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1日电(庄妍) 近日,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原系婆媳关系,小华曾于2008年8月与张女士的儿子小军登记结婚,但这段婚姻仅维持了四个月左右。现张女士以一张银行交易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小华归还借款15万元。 据张女士所称,小华与她儿子离婚后,双方仍保持往来,后小华于2010年7月在宜兴购房,向亲戚、同事多方筹措后房款仍未凑齐,就来找她借款。她银行卡里正好有一笔保险款到账,就将该张银行卡交给小华,由小华自行到银行取款。对此,小华并不否认,2010年7月,她确实到银行柜面从张女士银行卡中取走了15万元。但是,小华却称这笔15万元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张女士给她的补偿款,相当于赠与。小华称,她与张女士的儿子结婚完全是受欺骗,张女士一家人在婚前向她隐瞒了小军的一些个人问题,婚后她发现事实后受到了巨大刺激,故短短4个月之后,就与小军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女士因心存愧疚,就将一张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她作为补偿。鉴于之前的痛苦回忆,她一直未动用这笔钱,直至 2010年7月,因买房缺少资金,才到银行柜面取走了15万元,所以根本不存在张女士说的借款这回事。为了证明自己没说谎,小华向法庭提供了和张女士的QQ聊天记录,并申请了知情人到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常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出借人享有债权的权利外观。本案中,张女士仅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给小华15万元这一事实,对于15万元的性质,张女士和小华存在不同理解。现小华抗辩该款系张女士对她的补偿款,属于赠与性质,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而张女士未能就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宜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评析】实践中,法院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常需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这两项基本要件事实进行审查。借贷合意包括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票据交付等方式。欠缺上述任一要件,都有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即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形,“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中国江苏网12月1日讯 俗话说“人有三迷”,指的是再聪明的人有也犯糊涂的时候,做出一些让别人觉得匪夷所思的事情来。徐州的李女士,欠近200万元高利贷债务无力还,本想找代理人帮处理债务纠纷,没想到旧债还没清又惹官司,被索要“代理服务费”。 李女士在2014年,因为生意需要通过朋友向民间借贷借了不少的钱,期间因为不断的产生高额的利息,对方称其还欠近200万元,面对高额的利息实在无力偿还,情急之下来了一位高人,也就是本案中的第三人张某,但前提条件就是要支付这近200万元的30%作为报筹,也就是要支付其59.5万元。 李女士一时心急就和张某签定了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张某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帮其减轻债务。在张某的出谋划策下,李女士顺利从债仅人手中拿回了欠条。李女士接着又干了一件糊涂事,在当初和张某签定的协议上写下了“事情已经处理完毕”。 但事情过了没多久,债仅人又将李女士告上法庭。李女士认为,当初由于自己糊涂才和张某签下了委托代理协议,但最终张某也并没有帮其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反而债权人告上了法庭。 而张某认为,自己在与李女士签定协议后,在他的出谋划策下,李女士顺利的从债权人手中要回了借条,事情已经得到解决,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李女士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其代理服务费共计59.5万元。 事后,由于张某与本案中的原告王某有债务关系,就将这没有要到手的59.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王某。11月30日中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在合仪庭后择日宣判。 ...
近日,广元市青川县法院乐安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信任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汪某是江苏省徐州市人,被告系四川省青川县人,两人因生意结识,并成为了朋友,后被告胥某因在山西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汪某寻求帮助,原告汪某于2013年10月通过汇款的方式向被告转账15万元,后被告偿还给原告8万元,并于2014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到原告汪某7万元人民币。原告汪某表示,自己曾多次向被告胥某要求返还借款,胥某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15万的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合伙投资,原告汪某坚持是借贷,被告胥某却一口咬定是合伙,称原告转给自己的15万是一起投资做生意,因两人关系较好,当时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后来投资生意失败,原告汪某却向自己索要这笔款项。 考虑到汪某与胥某在发生矛盾之前,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有着较深的交情,之后因为生意上的亏损,双方才对该笔款项的用途发生分歧。 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承办法官运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讲法律,摆道理,探取原、被告的心底诉求、摸准症结,并结合案件实际,对双方当事人对症劝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胥某向原告汪某偿还借款4万元。庭审结束后,在法庭外,原本情绪对立的原、被告握手言和。 ...
