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岩门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2014年4月9日,被告郑某向原告张某甲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郑某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郑某的妻子被告张某乙认为被告郑某向原告张某甲借款是被告郑某的个人行为,是个人债务,同时被告郑某的借款没有用到家庭实际的开支中,自己对被告郑某的行为完全不知情,故被告张某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乙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郑某的借贷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争论不休。
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郑某的借贷行为在被告郑某和被告张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被告张某乙认为该笔债务系被告郑某的个人债务,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被告张某乙应当就该笔债务系被告郑某的个人债务举证,不然将处在不利的后果,最后,在本案中被告张某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郑某的借贷行为系被告郑某的个人债务,故该笔债务最终将由被告郑某、张某乙共同偿还。(来源: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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