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P2P网络借贷在我国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出现井喷式增长,很快超越英美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市场。然而,在这种野蛮生长过程中,P2P网贷平台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也大量暴露出来,问题平台有增无减,P2P“跑路”也时有发生。如何正确看待P2P,使之在我国现代金融市场体系中定位适当并切实发挥效能,已经成为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紧迫议题。 我国P2P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大概在2007年开始出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时主要是由新兴的互联网性质企业通过搭建信息中介平台来促成一些民间借贷。到2009年,某些平台率先推出有中国特色的本金垫付担保模式,较好地缓解了投资人对于本金安全与收益的担忧,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陡增,借助P2P渠道融资的需求强烈,P2P借贷行业发展开始步入快车道,尤其在近两三年更是狂飙突进,蔚然壮观。数据显示,P2P网贷运营平台数量在2010年仅有10家,到2012年增加到了200家,2013年达到了800多家,2014年为1575家,2015年12月末,运营平台数量为2595家。随着P2P网贷运营平台的快速增加,月度借贷成交量也大幅增长,从2014年初的118亿元到2015年9月后连续突破千亿元关口,12月份达到1337亿元;P2P平台的贷款余额也从2014年初的309亿元增加到2015年12月的4394亿元,在短短两年里,月成交量和贷款余额分别增加了10.33倍和13.22倍。在P2P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和借款人也急剧增加,分别从2014年初的17.19万人和3.77万人增加到2015年12月的298.02万人和78.49万人,增加了16.34倍和19.82倍。 P2P市场的迅猛发展,客观上可以为一些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选择,提高了小微企业外源融资的可获得性,而且市场规模的扩大也改善了竞争效率,P2P平台借贷综合利率相对有明显下降,从2014年初的19.75%下降到2015年12月的12.45%,下降了7.3个百分点。比较来看,同期的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分别为20.07%和18.65%,仅下降了1.42个百分点。6个月期限的广州小额贷款市场平均利率在同期分别为18.32%和16.36%,也只下降了1.96个百分点。并且,从借贷双方的平均资金额来看,P2P平台的参与者还在向更低层的小微化演进。根据测算,P2P平台的投资者人均投资额从2014年初的6.86万元下降到2015年12月的4.49万元,借款人的平均借款额则从31.3万元下降到17.04万元。 就P2P网贷业务的效能而言,在增加小微金融供给和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进一步增加了获得投融资服务的社会人口,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政策层面上对于P2P等互联网金融也给予了充分肯定。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微博]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并且也认识到P2P等作为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监管政策也要适度宽松,为其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然而,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已不容小觑,有的实际状况甚至与监管政策的愿望相悖,总体上鱼龙混杂,乱象丛生,问题平台频频出现,尤其是近期发生的一些严重风险事件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市场发展亟须规范治理。 我国P2P行业存在较高的风险 我国P2P网贷市场基本上是自发成长的,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经营上也缺乏明确的专业性规则,监管部门的干预非常少,在P2P平台数量和交易规模快速成长的同时,暴露出的诸多不规范问题与风险几乎是有增无减。据统计,2013年累计有74家问题平台,约占总数的9.3%;2014年累计有367家问题平台,所占比重上升到了23.3%;2015年12月末,累计有1263家问题平台,占比进一步上升到48.67%。由此可见,我国P2P平台整体发展状况堪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形式的风险。 一是诈骗跑路风险。在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资金诈骗行为是所谓的“庞氏骗局”,组织者向子虚乌有的项目投资,并许诺给投资者高回报来诱骗更多的人上当,不断借新债还旧债并支付高额利息,直到资金链断裂,组织者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是涉及非法集资风险。在外部监管约束不力的环境中,一些P2P平台很容易跨越所从事的资金媒介业务,陷入当前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集资陷阱和误区。例如,有些平台对外允诺高收益率,事先归集投资者的资金;有些平台以自身名义为债权提供担保;有些平台并未实质性转让债权,而是利用关联企业进行自保自融等,实际上搞资金池,再投资于项目,甚至借款被用于非法用途等。 三是挪用客户资金风险。2014年之前,我国主流P2P网贷平台一般会存在三类账户,分别是存放其自有资金的账户、存放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以及存放风险保障金的账户。由于银行存管或第三方账户托管费用较高,增加了交易成本,P2P平台大多会设法规避。截至2015年11月底,仅有50余家平台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另外,在现有的账户托管模式下,托管机构很难识别P2P平台所提供的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平台依然存在挪用客户账户资金的可能。 四是产品异化风险。P2P网贷整个行业几乎都出现了一定的产品异化问题。例如,一些平台通过超常广告投放和线下大规模营销等方式进行快速扩张。部分产品设计目的就是为了吸引眼球,较为典型的有所谓的“秒标”,本意为“体验标”,旨在帮助新客户熟悉游戏规则,并吸引投资者参与,但是许多平台把“秒标”变成其扩大交易规模,提升网站排名以及拉低违约率水平的炒作工具。甚至在部分“秒标”背后还存在着“自融”陷阱,有些平台恶意利用“秒标”在短时间内吸收大量资金后即卷款跑路。 五是借款人高风险。P2P网贷作为新型业态,扩展借款人融资渠道的同时也提高了借款利率。即使一个P2P平台是完全合法规范的信息中介,往往也只能为高风险的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借款人的高风险性,使得P2P的实际坏账率居高不下。同时,我国P2P网贷大多有“刚兑”承诺,并通过保险、担保或者风险保障金的方式提供保障。当债权大量到期时,要支付承诺高收益,以当前普遍采取2%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计算,平台将会出现兑付危机。 六是网络技术风险。我国P2P网站多属于草根创业,前期的资金与技术投入有限,平台的安全性比较弱。2014年,包括人人贷、拍拍贷、翼龙贷、有利网等国内知名平台都遭到过黑客攻击。 七是外溢性风险。P2P平台出事后,风险很容易外溢,不仅会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蔓延,还会导致影响地方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由于P2P平台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交易的,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跨区域的影响。