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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区分犯罪与创新 给P2P行业三建议
发布时间:2015-12-03 21: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 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相关案例。

    今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维护网络安全、防范金融犯罪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

    针对P2P行业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需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主持发布会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主持发布会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

    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具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行业化、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变化新动向主要有:

    一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近年来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

    二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不仅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假借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

    三是国际化趋势凸显。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

    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同期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假币犯罪案件,包括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等160件253人,同比上升29%。批准逮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6件8人,同比上升50%。2015年上半年批准逮捕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同比上升52%。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的发案亦有抬头趋势。

  • 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时主要存在“三难”:

    一是取证证明难,金融犯罪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作案手段隐蔽,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并且往往涉及大量电子数据极易毁损、流失,案件发生以后,在收集、固定证据和证明等方面的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都远高于其他案件。

    二是认定难,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交易的多样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某些法律性质不清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重点,这给一些新类型案件性质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准确判断和统一认识。

    三是特大规模集资案件不断地出现,该类案件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还需重点做好对受害群众释法说理、稳定情绪的工作。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二是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三是建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丰富办案经验的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专业检察队伍,探索成立专门金融检察部门或者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应对P2P行业乱象 最高检发出三条检察建议

    P2P行业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面对着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在金融监管、查办金融犯罪等方面也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对此检察机关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加快市场诚信建设。金融犯罪本质上都是违背市场诚信的行为。加强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是预防金融犯罪减少金融犯罪的治本之策。

    第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出台相关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弥补监管空白和漏洞。

    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打防并举”、“防治结合”。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违法犯罪的识别能力,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活动。

    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的界限

    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针对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的新形势,必须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处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肖玮表示,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办案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金融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注重追赃挽损,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等矛盾集中问题。

    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跨区域犯罪等重大、敏感以及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办指导,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诉讼策略等多方面参与指导,形成办案合力。

    在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方面,肖玮告诉记者,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探索金融检察工作,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一些地方成立了专业金融检察部门或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形成专业办案机构;不断加强公诉专业化人才培训和专业交流,提高公诉人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形成了金融犯罪案件专人办理、系统研究、专业积累的良性循环,为保证金融犯罪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奠定组织和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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