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数量都在高速增长,如今却出现了负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95家,环比下降了0.65%,由于新上线平台数量下降,问题平台数量高企,增长速度近2年首次出现负增长。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自2015年7月18日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P2P平台都知道方向在哪里,部分平台已经开始调整,调整不过来的就关闭了。 业内人士对央广网财经记者表示,“一方面是季节因素,每到年底,不合规的平台经营都将面临巨大的兑付压力,难以生存;另一方面,新规的出台对于动机不纯的行业新进者也是一个震慑,使得新增平台数量减小”。数量递减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些浑水摸鱼,打着互联网金融大旗的伪P2P平台因种种原因导致淘汰和倒闭是必然的。 网贷平台将定位信息中介 让“伪P2P”没有生存空间 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了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他们普遍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对行业起到利好作用。业内人士表示,实行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制度,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传统金融进一步整合,实现对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有力补充。 向记者指出,此次《暂行办法》再次强调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准确的信息服务。她表示,“作为信息中介,重点就是服务好资金和资产两端的客户,做好信息撮合。对于出借人,我们需要在做好信息披露的同时,根据出借人的特点(包括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为其提供符合其需求产品。对于借款人,要根据我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帮助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增长”。 目前对P2P平台的定位已经很清楚了,网贷平台是网络信息中介平台,不是资金中介,也不能做信用征信,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要转型,以达到合规要求,想做担保的平台剥离出来另外去做担保公司,想做放贷的去成立小贷公司。 “现在《暂行办法》还在征求意见,怎么定、时间多长都不重要,重点在于是不是做的规范,是不是符合P2P本身的原意和要求”,业内人士对央广网财经记者说道,“因为P2P是一种新的互联网技术,必须按照内在的要求来做业务,现在很多平台打着P2P的名义,但实际上并没有尊重P2P的规则。《暂行办法》出来了以后,让伪P2P没有生存的空间,让合规经营的P2P平台得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P2P转型正在进行时 未来或加速兼并收购涌现几大巨头 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的采访时提出了自己对行业的预想,他认为,监管会加速大量平台的死亡,优秀的平台脱颖而出,呈现强者恒强的趋势,优质资源将会集中到少数平台的手中。“这些领先的平台为了继续扩大市场规模或补充产品线,很可能会通过资本的方式,对同行业或异行业优质的创业公司进行兼并或收购,未来或许会出现几家大的巨头”。 提到具体的转型计划时,业内人士表示,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时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 当央广网财经记者提到未来P2P到核心竞争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都纷纷表示,创新和风控是竞争的关键因素。 “对于互联网金融,在出借人用户端,如何创新的发挥互联网的思维,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特点提升用户获取的效率、降低用户获取的成本是最重要的问题。而在借款人资产端,如何将互联网和金融结合,创新风控体系和征信方式,提升风控效率降低坏账比例是未来最核心的竞争。” ...
导读 P2P凭借较高收益,获得投资者青睐。数据显示,80/90后尝试互联网理财的比例在77%以上。 互联网消费金融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从投资理财到买房卖房,互联网让我们可以简单又好玩的赚钱省钱。数据显示,80、90后尝试互联网理财的比例在77%以上,堪称线上理财的主力军。互联网理财的“爆款”是货币基金、P2P、旅游险、意外险。用户对互联网理财的三大需求是:操作间、周期短、资金安全。 若论2015的影响力,互联网首当其冲,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不断发展,让我们改变了很多。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买房卖房,互联网让我们可以简单又好玩地赚钱、省钱。 互联网理财的三大需求:操作间、周期短、资金安全 在近日的一份《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理财三大需求:操作简、周期短、资金安全。 白皮书显示,各收入阶层对互联网理财的需求特点几乎一致:首先是操作简便、用户体验好,其次是产品周期短、资金流动性强,第三是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供有竞争力的收益率。同时,调查发现,产生这种一致结果的原因在于安全性和流动性相对较高的宝宝类货币基金是各阶层最常购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 互联网理财“爆款”:货币基金、P2P、旅游险、意外险 白皮书指出,尽管线上投资者的“身家”不同,无论年收入是低于5万,抑或高达50万以上,选择货币基金的投资人比例均超过30%。而近年来,P2P平台虽质量分化加剧,风险事件频现,但凭借其收益率优势仍获得近20%投资者的青睐。