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市靠仲裁手段解决的民间纠纷高达543件,远超过去年同期,想知道哪些经济领域容易发生扯皮吗?记者从合肥仲裁委获悉,伴随着全市社会经济朝纵深发展,市民之间、企业之间的纠纷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其中建设领域、借款合同、典当纠纷案件数增长明显,同时民生热点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增加。 典当合同、借款合同等案件 占比居高不下 不久前,市民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李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及借款利率,李某用其所有的一辆雪佛兰轿车在张某处进行抵押。等借款到期后,李某本金和利息分文未付,张某根据合同条款申请仲裁,最终拿到了本金及相应利息。 “今年已经受理案件543件,案件类型达三十余种,广泛涉及市场经济的各大领域,其中建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案件数增长明显。”合肥仲裁委的负责人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大形势下,产生了大量民间融资容易出现矛盾,像典当合同、借款合同等在目前的案件中占比达到了15%。 据了解,仲裁是世界公认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仲裁案件的数量也和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密切联系。“在合肥的案件增长较快、疑难复杂案件增加的背后,也能看出全市社会经济正在朝纵深发展。”业内专家指出。 股权、合作纠纷增加 体现市民维权意识 伴随着合肥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市民之间、企业之间的纠纷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案件,仲裁能够第一时间反映市场需求,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比如,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商品房买卖案件,其中涉及延期交付、房屋质量、小区配套等各类纠纷的处理,案件的妥善处理得到了广大业主的认可。2015年,针对建设领域纠纷频发状况,为快速、多形式解决纠纷,还专门成立了合肥仲裁委建设领域维权中心,受到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好评。 还有对这两年数量增速明显的股权纠纷、合作纠纷案件,体现了近年来合肥民众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大大提升。“比如受理的一宗阳台排水纠纷,涉专业性极强,虽然标的额很小,但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多次组织专家研讨,最终合理地处理了该案件。”合肥仲裁委的负责人介绍。 走出“国门”能化解 更多涉外矛盾 当今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的因素越来越多。从全国范围来讲,涉外案件增加明显,2014年涉外案件总数为1785件,比2013年增加189件,增长率为11.8%。 随着合肥经济外向度不断增加,去年至今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走出了国门,市仲裁委受理的涉外案件也在逐年递增,所涉及国家和地区有马达加斯加、乌兹别克斯坦、马来西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 “仲裁不受标的和地域的限制,无论当事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到合肥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专家分析指出,越来越多的涉外案件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在涉外的纠纷方式的处理上,有着独特的优势。比如,针对涉外案件中不断出现的新领域、新类型纠纷,现有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空白性。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专家仲裁员、工作语言等,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 尝试引入仲裁调解 目前,合肥仲裁委员会拥有407名专业水平高的仲裁员,除了来自本省、本市外,还有来自北京、上海、台湾、无锡、苏州、厦门、成都等地,遍布社会各个民商事领域,从而为公正、专业、高效办理案件打下了基础。 自2007年至今,合肥仲裁委员会以年受理案件500件位列全国235家仲裁机构第一序列。2014年受案的标的额达到了26.59亿元,均案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实现了标的额较上年100%以上的增长。 除了受理传统的商事案件外,受理案件开始向民生方面的经济纠纷延伸,同时发挥仲裁灵活的特点,希望用仲裁确认等方式尽快解决纠纷。记者了解到,合肥将尝试在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中,通过仲裁调解书的方式,及时快速做到真正的定纷止争。 鲍玉宇 本报记者 吴奇 ...
中国网中国视窗11月25日讯:(通讯员 陈杨进 胡慧静)针对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态势,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强化司法引导,防范化解金融风险,11月23日,该院邀请了辖区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庭审。 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真旁听了庭审全部过程,并不时记下自己的心得体会。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们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规范、娴熟的审理能力表示赞可,并对此次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庭审形象进行阳光评议。 代表委员们表示,去年以来,随着金融风险进一步增大,枞阳民间借贷案件呈高发态势,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针对部分借贷者法治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希望枞阳法院能继续强化司法引导,邀请更多的群众来旁听案件庭审,通过现场观摩、公开宣判、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以案说法,引导公众提高风险意识,自觉防范和抵制违法融资活动,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
作者简介: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清华法学》(京)2015年第20151期第145-160页 内容提要: 不当得利诉讼与民间借贷纠纷的交集,是当下民事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文章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发布的35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后提出: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既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未必是滥用诉权。对于原告提起的第二次诉讼,法院既不宜由于先前的借贷诉讼作出不利于原告的预断,也不宜由于借贷关系被否定而径行认定原告已完成“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给付涉案款项系偿还借款的主张,需在仔细审酌后才能作出判断。为防止再诉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可在第一次诉讼中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正确适用程序规则,可以公正而富有效率地应对两诉交集。 关 键 词: 不当得利/民间借贷/两诉关系/法院释明 标题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10ZD&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的写作得到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经费支持。 一、不当得利遭遇民间借贷 乍一看来,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纠纷,虽然从广义上说,它们都属于引起债发生的原因,但不仅法律属性不同,构成要件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之一,是除了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之外的一类独立的引起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民间借贷只是借款合同的一种类型,并且借款合同本身也只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大类有名合同之一。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一项发端于罗马法的历史极为悠久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留置原告向其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者物品,原告可以通过提起给付之诉强迫其返还。罗马法确立的这一返还义务,又是以任何人不应以他人的付出为代价而致富这一自然正义原则为基础的。①关于不当得利究竟是行为还是事实,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后一种观点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按照后一种观点,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也有行为,但不当得利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取得的,亦即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②成立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中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可以细分为自始欠缺目的型、目的达不到型和目的消灭型三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可以具体化为侵害他人权益型、支出费用偿还型和求偿型三种。③也有学者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做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将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因合同终止产生的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把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基于添附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害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产生的不当得利。④ 民间借贷,并非法律上规范的名词,尽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使用。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两大类,这两类借款合同,不仅作为贷款人的合同的主体不同,而且在法律属性上存在众多区别。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前者为诺成性合同,后者为实践性合同;前者为双务合同,后者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前者为要式合同,后者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其规范的名称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有效成立在法律上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款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贷款人把出借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⑥ 笔者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看不当得利纠纷的裁判文书,⑦意外地发现不当得利纠纷与借贷纠纷两者之间居然有相当高的关联度,有相当多的不当得利纠纷案,都是从借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转化而来,⑧另一方面,针对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少被告以与原告之间先前存在借款关系作为辩解的事由,原告给付系争款项是为了偿还欠自己的债务;也有被告主张原告给付的原因是替案外人向自己偿还借款。 