例如,泛亚事件、e租宝等,在这类风险事件中,不仅有风险意识与金融知识最缺乏的普通群众,还牵涉不少民营企业,这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成为银行不良资产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P2P行业高风险隐患的原因 一是缺乏必要而适当的外部监管。与英国、美国等在行业监管、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程度等方面相比,我国的差距还比较明显,传统商业环境的约束力薄弱。P2P借贷几乎不存在市场准入门槛,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管理办法,监管部门提出的若干原则性意见也未能得到有效落实。P2P平台从事的资金媒介业务,实质上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与理念从事金融服务,它与传统的金融业务并无本质区别,但是,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受到的严格监管,P2P行业就存在很大的监管套利,因而会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资。另一方面,我国以往民间借贷大多处于灰色地带,而缺乏外部监管约束的P2P网贷创新模式则为其提供了“转正”机会,民间资本广泛利用互联网手段和技术将其业务从线下搬到了线上,由此促成了P2P行业在短期内出现爆发式增长,也使原来民间借贷的风险扩大化、显性化。 二是民营性质的P2P平台内部缺乏必要的风控机制与管理能力,信息披露不实,有的甚至恶意造假“圈钱”,违规经营比较严重。目前我国运营的P2P平台中,属于民营资本的有2443家,占比达94%,而存在问题的1263家平台全部属于民营资本,占民营资本平台一半以上。原因是大多数民营平台前期的资金与技术投入都非常有限,缺乏金融专业人才,造成内部管理不规范,风控机制不健全。此外,问题平台会利用大众信息不对称,采取权威媒体做广告增信,找政府官员或社会名流背书,有的还借用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的信用,让信息比较少的民众相信其安全性。在这种强势营销下,许多普通投资者会盲目跟风投资。 三是P2P行业所服务的对象客观上存在较高的风险特质。P2P市场上的借款人往往自身资质较弱,缺少可抵押的资产,而承诺支付的高利率很可能远高于其所经营的项目收益,因此在债务到期时,即使有还款意愿,也缺乏偿还能力。这种风险偏高的借款人构成民营P2P平台的主要客户。另一方面,由于民营P2P平台都急于扩大规模以及市场竞争导致获客成本增加,其对注册的投资者几乎没有任何认证的门槛和风险防范要求,许多投资者几乎没有投资损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高收益的诱惑下,风险意识与金融知识最缺乏的普通群众纷纷跟风投资,而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债务,投资者受伤害最深,很容易变成社会问题。 加强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第一,要加强和落实监管。2014年银行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划出了几条红线,提出了若干监管原则,人民银行[微博]也针对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提出了几条监管思路,但这些并未落实到具体的监管行为。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仍然秉持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基本态度,给予政策助力,提出“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具体到P2P网贷业务,该意见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责任,强调了这种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在业务模式上要求其“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种基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原则性规定,虽然为创新留有非常大的余地和空间,但也暴露出一些严重的问题。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划出了12条监管“红线”,对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性质以及线上线下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范,操作性也很强,但该文件对问题平台的处置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够明确,而且把具体监管责任界定给专业力量比较弱的地方政府金融办,这可能会影响监管具体落地。因此,在落实监管细则的过渡期间,可以考虑由银监会牵头组织专项工作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参与配合,对现有的P2P平台进行清理规范,严格排查风险隐患,清理问题平台。在此基础上,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根据职责分工,监管部门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对P2P平台开展事中与事后的监管。 第二,要妥善处置网贷平台风险事件,严格追究责任,并引导投资者建立金融风险意识。要合理评估各问题平台状况,必要时采取强制清理,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平台可追偿债权和其他各种剩余资产,通过与投资者协商,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偿还,也可根据类似存款保险的原则偿还投资者,即如以单个投资账户平均额度为上限标准,不超过该标准的账户可以全额偿还本金,超过标准的则按照上限标准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处置方案应厘清责任,公开透明,要让投资者建立投资风险观念,避免强化“刚兑”意识,更不能简单地用政府花钱来“买”稳定。 第三,严厉打击各种利用互联网平台的非法集资活动。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积极作为,及早发现和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及时识别和终止那些伪造项目与“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避免因为工作延误而可能造成波及面更广和资金量更大的风险损失。 第四,加强公众投资者教育。应利用公共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种媒体宣传金融常识和投资风险知识,特别是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社区中老年居民的投资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五,积极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鉴于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高风险特征和准公共产品属性,不应要求民间资本承担普惠金融的角色,而是应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发展专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可以建立担保银行体制,更好地辅助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以此减少小微融资对P2P平台的依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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