保险产品方面,额度较小、标准化程度高的旅游险及意外险产品成为销量最佳的保险产品,备受中青年男性投资者追捧。 80、90后成互联网理财主力军 根据白皮书调研结果,参与互联网理财的人群从学历、职位、年龄三方面划分,也存在显著差异。以学历划分,曾进行过线上线下理财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投资者占比达到86%;从理财获益来看,投资收益超过16%以上的用户中,企业高管高达15%,而中层人员和普通职员比例仅为4%和3%,显示出职位高低与投资收益成显著正相关。除此之外,作为互联网原住民的80、90后尝试互联网理财的比例更是在75%以上,堪称线上理财的主力军。该年龄段人群进行互联网理财的特点表现为偏好周期短、收益稳健、流动性高的金融产品,而对产品种类繁复、有资料信息泄露风险的理财平台表现出不满和担忧。 互联网理财发展趋势 通过从多维度对互联网理财人群的年龄分布、行为偏好进行剖析,白皮书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未来的发展需着眼于优化顺畅、安全的使用体验,同时根据用户的个性化背景提供智能化、有针对性的资产配置建议。同时,在面向主要受众,即80、90后人群的产品营销中,需进一步加强对该年龄段人群互联网使用习惯的识别,加强互动的形式,以娱乐化、趣味化的语境构建与受众沟通的全新纽带。 如今,互联网金融消费的营销手段都很会博取眼球。一方面提高自己知名度,另一方面通过绑定银行卡加油卡,跟相关商家合作,通过这一噱头吸引用户过来注册,所以可能是多赢。 据第三方统计机构预计,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将于2017年超过27万亿元。消费金融的市场潜力足够大,越来越多的淘金者也将进军该片市场分食蛋糕,但发展的道路布满荆棘坎坷。 ...
2015年12月28日14点,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士极大的关注。当夜,不少人因为它彻夜未眠,思绪万千。如今2016年元旦三天假期已过,算算,距离监管细则发布的时间点也约有一个星期。在这一个星期的时间里,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了什么大事呢? 网络支付办法“不甘落后” 3小时后出现 网络支付似乎害怕被人们忘记似的,在P2P监管细则出台不到4个小时,也匆匆忙忙赶来与互金界的“朋友”们见面啦。 2015年12月28日17点,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与2015年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不同,该办法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以及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同时,该办法还将个人支付账户从两类扩充为三类。此外,该办法还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不得为P2P机构开设支付账户。 各地方金融办的规范网贷动作不断 在P2P监管细则下发至地方金融办之后,各地方金融办就动作不断。 2015年12月30日,重庆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显示签发日期为12月25日。这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首个地方金融办出台的P2P网贷监管办法。 2016年1月4日,江苏省P2P网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正式成立。这是网贷平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江苏省省首个落地动作,当日即有开鑫贷、互融宝、金票通、付融宝等21家平台表示愿意加入。 当天下午,朋友圈盛传一张深圳市关于将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的公告图片。该函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名称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及经营范围表述为“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都不再核准。同时还显示,深圳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重新明确登记及后续备案程序。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记者当天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多方权威渠道求证后获悉,“深圳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的消息属实。不过,该“公告”实为工作联系函,不具备对商业登记的某个具体事项进行设置和解除的效力。但有企业透露,目前确实已经暂停了审批。同时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也向媒体表示,预计短期内不会恢复,注册暂停预计至少会持续半年。这一次是收紧信号,不是‘堵死’。业内人士也表示,深圳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活跃的城市,其监管也是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迎来分水岭。 平台 争抢IPO上市 为了应对P2P监管细则,不少互联金融企业还将目光瞄向了IPO。 2016年1月4日,据彭博社引用知情人士消息称,阿里巴巴旗下蚂蚁金服正寻求不少于15亿美元的第二轮融资,将最快于年内计划IPO。蚂蚁金服随后向TechWeb确认了该消息,但其未透露具体意向融资额。 与此同时,另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京东金融”也正计划引入A轮融资,证券时报援引投资机构的消息称,此轮融资额为50亿~60亿元,优先选择A股上市,上市时间预计在2017年。不过,京东金融方面对此表示不予置评。 其实,网贷平台上市的攻坚战,在2015年已经打响,如:宜人贷登陆美国纽交所,PPmoney等公司曲线登陆新三板。资深人士表示,网贷公司里的股东,包括VC要退出,上市是最好的路。而且这是最好的品牌背书,同时P2P业务承担的坏账也需要通过上市融资来对冲。 在P2P监管细则出台约有7天的时间里,各地金融办规范网贷的动作不断;不少网贷平台也 争抢IPO谋融资。显然,监管和IPO,仍是2016年初互联网金融行业不变的话题。 ...
