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由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中国互联网金融三十人论坛(CIF30)主办的“2016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论坛暨第三届普惠金融论坛”在北京举行。 以“助力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为主旨,以探究2016监管时代的P2P网贷发展为方向。 监管时代 行业整合拉开序幕 2015年,是P2P网贷行业发展“冰与火”的一年。一方面,行业快速成长,成交量节节攀升,P2P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另一方面,P2P平台已有3000家之众,其中泥石俱下,据统计问题平台占到了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倒闭的不在少数。 此情此景颇像几年前的团购网站。2010年团购模式引入国内后,迅速掀起了“千团大战”的热潮。而在大乱斗、大洗牌后的2014年,团购网站数量从顶峰的5000余家减少到不足200家,存活率不足3.5%。当市场回归冷静,生存下来的将是强者。 2015年12月28日,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预示着P2P新一轮的洗牌即将到来。拍拍贷CEO张俊认为,2016年倒闭平台数量会继续大幅上升,同时行业整合拉开序幕,P2P平台的数量会在5年的时间里收缩到200家以内。 整合趋势难挡 “剩者”终为王 监管办法的出台将使2016年P2P网贷行业向规范化发展。中国经济已进入转型期,未来一年还有持续探底的可能。业内人士表示,P2P行业整合也会受整体经济下行影响,市场将对目前数量过多的平台进行筛选,最终资源会向优势平台集中,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此外,监管办法的出台也将加速行业整合的速度。《办法》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做资金池,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不得担保,同时给出了1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制度套利的时代行将结束,竞争中实力较弱的或被整合,与P2P本质背道而驰的将被淘汰出局。 同时,P2P平台还将面临来自传统金融机构的挑战。借助互联网工具,许多传统金融机构也与时俱进,将自身业务进行下沉。金融服务可以是多家、多样化的,但胜者总是不会太多。P2P行业最终的胜者就是“剩者”,能在内外压力下生存下来的“剩者”终将为王。 准定位拼创新 方能生存 为了达到规范化和健康化,监管办法虽然没有对注册资本金、牌照等作出硬性的限制,但实际上对网贷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俊认为,P2P平台想要在监管时代谋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下功夫。 首先是客群定位。P2P平台需要找准一个大市场,比如消费金融等,客户是传统金融机构很难下沉到的群体,与银行等走差异化路线。其次是业务模式,纯线上具有高效低费、服务能力强的优势,是P2P业务模式的发展方向。 随后,是技术创新。P2P平台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服务用户的能力,进行精准且高效的风险管理方式创新,提供快速便捷的产品使用体验。业内人士称,单纯做交易规模是不够的,互联网只有抓住大量用户,才可能成为大赢家。 ...
业内律师解析:【摘要:在标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结构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压根儿不是债务人——只有债务人的坏账率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独立中间人,其坏账率不直接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这一结论的得出似乎令人感到突兀,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却决定了这一定论。】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率问题,大多数财经媒体与投资人只是看到了坏账率中的“坏”字,其并没有结合国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规范思考“坏账率”本身的含义。本文打算正本清源,统合最新的国家政策,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殊性质切入,谈谈P2P网络借贷平台坏账的二三事。 什么是坏账 简单来说,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特别小的应收款项。一旦企业发生产生坏账,且坏账率较高,企业的总资产便会受到影响——该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债权人。因为企业的债务一旦到期,债权人请求企业履行债务时,企业的资产可能已经无力承担兑付的义务了。 互联网金融视野下坏账的影响 依照上述理论,具体到互联网金融范畴中,一旦债务企业出现高坏账率,作为投资人的债权人投资款项及其利息可能面临着难以兑付的危险。 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坏账率却不能根据上述理论推断投资人的投资款存在不能兑付的危险。原因在于,在标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结构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压根儿不是债务人——只有债务人的坏账率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其坏账率不直接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这一结论的得出似乎令人感到突兀,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却决定了这一定论。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殊性质 今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作出界定。依照《指导意见》,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可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是中介机构。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是中介机构。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本质上不影响投资人投资款项的兑付,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坏账率的高低不能直接表示投资人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否,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率与投资人投资款项的兑付情况关联不大,投资人应当关注的是贷款人的坏账率。 P2P网络借贷平台高坏账率的应对 根据前文的分析,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较高的坏账率时,投资人首先不应当慌张,并不可传播诸如平台无法兑付投资款、平台跑路等谣言,以免引发投资人挤兑,进而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其次,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较高的坏账率时,投资人应当警觉。投资人首先应当审查该平台是否承诺为相关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本条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若对投资人投资的债权承诺担保,则其自身坏账率较高时会影响其担保能力,故此种情形出现时,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可能受到威胁。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而言,平台实际上并没有披露坏账、坏账率的法定义务。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坏账时,应当审慎地保持自身的平台属性,做一个合格的居间平台,以脱离坏账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 ...
