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之始,各个创始人擅长的领域不同,有的擅长技术、有的擅长管理。由于各个贡献性质不同,似乎难以量化比较谁的贡献比较大。另外,在公司发展壮大以后,股权分配也会随之调整。对创业者来说,股权分配是一个技术活,如何解决股权的配置问题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十分重要。 颐和律师事务所的联合创始人陈玉博律师在前几年开始关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自己也创办了法联智合,对于创业过程中的股权分配十分了解,在一次活动中,陈玉博律师分享了有关股权分配的心得。 陈律师认为,股权是一种社员权利,综合了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的内容,在股权配置上大家应该集中在财产权利(如何获得和退出股权)和身份权利(经营权)。股权配置有很多雷区,陈律师把多年职业经验总结成两个简单易懂的理论,供创业者参考。 同心圆理论 陈律师将持有股权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三个层级——核心合伙人、投资人、和一般企业员工。其中核心合伙人应与企业具有海誓山盟般的连接,而投资人由于具有临时性和选择性,终归要走,期待在获得更多的价值后退出,对企业的凝聚力不如第一层级的相关利益者。一般企业员工更是来去匆匆,在公司的稳定性最弱,因此被分为第三层级的员工。 针对如何明确联合创始人和一般企业员工,陈律师提出了一个划分标准:在企业的创始阶段,创始人想要做的事情在市场上是否能够找到替代者,如果无法找到替代者,应该把他划分为联合创始人。 创业发展三段论 陈律师根据天使轮和风投的时间点,将创业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出发阶段,适用“老大说了算的原则”。在初发阶段,为了能够更快的适应市场的变化,决策效率比决策安全更重要。 第二阶段为快跑阶段。该阶段会引入资本推动项目发展,但是资本的作用应该仅是“帮帮忙”,同时也应该是“老大说了算的原则”。 第三阶段为共享阶段。出现在风投后,这时会有大量的投资方进入创业企业,领导人的股权被稀释在所难免,创始人要把自己的利益放到企业的利益之下,这个时候不仅要考虑投资人的合理诉求,还要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因此要求“老大要看得开”。 并且陈玉博律师就结合创业发展三段论,根据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提出了相应的股权配置方案。 1、出发阶段 在创业出发阶段,就要重视创始人股权配置这件事。在这个阶段股权配置的重心在于创始人要保证自己的话语权,因此创始人之间进行股权配置的时候要结合企业的业务重心,拒绝平均主义。 创始人可以采用以下授权委托、有限合伙企业、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比例设置、一票否决权等方式等这些具体的协议条款实现初创企业的控制。 同时在出发阶段就应该考虑到以后创始团队中有人会退出的情况,要创始团队之间要设定好退出机制。 2、快跑阶段 在这个阶段是创始人与投资人围绕股权与控制权,进行协调博弈的过程,主要解决创始人与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置问题。 对于创业者来说在这个阶段一般要考虑四个问题: (1)在选择投资人的时候是选择战略投资还是财务投资,是选择境外资本还是境内资本? (2)在投资人进入的时候,要注意两个点:拟定好恰当的交易价格和交割条款。因为创始人在寻找投资的时候处于对资本处于饥渴状态,要以谨慎的态度看待交割条款。另外,交割条款要具备具体、客观和可操作性。 (3)资本进入以后在企业经营阶段,会有三个条款需要创始人关注:创始人限制条款、反稀释条款、决策保护条款。 (4)退出方式一般有三种:优先清算,回购赎回、代售权。 以下是融资谈判博弈过程中,创业者和投资人应该坚持和让步的条款: 3、共享阶段 在这一阶段创始人要与员工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对于企业来讲最重要的就是如何选择员工激励,并且建议尽早进行股权激励,越早实施约好,最晚不能低于风投的A轮。员工激励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1)限制股权(先取得再依条件退出):合适核心员工,要求具有一定工作年限及绩效考核标准。 (2)期权制度(先服务再得权):针对非核心人员,该模式会限制股权转让。 (3)股份增值(不取得股权,取得股权的差额部分):即利用“虚拟股权”,使用未来股权价值减去现在的价值,该差额作为对员工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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