P2P收益率或降至11%以下 大鳄将入网贷行业 高收益一直是网贷行业吸引投资者的关键所在。然而,2015年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持续下降。网贷之家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行业全年收益率为13.29%,相比上年下降457个基点,下降趋势将继续延续。 据了解,2015年央行连续降息降准,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降到1.5%。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收益也普遍下降,其中网贷行业利率下降幅度最大。数据显示,2015年前11个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几乎呈现单边下跌态势,12月因年底资金面紧张出现小幅度反弹。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除了央行降息导致社会融资成本降低之外,网贷行业内生性发展诉求是更重要的原因。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达到4394.61亿元,较上年翻了3倍多。较低的利率才能承载起不断高企的资金规模。网贷平台要想规范健康发展,需要下调利率以满足更多优质借款人的需求。 随着监管细则的下发,2016年网贷收益率将进一步下降。除了行业内生性趋势影响之外,新入场的平台也会拉低整个行业的平均收益率。马骏分析道,2016年将有一批有实力的大鳄进入网贷行业,比如一些国资系平台、金融集团等,受平台背景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影响,这些新入场平台的收益率将会定在较低水平。网贷之家预计,2016年网贷行业收益率将维持在10%-11%的区间。 ...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出台使得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监管政策终于迎来了曙光,也给整个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该《办法》对于那些以P2P为名从事违规金融活动或以P2P作为短期圈钱牟利的人来讲,也将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P2P原本就是以信息中介为主体的撮合借贷平台,其职责就是要对融资项目进行有效的审核和风险管控,以确保投资人在风险可控或较小的情况下进行投资。长期以来P2P行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门槛较低的行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依然是金融行业,又由于其与互联网进行了有效的融合,所以要同时兼顾金融和网络所带来的双重挑战。 那么,作为一个规范的、健康的P2P平台,都需要面临哪些考验呢? 首先,P2P平台自身需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按照《办法》中的规定,P2P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这也就意味着P2P公司无法通过设立资金池的方式进行资金周转和调配,这就给平台资金的运营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由于平台不接触借贷双方的资金,资金通过托管渠道进行借贷和偿还,这就使得平台在早期运营上需要承担相对较大成本,而较小的平台由于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收支平衡,又无足够的实力长期维持平台的高成本运营,最终将造成小平台由于巨大的成本开支而不得不退出该市场。因此,P2P平台的建立其本身需要有强大的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才能够保证P2P平台早期发展的稳定。 其次,P2P平台需具备良好的项目管理能力。P2P平台在早期发展过程中需要迅速积累用户,以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来满足平台项目的融资需求,而伴随着营销活动的进行,平台用户的增长速度往往会达到甚至超过平台项目的增长速度,这就意味着平台项目将出现供不应求的状态。而平台此时为维持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平衡投资规模和融资规模,就要面临一个抉择,是提升项目管理调配能力,加速寻找和上线优质项目,还是通过虚设、自融、夸大项目融资量级等违规手段来满足用户的投资需求?显然对于后者更容易实现,但其问题就在于增加了平台出现风险的概率,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和行业违规行为。因而,平台业务量的发展是伴随着项目管理运营能力的提升而提升的,绝不能为了追求高投资额而肆意扩张业务规模。 第三,P2P平台需严格做好项目的风控管理。我们知道,P2P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仍是金融行业,良好的风控管理能力可以有效地降低平台坏账率,提升平台抵御不良资产的能力,所以风险管控能力也成为了P2P网贷行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从目前P2P行业的实际情况来观察,如今仅凭借款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收入证明等资料无法真实的反映该项目的风险,平台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对借款人的实际经济实力、借款用途、实际营收状况、以往信誉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充分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才有可能将项目风险降到最低。