原告先诉借款合同再诉不当得利,既给审判实务如何对待和处理此种问题造成了种种困惑,也为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被告用偿还借款对抗原告的不当得利诉请,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例如,如何看待原告第二次提起的诉讼,从借贷转向不当得利是违反诚信原则、滥用诉权的行为还是无可奈何之举?再诉不当得利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借贷关系在前诉中被否定能够为后诉的不当得利主张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抑或是先前关于借贷的主张是对后诉中不当得利的自我否定?返还借款是被告对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利器吗?同一笔款项两次起诉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过度耗费司法资源的问题如何解决?本文拟结合裁判文书中的案例对上述问题做初步探讨。 二、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是指原告为索要回给付被告的款项,先提起一个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由于前一次诉讼未能实现判令被告偿还款项的目的,原告就同一款项,向被告提起第二次诉讼,再次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取得了利益并因此造成原告损失,且被告取得钱款并无法律上的依据,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因不当得利所得的款项。原告转诉不当得利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撤回借款合同诉讼后再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二是借款合同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再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其中有一些是经历了一、二审,都被法院驳回);三是在借款合同诉讼的过程中,原告将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表一是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的20份司法文书,它们皆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上网的文书,其中有17份是二审判决书,作出判决的法院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的中级人民法院,其余3份是“申”字号裁定书,它们分别是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⑨ 从上述裁判文书提供的资料看,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案件,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 (一)再诉不当得利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或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这项起源于罗马法的“一案不二讼”的原则,为现代各国的诉讼制度所遵循。⑩ 在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的案件中,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相同的,基本的案件事实也是相同的,原告在前后两个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基本相同,主要都是要求被告返还出现争议的款项;存在不同的,仅仅是前一个诉讼请求权的基础是借款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后一个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而,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此种行为,是滥用诉权的表现,对原告再诉不当得利,法院应当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原告再次起诉,一些被告也会提出这样的抗辩。 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认为是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牵扯到复杂的诉讼法学理论,并非是可以轻易下结论的。按照诉讼法学界公认的观点,是否构成“一事”,或者说识别究竟是“一事”还是“两事”,依据在于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11)而关于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又是众说纷纭,争议不断的问题。关于诉讼标的,存在不同的识别标准,并依据这些不同标准,形成了诸多关于诉讼标的学说。 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是旧实体法说,该说是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的,所依据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讼标的也就不同;诉讼法说是指纯粹从诉讼法的角度构建诉讼标的的学说,诉讼法说又分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前者把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作为请求原因的纠纷事实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依据,后者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确定诉讼标的的唯一标准,生活事实充其量只是对诉讼请求的解释。(12)诉讼标的理论中还有新实体法说,该说的识别标准虽然还是依据实体法,但不再把作为诉讼请求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奉为识别的标准,而是把原告提出实体上请求作为诉讼标的,同一给付请求受到不同的实体法规范的支持只构成一个诉讼标的。这一学说被认为“仅仅通过挪动请求权竞合和法律竞合的界线就可能避免旧竞合学说不受欢迎的后果。”(13) 以上述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检视本文中原告先后提起的两个诉讼,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按照旧实体法说,借贷与返还不当得利,即使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的内容是相同的,由于前者请求权的基础是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后者请求权的基础是依据不当得利规定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所以前后两个诉的诉讼标的是明显不同的。依据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由于诉前原告陈述的生活事实是借贷,后者则是并无法律上的原因向被告给付了钱款,前、后两诉的生活事实明显不同,因此构成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不过,如果依据诉讼法说中的一分肢说和新实体法说,由于原告在两个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同、所主张的实体法上请求给付的法律地位相同,(14)则前、后两个诉就会被识别为基于同一个诉讼标提起的诉讼。原告在第一个诉中根据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再根据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在这两种诉讼标的新学说中并没有多少区别,原告都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10万元。 既然是否构成“一事”取决于采用哪一种诉讼标的的学说,那么,我国审判实务中法院采用哪一种学说处理诉讼标的问题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了。就我国当下的情况看,尽管关于诉讼标的的新理论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也不乏支持新诉讼标的理论的学者,(15)但实务界还是相对“保守”的,所认同和采用的基本上还是旧实体法说。(16)根据旧实体法说,借贷之诉与不当得利之诉,两者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诉,也就与“一事不再理”原则无涉,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原、被告相同,要求返还的也是同一笔款项,法院并不支持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一事不再理的程序性抗辩,依然会受理原告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 那么,为了避免原告两次起诉和避免被告两次应诉,是否可以考虑采用新的诉讼标的理论中的“一分肢说”或“新实体法说”呢?采用这两种学说中的任何一种来界定诉讼标的,确实可以避免两次诉讼,但却无法回避原告在依据借贷的返还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时,原告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也就是说,即使采用新理论,被告依然要面对不当得利问题,法院也仍旧需要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进行审理,差别仅在于,采用旧理论,外观上会形成两次诉讼,而运用了新理论,在一次诉讼实质上要审理两次诉讼中相继提出的请求,把原来需要通过两次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集中到一次诉讼中来解决。之所以采用新理论依旧要处理不当得利问题,是由于按照新理论,借贷和不当得利,在新理论中被视为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所提出的攻击和防御的方法,被看做是法院作出裁判时采用的法律观点。依据新理论,原告先以借贷请求返还,在看到借贷难以胜诉时改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仅仅是改变了攻击的方法,不属于诉的变更,根本无需取得被告的同意。从法院方面看,如果采用新说,在借贷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主动改为依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法院也需要主动考虑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是否有道理,毕竟,新说是以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作为其亮点和正当化依据的。 (二)原告再次起诉是否为滥用诉权 诉权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7)滥用诉权是当事人违反国家设立诉权的宗旨,为实现非法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滥用起诉权是滥用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18)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原告再诉不当得利是否属于滥用了起诉权。 就再诉不当得利的案件而言,至少可以肯定有部分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是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虽然无法确定这样案件究竟占多大的比例,是多数还是少数。(19)再诉不当得利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原告向被告转移系争款项的事实是确切无疑存在的,由于这些案件中的原告几乎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把钱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因而对于被告来说,收到原告转来的系争款项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原告在此前的借贷诉讼中之所以会败诉或者自感胜诉无望而撤回诉讼,皆因为被告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既无书面的借款合同,又无被告出具的借据,举不出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对于这样的原告,人们固然可以责备他们当初太不谨慎,过于信任对方,但联系到我国民间借贷的实践,联系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他们往往又是情有可原的,提出借款的一般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自己生意上的伙伴、自己的恋人(包括婚外的恋人),这些特殊关系的存在致使出借人即使内心里希望对方写一张借据,也难以启齿。