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投资者,我国P2P网贷行业监管应聚焦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降低网贷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性,引导形成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权益。 P2P网贷行业信息披露应聚焦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现资金运作透明,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有效隔离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防止平台自融;二是实现P2P业务透明,在兼顾融资者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面向投资者充分、合理地披露融资者、融资项目信息,减少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三是实现网贷平台透明,以统一的口径,向监管层披露平台风险管理体系和核心运营信息,减少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监管层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必要条件。 目前国内网贷平台关于日常运营情况的披露,更多地定位于广告、宣传,披露内容集中在成交额、贷款余额、投资者数量、融资者分布、简单的产品类型分布,以及所谓“坏账率”等,风险披露薄弱,风险提示效果差。这与国外平台披露运营情况相差较大。建议针对网贷平台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重点体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网贷平台应披露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这包括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资产端来源等)、风险管理情况(如风控体系、风险管理操作流程、风控团队人员资质情况以及是否实现审贷隔离等)和技术安全水平(如IT系统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应急预案等)。其次,网贷平台应披露日常运营情况,包括按照监管层统一制定的口径,统计、报送相关数据,披露数据应覆盖余额规模、不同风险水平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及流向、逾期和坏账水平等。 整体不透明已成为制约P2P行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首先,P2P网贷平台资金运作不透明。2014年4月银监会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四条红线”确立了P2P网贷行业信息中介的定位,决定了网贷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然而,目前P2P平台资金运作仍然透明度不足,大部分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仍未实现有效隔离,部分平台以自融为目的,通过资金池炮制“庞氏骗局”;或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利用沉淀资金放款或将投资于短期项目的资金用于长期融资项目。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出现限制提现甚至卷款跑路。2015年以来,诈骗跑路的网贷平台数量快速攀升,1~3月份分别有24、24和32家平台跑路,在全部问题平台中的占比分别为34.8%、41.4%、58.2%;而2014年12月份这两项指标分别仅为20家和23.0%。 其次,资产端信息不透明。P2P的初衷是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直接撮合投融资双方交易,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息披露,尤其是融资者、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是关键。由于缺乏统一监管,目前多数P2P平台自律性地披露信息。但是,披露内容差异较大、披露程度参差不齐。以交易额较大的50家网贷平台为样本,其中75%以上的网贷平台会披露融资者基本信息,以及合同范本;半数以上的网贷平台会披露融资用途。然而,对于还款资金来源、融资者信用等级、风险提示、合同第三方托管以及贷后资金流向等关键的风控信息,披露较少。风险提示的网贷平台仅占12.5%,委托第三方托管借贷合同的只有一家,几乎所有平台均未明显揭示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些P2P“理财计划类”产品,投资人在成功投标前,往往不能了解资产列表详情、无法自主选择融资项目组合;并且该类产品极易挂钩“资金池”,资金运作风险较大。2015年1月卷款跑路的“百银财富”即采用了这一模式。 总体而言,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催生道德风险,提高了网贷业务的交易成本。 第三,平台运营情况不透明。平台运营信息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但目前仅少数网贷平台予以披露,并且相关指标的统计标准并不统一。以坏账率指标为例,不同网贷平台的坏账定义不同,逾期期限从1个月到1年不等;定义坏账的基数也不同,多数平台以累积成交额为基数,仅少数平台以更为合理的待还余额作为基数。与此同时,对计算方法选择的随意性较大。统计标准不一致,各平台公布坏账率差异较大;由于缺乏横向对比的基础,P2P行业整体风控水平难以准确统计。目前陆金所、信而富等8家平台已公布坏账率,其中陆金所较高,坏账率在5%~6%左右,微贷网较低,在0.25%左右,两者相差5个百分点。 P2P网贷监管目标在于投资者保护,其核心手段是信息披露 我们认为,P2P网贷行业监管的核心目标在于投资者保护。面对国内P2P网贷行业诸多问题,2014年以来,监管层多次就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的监管思路表态,并确定了以“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为原则。从2011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泛指P2P)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到2014年4月的“四条红线”、11月的“七大监管原则”,再到近期多维度、立体式准入门槛,监管层着力于通过推动网贷行业合规运营来实现P2P投资者保护。同时,在《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等地方性监管政策,以及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武汉等地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协会章程》中,也将投资者保护作为核心原则。 进一步的,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是P2P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手段。从英美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减少国内行业整体信息不对称性,从而引导形成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 2011年,英国成立P2P行业协会P2PFA,建立了高标准的行业运营法则;同时,制定了《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专项法规。《监管规则》将借贷型(即P2P网贷)和股权投资型两类众筹纳入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公司必须要取得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授权。 英国的行业自律与他律均将投资者保护置于核心地位,但侧重点不同,尤其是在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客户资金分离、平台破产安排、平台运营要求等方面,前者侧重微观,后者侧重宏观。如对于破产安排,《监管规则》要求平台破产时,对于投资者通过平台投资的尚未到期的资金,平台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而《P2PFA运营法则》则进一步细化为公司需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公司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管理;破产安排包括:破产期间有效的人力保障、合理的还款募集程序、对投资者的还款程序、客户和经营者的联系保障、必需的审批费用、须服从的法律法规、办公室费用和杂项费用的留抵准备等。 而美国P2P行业监管以他律为主,围绕投资者保护,严密监管立法,强制信息披露。对于P2P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通过SEC与州证券监管部门根据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款约束网贷平台。P2P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SEC,保证法律诉讼时有存档记录证明其是否存在误导投资人行为。 对于融资者权益保护,美国主要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各州监管机构实施。其隐私信息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如要求P2P平台向融资者公开平台的隐私策略和相关措施、债务催收须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执行、根据《公允信贷报告法》要求制定防止身份盗用的流程措施等。 