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政策支持
(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地方金融管理服务范围,支持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时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或“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等内容。
(六)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城区(开发区、新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建设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加速集聚。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所在城区(开发区、新区)应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对在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落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业务发展等给予城区(开发区、新区)级财政资金扶持,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楼宇资源,营造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缴资本1000 万元以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 号)中的有关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10 亿元(含10 亿元)以上的,奖励350 万元;实缴资本5 亿元(含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的,奖励200 万元;实缴资本1 亿元(含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的,奖励100 万元;实缴资本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具体奖励措施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 号)的第(十七)条执行:对涉农贷款新增额按0.2‰ 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按0.15‰给予奖励;对其他贷款新增额按0.1‰给予奖励。单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额总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九)支持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人才,享受《南宁市加快人才特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南办发〔2014〕81 号)、《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南办发〔2014〕84 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南发〔2011〕13 号)等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按照《南宁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南办发〔2014〕114 号)的规定给予奖励。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人才培训,探索开展从业人员资质认证。
(十)拓宽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项目加以培育。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融资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上市、挂牌企业按照《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南府办〔2014〕80 号)给予支持。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要素平台发行新型金融产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外发行各类债券并将融资投入南宁市建设,对发行债券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4〕107 号)的第(十五)条执行:发债期限 3 年以上、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3‰;发债期限为 1 年至 3 年(含3 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2‰;发债期限半年至1 年(含1 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1‰。单户企业发行债券所获补助额当年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三、完善配套服务
(十一)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信用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引导电商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等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信用机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市政府征信系统查询业务办理所需相关信用信息,促进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用。
(十二)优化配套支持体系。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渠道营销、风控外包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支持设立、发展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维护等基础服务的机构,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实体企业的交流对接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理解,结合自身需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尝试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引导社会化的创业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注册设立、融资对接、信用评估、财务核算、业务营销、人才招聘等专业化服务。支持会计、审计、法律、信用评级、担保、咨询等金融市场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十四)营造互联网金融良好社会环境。搭建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创造机会和条件,鼓励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与国内、国际互联网金融企业交流合作。发起设立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合作组织和国际交流平台,支持互联网金融论坛、会议、文化沙龙、博览会等重大交流活动的举办。引导媒体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正面宣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有效防范风险
(十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严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底线。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尊纪守法,不触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红线,牢牢守住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严控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十六)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经营“底线”、政策“红线”,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监管)、做实各类准备金账户,切实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信息技术水平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企业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十七)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联合监管,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落实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技术或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内幕交易、非法外汇、非法支付结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法制教育和警示宣传活动,对投资者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开展投资风险教育,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培育成立南宁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鼓励协会整合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企业间沟通交流的同时,支持其研究行业发展规律,制定本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公约、发展规则和标准,加强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探索对有关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监测评估,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五、健全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建立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组成的南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我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日常推进和协调工作。
六、其他
(二十)适用对象。本意见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主要适用于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P2P)、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电商金融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组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的企业开展的资金融通、支付、机构间交易结算平台等金融业务。
(二十一) 本意见所列条款与我市其它政策中的同类条款不可同时享受,可择优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起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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