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微信群上讨论: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吗?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各抒己见,好不热闹。由此,我想到了网络借贷平台,如果有人欺骗网络借贷平台依法发放的贷款,也构成骗取贷款吗?
讨论缘起《刑事审判参考》第962号指导案例。“上海某投资集团、江某骗取某小贷公司贷款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指出:辩护律师认为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后被废止)、《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所描述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检察官认为构成犯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法院最终就小贷公司的性质认定做了比较详细的说理:理由是小贷公司主营业务是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监管机关是银监会和央行;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央行为小贷公司提供金融机构编码等。故小贷公司属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两被告人骗取贷款罪成立。
那么,本条是否保护网络借贷平台呢?现今的网络借贷平台中,有一种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网络小额贷款平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依照上述指导案例的判决,我们认为,骗取网络小额贷款平台贷款,情节严重也构成本罪。
法律是动态的,是被解释的。法律在金融发展创新的不同阶段,容忍度不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其风险外部性不容忽视。如何保护其权利,约束其行为,必将成为监管与司法的难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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