资金透明、业务透明、平台透明,是P2P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立足于国内P2P网贷行业整体不透明的现状,P2P信息披露应以实现资金透明、P2P业务透明、网贷平台透明为其核心内容。 (一)资金透明化: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实现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有效隔离 第三方资金托管是资金透明化的重要措施,强制实施资金托管有望减少网贷平台自融。目前网贷行业已曝光的问题平台中,未实施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占比达95%,高出正常运营平台20个百分点。 网贷平台第三方资金托管旨在实现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流的有效隔离:①资金托管内容方面,应实现全额借贷资金的托管。虽然目前部分网贷平台已开展资金托管,但以风险准备金托管为主,很少有平台实现了全额借贷资金的托管,并未从根本上杜绝自融、跑路等问题。这一方面与P2P平台实质上的“资金池”运营模式有关。另一方面,全额借贷资金托管要求将融资项目信息提交至受托方,以实现满足条件时自动划拨资金,技术上有一定门槛。②资金托管模式方面,应实现独立二级账户式管理,并且托管机构需要具备相应资质。一方面,监管层及行业协会应指引已从事资金存管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相关资质;另一方面,要引导更多的中间服务商,为托管机构提供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降低资金托管系统的开发成本。 (二)业务透明化:合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减少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 融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对象是投资者,目的在于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保护融资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 在国内外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实践中,英国平台普遍公开贷款期限、预期收益率、相关手续费和融资项目风险等内容;美国平台在以上信息基础上,还会披露贷款用途、融资者的匿名基本信息(包括工作状态、收入、居住城市、雇主名称等),以及融资者风险评级;由于国内网贷平台往往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融资项目增信,部分平台在披露融资项目基本信息的同时,也会披露增信机构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信息、融资项目风险保障方案,以及预期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 鉴于上述国内外经验,建议P2P业务的信息披露应包括: 1. 网贷平台需要设立机制,强制披露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融资者匿名信息、往期逾期情况、贷款金额、贷款目的、还款保障和还款计划等。同时,应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并对融资者、融资项目真实性披露交叉验证的结果,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2. 网贷平台需要揭示融资者、融资项目的风险评级信息(包括基于平台自身征信数据的风险评级,以及征信机构的评级信息);对于涉及第三方机构增信的,不仅应披露增信依据,还要披露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信息,尤其是对于由第三方机构担保的融资项目,应明确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 破产退出安排,是英美网贷平台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如英国《P2PFA运营法则》要求P2P平台需要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平台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管理,比如第三方管理或请求合并等。具体的破产安排包括:破产期间有效的人力保障、合理的还款募集程序、对投资人的还款程序、客户和经营者的联系保障、必需的审批费用、需服从的法律法规,以及办公室费用和杂项费用的留抵准备。 在具体实践中,Funding Circle平台规定将所有未清偿的贷款转让给第三方服务商,并且对于投资者未借出的资金由托管银行向客户偿还。Lending Club平台亦规定若破产,由第三方机构(组合金融服务公司)为投资者收回贷款。与上述不同,Prosper平台则设立了一支独立于公司运营的基金(Prosper Funding),用于公司破产后维持平台运营,继续服务投资者,直至最后一笔还款完成。 因此,在强化国内P2P行业资产端信息披露的同时,网贷平台还应该设立“生前遗嘱”并对投资者公开,包括: 1. 明确平台退出时(破产或停业时)未到期借贷合同维护制度,委托第三方接管,以保障未到期的融资项目仍然有效,并可得到有序的管理,直至借贷双方资金结清为止。 2. 明确客户意见反映途径,提供客服接受投融资者反映问题,并在网站及时通报平台退出工作进展。 3. 明确规范的系统数据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投融资者个人信息,如按照规定转让给征信机构,对于不能转让、移交的,应在当地行业协会指定第三方监督下销毁。 (三)平台透明化:便于监管层防范系统性风险 与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同,针对网贷平台基本信息、运营情况等信息披露的首要对象是监管层,目的在于减少网贷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监管层能够及时、全面审视行业规模和风险水平(包括总体情况和结构性情况),防范系统性风险。 国内网贷平台对于其基本信息的披露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本金保障制度、风控体系、技术安全(包括数据保障和客户隐私保障),以及是否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如积木盒子平台在本金保障方面,主要披露其多层次保证金制度及风险互助金制度;在风控体系方面,强调其专业尽调团队、实地尽职调查,以及立体化多层次数据采集(包括实地调查数据,人行征信数据、公安部居民身份数据、税务数据、海关数据、工商局数据、车辆管理数据、房屋管理数据);在法律服务方面,其披露了法律援助基金制度,以及与绿狗网合作实现第三方持托管交易合同,并提供了查询链接。 目前国内网贷平台关于日常运营情况的披露,更多地定位于广告、宣传,披露内容集中在成交额、贷款余额、投资者数量、融资者分布、简单的产品类型分布,以及所谓“坏账率”等,风险披露薄弱,风险提示效果差。这与国外平台披露运营情况相差较大。英国P2P平台需要披露过去和未来投资情况的实际违约率和预期违约率,同时概述计算预期违约率所使用的假设,并提供风险贷款的情况(贷款违约率和逾期贷款情况)。美国P2P平台需要在上述数据基础上,更多地披露平台运作模式(包括贷款如何提交、投资者如何出价、如何收回本金和利息)、风险因素(包括由于融资者违约无法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风险、撮合贷款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与法律以及监管相关的风险)、财务数据以及对财务表现的评价等。 鉴于此,建议针对网贷平台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重点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1. 网贷平台应披露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1)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资产端来源等;(2)风险管理情况,如风控体系、风险管理操作流程、风控团队人员资质情况,以及是否实现审贷隔离等;(3)技术安全水平,如IT系统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应急预案等。 2. 网贷平台应披露日常运营情况:(1)按照监管层统一制定的口径,统计、报送相关数据;(2)披露数据应覆盖余额规模、不同风险水平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及流向、逾期和坏账水平等。 ...