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未要求出具借据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可能在于,贷款人认为,借给对方的钱是从银行转账或汇出的,不怕对方将来赖账。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原告先诉不当得利,反倒是存在滥用诉权之嫌。(20)在不当得利诉讼中,虽然究竟应当由原告来证明“无法律上原因”还是由被告证明取得利益“有法律上原因”存在争议,(21)但即便是主张应当由原告对“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的学者,(22)也并不认为被告只需要否认原告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主张,而不必对其主张的存在合法原因进行说明。所以,在能够证明系争款项已经转移至被告的情形下,原告首先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无疑更为有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诉讼风险。(23)所以,对原告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不宜断定为原告意欲借不当得利,来逃避对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另一方面,从常识来说,当事人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所主张的事实,更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对那些不熟悉或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来说尤其如此。对那些确实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原告来说,再诉不当得利,与其说是滥用诉权,毋宁说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而作出的无可奈何的选择。 (三)如何看待和评价原告提起的第二次诉讼 对原告第二次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法院的态度分为三种情况: 1.由于原告曾提起过借贷诉讼,所以对第二次诉讼持否定评价 在第13号案例中,原告黄某通过银行转账把20万元汇到被告陆某银行卡上,又委托何某将30万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为要回这50万元,黄某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陆某偿还50万元借款和利息,因被告否认借款,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荔湾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黄某向珠海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主张陆某取得这50万元系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令返还。珠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认为陆某取得上述款项无法律上原因,为不当得利,应负举证责任。根据黄某提供的证据和在法庭上的自述,可知黄某与陆某多年存在借款往来,并且黄某亦曾认为涉案转账款系借款,因此陆某取得该款并非没有法律上原因,现黄某并未充分举证证明陆某取得款项为不当得利,并在(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41号案中主张陆某向其还款50万元未得到法院支持后,转而在本案中主张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黄某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另查明陆某在收到款的当日就把这50万元转账给了何某,陆某称自己并未获利。二审法院同样对黄某先诉借款再诉不当得利作出了不利于黄某的评价,且认为由于被告当天将涉案款项转给了案外人何某,被告并未获利。(24) 在第2号案例、第8号案例中,法院也对先诉借贷的行为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评价,认为原告自相矛盾,其实并不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25)这样的评价使得原告第二个诉讼中处在明显不利的地位,先前提起的借贷诉讼,在法官心目中成了否定不当得利的证据。 2.未对第二次诉讼产生不利的影响 但是,在另一些案例中,原告先提起借贷诉讼并被法院驳回却未对后来再诉不当得利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第1号案例中,原告张某将5万元转入账被告账户,张某先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通州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张某再向北京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诉请被告赵某返还。被告抗辩涉案款项虽然汇到他的账号上,但实际上是原告付给日照市京山工贸公司的投资款,自己并未取得利益。京山公司则称此款与本公司无关,是赵某以公司名义骗钱,借高利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辩称此款由京山公司取得,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定不当得利成立,判决被告返还。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该款是原告汇给京山公司的投资款,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在第4号案例中,尽管原告是撤回借贷诉讼后再诉不当得利的,但这并未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法院未进一步追问既然不存在借贷关系,为何原告要把巨额款项转到被告账户,而是注重对被告抗辩主张的事实进行审查。在该案件中,被告吴某辩称的系争款项是原告韩某借给案外人陆某的,款虽然是汇到自己的账户,但自己只是帮助原告把款转回给陆某而已。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在陆某的安排下,原告误认为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陆某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据);其次,款转到被告账号后,被告已实际占有、控制该款项,取得不当利益;第三,被告将款转给陆某前,未与原告核实,存在重大过错;第四,被告的上述行为与原告所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据此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26)被告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驳回被告上诉的判决书中进一步阐述了判决的理由:被上诉人韩某与案外人陆某本有经济往来,如交易相对方是被上诉人与陆某之间,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直接转账给陆某,涉案款金额巨大,在账户之间周转的风险可想而知,上诉人辩称其提供账户走账,但各方无相关凭据固定防范风险,不符合情理。更何况,上诉人辩称受被上诉人指示转款给陆某,亦无任何证据证明。(27) 第13号案例与第1号、第4号案例的裁判结果不同,应当说同法院在第二次诉讼中如何看待原告第一次提起的借贷诉讼有很大的关系,如果认为原告先诉借贷实际上是否定了自己第二次诉讼的理由,裁判结果就会对原告不利,相反,如果不对第一次借贷诉讼作出评价,专注于审理第二次提出的不当得利诉讼,原告就不会由于先诉借贷在第二次诉讼中一开始就处于下风。在笔者看来,既然允许原告再诉不当得利,再纠缠原告第一次提起的借贷诉讼对原告是不公平的,毕竟,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已经证明了把系争款项交付给被告的事实,原告败诉或撤诉,只是由于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而已。在款项的转移已经得到证明或者被告承认收到款项的情况下,被告既然否认借款,就需要说明其取得、占有系争款项的合法原因,而这正是被告在不当得利诉讼中需要向法庭说明的。 必须看到,由于借贷关系的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不同,法院在审理这两类案件中的审理对象和审查的重点也不同。在借贷诉讼中,当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是法院审理的对象,而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转移款项是否无法律上原因便成为审理的对象。在不当得利诉讼中,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尽管原告要对无法律上原因负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已经解释了自己为何把款转给被告的原因,即认为与被告之间已经就借款问题达成了合意,此际要求原告进一步说明无法律上原因,无疑是强人所难。(28)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款项后,既然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就应当向法院说明是基于何种原因有理由取得原告给付的款项。这样的要求对被告并不过分,被告总不能一方面否认借贷,另一方面又拒绝对不同意返还的原因作出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借贷诉讼的败诉或者撤回,不仅不应当成为对其作出负面评价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使原告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3.借贷败诉是否意味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 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可否由于原告第一次诉讼中主张的借贷,已被法院否定,就径行认为被告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而要求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并由于被告举证不足,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当事人先诉借贷,被驳回后再诉不当得利,对于法院来说,确实是个颇为棘手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也曾遇到过此种疑难案件。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原告把103万新台币汇入被告在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后来以不当得利诉请被告偿还,被告称这103万系案外人陈某向原告借款,自己的银行账户只是供原告转账而已。在收到汇款的当天,就取出35万汇入案外人陈某的账户,其余的68万因当时无法做跨行电汇,由案外人钟某取出后将其中61万存入陈某所经营的股份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在出现争议的这笔汇款前后,原告曾多次把钱汇到自己的账户,自己随即汇到陈某或陈某所经营公司的账户。因此原告汇款并非无法律上原因,自己并非不当得利。该案件的原审法院高等法院认为:上诉人把钱汇入被上诉人账户,为被上诉人所承认,但该笔金钱汇入前后,尚有多笔款项汇入,亦为两造所不争,足见系争金额汇入被上诉人账户并无误汇之情形,且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贷,必有一定原因。而汇款之实质原因甚多,或为赠与,或为买卖,或为确保当事人间已存在之法律关系,或为消灭已存在之法律关系,不能徒以已汇款之事实,遽认被上诉人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且上诉人迄未就无法律上原因之事实,先负举证之责任。另上诉人固曾在系争汇款之前后有三次汇款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亦有相近或相同数额款项汇予陈某或其公司。被上诉人曾任职某某公司,上诉人又曾写明信片请被上诉人代为协助寻找陈某及其父亲住址。并注意陈某公司资产拍卖情形,以利追偿。此虽未能证明系争款项系上诉人经由被上诉人账户借予陈某某,亦不能據此免除上诉人应先负举证之责。上诉人既不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即难认定被上诉人有何利益。从而上诉人依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附加利息返还系争汇款,自属无掾。 原告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上诉到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就其事实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定有明文。