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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基民亏钱,代销银行“跟赔”
发布时间:2023-10-23 16:5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日前,裁判文书网显示,家住西安碑林区、现年53岁的投资者杨先生花27.7万元购买某银行西安文艺路支行(以下简称:文艺路支行)代销的长安基金旗下产品,谁料,一年多的时间竟已亏损超10万元。

心有不甘,杨先生将代销机构文艺路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所有损失的本金及利息。

最终,判决虽未能全如杨先生所愿,但也有“收获”,其成功使该支行承担30%经济损失......

买基金亏了钱,还能“失而复得”?

众所周知,相对股票,基金可以分散投资风险,是一种相对“保本”的选择,但风险也不意味着没有,出现亏损后往往也只能由投资人咽下苦果。

但上述情况最近有了“反转”。

日前,裁判文书网显示,家住西安碑林区、现年53岁的投资者杨先生花27.7万元购买某银行西安文艺路支行(以下简称:文艺路支行)代销的长安基金旗下产品,谁料,一年多的时间竟已亏损超10万元。

心有不甘,杨先生将代销机构文艺路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所有损失的本金及利息。

最终,判决虽未能全如杨先生所愿,但也有“收获”,其成功使该支行承担30%经济损失......

基金一年多亏损超10万

2021年7月28日,杨先生在文艺路支行工作人员周某某推荐下,购入长安基金旗下产品——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12689)。

该案涉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等)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负责监管资金安全等)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艺路支行为代销机构。

然而,该基金的R4中高风险等级不仅为日后诉讼“扯皮”埋下伏笔,更是直观地摆在净值走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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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天天基金网

天天基金网显示,该基金自2021年8月12日成立以来净值震荡下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时,该基金净值跌至0.57元,近乎腰斩。

眼看基金持续下跌,杨先生却在购买基金近一年后(2022年7月8日)才被首次告知已亏损5.37万元左右,理财经理还表示近期涨幅11.7%,亏损比之前少了不少,将随时关注并反馈行情,杨先生表示已知晓。

2022年11月11日,当杨先生时隔四个月再收到理财经理电话时,已是让其当日三点之前到银行柜台办理赎回基金。杨先生表示尽快过去,但他并未前去办理。

几经波折后,杨先生在2022年11月16日、12月21日分两次赎回基金共17.14万元,损失本金10.23万元,亏损比例为37.52%。

投资虽有风险,但杨先生也不愿吃个“哑巴亏”,其抓住两点将文艺路支行告上法庭:一,被告未向原告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未对基金销售行为进行录音录像;二、直至2022年4月该基金已下跌43%,在此期间被告未采取任何方式警示过原告。

杨先生认为,被告种种行为已严重违反基金代销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他损失的本金及利息。

文艺路支行则辩称,杨先生自有资金从未由该支行直接管理,而是进入托管人账户,因此两者之间并非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是代销基金产品关系。

且该理财产品并非银行自营开发,银行只是“代销中介”,获得中间手续费,不承担产品管理与兑付。

对于杨先生,文艺路支行称其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存在多次理财投资行为,其中不乏风险等级R4的基金,理应预见到所面临的亏损风险。且文艺路支行仅仅是案涉基金产品的代销机构,也已经尽到了提示注意及适当性义务。

事已至此,本案问题焦点已然“浮出水面”,即——文艺路支行究竟有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

法院:三七分责

首先,何为适当性义务?

即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对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后,合理推荐、销售适当产品的法定义务。

从法院判决看,文艺路支行显然做的欠妥。

虽然杨先生曾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在被告处购买多种基金,风险等级包括R2、R3、R4,且历次风险评估记录显示其曾被评估为稳健型(二级)、成长型(四级)甚至进取型(五级)。

但法院表示,在本次事件中,文艺路支行未能举证工作人员在推荐杨先生购买案涉基金过程中,已对原告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及已向原告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等相关证据。

其也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推荐给原告的风险等级较高(R4)产品是否与原告的风险承担能力等相匹配,即是否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再加上文艺路支行在基金到期后及持续下跌等重要节点,确实并未进行风险提示,法院最终认定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盘”完被告,法院表示杨先生亦难完全“脱得了干系”。

本案中,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投资人,在享受基金份额收益的同时亦当承担可能的投资风险。

其在购买案涉基金产品前具有一定的基金购买经验及多次风险测评记录,庭审中其也表示清楚定期存款和基金的区别。

而杨先生在知晓该基金已经存在亏损的情况下,并未及时赎回止损,直至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21日才分两次赎回案涉基金,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亦存在过错。

另外,该基金产品系通过手机银行购买,杨先生作为手机银行账户及密码持有者,可自行登陆查询了解案涉基金类型及进行基金购买及赎回操作等情况。

鉴于此,法院依照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选择“三七分责”,被告应赔偿杨先生经济损失30%的责任,杨先生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70%的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应按照杨先生损失本金数额10.23万元计算,对杨先生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由杨先生自行承担7.16万元,被告承担3.07万元。

对此,记者亦联系文艺路支行方,对方称稍后联系,但之后截至发稿电话无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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