P2P是个热门话题,但至今P2P平台仍定位不明。 有报道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P2P监管细则将于6月底或7月初出台。此前各界对P2P监管争议不断,症结也在于定位问题。目前更倾向于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少分析人士从P2P的业务实践出发,提出了P2P平台业务具有信用中介的性质。 还有一种声音是,P2P业务未来可能归入金融类。 日前,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办的论坛上表示:“P2P将来很可能是归入金融类的。” 不仅如此,银监会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时,处置非法集资部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了去年我国非法集资的情况,他指出,以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提出需要出台专门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业务予以统一规范。据了解,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一旦P2P业务被划归金融类进行管理,就必将对其实行牌照化监管。由此,有关P2P拟实行牌照化管理的言论纷至沓来。 P2P进行牌照管理是否合适?监管又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值得思考。 是金融机构还是信息中介? 如果归入金融类,则意味着P2P要持牌照才能经营。 所谓金融牌照,是指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目前,在我国只要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就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加之央行相关负责人倾向于将P2P归入金融类,《条例》被许多人解读为央行拟对P2P实行牌照管理。 但在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看来,《条例》并非针对P2P。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P2P归入金融类与银监会之前所明确的P2P信息中介性质有所不同。2013年底,P2P划归银监会监管。去年,针对P2P平台倒闭潮、跑路潮频发,银监会、公安部等部门明确规定了P2P的四道底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目前,对P2P网贷市场公认为信息中介。不过,市场期待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政策及实施细则仍未出台。 此外,虽然公认为信息中介,但多数分析人士也坦言,目前我国P2P业务承担了许多信用中介的功能,把P2P归入金融类更加贴切。 零壹财经研究总监李耀东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国内目前的情况下,P2P不可能真正地成为信息中介,它要承担很多类似于信用中介的功能,比如前期的信用整合,贷款管理等。某种程度上它扮演了一个放贷人的角色,将其归入金融类比较合适。 基于行业发展,李耀东补充道,归为金融类有利于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把它归入金融行业以后一方面监管会更加严格,另一方面也可能建立一些救急机制,破产保护机制等,这样也有利于平台发展。” 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由于信用环境、文化体系建设不够健全,现阶段P2P去做信息中介几乎很难生存,所以这需要一个发展阶段和过程。” 但无论如何, P2P的终极目标是信息中介。“未来怎样往信息中介去转需要政府、平台、投资人理财风险意识的提升,投资者教育的提升以及信用文化的提升,这是一个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李宇说道。 监管“小步快跑” 经历野蛮生长,建立P2P行业的监管体系已是业内的共识。但目前,应对P2P采取何种类型的监管并没有定论,市场意见也不统一。 事实上,在美国由于市场具有完备的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记录,P2P利用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成本,这也使得在美国P2P大多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成为金融发展的有益补充。 相对于我国,情况则大不同。在我国征信环境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许多P2P网贷平台“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幌子吸收存款放贷,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的稳定发展。 P2P网贷在发展过程中,诸如跑路、平台倒闭等负面消息层出不穷。这些负面消息,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恐慌,也给整个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因此,加强P2P的管理也成为整个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市场期待监管细则帮助网贷行业良性发展,给整个行业带来更多新的机遇。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目前P2P存在多种发展模式,而在此情况下要准确的定义这个行业或者希望找到某种统一的规则进行管理并非易事。这也是市场已久的监管仍未落地的原因之一。 目前,P2P网贷监管细则仍在紧张地制定当中。近日,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的副主任文海兴就表示,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网贷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政策研究制定都没有定论,最本质的应该由网贷平台的性质决定。 牌照管理不现实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30日,P2P借贷平台共2508家,其中正常运营的有1893家。 “对P2P管理的争论一直存在,从目前来讲,牌照管理不现实。”李耀东指出。 李耀东进一步表示,新的P2P平台和业务不断地出现,过早地进行牌照管理不合适,因为进行牌照管理对P2P的门槛和监管规定更高,这将不利于P2P的创新。“P2P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措施,但是不一定要牌照管理。进行牌照管理会出现类似监管套利,反而会催生一些新的问题。” 实际上,P2P家数比较多,业务模式也众多,因此用一套标准的监管模式并不现实。 “P2P做的业务实质上还是金融类的业务,但是需不需要牌照管理我觉得是需要很长时间进行观察。目前P2P进行牌照管理还不太成熟,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留下负面的影响。”李宇告诉记者,按照之前业界的声音,基本上不可能以金融牌照管理,也不可能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类金融类来管理。 李宇进一步强调,P2P已经确立了基本的监管框架,跟《条例》没有必然的联系,《条例》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对p2p会有影响,但是影响有限。当然方案之间会有一定的考量和相互协调。监管框架会对P2P设立一定的门槛,一定阶段之后把它纳入到《条例》之内是有可能的。” 在P2P性质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讨论的当下,将其纳入牌照管理暂不可能。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P2P应按照其本源“信息中介”来监管。 回答当然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有分析就指出,一方面,目前P2P越来越多地偏向类金融服务,这种趋势在未来还会加大,“信息中介”只是理想状态;另一方面,按照“信息中介”来监管也会带来巨大的监管套利,最终反而不利于风险的管理。 但不管如何,在P2P性质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讨论的当下,将其纳入牌照管理暂不可能。“金融类和牌照管理存在很大的争论,到底怎么去定位它值得讨论,从多方面了解的信息来看,P2P由银监会进行管理,我认为对P2P不会像对银行一样实施那么严格的管理,可能更多的是依托地方金融机构,依托行业自律组织来进行管理。”李耀东表示。 “现在产业在不断地变化,监管也在创新,从发展趋势来看,应该是越少的牌照管理越好,未来金融监管应该更多地向去牌照管理方向发展。”李宇告诉记者,我觉得按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会比较合适,比如数据的对接、平台信息的披露等。 此外,也有分析人士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方案,对业务为本源“信息中介”的平台,采取“信息中介”的管理方式;对一些承担信用中介业务的平台则可视情况采取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规则进行管理。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P2P发展仍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监管也将蹒跚前行。就如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所说的,我国P2P行业目前的发展还远未成熟,加之基本法律的缺失,在监管制度的建设上还会有很多的争论与探讨。“但在金融管制不断放松的背景下,P2P网贷作为市场化创新的一个方向,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未来金融体系中必将占据重要的空间。” 目前,对P2P采取何种管理市场仍存在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论何种管理,目的是鼓励互联网行业创新并促进其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渐行渐近的管理细则值得期待。 ...