中国经济网深圳11月30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2015年第48周(11月21日至2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周报显示,该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为11.07%/年。 1个月内利率11.45%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45%/年,较前一周10.87%/年,上升了0.5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45个百分点;是基期50%/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31%/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72%/年,上升了0.59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0.3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1%/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11%/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1.60%/年,上升了0.5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9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8%/年。 1-3个月内利率11.03%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3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03%/年,较前一周10.91%/年,上升了0.1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03个百分点;是基期41%/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83%/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75%/年,上升了0.0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40%/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12%/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1.86%/年,上升了0.2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92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1%/年。 3-6个月内利率11.25%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3-6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25%/年,较前一周11.28%/年,下降了0.0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25个百分点;是基期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09%/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11%/年,下降了0.0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0.1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07%/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24%/年,下降了0.1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87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9%/年。 6-12个月内利率12.24%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6-12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24%/年,较前一周12.07%/年,上升了0.1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1.24个百分点;是基期53%/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14%/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2.03%/年,上升了0.1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1.2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9%/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8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25%/年,上升了0.59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1.64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5%/年。 1年以上利率9.99%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年以上,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9.99%/年,较前一周10.39%/年,下降了0.40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1.01个百分点;是基期91%/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05%/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45%/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8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96%/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9.6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9.84%/年,下降了0.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下降了1.5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74%/年。 附图表:2015年11月21日至2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 ...
在“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农发行三门峡市分行营业部以健全责任考核机制为着力点,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工作中做到“三个到位”,筑牢从业人员与非法融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之间“防火墙”,使员工防控操作风险能力、案防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升。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分行动员会的第二天,该部即成立 “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一把手”亲任组长,下设活动办,统筹安排“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的开展。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问题和困难,各部门各司其职,组成了以活动办为中心、各部门协同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网络,每月对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从而保证活动开展总体有目标、实施有规划、工作有标准、任务有落实,促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风险排查到位。按照“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该部将信贷管理、资金计划、会计主管、大额物品采购等重点岗位和要害部门员工列为排查重点。截止目前,已开展非法集资、对外担保、不稳定因素、内控风险、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员工异常行为等6个专项治理活动,约126人次参加了专项治理活动,涵盖在职职工、劳务派遣用工、内退和退休人员,排查覆盖率达100%。在活动中,该部负责人还主动找员工谈心,进行家访,检查重点业务、重点岗位,关注骨干员工,深入挖掘潜在风险点,对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有效跟踪检查,确保排查成效。 三是考核评价到位。为确保考核评价取得实效,该部一把手负总责,亲自督导,积极协调,逐项明确牵头部门。各部门严明职责,分工把关。各评分人认真负责,依照评分依据逐项核实、认真打分,最后交“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该部还采用现场核查与非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重要问题开展评价,对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进行重点关注。评价工作坚持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留情面,既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评价工作任务,又对日常工作中风险暴露水平高和各种检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不规范行为还及时给予善意的警示和提醒 ,使每一个员工真真正正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从思想根源上消灭行为隐患,建立起与非法融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防火墙”。(秦艳) ...
中国经济网深圳11月29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周五(2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日报显示,该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88%。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日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28%,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2.36%,下降了1.0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35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1%。 借款期限1-3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40%,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0.88%,下降了0.4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53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38%,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38%。 借款期限3-6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99%,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1.31%,下降了0.3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0.06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9%。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2.25%,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1.60%,上升了0.6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1.32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3%,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9%。 借款期限1年以上,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17%,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0.13%,上升了0.04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76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93%,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97%。 另外,据了解,11月26日温州指数为18.52%,11月27日广州价格为1073.85(详见附表)。 ...