陆金所财务曝光:融资9亿美元 年内启动IPO 在蚂蚁金服寻求15亿美元融资,最快年内IPO,及京东金融寻求50到60亿元融资之际,到陆金所融资材料显示,陆金所在2015年12月拿到9亿美元融资。 完成这一轮融资后,陆金所的投后估值达到185亿美元。陆金所在2014年12月曾获得A轮5亿美元融资,投后估值为100亿美元,仅1年时间,陆金所的融资已接近翻番。 当前,蚂蚁金服估值为450亿美元,京东金融完成融资后估值为460亿元,这意味着陆金所的185亿美元估值要低于蚂蚁金服,但已超过京东金融估值的2倍。 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日前透露,陆金所70%平台业务已比较成熟,包括用户资源、风控标准、技术、产品体系等。个人信贷业务已运作4年,机构交易平台运作两年,基金频道半年。 计葵生说,陆金所的上市进展主要看资本市场情况,最快会在2016年下半年启动IPO计划。一份陆金所融资材料则指出,陆金所已超越Lending Club,成为全球最大的P2P平台。 业内人士指出,蚂蚁金服、京东金融、陆金所几乎在相同的时间启动了彼此融资计划,也在冲向A股或美股的道路上展开新一轮的赛跑,未来三家的三国演义会更加精彩。 陆金所预计2016年实现盈亏平衡 材料显示,陆金所2014年营收为1亿美元,2015年营收预计为7.06亿美元,2016年到2018年营收预计则分别是31.03亿美元、61.66亿美元、98.43亿美元。 陆金所2015年预计亏损4.15亿美元,2016年会继续亏损6800万美元,但到2017年会明显好转,预计盈利15.55亿美元,2018年预计盈利35.44亿美元。 京东金融2015年前3季度营收一共为12.58亿元,净亏损为6.77亿元,净亏损率为53.8%。对比京东金融和陆金所数据可发现,这两家互联网金融机构都处于大幅亏损状态。 陆金所2015年盈利未及预期,主要有以下原因:1,重组计划及合并普惠金融过程对P2P业务造成影响;2,P2P行业竞争加剧;3,财务记账准则影响。 B轮融资前,平安银行持有陆金所47.49%的股份,是陆金所第一大股东,新疆同君SPV持股28.08%,林芝金生SPV持股2.06%,上海兰帮SPV 持股17.37%,A轮投资人持股5%。 架构调整:经历剥离、注入、平台化三步曲 2015年陆金所动作不断,其中,2015年3月陆金所宣布剥离P2P业务,剥离出的P2P业务与平安信用保证险,平安直通贷款业务一同成立平安普惠金融事业部,后者主营贷款业务。 陆金所剥离P2P业务背景是,年初陷入2.5亿坏账风波,又被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列入互联网金融黑名单,这导致陆金所紧急开发布会澄清,称坚决抵制歪曲事实、恶意中伤的行为。 陆金所明确否认存在关联担保,称平台上“稳盈-安e”业务是个人与个人间借贷,担保公司给借款人提供担保,与陆金所平台没关系,陆金所不是借贷一方,也不是担保关系一方。 “虽然陆金所和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同属平安集团成员之一,但平安集团下的各公司都是相互独立的,独立法人,独立资本,独立经营。” 陆金所指出,各公司间建立有国际标准、严格的防火墙。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未为陆金所自身经营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为让外界恢复对陆金所的信心。陆金所还透露,陆金所成功进行新的融资安排,获得新的资金支持,总额达到30亿元人民币,且8.37亿元注册资本在2014年2月已实缴到位。 陆金所剥离P2P业务之后的动作是再注入P2P资产。2015年8月,平安集团宣布作价19.5亿美元,将普惠金融业务注入陆金所控股公司。 具体支付方式是,陆金所向中国平安发放19.5亿美金可转债支付,以可转债的方式支付减少现金支出,同时中国平安通过可转债也可参与陆金所的升值空间,保持利益一致。 经历此番调整后,原陆金所平台仍会销售P2P产品,但P2P产品不再为陆金所平台开发,而是普惠金融旗下的产品。 重组后的普惠金融主要有3项业务——无抵押贷款(车主贷、寿险贷、业主贷薪金贷、事业贷和平安i贷)、抵押贷款(宅e贷)和小微企业(生意贷)。 陆金所认为,合并之后陆金所就拥有更齐全交易数据,进而打造更加准确的风控模型,陆金所线上平台与平安普惠线下合作金融机构资源能有效结合形成O2O闭环。 第三步是平台化。2015年8月,陆金所汇合平安旗下前海征信推出陆金所“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为开放式频道,允许其他P2P公司,产品入驻,陆金所转型为“P2P产品交易所”。 此外,陆金所还利用陆金所客流量,更低的获客成本,同时还提供增信,担保,产品设计,催收等一系列服务,而陆金所从中收取服务费。 陆金所4年换了5任总经理 与蚂蚁金服背靠阿里、京东金融背靠京东类似,陆金所也是个“富二代”,其背靠平安银行。 平安集团在资产端与资金端都给予了陆金所大力的支持,这些支持包括牌照支持、监管关系支持、金融机构关系支持、资产来源支持、投资者来源支持、借款人来源支持。 资料显示,陆金所814亿元的资金量来自于平安,占2014年总量的30%,陆金所761亿元的资金量来自于平安,占2015年总量的12%。 截止2015年8月底,陆金所22%管理资产来自于平安寿险代理人,2015年7月,8%新增贷款由平安寿险代理人销售,此外,陆金所拥有大量机构客户及平安寿险业务员帮忙销售。 分析认为,在经历门户网站、电商、社交媒体之后,互联网巨头及知名金融机构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也会是互联网领域下一个大的爆发点,且市场整体规模会更大。 