《商业银行法》大修在即,混业牌照发放、贷存比松绑等话题是业界关注焦点。 如果说贷存比松绑是新形势下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市场化调整,那么,混业经营子牌照的意义就更大,这是商业银行在应对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创新业态跨界分食趋势下应取得的政策首肯。 混业牌照发放呼声频起 事实上,商业银行已经在探索混业经营。2014年报显示,16家上市银行去年均加码中间业务,大部分实现非息收入占比提升。其中,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非息收入占比均已突破30%,招行的非息收入占比最高,达到32.47%。 业内较为一致的呼声是,分类持牌的管理规定需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体现。目前,理财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实行的是差别化审批,属于监管政策,并未上升为法律。 业内人士指出,关于混业经营牌照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券商牌照、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三大块。 金融牌照上,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都已对银行放开,仅剩券商。银行从未放弃曲线进军,目前,五大国有行及招行均在香港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开展上市保荐等投行业务,其中,中行早已通过其境外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中银国际证券。 3月份就有传闻称,监管部门将向四大行等部分银行颁发券商牌照。但随后四大行均予以否认。工行投行部负责人曾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监管层短期内不可能给银行颁发券商牌照,部分业务会逐渐放开。而证监会随即表示,正在推进“国九条”的落实,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但目前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 对此,业内人士预计,这个“时间表”,很有可能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而提前。“这是一个契机,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条件、风险隔离、并表监管等问题,将对非银金融机构的投资常态化。”一家股份行深圳分行分管对公业务的副行长对证券时报记者称。 这就引出了第二点,即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事宜。在深耕对公客户层面,不少银行已不满足于提供小微信贷服务,均加码投行业务。很多银行都已开启了叫法不一,但实质为“投贷联动”的投行业务,业内不乏论调称,在遇到资质良好的企业标的,监管与法律是不是可以适度探讨一下股权投资的可能性。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市场形势确实在倒逼现行法律重新权衡,股权投资业务可能不会被取消,但会略有松动。 银行理财业务也是重头 银行理财资管计划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一直束缚着银行直投业务的开展。虽然银监会早已正式放行理财资产管理试点资格,但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银行理财资管计划试点交易框架结构的束缚仍在,长期来看并不能适应银行理财资管规模的放大。 《商业银行法》修订有望赋予银行资管计划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计划同等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无需再借用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使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有法可循,收缩通道业务并利于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 虽然这对信托的通道业务会起到冲击,但有信托行业人士表示,这一转变对银行与信托都有正向推动作用:迫使银行更审慎挑选债权投资项目的同时,也推动信托业向更专业的投资管理方向转型。 券商资管业务也会受影响。平安证券一位资产管理部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银行拥有通道后显然不利券商资管展业,但券商资管依旧存在机会。” “银行做资管,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顶层设计,受制于信贷思维,实际上是以自身渠道经营信用,这只是降低银行与其他非银机构合作产生的通道成本,并没有产生直融体系的新模式。”上述平安证券资管人士告诉记者。 新华基金公司原副总经理、北京新华汇嘉董事长王卫东表示,基金业无惧银行入局,“银行主要是做大类资产配置,很多方面无法超越基金公司”。 此外,前述股份行深圳分行副行长表示,对信用卡业务实行公司化专营条件较为成熟,已有不少银行开始筹备或已成立此类子公司,而理财业务则进展稍缓,若想实现法人独立经营,肯定要先明确理财业务的法律主体地位。 贷存比将调整为监测指标 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多项资本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其中一条即为“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在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常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贷存比因概念较易理解而首当其冲,成为近两年市场人士对银行业监管争议的焦点之一。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曾表示,监管机构有必要调整现75%贷存比指标,否则会对银行信贷扩张构成最大制约。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的多元化,贷存比的代表性有限,更应该作为一个监测指标而非硬性约束的指标去考察贷款审慎与否。 事实上,去年下半年,贷存比计算口径就经历过一次调整,主要目的仍是鼓励银行继续加大对涉农贷款以及小微贷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今年1月份,央行再次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从实际效用来看,这两次调整都放大了贷存比分母项,缩小了分子项,理论上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可用贷款的额度。 上周五,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贷存比未来将由监管指标变为参考指标,官方的首次明确表态,意味着贷存比可能会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而做出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两次修改贷存比计算口径,商业银行仍面临较大负债端压力。“存贷款增速2014年以来的‘剪刀差’不断扩大,增量贷存比已经出现倒挂,也就是新吸收的存款还不够发放贷款。尽管如此,存款还需要缴纳较高比例准备金,这也是社会融资成本迟迟难以下降的原因。”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则表示,银行法取消存贷比,并不意味着银行的流动性不受约束。而是存贷比有望下降为较为亲和的监测指标。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对于欠债人的惟一住房可以执行。相关金融机构纷纷表示,新规的出台将令房产抵押更为安全,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相对降低。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缺失,欠债人抵押住房获得贷款后,如果住房属于欠债人的惟一住房,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往往一律不予执行,但是这种现象遭到了很多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应。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惟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这将对整个房产抵押市场形成较大利好,特别是银行借款和网贷平台借款多采用房产抵押模式。 对于从事房产抵押类借贷业务的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一位银行贷款人士说道,此前规定有一定的漏洞,对于银行而言,目前房产抵押贷款已经占到银行总贷款的40%,特别是在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中广泛采用。如果出台这一政策,将更有利于银行贷款的增信,减少借贷人的违约风险。 从事房产抵押类网贷平台和信贷相关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此前就有投资人对惟一住房问题表示过担心,和信贷会根据借款人出具的一系列资料审查借款人资质,对于只有一套房产的给予谨慎评估,尽可能地增加其他担保措施。现在最高法的最新政策出台,将对借款人的威慑力更大,避免恶意抵押等情况发生,并对抵押房产的处置更具有合法操作性和法律的保护,也可以说明房产抵押更安全了。 ...