“时移则法易”。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规定》),为民间借贷规定了“新规则”。明显为民间借贷“松绑”的“新规则”,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借贷也是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和掌握这些“新规则”,才能更好地分享发展成果、规避市场和法律风险。 ■亲戚之间:“经营借贷”还是“合伙经营” 案件:祖籍河北的皮方志(化名)在北京某单位工作,受过高等教育,家庭富有。他与王有财(化名)、马有义(化名)是亲戚关系。王有财承包了沧州黄骅港施工工程,从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皮方志通过中国农行转入王有财账户130万元,通过其女儿账户转入王有财账户290万元,通过其他账户转给王有财110万元,替王有财归还欠款20万元等,双方多笔借款合计达754.5万元。 “只见钱借出去,不见钱还回来。”皮有志心里着实生气。2012年7月12日,皮方志回到河北老家,与王有财进行结算。尽管借钱和讨账是两个心情,但总算有个结果。王有财与亲戚马有义共同向皮方志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上面载明:“王有财欠皮方志借款754.5万元转由马有义代王有财偿还,王有财仍负连带偿还责任。”马有义、王有财均在承诺书上签字。但是,马有义归还了30万元后,钱又没人还了。 2012年12月25日,老皮将王有财、马有义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官司一开打可就不一样了,在王有财嘴中,借款纠纷变成了“强索合伙款”,他把老皮告上法庭。 王有财反诉称,双方并非借款纠纷,不存在借款事实,双方系合伙经营黄骅港工程项目,涉及金额是420万元,其他是皮有志计算的高利贷利息累加形成,《还款承诺》不是自愿写的,是皮有志强逼的结果。马有义则称:自己是碍于亲戚关系才在还款承诺上签的字,对老皮与王有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知情。 说法: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有义、王有财对2012年7月12日《还款承诺》上签名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还款承诺》应视为各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及排他性。二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马有义已经归还30万元,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王有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从皮方志起诉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对于王有财反诉主张的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是合伙经营关系,涉案金额仅420万元,王有财未能举证证明还款承诺与合伙之间存在任何关联,且皮方志对此不予认可,故对王有财的反诉主张不予采信。王有财主张在还款承诺上签字是受皮方志胁迫,仅提供了其兄、其姐的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证人与王有财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低,主张还款承诺无效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马有义偿还724.5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有财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王有财反诉,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有财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有义未上诉。王有财上诉称,皮方志本人不可能有这些钱,其打款凭证只有600万元,王有财提供了打款给皮方志240万的凭证;双方不仅是亲戚关系,也是合伙经营关系,双方约定了工程项目经营业务分工和利润分成…… 省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施工方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通过王有财介绍认识的皮方志,皮方志并不是工程合伙人。工程款项已经全部结清,王有财已经扣除了差额利润部分。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王有财主张《还款承诺》的书写方式、内容等有明显瑕疵,但综合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还款承诺》的真实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出借方与借入方就借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中,除借款的数额、借期、利率达成一致,还应当包括借款用途的约定,这是借条书写内容中最易忽略的部分。本案引发争议的原因就是,借款之前没有书面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承诺又欠缺这一内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目的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予保护。《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而对于经营投资行为的保护,不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 与金融机构借贷不同的是,原来的民间借贷行为生效要件包括两个:一是出借方与借入方就借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出借方将出借款项实际交给借入方占有。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个人与企业、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自协议达成之时生效,民间借贷生效要件向“放松”方向发生了变化。 ■公司借贷:为何穿上“股权投资”外衣 案件:2011年4月2日,某投资公司经股东会同意,投资1000万元购买某房地产公司45%的股权。4月7日,投资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投资公司出资取得房地产公司股权,双方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双方合作期为1年,自2011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6日;合作收益详见附件三;房地产公司负有保本并支付收益的责任,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及收益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万分之6每天缴付违约金;股权收益及其他未尽事宜见附件。但是,附件三《股权投资收益保障协议》约定,此股权投资期为6个月,股权收益率为24%;6个月期满后,须付清全部股金。 4月8日,通过银行电汇方式,投资公司将1000万元款项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同日,在工商机关进行了股权登记变更,投资公司持股为45%,房地产公司持股55%。 约定的6个月期限过去了,1年的期限也过去了,房地产公司并未完全支付约定本金和收益。2012年8月14日,两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其中,双方确认,房地产公司已经支付320万元收益,并约定截至2012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息,所欠本息见附表;不按约定支付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额5%支付违约金。但是,房地产公司仍未完全依约偿还。投资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双方为投资关系,要求投资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20万元。