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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发全国首个直播电商行业标准,拟定主播9大负面行为
发布时间:2020-06-18 09:0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卜羽勤

6月17日,浙江省网商协会在“直播电商行业治理论坛”发布《直播电子商务服务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平台、商家、主播、MCN机构等不同主体在直播行业中的服务进行规范。对于直播电商维权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在明确商家、主播责任的基础上,还着重强调了平台责任。拟规定平台应监控可能危及交易安全的商家或者主播行为,并对恶意商家、主播追责,保障消费者合理的退换货和退款等诉求;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商家或主播服务进行评价的便捷途径;应建立畅通的用户举报投诉渠道。

据介绍,这也是全国首份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正式发布将在今年7月。

商家、主播资质审核需亮证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运用互联网技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即为直播电子商务。

对于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相匹配的资质规范、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内容规范与审查监控,以及消费保障与规范等制度,加强和完善推广内容生态治理。

具体来看,平台应当建立直播电子商务商家和主播入驻的资质审核机制并公示。平台应当对电子商务资质公开明示,并依法对在平台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用户提出亮照亮证要求。

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这一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所体现。在平台“内容合规规范”中拟明确“对网络直播的内容及日志信息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60日。 ”

维权难是消费者在参与直播购物中时常遭遇的问题。3月3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但仅有13.6%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后进行投诉。

对此,《征求意见稿》在提出商家、主播责任的基础上,还着重强调了平台责任。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平台应当加强对电商直播中商家、主播承诺的管理,要求商家与主播之间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对主播在直播期间做出的承诺,分清兑现义务承担主体。平台应当监控可能危及交易安全的商家或者主播行为,并对恶意商家、主播追责,保障消费者合理的退换货和退款等诉求。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商家或主播服务进行评价的便捷途径。

不仅如此,平台还应建立畅通的用户举报投诉渠道。《征求意见稿》称,平台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应有专职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解决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应建立多种消费者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投诉、在线投诉、电子邮件等;应建立投诉举报限时反馈机制。

拟规定主播9大负面行为

对于主播,《征求意见稿》则是从9个方面规定其负面行为。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负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违法、不良信息,如敏感信息、淫秽色情信息等法律规范禁止发布的信息;发布禁限售、假冒伪劣商品信息;发布不实信息,如虚假宣传商品和服务信息、虚假中奖/优惠活动信息、所推广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等;实施混淆、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侮辱/比较他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虚假交易;引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发布违法广告信息;其他平台不允许实施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要加强对主播的培训。主播除开在入驻时需通过平台设置的基础能力测试外,还应当根据平台或者MCN机构要求,参与平台或者行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培训活动。在法律规范培训方面,要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制作、发布、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适应业务发展提出的具体规则等。此外,还拟规定要进行面向主播推出的,与用户良性互动的能力、舆情应对能力提升等专题培训。

“MCN机构应当与平台积极合作,按照合作协议与平台规则,对签约主播的内容发布情况进行规范建设、内容审核以及违规行为处置。”《征求意见稿》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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