新金融记者从多家P2P公司了解到,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已初步成型。在此之前,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多地金融办、协会人士对P2P的监管思路进行了闭门讨论。 曾多次参加座谈会的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监管文件正式下发之前,草案仍处于不断修订和变化之中。“我们之前了解到的情况现在发生了变化,比如之前提到的杠杆率要求,在最新草案中没有提及。”周治翰说。 自律监管 根据银监会最新的机构设置,P2P的监管职责由普惠金融部旗下的网贷研究处负责。据媒体报道,网贷研究处目前由三人构成。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平台达1819家。依靠仅三人编制的网贷研究处实行监管并不现实。目前看来,监管层主要思路是依靠各地网贷协会或金融办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共享的自律组织。监管层或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监管层把相关权限下放到省级自律组织进行备案制监管,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思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鼓励民间金融创新的态度。”盈灿集团副总裁、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 其实,目前北上广等互联网金融发达的城市均成立了P2P行业自律协会,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P2P网贷的自律协议及章程。据网贷之家统计,北京市成立了网贷行业协会,以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托管三大原则为监管办法,通过《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落地实施。上海的P2P企业成立了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信贷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单位签署《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 此次上报的草案拟定,自律组织将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例如推动行业交流、披露规定信息、受理网贷相关方的纠纷调解,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等内容。周治翰认为,自律组织不仅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更主要的是承担监测、备案、信息通报及发布等工作。自律组织通常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起成立。一般情况下,自律组织会制定比较严格的入会标准,而自律组织的“背书”也会对企业有增信的作用。如果有会员单位出现问题,自律组织会公示公告,如果问题严重,问题企业可能会被清退。如果是非会员企业出现问题,自律组织将从行业引导的角度发挥作用。不过也有人认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权力,仅靠自律难以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托管” 一直以来,市场关于P2P监管是实行“牌照制”还是“备案制”的猜测由来已久。草案拟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需要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不过,草案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应该是考虑到不少已有的小平台无法达标。”黄诗樵说。 采访中,多家P2P平台负责人表示,相比于牌照制,备案制更加现实。此前监管部门到各地调研时透露出的监管口径也多是以注册备案为主。网络借贷行业业务创新较多,各个地方所表现出的模式千差万别,很难“一刀切”地制定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此外,“发牌照”对P2P企业有“背书”的含义,但目前P2P领域所蕴含的风险依然较大,牌照制可能会使监管陷入被动局面。 此外,草案还对借款余额做出了上限要求,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元,借款余额上限则是2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3000万元以下就算是中小企业贷款。我觉得上限3000万元可能更好。”周治翰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金托管要求上,草案拟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目前,大多数P2P平台都是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达成资金“托管”合作。实际上,其中绝大部分“托管”只是一个通道业务,并非真正网关型托管。P2P平台对资金操作的灵活度依旧很高。此外,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行设立P2P平台,有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或基于这些考虑,监管部门希望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P2P公司资金托管机构,可以想象,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对P2P平台提出较高的合作门槛,届时或会有大批P2P无法达到要求。 “如果有托管机构对风险进行把控,对整个网络借贷行业来说将是一个利好。现在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接入网贷平台的时候也会对其进行筛选。如果传统的金融机构认同P2P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实际上对平台有一定的增信作用。”周治翰说。 “证券化业务”叫停 草案中,“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都被列为禁止行为,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网贷平台实现变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或将遭到禁止。 而在备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上,草案拟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一对一”的转让意味着之前一些平台的“一标多拆”模式将被终结。这种方式也是在避免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搞期限、标的错配的资金池管理。 其实,目前很多平台涉及类证券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而且比重不小,如果政策禁止的话,短期内对平台业务的冲击可想而知。黄诗樵认为,资产证券化对提高金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非常大的贡献,不建议现阶段禁止。 周治翰也表示,美国的网络借贷就是证券化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有这个先例。“证券化对于P2P资产可以更好地做到分类分级,对投资者资产配置也有一定的好处。其实,我们可以探讨一种较为清晰的证券化模式,而不是以打包或者分拆的方式去做。对于证券化业务,我认为可以以比较开放的态度再看一看。”周治翰说。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下调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 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答记者问 1、此次进一步下调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进一步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重点就是要继续发挥好基准利率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融资成本下行,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人民银行先后两次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持续下降,市场利率明显回落,社会融资成本整体有所降低。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外部需求波动较大,我国经济仍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同时,国内物价水平总体处于低位,实际利率仍高于历史平均水平,为继续适当使用利率工具提供了空间。鉴于此,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各0.25个百分点,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 2、此次结合降息进一步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至基准利率1.5倍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不断扩大,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利率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逐步健全。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出,以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充裕,市场利率趋于下行,实际上已为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和时间窗口。为稳妥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银行决定结合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扩大至基准利率的1.5倍。由于目前存款利率“一浮到顶”的机构数量已明显减少,预计金融机构基本不会用足这一上限。 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不仅拓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也有利于资金价格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3、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进一步扩大后,如何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 答:为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人民银行将继续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进一步发挥基准利率的引导作用,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提供重要参考。