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为投资公司持股45%,但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期收回本息、固定利润的约定,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另,双方2012年8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已注明《股权投资协议书》实为借款关系。房地产公司也制定了还借款计划。从《还款协议》和还款计划,也应认定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利息过高,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利息从借款行为发生时(2011年4月8日)起按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按《股权投资收益保障协议》约定的期限6个月)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但应扣除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320万元利息。投资公司取得的45%股权应予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1000万元本金和利息(利息计算同上);投资公司取得的45%股权应予返还;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请。 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法院。上诉称,投资公司1000万元是投资款,双方约定的保本、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双方就是一种投资合作关系。投资公司的收益只能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实现,无权要求返还1000万元。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为借款关系,又支持了利息,适用法律错误。 省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借贷关系;房地产公司不能证明投资公司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其临时拆借资金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符合规定的利息部分应予保护。 二审法院作出《(2014)冀民二终字第1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本案中,投资公司以股权转让方式出借款项,并实际持有了公司股权,但是,从双方给付款项、收取固定利息等实际行为来看,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完全符合法律事实。两家公司为什么要穿上“股权投资”马夹,究其原因还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199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均规定,借贷合同无效,法院收缴利息。我国法律对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态度,经历了严格禁止、适度放松,到现在的依法保护。《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规定》明确规定对企业民间借贷予以“松绑”,今后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依法公开进行。 ■欠款利息:“人行利率四倍”还是“人行利率130%” 案件:某住建集团公司在河北省有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在石家庄市设立了河北分公司。某钢材贸易公司与河北分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间是:每月20日,某钢材贸易公司将收料凭证传真至某住建集团公司,拿到收条原件到河北分公司进行结算,河北分公司在60日内支付全部到期货款;如河北分公司延期付款,按照未付款吨位8元/吨/天计息,如再超过60天后计息翻番(未付款吨位16元/吨/天)。2012年3月6日、3月7日、3月13日、3月26日,某钢材贸易公司提供四批钢材,取得四份《入库单》,合计金额为141万多元。 因河北分公司未付款,2013年7月9日,某钢材贸易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河北分公司应自2012年6月20日起,对逾期不支付的款项支付违约金。《钢材购销合同》中延期付款按未付款吨位8元/吨/天计算,如再超过60天后计算翻番(未付款吨位16元/吨/天)的约定,过分高于给某钢材贸易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应予适当减少。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钢材款141万多元偿清之日。河北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某住建公司对河北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河北分公司偿还钢材款141万多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同上);某住建集团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某钢材贸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河北分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称,人银贷款利率四倍是针对民间借贷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并不适用,一审判决违约金仍然过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按人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某钢材贸易公司答辩称,违约金按四倍利率计算是法院根据规定和本案事实综合判断做出的认定,是公正合理。 省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属于明显过高,一审法院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合理调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且没有依据表明该标准仍过于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河北分公司上诉请求再行调减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终字第9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欠款纠纷与借款纠纷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归属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规则。一般来说,商品或服务提供方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义务后,接受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形成欠款纠纷;出借人将借款依约交给借款人利用,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利息的,形成借款纠纷。 关于借款利息纠纷,原来规定的是“一线两区”,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划线,超过该条线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该条线以下的约定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限制扭曲了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备受诟病。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采用“两线三区”规则: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支持支付利息请求;超过年利率36%的约定无效,法院支持返还利息请求;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的区域,视为自由区域,当事人请求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已支付利息,法院也不予支持。