目前,部分平台通过共建诚信数据库,共享黑名单等方式实现项目早期的风险预警,但这也只是亡羊补牢的做法,无法阻挡新的违约行为的产生。因此,风控管理能力就成为了衡量各个平台实力的最核心要素,也成为了P2P平台运营能力的重要体现。 第四,P2P平台需谨慎衡量自身的风险承载能力。如今很多平台都在标榜自己平台的投资规模有多大,给投资者留下了规模大就靠谱的印象。但其实不然,一家P2P公司的融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其对风险项目的抵抗能力更多的是来自于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而每一个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又根据其自身的实缴资本的多少相关。举例来说,假设一个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缴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根据其自身的风控能力估算,假定其能够确保自身审核的项目中坏账率控制在10%以内,那么他能够担保连带赔付的融资项目总规模就是10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其实缴的1亿元资本作为其对项目担保赔付的最大能力。但如果该第三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向P2P平台担保的项目总额高出了10亿元人民币,那么一旦坏账产生,很有可能该第三方担保机构将无法承担由坏账而带来的还款压力,P2P平台的投资风险也将被扩大。因此,P2P平台的合理融资规模并不是由投资人的总体投资规模决定,而是由P2P合作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对项目风险的承载能力所决定。 第五,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具有典型的互联网特点,融资和投资行为都借助于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因此,网络安全对于一家P2P网贷平台来说至关重要。如今,互联网黑客技术越发成熟,网络黑客们也在不断的挑战着各个网站的技术团队,构建一整套完善的互联网安全体系,不但要保护好平台的运营安全,更重要的是确保用户的账户资金及个人信息的安全。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受到过网络黑客攻击的P2P平台已经有数百家之多,而攻击源也来自于全球的多个地区。遭受到攻击后P2P平台或被敲诈钱财,或因无法抵御攻击而被迫关停。由此可见,伴随着我国P2P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也成为了各个P2P平台所面临的又一大行业问题,P2P平台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以保证平台的正常交易和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可靠。 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作为一家专业的,有行业标准和行业良心的P2P网贷平台,在自身的建立和运营过程中都面临着众多专业问题需要解决,这一行业绝不是某些人口中的低门槛暴利行业,更不是投机圈钱的游乐场。P2P网贷行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要兼顾互联网和金融双重知识体系的复合型人才,而要做好一个P2P平台,对所投入的资源质量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将更高,这绝不是一般实力的小企业或几个学过网络技术的大学生所能够承受的。最后,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份子,希望在国家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P2P网贷行业能够朝着更加专业,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并逐渐淘汰那些不具有P2P业务运营能力的平台,净化P2P市场,还P2P行业一个正面、积极的行业形象! ...
近日,业界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终于下发,这份近万字的《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业内热议。2015年12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曾从“合格投资人”、将建中央数据库等方面,邀请行业人士进行深入解读。随着业界持续热议《意见稿》,记者特地再次采访部分P2P平台负责人及业内人士,从多个全新视角继续对《意见稿》进行解析。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下发后,P2P行业或将迎来业务调整期。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部分业内人士处了解到,2016年网贷平台将会调整业务结构。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稿》出台将使不少P2P平台的现有业务面临调整。“不排除未来有的P2P平台会分拆出两个平台,分别单独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和其他类别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多位业内人士还分析表示,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的银行存管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化必须具备的条件。