同时,进一步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此外,人民银行还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行业自律作用,按照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对利率定价较好的金融机构继续优先赋予更多市场定价权和产品创新权;对存款利率超出合理水平、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机构加以自律约束。 4、下一步人民银行在利率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结合降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重点是适应经济基本面的变动趋势,继续促进实际利率回归合理水平,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松紧适度,根据流动性供需、物价和经济形势等条件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综合运用价量工具保持中性适度的货币环境,把握好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点。同时,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寓改革于调控之中,把货币政策调控与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不断拓宽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空间,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并不断增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和宏观调控有效性。 ...
在遭遇业内较大的反弹后,P2P的监管或将取消杠杆管理既定方向。 南都记者昨日从一直与监管保持沟通的多位业内人士处获悉,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已初步成型,但仍需要通过审批成为征求意见稿,再向业界征求意见。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与此前最大的不同在于,在一番有关P2P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争议之后,监管不采取杠杆管理表明将P2P定位为信息中介。 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一旦按草案实施,第三方支付将被挤出市场。 传统银行对于P2P公司接入的要求非常高,审核速度非常慢,若按草案实施,很多小平台和初创期平台无路可走。他认为,应该给以一定的过渡阶段。 最低注册门槛有可能仍有要求 年初,南都独家报道《银监闭门会议:或出辣招对P2P实施杠杆监管》引发了业内较大的关注。特别是此次会议上透露出来的,将对P2P实施杠杆管理,令不少平台捏了一把冷汗。参与闭门会议的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对南都记者表示,有关杠杆的管理争议背后实际上是将P2P定位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定位争议。 不过虚惊一场之后,南都记者从一直与监管保持沟通的多位业内人士处获悉,目前相关草案确实已经基本成型,但仍需要通过审批成为征求意见稿,再向业界征求意见。“最快估计6月份会出台。”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对南都记者表示,监管已经对P2P做了充分的调研,草案最终成为征求意见以及最终实施还需看行业发展时机。据悉,配合管理办法,银监还将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有媒体报道称,与此前闭门会议最大的出入在于,此次文件不仅不再提杠杆,而且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不过南都记者从业内的了解的情况却有所出入。其中,将P2P定位信息中介,不采取杠杆管理的方式基本形成共识。陈宝国透露,闭门会议后,在和监管的沟通中,监管也听取了业内的反馈,明确将P2P定位信息中介,因此不再存有杠杆监管的方式。 不过,对于是否实施注册资本的准入管理。朱明春对南都记者表示,据其近期与监管的沟通看,监管出于保护行业健康发展采取最低注册资本准入的可能性仍较大。“可能不会是3000万,会有所调低。”朱明春透露,闭门会议后,监管曾向网贷之家调取全国P2P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考虑到大部分公司注册资本不足3000万元,可能会有所调低。 或被要求资金银行全托管 南都记者获悉,从透露出来的草案看,对于P2P的监管架构将采取“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根据目前流传的草案内容,银监会将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各省层面也会设立相应的自律组织。与此同时,各省政府也需对自律组织的设立、运转进行指导和规范。”根据草案规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盈灿集团副总裁、投之家CEO黄诗樵认为,监管层把相关权限下放到省级自律组织进行备案制监管,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思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鼓励民间金融创新的态度。 陈宝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目前P2P公司较多的情况下,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最终实施落在地方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操作方式类似于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符合目前中国P2P发展情况,较为接地气。不过,朱明春认为,行业协会的更大作用仍在于自律,并不具备监管的功能。但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实施备案制管理确实可以改变目前P2P行业 鱼目混珠的乱象。而深入的监管则需要落实在细节上,通过报送数据等方式由监管进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草案中,对于P2P的资金托管亦有所规定,明确要求,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这将对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影响非常大。”陈宝国表示,一旦按草案实施,第三方支付将被挤出市场。据其表示,此前在和监管的沟通中亦反映了目前银行对于介入P2P托管业务的顾虑,预计若按草案实施,监管必须配合相关细则要求银行进行配合。 不过,朱明春则认为,对于硬性要求P2P资金由银行监管托管值得商榷。“这与目前P2P的现实不吻合。”朱明春表示,传统银行对于P2P公司接入的要求非常高,审核速度非常慢,若按草案实施,很多小平台和初创期平台无路可走。他认为,应该给以一定的过渡阶段。 类证券化被禁票据业务首当其冲 据悉,除了上述要求,此次草案对于行业影响最大的在于提出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10项业务为P2P平台禁止业务。 对此,黄诗樵认为,传言中禁止的业务对现有的P2P平台影响较大,很多平台涉及类证券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而且比重还不小,如果政策禁止的话,短期内对平台业务的冲击较大。陈宝国指出,禁止将融资项目收益权同基础资产分离以及类证券化被禁止,影响最大的是大量的票据业务。“目前招财宝和京东等大平台大多数属于此类业务。”不过他认为,草案尽管如此规定,但最终是否会实施仍存在一定的商议空间。黄诗樵指出,实际上,资产证券化对提高金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非常大的贡献,不建议现阶段禁止。此外,对于目前很多P2P平台蠢蠢欲动的股权众筹业务,也被列为P2P禁止业务。有业内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此监管思路与股权众筹监管思路相一致,主要目的在于防范风险传导。 ...
P2P行业监管办法正在加速酝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北京一家接近监管层的P2P公司处了解到,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日前已初步成型。 据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介绍,根据草案规定,网贷业务将确立由银监会统管,同时以省划分施行备案制监管,即以省为区域设立自律组织,而各地平台需向所在省的自律组织进行登记备案,不过草案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 此外,草案还从网贷业务中各方责任、负面清单、风险揭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和安排。 记者了解到,其中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等10项业务均成为办法的禁止行为。 按省域实行自律监管 是牌照式准入还是备案式登记,一度成为网贷监管落地前的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监管层或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 “按草案拟定,银监会将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各省层面也会设立相应的自律组织。”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与此同时,各省政府也需对自律组织的设立、运转进行指导和规范。” 