账单,作为呈堂证据。” “第一份是我母亲本人在延陵支行打印的对账单;第二份是一审期间常 州分行向法庭提供的对账单;第三份就是再审法官在延陵支行电脑里调取的对账单。这 三份对账单,理应完全一致,但事实却是各不相同,多处矛盾,甚至,它们之间竟然出现了630万的差额!”说着,王英彦将3份对账单,向记者一一做了展示。 “就拿2010年10月14日这一天来说, 一审期间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当天共发生了20笔交易,其中有2笔是30万支出;而再审法官调取的对账单则显示,当天共发生了19笔交易,其中也是2笔 30万的支出;而王金凤自己在银行打印的对账单却显示,当天共发生了20笔交易,出现了3笔30万支出!”王英彦手指对账单说:“更为离谱的是12月30 日这一天的流水。一审期间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当天共发生5笔交易,显示进账600万元;再审法官调取的的对账单显示当天共发生了5笔交易,亦显示进账 600万元;王金凤打印的对账单显示,当天竟然没有任何交易。怎么能这样?这可是银行的对账单,不是小卖部的小账本啊!” “除此以外,三份帐单之间还出现多笔合并出账和进账现象。按照‘笔笔清’的银行业务规则,是绝对不允许出现这样的问题的!”有着多年企业管理经验的王道灿称。 “根 据中行常州分行的说法,一审期间银行提供的和再审期间法官调取的对账单,都是从中国银行后台系统打印出来,王金凤在延陵支行打印的对账单,也是 从你中行的机器里打印出来的,均应出自同一套自动生成的数据系统,这3份对账单就该一致,为什么如此不同?”王英彦看着记者说:“我请教了专业人士,人家 说这3份银行的对账单,可能存在‘手工干预’的嫌疑!” “银行管理有黑洞:仿冒储户的签字,随意支取客户存款” “不 仅提供漏洞百出的对账单,为了自证清白,中行常州分行还向再审法庭提供了涉案范围内的存取款凭证。这些凭证,更暴露了他们在业务操作中的严重问 题。”王金凤称:“这些涉及我和老伴儿王道灿的所有取款凭证,都不是我们本人办理的,签字都是他们伪造的。模仿我们同一个人的签字竟然出现了好几种笔体! 几百万、几百万一笔的巨款,他们就敢伪造签名领取?!” 王英彦将数十张中国银行取款凭据,展示给记者。 记者发现,用肉眼就可看出“王金凤”的签名有多种笔体。
(在三份中国银行取款凭条上,取款人“王金凤”的笔迹明显不同。王金凤指出,这些签字均非她本人所签,系伪造)
“更加离谱的是,还有数十份取款凭证中的代办人,我们根本不认识,也没有委托他们办理取款业务。这就说明,他们找个人签个字,就可以从我们的账户中取款啊!”王金凤瞪大眼睛用手指敲打着取款凭证上的签名说。 王道灿激动地说:“要把钱从银行弄出来,要过经办人一关,要过复核人一关,要过事后监督一关,但为什么关关失守,致使我们储户的存款被随意支取?” “针对以上笔迹问题,张家成律师在2016年7月15日的法庭询问程序中,书面申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王金凤告诉记者。 8月8日,张家成律师当着记者的面,致电再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傅某,询问法庭对鉴定申请的意见。傅某明确地表示:“我们合议庭认为,目前还没有必要做相应的鉴定。” “针对冒用储户签字取款,以及‘三本对账单相矛盾的问题’,王金凤夫妇实名向中国银监会进行了举报。”张家成律师称:“6月21日,中国银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向王金凤、王道灿下达了《常州银监分局告知书》。”
(《常州银监分局告知书》)
记者看到,该“告知书”载明:你们向中国银监会寄送的《关于中国银行违规违纪、制造假账侵占储户5300万财产举报材料》等已于2016年6月14日转我局收悉。经研究,我分局决定对你们反映的相关事项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核查。 “我们老两口不知道银监会能不能顶住压力,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查清楚问题,我们每天都在期待中!” 王金凤不无担忧地说。 私开网银等“重大违规事件”,只被“家法”处置 “银行一方面用假证据糊弄法院,另一方面用‘家法’处置涉案人员,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王金凤说着,将中行常州分行在2014年11月5日做出的《关于对延陵支行营业部重大违规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常中银发(2014)225号文件),交给了记者。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对延陵支行营业部私开网银、电话银行的的陈某等分别作出了纪律处分)
该 “处理决定”有这样的表述:我行经过对客户王金凤、王道灿理财业务真实交易背景的核实,结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发现延陵支行营业部 对私柜员陈某,2009年11月3日违规开立王金凤活期账户,并联动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 则》第十一条第四点规定……对私柜员薛某、孙某,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对业务专用章(6)保管不善,其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省分行运营条线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制定,2012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0年版)》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以)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给予陈某记过处分。 该“处理决定”还给予薛某、孙某记过处分,给予马某、何某、钱某等5人警告处分;给予王某燕、徐某平、胡某柱等扣减1个月绩效收入的处罚。给予张某、刘某、左某扣减2个月绩效收入的处罚。 “我们储户5300万元存款被转走这样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就这样被常州分行轻描淡写地‘家法’处置了。”王金凤说:“最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主要涉案人员张某,没有被处分,这是为什么?” “再审期间,王金凤的代理人将这份‘处理决定’提交给了法庭作为证据。庭审中,审判长唐军数次问中行常州分行的代理人对于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他支支吾吾,未做出任何解释。”王金凤说。 张某:未回复;吴某: 做期货亏完了所有资金 为了核实王金凤一方对张某一方投诉的真实性,法律与生活特派记者在8曰9日下午,拨通了张某的手机。 表明身份、说明意图,记者开始采访。这时,张某挂断了电话。此后记者连续数次拨打张某的电话,均无法打通。 记者只好将采访内容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给了张某,并告诉她在9日下午下班之前,联系记者。 但直到10日截稿,也没有她的任何回复。 为了全面了解相关情况,记者查阅了公安人员对张某所做的《询问笔录》。 张某在2013年7月1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其老公吴某2007年从中行常州分行辞职在家做期货、炒股票,王英彦就提出由其出资金,由吴某作股票、期货,双方还签订了协议。 查阅相关案卷材料,记者发现,王英彦与吴某于2010年10月9日,签署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该“协议”约定,王英彦出资200万元,由吴某作为管理人进行期货交易。如果盈利,30%作为吴某的管理费用。合同期限是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 吴 某在2013年7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与警察有这样的对话:“警察问:王英彦委托你进行个人理财一共给你多少资金?目前还有多少钱在你那里?吴 某答:从2009年底到2011年10月底从多个账户累计给了我5300万元,目前我已归还本金1096.5万元,实际还有4200余万元没有归还。警察 问:没有归还给王英彦的4200万元目前是什么情况?吴某答:没有归还给王英彦的4200余万元目前已经全部在期货交易中亏掉了。” “我与吴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是用200万元进行期货交易,有效期限是在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之间,我并没有允许张某和吴某在几年后,动用我父母的5300万元!”王英彦说。 针 对吴某炒期货将全部资金亏损的说法,张家成律师认为:“如果真的是炒期货亏掉了全部资金,那么,张某和中行常州分行为何在3年的诉讼中,不把期货 交易记录提交给法庭?炒期货到底亏了还是赚了,看看期货交易记录和资金往来记录不就一目了然了?办案法院和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调取相关期货账户中的资金流向 账单来印证张某夫妇所述的真假啊。但是,所有的办案机关到了关键节点,就都止步不前了。” 常州分行:未回复 就王金凤一方的投诉,记者在8月9日14时许,来到了中行常州分行办公大楼,试图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常州分行办公室的蒋主任接待了记者。 当蒋主任听清记者的来意之后,就告诉记者,采访须经上级批准,她得请示上级。记者把采访提纲留给她,并告诉她无论是否接受采访,请在9日下班前给记者个回复。 但是,直到10日截稿,记者也未收到中行常州分行一方的任何回复。 律师:法院主要定案证据出现严重冲突,理应发回重审 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成和孔祥印就本案发表了意见。 第一、一审和二审法院核心判决观点认为,在王金凤持有的5300万理财确认单载明的日期期间,王金凤4015的中行理财卡中,没有相应的证据作为证明其履行了款项支付义务。由此,王金凤要求中行返还资金或赔偿资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依据,再审期间从中行调取的4015银行卡的对账单与另外两份提供给法院的对账单出现巨额差异,说明一审和二审期间,法院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对账单”真假存疑,再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以还原事实真相。 第二、在一审、二审甚至目前的再审诉讼期间,针对庭审中出现的中行印章的真实性、存取款的存疑签字等,应当采取科学手段进行司法鉴定,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事实的公正。 另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该案涉及的网银登录IP地址、网银电子交易回单以及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柜员台账、机构台账等,查明案件事实。遗憾的是,再审的主审法官并未如此做,仅在调取了4015理财卡的对账单之后,就匆忙地结束了本次法庭调查活动。 第三、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行常州分行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的时候,必须承担提供原始交易凭证的责任,以尊重客观事实,还原真相,给储户一个交代。 对于这样一起在常州,在江苏省,甚至在全国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的走向,本社将保持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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