“两线三区”规则,可以说给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创造了宽大的制度空间。 关于合同违约金(也有人称之为欠款利息),由合同当事人事前约定。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诉请增加赔偿;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法院根据举证判断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决定。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明显过高,依法调整为“人行利率四倍标准”,省法院认为没有依据表明该标准仍过于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支持再次调减。《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随着“人行利率四倍标准”走入历史,合同违约金(欠款利息)的调整如何变化有待观察。 ■本报记者周斐 ...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增长、涉案金额大,当事人出庭率低、案件审理周期长等情况,开县法院抽调精兵强将,依法办理民间借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31件,无一引发诉访。 一是强化诉讼引导。强化立案登记、咨询导诉司法服务,向当事人发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南,由立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诉前引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 二是加强案件审理。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逃避诉讼,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承办法官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上门进行耐心释明,动员亲属进行劝说,积极参加应诉或调解。在案件审理中,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实质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有调解基础的,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加强调解。 三是重视配合联动。加强信息通报和衔接配合。对受理及依法裁判的涉及民间借贷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每月汇总后函告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公安及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的案件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同类法律事实,及时函告法院。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老赖”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是强化法治宣传。针对部分群众法律常识缺乏、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通过选取民间借贷方面的3个典型案例,邀请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等共计100多名旁听庭审以案说法,在城市广场举办2场专题普法活动,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违法融资活动。(来源:开县人民法院) ...
记者茹玉 金融案件呈现“双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七成 2011年和2012年我市金融纠纷案件达到案件新收数的高峰,到了2013年和2014年略有下降。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平开稳走,但经济运行中新旧矛盾交织,经济总体下行压力较大,诉至法院的金融纠纷又有回升。 今年1-10月,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金融纠纷案件7790件,涉案标的98.49亿元,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5.5%和0.4%;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6365件,结案标的69.82亿元,与去年基本持平。 数据显示,金融案件审结以判决居多。而案件数量和标的与银行性质、业务范围密切相关。案件数量方面,国家控股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案件数量较多,其他商业银行案件数量较少。 今年新收金融纠纷案件中,特别要提到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在连续几年下降后今年出现回升。据介绍,今年1-10月,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444件,占全部金融纠纷案件的70%。其中,新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088件,占14%;担保及追偿纠纷718件,占9.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10件,占3.9%;信用卡纠纷212件,占2.7%;其他纠纷18件,占0.2%。 此外,金融纠纷案件与所处区位、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及民间资本活跃程度等密切相关。今年1-10月,安吉县法院受理金融纠纷案件2358件,长兴县法院受理1888件,吴兴区法院受理1755件,德清县法院受理1141件,南浔区法院受理628件。统计显示,吴兴区法院金融借款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与其所在区域各类金融机构相对集中有关。长兴县和南浔区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规模较大,小额借款纠纷相对较多。 11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月到10月全市两级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 此次向社会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今年前10个月,我市案件数量及涉案标的呈现双升趋势,民间借贷纠纷在金融纠纷案件中占7成。金融案件突显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多措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金融案件逃废债现象严重出现刑民交叉等新问题 据新闻发言人市中院副院长费会平介绍,金融纠纷案件在数量和标的大幅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据介绍,金融案件中,企业间联保互保现象普遍,风险辐射半径扩大。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在湖州一直经营良好,四家公司平时也关系密切。其中一家公司到银行贷款,另外三家公司都会做担保,一般每家公司都会向银行贷款500万左右。这种“企业抱团取暖”的联保、互保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起到一定作用。但今年1月,甲公司在经营中出现资金断裂后,无法按期还贷,银行为此将甲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还贷,并冻结了四家公司的相关资产。其他三家公司为此影响了正常的经营,出现“一损俱损”的情形。 法院审理案件时还发现,金融纠纷的多发导致不少债务人触犯刑律,由此引发一系列刑民交叉问题。去年,湖州某制造企业向银行借款200万,并找了其他企业做担保。后来该制造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还不出贷款,担保企业帮助其向银行代偿了200万。