根据草案规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根据草案拟定,自律组织将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例如推动行业交流、披露规定信息、受理网贷相关方的纠纷调解,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等内容。 分析人士认为,以省为单位对P2P实现备案制管理,体现了监管层针对该行业所贯彻的市场化监管思路。 “没有设置行政审批,同时将备案权限下放至各省自律组织。”银聚财富研究员陈继新认为,“这意味着P2P行业将实行备案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行业的市场化成果,又能起到规范、透明化的作用。” 与此同时,草案并未在网贷机构的备案条件中罗列较多的财务指标要求,而更多强调对其内部控制、资金存管、测评认证的要求。 “工商执照必须载明从事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要具备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也要过关,需通过第三方测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高管中需有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从业经历的人。” 此外,草案还要求网贷机构需与具备资金存管资质的机构签订协议,并成为省级网贷业自律组织的会员;同时其数据系统需符合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标准,并与其实现连接。 “此前讨论的一个版本是注册资本3000万元,最后可能并不会强制要求。”陈继新表示,“这些条件确实有许多中小平台无法实现,政策也在这方面有所兼顾。” 额度、资质双控制 虽然前述草案未对网贷机构的准入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要求,但其仍对网贷平台的借贷业务的债权转让、风险敞口控制以及客户资金保护等方面亦做出更多的细化安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根据草案拟定,网贷机构应根据资金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并以此对出借额和出借标的实施限制性管理。 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网贷平台发生的借贷金额上还应以小额为主,并同时对单一借贷提出了限额要求。 “草案可能还会对单一平台的单一风险敞口进行监管。”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借款余额上限则是2000万元;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则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 而在备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上,草案规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 “‘一对一’的转让意味着之前一些平台的‘一标多拆’的模式将没法开展。”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种方式也是在避免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搞期限、标的错配的资金池管理。” 此外,在资金托管要求上,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而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该规定对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大。 “这样规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防范平台同第三方支付勾结,或第三方支付自行设立平台而引发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北京一家小型P2P人士坦言,“但强制由银行来托管对行业的影响比较大,因为大多数中小P2P采用的是第三方支付来托管。” 而与之相比,草案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要求则略显宽松。 “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相对比较宽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都能参与进来。”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针对出借人,单笔出借金额超过1万元,应该具有1年以上非保本金融产品投资经验和1年以上网龄。” 另据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上报草案的部分规定与此前上报的涉及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相吻合。 “其实许多内容是按照之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来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意见》在年初由多部委完成会签后并上报高层,之前的口径是上半年出台,但由于一些细节可能还要再慎重些,所以《意见》最终落地的实际时间会稍晚一些。” 类证券化模式或遭封堵 除监管框架和风控细节的拟定外,草案还对平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罗列,而其禁止行为或不少于十项。 “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这些都是草案给P2P拟定的禁止行为。”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针对网贷平台的禁止行为还包括“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 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网贷平台实现变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或将遭到禁止。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禁止将融资项目收益权同基础资产分离,或将让从事收益权对接的票据理财、融资租赁理财、小额贷款收益权投资等模式的P2P受到影响。 “可能会对一些票据理财平台带来影响,”陈继新推测,“票据理财有收益权投资模式,也有票据质押模式,前一种是收益权和基础资产的分离,后一种则是债权和质权的分离,严格来看在法律关系上都存在一定瑕疵。” 事实上,该类操作之所以被归为禁止行为,或与部分业务实质背离了网贷定位,转而衍生成为类资产证券化平台,并滋生具有影子银行特质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关。 “这类项目实际上是类证券化操作,前提是资产不出表,只是作收益权让渡,原始权益人仍然对资产标的承担兑付义务。”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指出,“但在该模式下,很容易演变成‘P2P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变相融资’,形成游离于监管外的新影子银行。” 而除前述禁止行为外,兼营股权众筹业务,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等业务进行混合、捆绑推介也被列入其中。 事实上,早在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联营P2P网贷也成为了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这也意味着,网贷和众筹两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将延续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思路。 ...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 无论是从见诸报端的个案去管窥蠡测,还是官方的权威统计,近年来我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都呈快速攀升态势。 4月2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住建部、证监会等11部委在京召开发布会。处非办主任杨玉柱在会上表示,去年以来,非法集资形势更加严峻,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高发频发。 据处非办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成为近年来的重灾区。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行业特点突出”。杨玉柱如是介绍。 