又原告于起诉原因已有相当之证明,而被告于抗辩事实并无确实证明方法,仅以空言争执着,当然认定其抗辩事实之非真正,而应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本院十八年上字第1679号著有判例可资参照。又按经由银行以电汇金钱与他人,依照现行银行实物作业,汇款单据上不必载明汇款原因,自无从仅以电汇之事实证明汇款之原因,而本件上诉人前曾主张本件汇款新台币103万元为被上诉人向伊之借款,诉请被上诉人返还,因无法举证而受败诉之判决,系争汇款既非被上诉人之借款,上诉人于本件主张系争汇款并无法律上之原因,应可认为已有相当之证明,参酌前述法条、判例,即应由被上诉人就所辩系争汇款系上诉人借予陈某某,伊仅提伊之供账户供上诉人使用等情形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才能免责。(29) 大陆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同样需要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在第12号案例中,运输公司曾经以借款纠纷起诉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250万元的借款和利息,但因被告否认借款且原告举证不足,借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2012年9月4日,运输公司以陈某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返还这笔款项。湖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陈某败诉后不服,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了驳回的裁定。理由是:本案中,运输公司主张陈某某收取250万元为不当得利,提供了银行划款凭证,陈某对此没有异议,故该划款凭证能证明陈某收取运输公司250万。虽然涉案的250万元,运输公司在另案中曾以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但在运输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却被法院否定了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形后,运输公司已无法举证证明,故运输公司举证责任已完成。而陈某为了能够在法律上继续占有这250万元,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利益的合法性。在其无法举证取得上述款项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0) 与此具有一定相似性的还有第20号案例。在该案中,孙某在四个月内分12次向路某汇款870万元,孙某先以借款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因被告路某否认存在借贷关系且无书面的借款合同,孙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不当得利。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路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后作出了驳回的裁定,其主要理由是:孙某提供了2007年7月10日至2007年11月3日期间的银行汇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证实其将780万元分12次打入路某的两个个人账户,路某对收到汇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在一、二审庭审中认可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业务往来,故孙某已完成了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路某主张其合法占有不需返还,应就合法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推翻孙某的举证。因路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占有孙某款项的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31) 对当事人先诉借款,再诉或改诉不当得利,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评价,甚至由此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本就不属于不当得利,是值得商榷的。在这类案件中,一种可能的情形是,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款的约定,但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并未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再加上这类借款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熟人之间,部分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事实上存在借款关系但无书面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是存在的,且绝非个别情形。在用口头方式订立的借款合同中,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又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就陷入了举证不能的困境,他只能证明曾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移过款项,但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此种情形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生活事实与能够在法庭上证明的法律事实发生了冲突,而法庭又只能以在诉讼中得到证明的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在此情形下,允许在借贷诉讼中败诉的原告再次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是合理的,并且不当得利诉讼也许会成为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借贷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也就是围绕着原告主张的自然人借款合同的两个构成要件进行审理,在再次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中,尽管原告依然要对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无法律上原因是个消极要件或消极事实,原告很难用证据去证明这一要件事实,所以如果被告否认不当得利,在取得原告利益已经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是单纯否认原告主张的无法律上原因,而必须就他所认为的占有原告款项的合法原因提出主张。 不过,认为由于借贷诉讼已经败诉,原告关于借贷的主张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所否定,就直接得出原告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而由被告对取得款项的合法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似乎又转的幅度太大,中间存在着跳跃。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对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负担举证责任,原告在前一次诉讼中提出的借贷被否定,只是表明钱款不是因为借贷而转移于被告,但并不能由此便得出结论被告取得系争款项就一定是不当得利。在原告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中,法院还应当对被告主张的取得款项具有合法依据的具体事由进行审理,在该事由明显不合理或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成立不当得利。就此而言,大陆法院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更具有说服力。(32)从此后的诉讼实务看,台湾地区的最高法院也改变了原先的立场,在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542号判决中,台湾地区的最高法院指出:按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之当事人,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即应证明他方系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损害。如受利益人系因给付而得利时,所谓无法律上之原因,系指给付欠缺给付之目的,故主张该项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之当事人,自应举证证明该给付欠缺给付之目的。本件被上诉人既备位主张上诉人受领其交付系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自应举证证明其给付系欠缺给付之目的;惟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先位主张系基于消费借贷关系而交付款项,则充其量亦仅能认该特定之法律关系不存在,尚非得因此推论其给付欠缺给付之目的。原审因被上诉人不能证明系其因消费借贷而交付款项,即认其就交付金钱系无法律上之原因,已有相当之证明,而应由上诉人就其受领给付原因负举证责任云云,显违背举证责任分配之法则。从而,其以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交付金钱之原因为由,依不当得利规定,而为被上诉人胜诉之判决,即有可议。(33) 三、民间借贷抗辩不当得利 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与借贷相关的,还有被告方提出的抗辩。被告方针对原告给付的款项,常常以该款项是原告向自己偿还借款为理由提出抗辩,以此说明取得原告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在诉讼实务中,提出此种抗辩的案件不在少数。表2的15份二审判决书,同样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上网的文书,作出判决的法院有北京、广东、福建、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云南的相关中级人民法院。 表2中被告以原告曾向其借款,原告给付的款项是偿还借款的案例有12个,(34)在被告主张偿还自己欠款的12个案例中,判决被告败诉的有9个,只有3个案例是判决被告胜诉(第6号、第9号、第15号)。在9个判决被告败诉的案例中,有3个原告称是转账或汇款时出现差错(第4号、第9号、第12号),其余的原告主张是基于重组公司、合伙、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等而向被告给付款项,后来因重组公司、合伙未成,被告未帮助买理财产品(第13号、14号、第2号)。(35) 针对原告的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被告之所以较多地把向自己偿还债务作为抗辩事由,可能同被告认为这样的抗辩对自己比较有利有相当大的关系。当法院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主张时,被告会说在收到原告还款之后,已经把原先原告出具的借条还给了原告,或者已经把借条销毁,所以无法在提供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应当承认,这样的辩解是符合人们的经验法则的,不过,被告提出这样的辩解理由后,法院通常并不会因此就轻易相信被告的主张,而是会根据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反驳,进一步审查被告主张的借款关系是否存在。法院会要求被告提供出借时给付款项的证据,尤其是涉及款项数额比较大的时候,被告称是采用现金方式交付的,往往不会被采信。此外,假如原、被告之间并不熟悉,或者从原、被告经济条件看,原告一般不会向被告借款,而被告也没有能力借这么多钱给原告,法院也不会相信被告的主张。在表2第12号案例中,针对被告主张的原告汇款16.1万元系偿还另一笔借款的主张,法院从两个方面分析后认为该主张无法采信。首先,原告向被告的另一笔借款系被告从银行汇出,而本笔借款被告却称采用现金交付;其次,原告向被告胞弟借款出具了借条,而向被告借同样数额的款却未出具借条,且无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相当熟悉。(36) 原告诉不当得利,被告以原告汇款的目的在于替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案例有6个,表1中的第5号、第17号,表2中的第1号、第4号、第5号、第9号。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判决被告败诉的为5个(表1第5号、第17号;表2第1号、第4号、第5号),被告胜诉的为1个(第9号)。这类案件,系王泽鉴先生所称的“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是属于指示给付关系。(37)这类案件情况更为复杂,不仅涉及案外人同被告的关系,而且涉及案外人同原告的关系,法院要确定被告抗辩的理由能否成立,不仅要审查被告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债权,而且要审查原告基于何种原因同意替案外人偿还借款。