伴随着《意见稿》发布,进入2016年,网络借贷行业势必面临大洗牌,出现二八分化,而融合技术与金融产品的能力或将成为评判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 部分网贷平台欲调整业务结构 不同于2015年的快速增长,2016年,进行业务结构调整或将是网贷平台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孙洋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言,“下一步,我们的业务形式会进行一定的调整。”他表示,东方汇的起步是立足邦信小贷,从P2P开始,但发展到如今,P2P业务在公司的比重已非常低,对于P2P业务东方汇将对其进行重组,未来会根据监管要求打造一个全新的P2P网贷平台。 孙洋进一步表示,将积极争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牌照,毕竟网络小贷的优势明显,比如经营地域不受限制、融资杠杆比较高、创新空间大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P2P线下业务进行规定,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对此,一家平台人士亦向记者表示,在18个月整改期内,将对其平台涉及线下业务进行一些梳理,并进行有必要的整改,做到合规。 不过,除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外,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等也是网贷平台强调风控管理自查的环节之一。 “我们也正在与一些银行洽谈,相信很快就会实现由第三方资金存管过渡到银行资金存管。“上述平台人士表示。 对于目前已经实行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的平台来说,下一步的重点在于进一步落实监管细则,而对于目前在资金存管方面还尚未布局的平台,会在与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对接方面耗费很大的精力。 目前网贷平台自查的重点在于确保平台不设资金池、标的真实且借贷一一对应,即回归信息中介本质。不过,难点在于目前国内投资人还不够成熟,P2P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定位,意味着投资人将风险自担,“本息担保”将不复存在,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给行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2016年网贷业将面临大洗牌 值得注意的是,虽说监管部门给予18个月的整改期,但自查过程无疑会增加网贷平台的压力。 “互联网金融行业生来就有交易风险,平台本身就应该敬畏风险,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的银行存管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化必须具备的条件,平台在这方面投入是必需的,不能因为会增加运营成本而不进行有关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内人士坦言。 分析指出,这些压力是平台回归本质路途中必然要面临的阵痛,时值岁末行业风险聚集时期,平台在自查过程中,可适当放慢前进脚步,一可缓解自查带来的成本压力,二可躲过行业风险多发期,有助于平台平稳向前发展。 那么,2016年网络借贷行业又该如何走? 随着《意见稿》下发,网络借贷行业会往合规化方向发展,行业会出现“二八分化”,优质公司凭借资金、技术和牌照优势将获取更高市场份额,传统的互联网获客将不再是重要指标,基于合规化管理和对金融的深入理解,融合技术与金融产品的能力将成为评判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 业内人士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进入2016年,网络借贷行业势必面临大洗牌,各平台要在《意见稿》要求的范围内运作,确保自身中介属性和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此同时,也要加紧业务和服务创新步伐,以求通过产品和服务上的推陈出新,顶住行业洗牌的冲击,在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
最近,优质资产荒的问题在p2p领域屡被提及,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平台业务拓展。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网贷平台由于找不到优质投资项目,开始购买其他平台的理财产品,大有“抱团取暖”态势。 业内人士表示,在资产荒的大环境下,个别网贷平台“互买理财产品”体现了资金逐优质资产的本质,在行业野蛮生长期,这种方式能够促进撮合速度和撮合效率,让持有优质资产的平台更快的获取资金。但是平台间“互买理财产品”的方式本身是不合规不合法的。在监管收紧的大环境下,这种经营行为不仅提高投资客户承担的风险,甚至造成客户本金损失,还会直接招致监管的查处。有此类经营行为的网贷平台会面临经营风险的持续积累,严重时可能导致平台大面积倒闭,造成行业总体发展的倒退、客户大量流失。 “‘互买理财产品’主要的风险和隐患是其产生的债权本身没有经由平台把关,不了解债权背后的风险,因此无法对债权进行应有的风控。其次最难避免的是把同一个债权卖给不同的平台,难以规避‘假债权’问题。除此之外,如果真实存在的债权被多次买卖,还可能会造成某一债权的需求量远大于其实际供给量,抬升债权本身的价值,造成资产端融资成本的升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其实,监管意见中已经明确禁止了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张辉表示,同一债权每重复出借一次,其风险就会被放大一次,且这种风险累积成指数倍增长。当同一债权若干次重复买卖后,其风险将不是单一或少数平台可以控制的。一旦风险爆发无疑会造成大范围的行业负面影响。 “目前来看,网贷平台需要在不降低信审要求的前提下,开发细分领域,拓展融资服务面,提高自身债权开发和风险定价能力,来积极应对资产荒。”业内人士说到。 ...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从业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 [实施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