今年6月,原本贷款的那家制造企业负责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抓,贷款合同无效。帮助代偿的担保企业认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无效,并在今年7月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原来代偿的200万。法官表示,像这些刑民交叉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难度很大。 从案例来看,金融纠纷案件牵涉到的被告人数很多,呈现“一拖多”的现象,案件送达困难,被告“跑路”、“无法联系”、“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案件被告多,情况复杂,不少案件的部分被告不履行到期债务,甚至恶意逃废债。主要表现为,虚假或低价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如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利用诉讼规则拖延或阻碍还款;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通过虚构租赁关系,对抗金融机构抵押权;利用企业破产制度等逃避债务。这些行为给社会诚信造成很大影响。 学会风险评估参与民间借贷量力而行 对于金融案件呈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该如何逐步解决呢?对此,市中院民四庭庭长李培华表示,目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严格审查,依法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和完善放贷手续,督促企业和个人进一步规范金融活动的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李培华表示,目前,全市法院不定期选择20件左右的金融借款典型案件作为督办案例,要求加快审理、限时办结,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在督办典型案件的同时,全市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做到快审快结。与此同时,自2014年6月湖州市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市法院通过曝光“老赖”、“一处失信、处处限制”等司法途径,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构筑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 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市中院还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邀请相关金融机构的嘉宾观摩旁听,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让相关行业相关人员直观了解金融法律知识。 那么,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金融办金融发展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首先,金融机构要落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在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增强银企互信、银企合作,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审贷程序和员工放贷行为。对于企业而言,防范金融风险,关键还是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意识。根据企业需要保持合理的负债规模,通过发挥股权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手段分散企业风险,在对外担保上也要审慎进行。 而对于市民来说,风险防范意识是个人从事投资活动时特别需要加强的。这两年来的众多案例显示,高额利息诱惑是市民盲目投资的主要动机,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跟风,使得在很多金融纠纷案中借还手续缺乏规范,甚至只是口头承诺。这样,一旦出了问题,损失往往由市民自己承担。为此,市金融办也提醒市民投资时要对收益和风险做出一个正确评估,收益越高,往往风险越大,因此市民投资时要对收益有合理预期。在投资途径上尽量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时各种手续程序要规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11月24日上午10时许,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翠屏区人民法院、高县人民法院市县(区)两级法院共同举行。宜宾市两级法院从5月1日开始到10月31日的登记立案17055件。高县法院新闻发言人说:“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在基层法院是成倍增长,尤其是对公安局户籍管理的问题、社保局工作年限的鉴定居多。”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半年案件成倍增长 现场新闻发言人介绍,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宜宾市两级法院实施登记立案,不包括刑事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减刑假释、申请再审等案件的收案总数为17055件。其中:民事一审收案12259件,行政一审收案384件,刑事自诉收案7件,申请执行收案4416件,申请国家赔偿收案9件。 实施立案登记制半年来,宜宾市两级法院民事、行政一审、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立案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一是立案总数上升7.5%;二是民事一审案件上升3.8%;三是行政一审案件上升242.9%;四是刑事自诉案件上升133.3%;五是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上升350%;六是申请执行案件上升11.9%。 执意要求立案部分当事人对立案理解有误 高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增幅较大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收案16件,同比增长300%,涉及起诉公安局要求对超生子女履行户籍登记职责,以及起诉社保局要求确认工作年限的行政案件比较突出。执行案件收案248件,同比上升24.13%。从数据上分析,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增幅相对较大。”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一大批因各种因素未予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涌向法院要求立案,如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民事诉讼、长期上访的当事人以其上访事宜提起行政诉讼等,导致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上升。但仍有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此理解有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执意要求立案。因对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必须按规定作出裁定,从而导致大量程序案件上升。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为确保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改造升级了诉讼服务中心全面整合,要求全面转变以往立案审查制下的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立案登记制的新要求上来。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周瑜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