关于被告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原告受第三人的委托帮助第三人清偿债务的事实,不仅被告证明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法院审查也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案外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未参加本案诉讼,在案外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对案外人享有债权本身在程序上就有困难。此外,被告要想证明原告同意替案外人偿还债务,也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因为一般而言,除非与债务人存在某种相当特殊关系,人们不会同意替他人偿还债务,这可以说是一条盖然性相当高的经验法则,也为法院所认同。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当被告主张收取系争款项是原告替案外人还款时,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更是复杂多样,原告向被告给付款系替案外人还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原告与案外人存在亲戚朋友关系,原告欠案外人钱款,这些都可能致使原告根据案外人的指示向被告给付。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原告甚至会主动替案外人清偿债务。所以,当被告提出此类抗辩时,法院还是应当查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表2中第9号案例,一审认定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成立,二审传唤案外人出庭作证后,在查明原告转给被告的3万元确系根据案外人要求转到被告账户,是帮助案外人偿还债务后,作出了改判便是例证。 四、可能的改良 从我国法院处理由借贷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诉讼的实务看,就那些先诉借贷,败诉或者撤诉后再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的案件看,确实存在着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问题。那么,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呢?能否找到一种既能保障原告的诉权,又可以避免被告二次应诉,避免法院再次审理的方法呢? 由法院适时行使阐明权,为当事人提供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或许是一种有效的应对措施。(38)由借贷转化而来的不当得利诉讼,一般都是原告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这一要件,但能够证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给付的金钱,因而满足了自然人借贷合同中金钱实际交付给借款人这一要件事实,而金钱给付这一事实,恰恰又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一方受益,他方受损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当金钱从原告的银行账户转入了被告的账户,被告财产因此增加而原告财产由此减少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对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来说,所需要确定的,仅是这种财产转移、变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而已。所以,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从借贷转向不当得利并不存在显著的困难。从被告一方来看,转向不当得利也是一种相当自然的过渡和转变。既然被告否认原告关于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那么要求被告对他所认为的取得、占有原告款项的合法依据作出说明,绝非是一种过分的、不合理的要求,相反,如果被告一方面否认原告主张的借贷,另一方面又拒绝说明取得原告给付款项的理由,才是一种反常的行为。 从这类案件的诉讼实务看,被告在否认借贷的同时,往往会主动向法院陈述原告之所以把系争的款项转给他的原因,如是为了偿还欠自己的借款,是为了替案外人偿还债务、是委托自己向第三人付款、甚至是委托自己处理赔偿事宜。(39)这样的辩解,常常不是在不当得利的诉讼中才提出,而是在第一次关于借贷的诉讼中就已经提出。所以对于法院的审判人员来说,通过行使阐明权引导当事人把借贷诉讼变更为不当得利诉讼,不仅不存在重大的困难,而且可以说是已经到了水到渠成的程度。 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应当允许原告采用预备合并的方式提起诉讼。预备合并又称顺序性合并,是指原告同时提出两个诉,其中一个是主诉(先位之诉),另一个是预备之诉(后位之诉)。主诉比预备之诉对原告更为有利,故原告将其放在先,但原告又担心主诉的理由不充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同时提出预备之诉,一旦主诉被驳回,便以预备之诉替代之。具体而言,原告可以把偿还借款作为主诉,如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则把返还不当得利作为预备之诉。这等于是原告在起诉时就附条件地变更了诉讼请求。 注释: ①参见[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 ②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73页。 ③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④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3~774页。 ⑤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2011)》中,借贷合同纠纷分为七种,民间借贷纠纷是七种借款合同纠纷之一,排在企业借贷纠纷之后。 ⑥《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⑦笔者2014年7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键入“不当得利纠纷”这一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结果为577页,共计5761条记录,这5761条记录中,既有一、二审判决书,也有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书,还有再审的裁定书和判决书、执行的裁定书。 ⑧除了民间借贷,还有企业之间的借款纠纷,尽管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并非是合法的行为。 ⑨“申”字号裁定书用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包括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决定提审的裁定等。 ⑩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33页。 (11)一事不再理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中之一是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参见张卫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理根据及其运用”,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8日。 (12)参见[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71~162页。 (13)[德]奥特马·厄尔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14)日本学者三月章把原告基于不同实体法规范可以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称为“要求给付的法的地位”,新堂幸司则称之为“受给权”。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220页。 (15)例如,在我国一本民事诉讼法学权威教科书中,就明确提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至于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仅仅是请求的法律依据,即诉讼请求的理由。识别标准应当是发生给付请求的具体事件或行为。具体的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既不是诉讼标的,也不是识别给付之诉诉讼标的的标准。”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84~85页。 (16)德国诉讼实务采用的主要是新理论中的诉讼法说(二分肢说),日本实务中采用的是旧实体法说,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诉讼实务,采用的也是旧实体法说。 (17)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18)参见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法学家》2003年第3期。 (19)在表1的20个案例中,原告胜诉的有13件(第18号案例原告是部分胜诉),败诉的是7件,这一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原告原先主张的借款关系实际上是存在的。 (20)有法官认为,当原告给付有法律上的原因,如借贷、合伙、投资等,却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须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如经释明后原告依然坚持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不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应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受理原告就同一给付再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参见袁士增:“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21)在我国,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认为应当由原告对被告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负担证明责任是主流观点,但也存在着认为应当由取得利益的一方对其主张的“有合法的依据”负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参见黄建峰、张元:“论不当得利之证明责任分配——兼与史德海先生商榷”,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9日。 (22)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即作为法院裁判规范的举证责任。 (23)有法官考察了诉讼实务中不当得利诉讼泛滥化的现象,指出双方当事人本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债权人只能提交支付凭证而不能提交借款凭证,考虑到诉讼风险,遂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是造成不当得利诉讼泛滥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司法应当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参见钟学彬:“不当得利的泛滥化与规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2日。 (24)在该案中,法院完全未审查被告关于代收款的主张,就以原告举证不足判决其败诉。这一做法似过于简单化,对被告的辩解,至少还存在以下疑问:原告是否欠第三人的款项?如果确实欠,为何不直接把款转到第三人的账户,为何要通过被告来转这笔款?被告是否欠第三人款?如果欠,这笔款是否为被告向第三人偿还债务? (25)第2号案例的情况比较特殊,原告是被告的哥哥,双方是亲兄弟,原告又是主动把100万元存在被告的账户上,再加上在二审中,原被告的父母又都作证说这笔款是原告赠与被告的。在原、被告存在亲属关系或恋人关系时(包括存在婚外恋情时),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26)参见韩某诉吴某不当得利纠纷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536号。 (27)参见吴某诉韩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24号。 (28)如果法院一定要原告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原告也只能说是自己以为双方已经成立借贷关系,所以才把系争款项支付给被告的,后来通过诉讼,才知道借贷关系并未成立。这一方面是由于在此类案件中,这是多数原告内心中真实的想法,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原告此时向法院陈述其他原因,才是真正的自己否定自己。 (29)参见台湾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730民事判决。该案例引自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修订第三版),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334~337页。 (30)参见陈某与湖州某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4)浙民申字第234号。 (31)参见路某与孙某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39号。 (32)在湖州某运输公司与陈某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构成不当得利,是由于被告陈某提出的原告转来款项系投资款的主张已经在另一次诉讼中被浙江高院的生效判决所否定;而在孙某诉路某一案中,法院是在查明被告与原告并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才认定成立不当得利的。 (33)引自许士宦主编:《新学林分科六法:民事诉讼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A-448页。 (34)表2中的第2号、第3号、第6号、第7号、第8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表1中的第15号。 (35)此种不当得利似乎可以归入原告给付的目的未达到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类型。 (36)参见郑甲诉郑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温乐民初字第246号。 (37)参见前注③,王泽鉴书,第63~64、67~77页。 (38)在诉讼实务中,一些法院已经采用释明的方法,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表1中第15号、第18号案例所显现的。 (39)如表1中的第6号案例。原告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二审改判被告胜诉,就是因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和案外人崔某到庭作证的证言,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原告与案外人崔某在酒席上发生冲突,把案外人崔某的名表摔坏,由于案外人是被告的朋友,所以把10万元汇给被告,委托被告处理赔偿事宜的事实,具有相当的可能性。参见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2046号。 ...
□记者 倪政伟 通讯员 余萍 东方今报商丘讯 11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通报今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现场发布4起典型案例。 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启锋通报称,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民间借贷纠纷在短时期内急剧增多。面对案多人少、审理难度加大的形势,睢阳区法院迎难而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力促进了民间融资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截至10月20日,2015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81起,同比增长352.65%,涉案标的高达10.26亿元。结案846起,结案标的5.62亿元,其中判决302件,调解、撤诉544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7起,所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无一申诉或上访。 ...
时下全国正兴起全民放贷借贷的热潮,让我们看到民间借贷市场里隐藏的巨大商机,而在这背后,就不得不说这个热潮所依存的载体,投资借贷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等名目不一,开投资借贷类公司赚银行赚的钱,这个看似丰厚回报的生意也正吸引越来越多淘金者前赴后继。 然而,风险丛生的民间借贷行业就像一部江湖风云录,在看到刚入行、没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的人都能疯狂赚钱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有一些公司或老板因业务流程不熟、风控意识较差,导致倒闭跑路、伏法入牢、倾家荡产……面对大市场、大回报,这个蛋糕怎么吃?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干?缺少投资价借贷公司经验,对投资借贷流程不熟悉能不能干?笔者从自身做民间借贷10多年的经历和经验,就来给你掰扯掰扯这个行业的“老底”,给大家分享一下开投资借贷公司的经验,教大家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开发客户、怎么发展业务、怎么打造品牌,希望准备或已经投身民间借贷的各位大佬都能有更好的经济回报。 投资借贷公司放贷合不合法? 很多人都会关注做放贷借贷业务是不是需要什么资质?开个投资借贷公司到底合不合法?实际上,不管投资担保、投资咨询还是理财咨询等等什么名目什么形式,提供的都是信息咨询服务,而不是金融机构的职能,简单的说就是和房产中介一样,这里变成了钱的中介,只要你不碰客户的钱、公司不直接放贷、公司不参与担保、不非法集资就可以。唯一的门槛就是工商注册个带有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等营业范围的公司,所以说,算是一个门槛比较低的行业。 在政策层面,不管早喊的《放贷人条例》还是今年透露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都还没正式出台,目前算是监管空白区域,也正因为此,在给市场更多发挥空间的同时,也导致了投资借贷行业的乱象丛生和良莠不齐。但是近几年,从国家相关宏观政策上,总体还是趋向鼓励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发展,后续相信会有越来越多配套政策来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而监管政策一旦出台,必然会对经营的年限、规模、团队、模式等都会有更加细化规定,肯定是越早进入这行越会受益以后的政策红利。 投资借贷公司好不好做? 民间借贷这块市场有多大?有据可依的数据是2013年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超过3万亿,近年更以近三成速度增长。抛开这个恐怖的规模不说,就单纯讲讲身边的例子,短期就用钱银行没这么快吧,钱用一两个月银行没这么短的吧,有信用不良的银行不给放贷吧,年龄超过65岁的银行不给放贷吧,等等很多情况下银行贷款是没戏的,怎么办?只能找民间借贷。再说说投资客户,现在老百姓有钱了也都知道理财了,但银行降息、股市沉浮、房产低迷……哪有什么好的投资渠道。所以说不管从资金需求还是资金供给上,身边就是大市场,开个给供求两方牵线搭桥的投资借贷公司还是大有可为的。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新规定,划定了民间借贷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这一新规完全打破了原来要求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说明这次新规更接地气,从国家层面已经充分结合并认可了市场的真实行情,其次也能看出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积极作用的肯定,有意引导和鼓励其健康化、阳光化发展,也更利于进一步激活和释放民间闲置的资本。新规提出月息2分完全合法,这相对于一般理财产品而言还是很有诱惑力的,如此投资人既有动力也有了托底的法规保护,对于投资借贷公司而言后续业务也更加好拓展。 投资借贷公司运作形式及优劣 前边讲到开投资借贷公司低门槛、监管空白和客户群体广泛、市场需求大,也正因为此,当下整个民间借贷行业可以说是风起云涌,从小到皮包公司、大到金控集团,再到打着实体产业旗号变相吸储的,投资借贷公司存在的形式可以说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但总体归纳起来有如下六大运作模式: 1)以皮包公司为形式的资金掮客模式 这属于最低级也是最散漫的一种形式,大多是原来就职于正规投资借贷公司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对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十分了解或有一定投资人资源的个人,他们大多通过一些人脉资源寻找资金需求方,然后对接手中一些投资人放贷资源,或者直接再转给一些投资借贷公司,通过赚取介绍费或抽成方式获利,唯一的优势就是投入小、成本低,相对于运营公司而言更自由,劣势在于比较散漫、无法持久,属于投机行为的一种运作方式。 2)以吸储转贷为形式的赚取息差模式 这类以江浙闽地区地下钱庄、河南伊川团伙为代表,一般都会成立一家投资类公司,或许以高额回报、或通过赠送礼品吸引民众参与投资放贷,然后将汇集的资金自用或再加码放给想借钱的人赚取息差,这类公司一般会通过一些真假不等的融资项目做掩盖,使得表面上看似合法不碰资金,实际上属于变相吸储。优势是手里会有可掌控的资金,劣势在于公司吸收来钱需承担给客户不断付息的成本,将压力转嫁到了自身,一旦资金出口端匹配不出去或放出去的钱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很容易陷入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崩盘,全国也爆发了很多这类集资诈骗事件,这种模式可以说属于明确的法律违规问题。 3)以线下P2P为形式的债权转让模式 这类模式比较知名的就是宜信、冠群驰骋、恒昌等代表了,他们操作形式都是以公司负责人个人名义先放贷给借钱方,获得一定数量债权后再根据期限、额度等分散打包成类似理财产品,再销售给不同的投资人然后回笼资金,再放新客户如此往复循环,该类模式优势在于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利用自有资金很容易撬动更多业务,劣势是首先需一定的自有资金来获得首批债权得以循环,其次分散打包的匹配上比较繁琐需做精细,再就是这类模式因信息不透明也广受质疑。 4)以信息对接为形式的单纯中介模式 这类模式主要起于山东,比较代表性有青岛五色土、济南东方正捷等公司,也可能和山东人务实、正义、诚信的本性有关,他们操作比较守规,属于真正的点对点借贷对接,主要是将借贷双方需求信息匹配,且让双方直接面谈资金、利息、流向都高度透明,同时还要求借款者要以动产、不动产抵(质)押进行担保托底,过程中他们不接触资金、不参与担保,但会协助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进行审核和贷后督催,如此独立第三方角色也就不存在设立资金池的压力,会客观评估业务风险和均衡借贷双方利益,既让投资人权益得到了保障也降低了借款者融资成本,虽然居间收入利润率相对低,但这种持续性和规范性让他们知名度日渐提升、凝聚了大批投融资客户,并迅速得到全国同行的学习复制。 5)以介入担保为形式的居间担保模式 这类模式属于单纯中介模式的变种或升级,以河南郑州为主要发展地,也曾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典型代表模式之一。在原单纯中介模式“一对一”、“不摸钱”、“透明化”基础上附加上“担保代偿”,郑州模式看似既发挥了中介模式之长又规避了地下钱庄之短,很快在河南市场发展壮大,后来随着竞争加剧逐渐开始异化,虚假注册、非法吸储、赚取息差、圈钱自融等开始泛滥,到2010年郑州模式彻底崩盘,现在几乎谈担保公司色变。抛开违规经营不说,就从担保代偿而言虽然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但由此以来的有偿担保必然增加借款人压力和还款风险,同时代偿也较大考验公司的风控能力和经营压力,严格意义上讲担保资质在额度上具有一定局限性,本身这种无限制担保方式在法律上也说不通,具有很大的政策风险。 6)以线上P2P为形式的网贷平台模式 这类以人人贷、陆金所、拍拍贷等为代表,属于投资借贷公司的互联网变种,多以电子商务、信息科技公司名义运营,其运作也分纯居间、自融自用、第三方担保、三方合作等形式,可以说是线下投资借贷公司运营的另一个翻版,同样也是形形色色、问题百出,优势是互联网打破了地域局限、匹配效率高、易集少成多,劣势在于需不断投资推广平台以便更多人获知,还需组建专门网络技术和推广团队,同时对借款方审核、风控也难以做到真实可靠,虽然很多网贷平台也开始注重线下风控,但区域的不定性和分散无形中又增加了新的成本,可以说是进入简单运营复杂。 除以上六大模式之外,也有越来越多的人看到民间沉淀的巨量资金,或打着自身实业公司旗号、或打着资本运作旗号,成立投资借贷公司以项目投资、股权投资、非法集资等不同形式,许以高额回报吸引老百姓进行投资,慢慢陷入拆东墙补西墙境地最后资金链断裂崩盘,比较典型的浙江吴英案、河北黄金佳案、广东邦家租赁案等等,也给民间借贷市场带来了较大冲击,现在一定程度上从投资端的老百姓而言可以说产生了信任危机,他们投资选择时也更理性和慎重。 开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和注意事项 政策法规的日渐放宽,民众需求的与日俱增,虽然行业正经历一轮轮洗牌,但任一行业都会经历大浪淘沙,面对当下市场环境和状态,只要规规矩矩的去做,我相信投资借贷公司未来必会迎来更好发展空间。前边我讲过注册个投资借贷公司很简单,但这里边的水很深,为什么这么说?这个行业是牵扯资金的业务,风险把控、客户信任、规范机制、客户开发、经营红线等等,每一项可以说都很复杂,没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对业务流程不够了解,就想快速“钱生钱”的生意也不是那么好做的。那么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并做好呢,现在就进入正题给大家分享点经验干货。 