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号文的出台,对投融资双方将形成全新的发展助力。”7月2日,就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扩至全国,通江投资集团董事长张保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今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政策由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实施。该政策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55号文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55号文核心要点包括三方面,一是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是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张保国表示,这对于降低整个创投行业的税收成本将起到积极正面效果,创投机构得以预留更多成本空间,可以提升资金周转效率,促使机构有更多资源进行相关项目维护或加大再投资力度,更好的助力预设投资目标的达成。随着政策的实施,未来将有更多创投资金进入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形成以科技产业为核心的创投资金良性循环,助力相关企业在VC阶段之后的融资进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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