房地产高库存是难题,同时也是机会。将部分投资/融资利息变为旅游时的房子居住权,已成为P 2P的一种新玩法。 近期,互联网金融平台妈妈资本联合妈妈送房推出全国首款旅居理财产品。该产品一头连接旅游城市的开发商,一头连接投资者,将投资过程中的部分收益转化成为旅游居住权利。在资产荒蔓延金融业的大背景下,优质资产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的关键。而该产品背后的逻辑是将大量空置的旅游资源转化为利息支出支付给投资人的同时,通过引流化解目前各地的高库存难题。 旅游居住权成为利息收入 高库存已经成为中国房地产的最大问题。不过,也有P2P平台将高库存看做机会。近日互联网金融平台妈妈资本联合妈妈送房推出的旅居宝,正是将闲置的旅游地产作为基础资产,创新推出的全国首款旅居理财产品。 去年下半年以来,资产荒席卷中国,小而美成为不少平台发展之道,P 2P平台转为寻找细分市场寻找机会。妈妈资本董事长任晓彦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基本上为投资人提供资产保值升值的基本需求,而旅居宝的特点在于在满足资产投资功能外,切入旅游场景,将收益率转化为投资人的旅游消费。产品推出之前,他们做过市场调研,目前中国不少投资人对于旅游具有非常大的市场需求。 南都记者留意到,除了上述权益,存续期内投资人可以选择将投资本息余额上浮一定比例后用于购买融资人房产。 开发商一箭双雕 而对于融资方,任晓彦表示,该产品的设计逻辑在于盘活了目前高库存之下各地闲置的旅游地产资源。“这是一个将空置的旅游资产金融化的过程。”任晓彦举例,例如开发商手上有一批旅游式公寓空置率为40%-80%,那么他可以将这些空置的公寓、房子的居住权以旅居券的形式,作为融资时的利息支出。 据悉,旅居宝首批对接三亚、大理、西双版纳等8个知名旅游城市的旅游开发商,产品根据开发商融资需求,由妈妈资本、妈妈送房以专项资金募资计划形式在互联网平台上向投资人进行资金募集,投资人与开发商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在额定的授信范围内,可以分不同期数在不同时点分期完成专项资金募集,存续期三年以内。 “对于开发商而言,这个产品可以调整他们的财务结构。”任晓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产品的设计上看,融资人融资成本大概为年化12%左右,其中,只有5%在一年后以现金作为利息支付,另外7%的利息以融资方指定居所免费居住消费相应价值进行支付。 “对于开发商而言,这大大减轻了财务支出成本。”任晓彦认为,就现金的融资成本对于企业而言,要比民间借贷以及普通的P 2P提供的融资成本低得多,甚至比银行的融资成本更低。事实上,通过旅居宝,开发商获得的不只是资金,更是一种品牌推广和体验式营销。旅居宝本身的居住券对于开发商而言,实际上亦是一个精准引流的过程。通过给用户提供居住体验,逐步转化潜在的交易行为。“本金7%的旅居券,是开发商将原有的财务支出变为营销支出了,优化了开发商的财务结构。”任晓彦表示。 开发商领投5%作为劣后 作为一款信用贷款,如何挑选合作开发商以及进行风险控制,成为考验平台风控能力的关键。任晓彦对此表示,目前妈妈资本对于合作开发商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强调旅居的特性,合作的开发商除了上市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企业外,主要为国有企业。“这类开发商相对而言信用风险很低。”任晓彦表示,除了开发商的准入外,对于项目也要求房子已经全部建成,并且拿到预售证的。“第一批产品都是可以拎包入住的。”任晓彦认为,成熟项目风险相对更低。 此外,在产品结构上,设置了优先和劣后两级资金,要求融资方核心高管领投5%,作为劣后资金留存至专项计划结清,同时要求借款企业控制人及核心高管担保、借款企业关联企业担保。 采写:南都记者 陈颖 田姣 实习生 刘佳韵 ...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宗旨是为“平台企业提供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支持”,为流动性紧缺的平台企业“雪中送炭”,助其度过难关。第一批成员包括开鑫贷、付融宝、58财福、365易贷、旺财谷、九金所、盐城贷、好借好贷、融其道、金票通、投资吧、金陵e贷、紫金财富、互融宝、安家贷、中铁东方、利乐贷、种子金服、宝保贷等19家平台,江苏的平台大哥开鑫贷也在内。 万万没想到,这个协会刚成立第一天就有活干了。联盟成立当天,江苏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联盟成员之一好借好贷就发布了一则公告,晶禄信用标逾期以来,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江苏华云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投委会共同商议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所有回款和提现。好借好贷全部信用借款都是晶禄投资的股东所借。 按照联盟的职责,当成员遇到危机时,联盟应该提供逾期项目互助、专业人员互助、舆论导向互助。但这些援助有哪些真能兑现呢? 成立联盟这个事情,看似其义甚正,大家抱团取暖,有困难时互相拉一把,问题是成员各有各的打算,吃肉的时候都想分一杯羹,受累的活都想躲得远远的。好借好贷出现大额逾期,有哪个联盟成员愿意出钱收购它的债权?对于出问题的平台大家唯恐引火上身,躲都来不及,就是有钱也不敢借。没有真金白银进来,给你提供再多的智力支持,再多处理危机的人员,投资人会买账吗? 至于设立P2P行业风险备付金,通过备付金帮助出现突发性风险或有短期资金需求的平台就更是痴人说梦。谁来征收?钱怎么用?一个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连组织都算不上的、大家合个影意思意思的联盟哪能干得了这个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