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衍生品市场,11月17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这是证监会继今年3月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表示,期货行业内对《办法》的出台比较支持和赞同,认为有利于规范衍生品市场发展,树立市场信心。 作为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 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引关注 由于衍生品交易较为复杂,证监会进行二次征求意见,也充分说明监管部门严谨的态度。未来随着《办法》的出台,衍生品市场将迈入统一监管时代,不仅可以消除监管差异和监管套利,而且提升市场透明度,更好发挥期货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在此次《办法》中,要求对于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明确交易者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交易账户。禁止交易者向他人出借交易账户或者借用他人交易账户。”华融启明总裁助理黄奇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黄奇文表示,在衍生品实名制下,对于衍生品市场监管重要意义,在场内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已经得到充分运用。2017年以前,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最多的类型是操纵期货合约,通常操作为借用、租用或者使用自身实际控制的账户组连续交易或者进行自买自卖交易,以此来控制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 “2018年以后,通过衍生品实名制,进行穿透式监管,由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实控账户报备的集中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强化实控账户管理制度,有效降低了此类违规交易行为。”黄奇文表示。 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在衍生品账户设立阶段,可以帮助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经营机构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了解交易者情况,审慎核查交易者真实身份和交易目的,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在市场操作阶段,可以加强交易者身份穿透核查,进行仓位和保证金监控、市场违规行为预警;在风险处理阶段,可以明确损失,落实责任。 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在部门规章层面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 “此次《办法》对交易和结算的第二章,修改增补较多。很显然,近10年的期货试点业务中曝露出的经营风险,使得监管层更加注意到了衍生品市场的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由于衍生品交易是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与传统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有本质上的区别。”期货业资深人士王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勇表示,期货交易是中央对手盘的交易和结算,风险集中在交易所。但是衍生品主要是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或履约清算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不在交易所,而是在交易对手方。因此,经营机构从展业开始,到交易结算,其业务运行、合规控制、风险管理都与期货经纪业务不同。30经纪业务积累的经验,多数无用武之地。 LME电镍合约事件,缘于某山集团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大量场外衍生品合约,但是交易对手最终把风险送进了交易所。而且,某山集团的交易对手几乎全部是国内外著名的大银行。为此,《办法》中不仅对交易结算保证金做了较多的修改,还增加了经营机构的分级管理,增加了禁止性条款,增加了对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条件。在《办法》中,主要增加了对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条款。 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减持 据了解,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共八章,具体涉及50条规则,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要加强跨市场监管针对个别市场主体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监管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前有市场主体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监管的问题,例如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举牌要求,规避减持、限售规则,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进行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欺诈投资者的行为等。据了解,此次证监会在《办法》中都作了完善。 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完善期货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办法》规定,在实施期货市场的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将同一或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以防范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场内监管规则的行为。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办法》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将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三是完善短线交易监管。《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四是完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监管。《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 五是完善减持、限售规则。《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 六是《办法》还规定,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不当减持和变相减持,是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被制度过分强调,以及权利义务不平衡造成的结构性问题。改变这一状况,需要改革证券市场的制度,衍生品交易不是减持的原因,衍生品交易也无法堵住公司股东不当减持的结构性问题。”期货业资深人士王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勇表示,利用衍生品交易变相减持,本质上是监管套利的寻租行为,全球市场上都会偶尔发生,但不构成资本市场的现象。监管套利是法规自身的制度性设租漏洞引起的,在同一个主权经济体内,制度性寻租不是监管不可解决的问题,跨主权经济体的制度性寻租寻租空间,有一定的解决困难。 与此同时,期货业资深人士景川也对记者表示,《办法》充分体现了依法依规监管的基础上,促进衍生品市场的稳健发展的原则,重点在于可操作性以及可落实。对于完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机构定义的吸收采纳,是为了进一步厘清衍生品的特性属性,避免歧义,特需经营机构的准确定义,规范经营机构的行为。 “在新合约报告、履行保障规则以及对冲交易信息报送则充分体现衍生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交易者的行为,为市场提供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在此基础上,加强客户的隐私保护、完善有关表述则体现了市场公开与客户信息保密的一致性,避免信息泄露给投资者造成交易损失以及市场异动。”景川称。 业内呼吁对上市公司套期保值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建立了相关制度,以加强对衍生品经营机构的监管。首先是明确准入门槛,列举衍生品经营机构的资格申请条件;明确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其次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 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产业参与期货套保越来越多,杭州数期科技总经理胡晓辉对《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公告参与期货套保的上市公司已经有一千多家。期货交易品种涉及到到国民经济的主要工农业产业,和部分金融行业,相关行业对期货行业影响力越来越大。一方面是相关行业主体参与期货要受到到期货监管部门监管检测;二是现货行业大量参与之后,一些新型的操纵市场方式,要被限制。 根据2023年上半年对国内上市公司发布套期保值公告的跟踪分析,国内约有1000家上市公司参与套期保值,对冲的风险类型主要是在三个方面,商品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对此,黄奇文表示,其中,最主要的是汇率风险,共有856家公司的套保相关公告中提及汇率风险对冲。 黄奇文表示,2023上半年使用场外套保工具的上市公司有872家,使用场内套保工具的有326家。公告中明确提及使用远期作为对冲工具的最多,为825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企业参与套期保值的最大需求,是通过银行机构采用远期工具对冲汇率风险。 “目前,国内企业开展外汇风险管理的机构是银行,同时部分企业也通过境外设立操作账户的方式,通过国际市场开展外汇风险保值操作。外汇衍生品作为国际最大规模的衍生交易品种,外汇风险作为上市公司最主要的风险管理类型,并不在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内。建议监管机构将外汇衍生品管理纳入监督监管范畴。”黄奇文称。 瑕疵资产制度建设需重视 此外,王勇也建议,第七条“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或者交易方式,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可修改为“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创设新合约或者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或者交易方式,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增加“创设新合约”。 其理由是,由于《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部行政许可法规,而经营机构自主创新能力的体现,是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创设。所以经营机构自主创新的合约创设,不列入监管,经营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就无法在经营中体现出来。 另外,王勇也建议,第十条“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遵守衍生品行业协会的履约保障规则,明确保证金的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之后,可增加两款,分别为“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遵守衍生品交易的单一协议原则、瑕疵资产原则和净头寸结算原则”“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过程中改变交易方法和结算方式的,应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瑕疵资产原则和净头寸结算原则”。 由于单一协议原则、瑕疵资产原则和净头寸结算原则是衍生品交易的三大基石。查阅已经审毕和在审的试点业务期间发生的衍生品交易纠纷,无一不是在这三大原则的或签约或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而经营机构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履约中为了规避监管不签署结算变更的补充协议;履约中不按照单一协议原则签署交易确认书而按照经纪业务方法直接结算;改变交付资产的结构但是却不签署补充交易协议,也不核对签署交易确认书。这都是在履约过程中对单一协议原则的违悖和漠视,最终引起纠纷。 与此同时,王勇表示,瑕疵资产原则是经营机构在衍生品交易履约中,最漠视的原则。当衍生品交易的一方出现可能的违约和信用问题后,经营机构应该按照瑕疵资产原则的合同约定,与对手方确定结算的价位和结算量,然后按照双方确定的价格和数量,以轧差后的净头寸平仓。 因为经营机构不是做经纪业务的,不能按照经纪业务的风险处置方式平仓了结。按照经纪业务风险处置处置衍生品业务,不但不能平息风险,反而会挑起经济纠纷。所以,建议在第十条第一款下增加两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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