1)投资借贷公司经营地址的选择 选址关乎着后续经营的便利和服务,选对了事半功倍,选不对就是白扔钱。重点要考虑是否利于形象提升业务拓展、是不是便于客户到访、是不是面积足够可划分不同功能区等。优先选择靠近银行、证券、同行、房管局等附近,即有助于自身形象也便于相关业务合作、开展,但要注意远离政府、法院等地,毕竟有衙门门前是非多的老话;其次是高档楼盘、企事业单位宿舍区、大型专业市场等附近,便于潜在客户的开发。此外还有就是选择门头房还是写字楼,门头房好处对外形象好、利于客户找寻、便于宣传推广,写字楼的好处是租金低、隐私性好,相对利弊门头房优于写字楼,不管选择什么形式都考虑交通便利、停车方便,数年内该区域无修路或拆迁规划,面积上足够划分出形象及业务展示、客户私密洽谈等关键区,再就是要注意风水忌讳。 2)投资借贷公司品牌形象的打造 做资金业务的关键是获得客户的良好信赖,而这种信赖主要源自公司给人展现出的专业、规范印象,因此,投资借贷公司品牌形象的树立至关重要。如何打造自身形象呢,最基本的包括类银行风格的装修设计、店内文化及业务展板悬挂、员工统一工装工牌、员工仪容礼仪培训等,有条件的公司还可通过文件夹、纸杯、抽纸、烟灰缸、宣传资料等小物件上尽量统一标识形象,如此以来让客户所接触到的、所感知到的都能留下公司规范印象。这一方面可多去银行类、连锁加盟类的店面进行观察了解,或委托专业设计公司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只要多用心必然会有好的效果。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投资借贷公司品牌形象的树立属于软实力的体现,是对客户最潜移默化影响的关键,甚至比开投资借贷公司的经验以及业务流程等更加关键,所以务必重视。 3)投资借贷公司运营体系的建立 不管规模大小、起步高低,但谁做都是奔着做好做大做强来的,所以说开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及运营一定要规范才行,而规范基础除了前边讲的选址和形象,还有就是完善的业务流程及运营体系,毕竟公司化运营再低起步也要有相对完善的基础。首先是团队的搭建,像业务部门、风控部门、财务部门这三个必不可缺,业务人员可以从同行公司、房产中介、保险人员等挖人,风控部门最好找一些法律从业者、银行信贷部离退人员等担任,这两个部门的人最好选择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的,对投资借贷流程梳理和公司业务开展有着关键作用。其他比如品牌宣传、行政人力等可随着发展适时完善;其次是需要建立基本的行政办公制度、业务激励提成机制以及关键的业务对接流程、客户接待规范等,这方面可了解或考察比较好的同行或类同行作为参考;第三是客户维护的建立,比如生日节庆的礼物、问候,定期组织游玩、体检、理财讲座等等,通过系列增值服务来进一步凝聚客户。 4)投资借贷公司业务风控的完善 有了客户的信赖印象,进一步取得客户信赖就是在服务和业务风控上发力了,对投资客户而言就是安全和透明,对融资客户而言就是低息和速率,只有这样才能获取更好口碑效应、更多成功案例和更多投融客户,这方面一要靠自身实践的积累,二要靠自身完善的风控。像各类业务所需的文本及合同,从客户投资、借贷信息登记表到借贷资质评估表、客户委托协议、借贷合同、借条等等,这些一般网上会有相应参考文本,也可去规模比较大或连锁类同行实际参与一笔业务获得。为做好风控这块务必聘用专业律师拟定好各类文本合同、聘用银行信贷离退人员做专职风控做好具体业务的审核,这点钱还是不能省的,切勿比着葫芦画瓢得不偿失,之前接触到比如预先扣息没处理好、委托打款没处理好、借条没明确“借到”、同行都认为优质客户反而被集体骗贷、打抵(质)押办理时间差骗贷等等的业务,一个小失误造成了大损失。 5)投资借贷公司客户业务的开发 公司开起来了、各项都相对完善了,那剩下就是如何开发客户和业务了,一方面是业务种类要丰富,能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这点可调研同行所开展业务然后确定自身业务种类,另一方面是要积极主动对外推广。客户分为放贷与借款两类人群,首先得让人家知道你的存在,那么宣传推广就必不可少,可以先了解当地同行比较集中的宣传方式,然后结合自身进行选择性投放一些媒体,再就是经常性深入社区、商超、大型专业市场、展会等开展活动、发放宣传品,或联合居委会、干休所、商场办公室、社区门诊等开展类会议营销、赞助性公益活动、赠送带有业务宣传的礼物等;其次,与同行、媒体从业者、保险从业者及接触小企业主较多的培训机构、网络公司的业务人员,或潜在客户比较集中的商会、俱乐部、会所、车行、银行理财部、银行信贷部等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采用佣金分成方式借助第三方资源拓展业务。 上面说了这么多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和注意事项,想必大家对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对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也有了充分了解,下面我继续给大家分享投资借贷公司加盟的一些知识。 开投资借贷公司加盟有无必要? 随着越来越多人看重民间借贷这块市场,各地投资借贷公司兴起,有一些运作业务比较早的公司,推出了投资借贷公司加盟模式,通过对外输出自身品牌、经验积累及运营体系,让更多想投身民间借贷行业的人士找到了更快进入行业的捷径。那么,开投资借贷公司要不要加盟一个品牌呢?投资借贷公司加盟哪个好呢? 1)做民间借贷要不要加盟一家投资借贷公司 关于投资借贷公司加不加盟问题,我个人感觉还是要看自身需求和定位,毕竟加盟一个品牌还需要额外支付加盟费用,无形中加大了自身初期投资及运营成本。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选择一个成熟的连锁品牌来加盟,不但可快速复制到他们已成熟的品牌形象、知名度、业务流程及运营体系,还能学到他们更为丰富的业务风控经验、共享到他们连锁体系内的资源、法律或风控的专业力量,毕竟自己开投资借贷公司在自身品牌打造、业务经验、风控技巧等方面,都还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去逐步积累,通过加盟可以较好的规避掉他们已经走过的弯路、吃过的亏。综合而言,我认为加盟一家投资借贷公司,无非就是拿出一部分钱去买时间、买效率、买体系、买资源,也就是把自己边干边摸索的投入去买了现成的东西,利弊权衡还是自己去把握吧。 2)投资借贷公司的加盟连锁品牌怎么选择 从全国而言,投资借贷公司加盟连锁的也为数不少,尤其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热潮,也是越来越多品牌东抄一点、西凑一点后推出加盟连锁模式,当下整个做加盟的可以说有区域连锁的、有全国连锁的、有网贷性质的、有线下实体的、有运营规范的、也有东施效颦的,总之投资借贷类加盟连锁品牌也是良莠不齐,很多是没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的。如果你想选择一家投资借贷公司加盟,我还是建议选择一些经营时间长、全国性连锁、有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毕竟这类公司不管在业务运营还是加盟扶持上都更有保证,总之要坚信便宜无好货的道理。在这里,就我个人了解角度,给大家说几家比较规范的加盟连锁品牌作为参考。 青岛的福元运通,从公司自成立开始就主做投资借贷公司的连锁加盟模式,全国设立有十几家分公司,对外宣称全国有700多家加盟机构,不论从管理体系、网络规模还是品牌知名度上,都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行业老大。但他们动辄上百万的加盟费也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同时因前期快速扩张、多地密集开店,体系内恶性竞争、加盟扶持力度弱化等问题也开始凸显。 济南的东方正捷,该公司虽然成立10余年之久,但前5年主要在济南当地做业务为主,2010年才开始对外招商加盟,加盟网点对外宣称分布26省市有300余家,主要以北方为主,南方市场开发不够,在连锁运营上还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他们的优势在于总部从成立到现在一直做业务,比较强调实战性,再就是加盟费用相对较少,劣势在于品牌知名度、网络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苏州的金苏财富,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也是主做投资借贷公司的连锁加盟模式,对外宣称全国27省市有500余家加盟网点,该公司优势在于在投资借贷业务上导入了理财产品、贵金属等业务,并在店面配备各类电子终端科技感比较强,劣势在于所配应理财产品、贵金属收益和返利较小,不论加盟店还是投资客户都不大买账,今年推出单独汽车金融和总体加盟模式,加盟费用可选择性大。 合肥的阳光易贷,该公司自2009年开始对外招商加盟,对外宣称全国有500余家加盟机构,前期曾以类直销方式滚动扩张,导致连锁运营管理相对混乱,近年有所好转,加盟费用居于中游。相对其他家优势在于推出了P2P网贷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比较有吸引点,从具体了解来看该网贷平台在风险把控、业务审核、业务对接等方面落地性相对并不理想。 以上是我个人相对比较看好的几个品牌,他们不论从经营年限、品牌运营、加盟扶持、连锁管理、业务经验上都相对比较成熟,市场上还有其他琳琅满目的各类模式、各家品牌,无非都是玩概念、玩理论的虚架子、跟从者,如果想了解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干,还是建议大家多方比较,前期可多拨打几家公司的400免费电话,既省钱省力,又可多了解几家品牌信息,然后根据意向和自身实力选定3-5家上门实地考察,最后再确认选定加盟品牌。无意加盟的,也可多拨打加盟电话,借机了解一下各大品牌投资借贷公司的运营管理,以提高自身对行业的认识和风险把控能力。 最后,给大家的提示是不管是加盟一家也好,还是自己单干也好,都要严格恪守法律红线,踏踏实实、规规矩矩的去经营,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干不是说说就行,更重要的是逐步积累口碑、经验、技巧,与同行业机构紧密合作,民间借贷行业真不是想进就可以进、想留就能留得下的,不然倒闭潮和跑路潮也不会一波又一波上演,切记进入这个行业看重的是商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图利踩红线断送前程,得不偿失。 ...
11月23日,湖口县人民法院舜德法庭巡回审判走进舜德乡灰山村,在该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后,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告知了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双方阐述了各自的诉讼主张,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尝试着进行法庭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当庭调解未能成功,法庭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近年来,湖口法院不断加大司法便民力度,千方百计减轻群众诉累,通过巡回开庭活动,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提高了群众对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认知,增强了群众法制观念,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九江法院网 余华新) ...
近日,贵阳的周先生向本报说法版咨询,他朋友借给人家20万元,当时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现在对方赖着不还钱,他朋友想到法院打官司。但是,听说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起诉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请问法律上如何规定? 云岩区法院民一庭吴冬梅法官解答: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借条确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如果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果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相对复杂,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债权人催告时债务人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二是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则债务人届满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三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否定该债权存在,则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建议周先生的朋友通过友好协商,重新确定还款期限。如双方无法协商,可通过其它方式确认期限。比如,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对方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有了新的追讨事实又有了证据,就可以计算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借条的有效期仅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只是诉权受到影响,并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但如果债权人一直怠于追讨,借条又没有明确还款期限,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超过20年法律不予保护。 ...
