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核,成熟一家、设立一家”。
随着民资进入银行业的“玻璃门”终被打破,市场看到了监管机构已深谙“放水养鱼”之道。而《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更是政府鼓励错位竞争,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为市场创造良性循环。
几乎“落生”于镁光灯下的五家民营银行及其后继者,均被看作是倒逼国内银行业改革,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鲶鱼”,寄予厚望。
5月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连续走访五家民营银行,试图将其战略定位及其业务发展雏形呈现,以飨读者。
尚福林表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机构类型已全部打开,广大民间资本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民资进入银行的渠道主要是四种类:一是由纯民营企业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二是由民间资本与主发起银行共同设立村镇银行,剩余风险主要由主发起银行承担;三是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改制;四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民营银行申请设立再获“松绑”。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6月26日在国新办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即日起,银监会将正式受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设银行的申请。为提高申请效率,银监会将申设审批管理台账,推行限时审批制度,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比现有法定审批时限缩短了2个月。
26日,银监会出台《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表示,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类资本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根据“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民营银行的设立坚持“成熟一家,设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由民间资本自愿申请,监管部门依法审核,民营银行合规经营,经营失败平稳退出”。
尚福林透露,目前已有40多家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意向申请。相关各方主要是以表达意向为主,意见出台后,银监会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申设工作。
可通过四渠道进入银行业
根据意见,银监会将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审批效率,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尚福林还表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及机构类型已全部打开,广大民间资本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选择。
民资进入银行的渠道主要是四种类:一是由纯民营企业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已试点设立5家民营银行、5家民营金融租赁公司和2家民营消费金融公司。
二是由民间资本与主发起银行共同设立村镇银行,剩余风险主要由主发起银行承担。截至2015年5月末,已新设1263家村镇银行,其中93%的村镇银行引进了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占比为73.4%。
三是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改制,帮助化解了存量金融风险。2003年以来,为盘活存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化解历史金融风险,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股份制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重组改制。
截至目前,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758家,民间资本占比达85%;参股城市商业银行134家,民间资本占比达56%;重组信托公司33家,民间资本占比达45%以上。
四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共享银行业改革发展成果。2005年以来,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制上市,吸引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受让股权、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截至目前,20家境内外上市银行中,境内外民间资本持有股份价值约2.2万亿元,约占上市银行总市值的25%。
坚持定位“小而专”
放开民营银行的设立,监管层的目的之一是希望发展小型银行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尚福林表示,发展民营银行,是希望利用其来自民间、熟悉民企、贴近民众的天然特点,补充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不足,进而逐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其次,从银行结构看,大中型银行发展较为充分,而小型银行相对不足。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14年末,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下小银行,美国拥有6300家,而我国有3669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立小型银行,有利于改善我国银行体系的内部结构,在有效保持银行体系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竞争机制,促进活跃市场。
虽然银行业竞争比较充分,但是同质化经营程度过高,而差异化明显不足。引进民间资本设立的民营银行,在传统的银行经营领域中没有任何优势,这样倒逼民营银行一开始就必须寻求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打造出具有鲜明自身特色的金融产品,才能在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
对于新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银监会的要求是鼓励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根据指导意见,监管部门鼓励民营银行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银监会还表示,将加强监管“护航”民营银行。银监会将加强监管方面,强调加快职能转变,构造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监管体系,有效实施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
在审批过程中,尚福林也要求,各地银监局要对民营银行的申设进行前期的辅导工作。“为了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由各省银监局与银监会相关部门就拟设民营银行的可行性、合法性、完善性进行讨论论证。”
此外,银监会还下放审批权限,将设立民营银行筹建申请的受理权和民营银行开业审批权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银监局。同时,由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负责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管。
根据相关行政许可,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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