出席会议的多部委负责人均表示,要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对一些重点领域的风险进行排查,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据悉,处非办也将于今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表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两者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后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央行警示三类P2P模式 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 处非办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其特点是,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处非办也特意提示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也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 央行条法司副处长王晋也表示,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为此,王晋还透露,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央行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同时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放贷组织将发牌照管理 据处非办消息,除P2P外,投资理财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建筑等领域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处非办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 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61起,涉案金额18.01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2571人,同比分别上升177.27%、998%、224.32%。 处非办还表示,房地产、建筑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邢军处长也在会上介绍,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 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地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央行认为,“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管,是当前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当前从事放贷业务的主体既包括小贷公司,又包括大量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为名而实质违规从事放贷业务的各类组织甚至个人。除小贷公司外,各类民间借贷主体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监管规则、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有待明确。”。 王晋表示,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据其介绍,《条例》将实现对当前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的覆盖,对于不持有牌照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按照《条例》和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依法取得牌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加强监管,对非法吸收存款、掠夺性放贷、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
近年来,P2P平台大量涌现,行业竞争愈演愈烈,不断上演“撕逼大战”。随着竞争加剧优质资产愈加难觅,再加上同质化的P2P运营模式,想要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创新模式,开辟产业细分的巨大市场空间,这样即使未来“风”走了,也不至于摔下来。 事实证明,目前,很多平台已经开始着手拓荒了,笔者向来对新鲜事物毫无抗拒力,遇到新鲜的东西就喜欢研究一二,以下是笔者根据目前行业模式中的“四小花旦”进行的简单的分析,以飨读者,欢迎大家积极拍砖! 一、消费金融——将是P2P发展新的蓝海 消费金融是一种基于以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贷款因其风控好,坏账率低,从而被行业普遍看好。与传统P2P相比,个人消费金融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P2P做消费金融最大的优势是资金,劣势当然是离消费者比较远。消费金融市场最核心的竞争点就在于消费场景,也就是和线下商家打通的能力。笔者认为,消费金融最高境界就是囊括括吃穿住行各方面的金融闭环,客户可以用投资资金在平台内享受和消费相关的所有金融服务,随着P2P和O2O行业深度融合,消费金融领域发展空间巨大,前景可期。 以美国的P2P平台SoFi为例,据了解,这家平台已经拿到2亿D轮融资,其以学生贷为主,它有针对学生贷款再融资的业务,申请学生贷款再融资业务后申请贷款买房的,平台会有利率折扣等,此外还有MBA贷款业务等,其都针对学生具体需求,依据场景设置,中国的P2P平台或许可以借鉴,消费金融将是P2P行业一片新的蓝海。 二、供应链金融——未来P2P大势所趋 关于供应链金融可能多数人都觉得比较抽象,很难理解,笔者就拿前几天看到的一位业内人士讲一个故事来给大家进行阐述。 在一个偏远的小镇上,很多人都欠了债。这天来了一个外地人,来到一家饭馆,拿出1000块钱,说要吃顿饭。饭店老板随即马上把1000块还了肉店老板的肉钱,肉店老板又拿这1000块还了养殖场的猪钱,养殖场老板又还了饲料厂的1000块饲料钱,饲料厂老板又拿钱还了饭店老板的1000块饭钱。这时,外地人说有事要马上走,不吃了,又把钱拿走了。在故事的最后,没有人掏一分钱出来,但是所有的人债都还清了,这就是资金的流动特性和金融服务的价值所在。换一个角度来看,这就是一个经典的供应链金融的应用场景。 其实,从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传统服务机构来看,主要有三类:商业银行、保理公司和核心企业自营。但是,现实中,商业银行一般只盯着大企业看,根本无暇顾及小的企业,另外,银行审批手续繁琐。保理公司也因为资金来源受限,很难在这块做大做强。反倒是P2P我们都知道,P2P融资端具有速度快、效率高、能力强、成本低等诸多优势,这点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不谋而合。另外,P2P网贷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新一轮的角逐,从以往拼流量的时代进入到拼资产端的时代,供应链金融成为炙手可热的转型方向。尤其是在GDP破“7”社会整体资产收益率下滑,高收益资产消失的时代背景下,供应链金融或许是2015年P2P行业非常重要的方向,它可能会成为未来P2P行业中占比最大的细分领域。在北京前十名的平台中,除了专注做个人信用贷款的几家平台,几乎所有平台今年都会有相关的供应链金融队伍推出,这是毫无疑问的一个趋势。 三、社交金融——将成为P2P的下一片金矿 目前,通过P2P平台借贷或者投资,除了关心成本和收益,不信任无疑是阻碍P2P平台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国内信用体制不太完善的情况下,贷款人怕贷款过程太复杂错过用钱的时机,投资者怕违约。换个角度,如果大家都在一个圈子里,相互了解,或者借贷双方仅仅通过各自熟悉的朋友就能建立联系,用户是否会放心得多?顺着这个逻辑,社交金融概念应运而生。 还是以美国的P2P平台SoFi为例其借助学校社交网络,将社交和金融结合在一起,进军学生贷款市场。SoFi平台上资金的出借人是名校的校友们,在借钱给学弟学妹的同时,他们还可以给这些学弟学妹提供事业、工作上的咨询和帮助。据笔者了解,社交金融在国内平台已初现雏形,如,阿里集团的支付宝“到位”、平安集团的“壹钱包”等。 笔者认为,社交金融主要是熟人间的借贷模式,相对于传统的P2P来说,对熟人的经济能力,还款能力都有一个基本的掌控,熟人之间的知根知底是借贷安全可靠的有效保证。同时与P2P模式相比,平台节省了大量费用,使借款人付出的利率更低,出借人获得利率更高。社交金融可以有效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大的问题,社交金融将成为P2P的下一片金矿。 四、文化金融——P2P新的发展蓝图 “文化+金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了,自2010年,中央宣传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被更多的人熟知,文化产业进入蓬勃发展期,但是,仅仅通过文化交易所已经不能满足许多文化产权市场的交易需求,尤其是投融资需求并不能得到满足,所以文化+金融应运而生。 整体来看,目前P2P行业与文化产权结合的平台不在少数,但是模式多样,比较典型的两种是,一、独立开展文化产权的质押、抵押业务。二、与文交所、拍卖行等合作开展文化产权业务。相对来说,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方式。 第一种模式,独立开展文化产权质押、抵押业务。平台需要自己开发业务,并对相关藏品进行审核,这需要平台具有较高的藏品鉴定能力。事实上,一般平台多为风控、IT、金融专业型的人才,把藏品、审核、鉴定揽入自己手中,势必要储备相关方面专业人才,这样不仅增加了平台运营成本、同时也会增加平台风险。 另一种模式是艺术品抵押贷款。而此类业务为避免平台或担保公司不专业性导致艺术品鉴定风险,一般选择与文化产权交易所合作。如北京的某P2P平台,与文交所合作开展邮币卡质押模式,该方式下,平台一般将风控交给文交所等更专业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合作机构对邮币卡等质押物进行价值判断,并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大多数合作机构还承担相关藏品的变现,从而减少了平台的审贷及管理压力;但平台需严格审核合作机构的风控能力;另一方面,借助于更专业的文交所、典当行、拍卖行等机构,可以增加平台的公信力,增加投资人投标信心。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搭乘政策春风,发展潜力巨大。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文化产业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大,切入文化产权融资的垂直细分领域,将成为P2P新的发展蓝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