山东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学生进行法庭模拟 大学生村官之家网11月23日电(通讯员 盖峻铭)11月21日,东营市大学生村官普法联盟、山东东营市龙居镇新型农民培训学校、黑土麦田公益组织、山东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组织的“民间借贷”普法活动在山东省东营市龙居镇举行。此次活动以“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教会其写规范的借条,学会合理追讨欠条”为主题,通过普法情景剧、模拟法庭和农民法律讲堂三方面内容,向农民传递如何写借条、如何追讨欠款、如何避免民间借贷陷阱等知识,更好的看住自己兜里的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然而由于自然原因和城乡二元壁垒的限制,农村文化、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相对落后。这也造成了农村法治建设落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局面。农村普法迫在眉睫。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金的流动也日渐频繁,民间私人间的借贷现象普遍存在。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逐渐扩大。在实践当中,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对借条与欠条必要的认识或是出于习惯在书写借据时没有正确区分借条和欠条,导致在诉讼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在农村,小额借贷情况更是非常普遍。 “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农民在私人借贷时,往往不打借条,或者借条、欠条不分、写错借条,更有甚者去借高利贷导致一系列纠纷、案件等的发生。”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银王村书记助理侯田田说,从农民身边常见的法律知识和教会其写一张规范的借条入手,有助于吸引农民参与法律讲堂的积极性,增强其对法律的亲切感和信任感,从而使普法活动得到有效落地。 联系山大等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和法务工作者一起做农村公益普法活动。 据了解,东营市大学生村官普法联盟于今年2月成立,全部由侯田田、薄龙、鲍腾飞、刘倩霞、董建敏、盖峻铭等东营市法学、法律硕士选调大学生村官组成。在与他们的交谈中,笔者感受到了他们对自己工作岗位的热爱,对村民的了解,以及对普法联盟的信心和憧憬。 据东营区牛庄镇前邵村书记助理刘倩霞介绍,此前普法联盟已经组织过类似的活动,但是因为单纯的讲课模式形式单一、吸引度不够,再加上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使得普法活动效果并不明显。她说,“本次活动希望改变以往单纯的教育灌输的讲座形式,通过普法志愿者的现身演出,把农民身边的小案例生动的展现出来,从而引入严谨的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律。” 联盟负责人侯田田说,“为了提高活动的参与度,调动村民们的积极性,由黑土麦田公益组织出资,普法联盟的成员们为村民们精心准备了包括茶具、雨伞、肥皂、护手霜在内的各类精美礼品。” 2015.11将日常生活中的案例编成普法情景剧进行表演 普法情景剧——融情入景,用生动的案例再现真实的生活场景 普法联盟的大学生村官们经过一个星期的精心准备,共同出演了三场情景剧,分别讲述了现实生活中不同情况下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中包含了代缴住院费、医药费,临时借款,借条与收条争执等三种不同场景。 为了让村民感同身受,他们在道具、表演的语言语境、肢体动作、互动效果等方面花了很多精力,力求把故事背景交代清楚。实际上村民们也是看得清楚,听得明白,因为这些场景都是他们日常中司空见惯的事情,热情的村民们不时把掌声送给“专业”的演员们。 在每一个情景剧之后,主持人侯田田都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三个问题,回答正确的村民会得到精美的礼品作为奖励。这也激励了大家回答问题的积极性,现场的气氛十分活跃。 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用“真实”的庭审诠释法律的公平公正 模拟法庭是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此次模拟法庭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学们全程参与,他们身着法袍、认真严肃,一言一行中都透出法律人的信仰,好像此刻这里就是庄严的法庭。 模拟法庭上,同学们以第三个普法情景剧为背景,完全按照真实的庭审过程“开庭审理”。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到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从举证质证到证人出庭作证,从合议庭评议到最后宣判,每个同学都十分认真严肃,作为“旁听人员”的村民们也看得十分认真仔细。 整个过程之所以十分顺畅,全靠山大法学院的同学们此前认真的排演和反复对剧本的修改和琢磨。他们为了能够使村民们更加易于接受法言法语,在按照庭审规定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兼顾村民们的接受程度,尽量使语言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原告的表现是最出彩的,她完全把自己置身其中,感情充沛,好像她自己真被“欠了钱”一样,引来在场的村民们阵阵笑声。模拟法庭虽是以剧本形式进行,但却拉近了审判过程与村民们的距离,使他们对法律的实施有了更好的认识。 课上村民积极参与互动,举手回答问题 法律讲堂——权威解读,用专业的视角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 虽然普法联盟的成员们都是法学“科班”出身,但毕竟他们资历尚浅、经验不足。所以他们请到了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毅从更加专业的角度为村民们讲解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 韩律师从刚才的普法情景剧入手,结合发生在他周围的案例,与村民们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沟通和交流。在此过程中,他讲述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注意事项以及矛盾解决与处理技巧,举例说明了“借条”与“收条”的区别,并以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村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其中的道理。他幽默的语言、朴实的话语使得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不时得到村民们阵阵掌声。课堂上,村民们听得认真,记得仔细。 在活动开始前,普法联盟的成员们为每个村民发放了一个印有“送法下乡”标志的手提袋,里面装有笔、本子、还有一张《农民法律讲堂满意度及意见调查反馈表》。每位村民都认真填写了反馈表,这也使得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反思不足,为下次活动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可真是长了知识了!我今天明白了好多东西,以后再借人钱啥的可得多留个心眼儿,得看住咱自己钱包里的钱!” “我听说咨询人家律师要按小时收费嘞!你看你们不光给我们免费讲课,还有礼品,真是太好了,要是有下次我还来参加!” 大学生村官侯田田为韩律师颁发志愿者证书 正如会场后墙的醒目标语写的一样:“学法源于一点一滴,守法始于一言一行”。只有真正让法治的思维、守法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破除“法不下乡”的城乡二元壁垒,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成为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公民。村民们的朴实而又热情,他们缺乏学习,却不乏对知识的渴求,缺少法治思维,却不减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也少不了每个村民的积极参与。 活动结束了,村民们积极回答、咨询问题的声音仿佛还回荡在耳边。而普法联盟的每一位大学生村官收获的,却是一种“被需要”的满足感和青春奋斗的幸福感。让每一位村民做到“心中有法”,普法联盟的成员们还在前行的路上…… ...
中国经济网深圳11月23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2015年第47周(11月14日至20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周报显示,该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为10.88%/年。 1个月内利率10.87%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87%/年,较前一周10.55%/年,上升了0.3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0.13个百分点;是基期47%/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72%/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39%/年,上升了0.3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2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48%/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60%/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1.48%/年,上升了0.1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4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6%/年。 1-3个月内利率10.91%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3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91%/年,较前一周11.47%/年,下降了0.5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0.09个百分点;是基期40%/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75%/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28%/年,下降了0.5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1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39%/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86%/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56%/年,下降了0.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6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0%/年。 3-6个月内利率11.28%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3-6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28%/年,较前一周11.71%/年,下降了0.4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28个百分点;是基期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11%/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61%/年,下降了0.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0.1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2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40%/年,下降了0.1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1.04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9%/年。 6-12个月内利率12.07%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6-12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07%/年,较前一周12.08%/年,下降了0.0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1.07个百分点;是基期52%/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03%/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99%/年,上升了0.04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8%/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25%/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61%/年,下降了0.3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1.05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3%/年。 1年以上利率10.39%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年以上,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39%/年,较前一周10.28%/年,上升了0.1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0.61个百分点;是基期95%/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45%/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37%/年,上升了0.0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4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100%/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9.8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9.61%/年,上升了0.2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下降了1.3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76%/年。 附图表:2015年11月14日至20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 ...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周五(20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日报显示,该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10%。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日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07%,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86%,上升了0.2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0.14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8%,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0%。 借款期限1-3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90%,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95%,下降了0.0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03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0%,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0%。 借款期限3-6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51%,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68%,上升了0.8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0.58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1%,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2%。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2.32%,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2.15%,上升了0.1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1.3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3%,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9%。 借款期限1年以上,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84%,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94%,下降了0.10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0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9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103%。 另外,据了解,11月19日温州指数为18.89%,11月20日广州价格为1073.85(详见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