陆金所市场前景被看好,但与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相比,陆金所的管理层更加动荡。陆金所现有高管团队中一半为2015年新的空降成员。过去1年有至少8位副总经理级别人员离职。 其中,原陆金所副总经理杨冀川已出任阳光保险集团旗下的惠金所总经理一职。原陆金所副总经理杨晓冬转会至绿地集团旗下的绿地金服任总裁。 从2011年9月成立以来,陆金所成立4年里一共换过了5任总经理。其中,成立以来的首任总经理为史良洵,其后分别为周廷源、谢泓源和叶朋(微博)。不过,几个月前,连叶朋也走了。 大量高管离职的同时,陆金所也引入了很多来自银行业的高管。其中,2015年4月,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下海,出任中国平安旗下P2P企业陆金所的副董事长、党委书记。 杨晓军曾历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四川省绵阳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交易监控处。对中国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有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有丰富的相关金融业务模式的制度设计与监管政策制定的经验。 据悉,陆金所与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连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也是平安银行空降而来。计葵生于2011年加入平安集团担任首席创新官,此后才有陆金所。 蚂蚁金服CEO彭蕾则是阿里巴巴创始人之一,跟着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微博)快20年,是典型马云的心腹。京东金融CEO陈生强是2007年加入京东,被认为是京东内部培养出的高管。 彭蕾、计葵生、陈生强背后的资源各不相同,彼此的运营风格也不一样,这也决定了蚂蚁金服、陆金所、京东金融策略会有很大不同,未来三家在互联网金融的故事也会更加精彩。 ...
P2P网贷自诞生之日起,就鲜花与鸡蛋齐飞,掌声与倒彩共舞,一边是成交量持续上升、政府公开发文支持的喜讯,一边是平台坏账屡现,跑路倒闭不绝于耳的负面消息。然则,2016年已经到来,伴随着网贷新规的落地,业内人士表示,2016年P2P行业即将告别过去的野蛮化,迎来新生。 曾经的混乱野蛮时代 自2007年国内成立第一家P2P网贷平台以来,网贷行业就一直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2013年以来,这种“三无”状态也吸引了成百上千的创业者跻身其中,网贷平台数量一度超过3000家。 然而,喧嚣热闹的背后,是危机四伏。 据数据统计,2015年新上线的网贷平台超1500家(含问题平台),而全年问题平台就达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其中6月、7月、12月,出现问题平台的总数,甚至超过了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的数量。 回望2015,除了那些普通的草根平台,出现了提现困难之外,连那些成交规模居于行业前列的大平台,也遭到了调查,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行业的深思。 终于落地的监管意见稿 如果问2015年P2P行业什么词最火,那么“监管”必然可以进入榜单之中。 2015年以来,包括P2P网贷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在政府工作报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多次被提及,政府在肯定其正面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强调互联网金融一定“健康”“规范”发展。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至此,长期伴随网贷行的“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的历史将有望终结。 P2P新生下的“上市潮” 成长了8年时间的P2P行业,终于在2016年走向新生。许多发展态势较好的P2P平台纷纷加快了上市的步伐,这鼓舞了不少P2P行业从业者的信心,也推动了P2P平台的规范透明化运作,提振投资人信心。 挂牌新三板、远赴海外,收购等等都是可行的上市手段。业内人士表示,为了迎接行业新气象,安企金融也在自身良好发展的基础上加快了上市步伐,目前已经和上市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 挥别2015,展望2016,P2P行业既承载了众人的期许,也背负了许多谩骂,没有蜕变就没有升华,相信在18个月的调适期里,那些真正做事业的P2P平台都可以找到一条合适的道路,继续向前。 ...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网贷平台的12项禁止行为。其中规定:P2P网贷平台不能自融,不能做资金池归集资金,不能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连日来,记者在南开区、河西区一些大型超市看到,好几家P2P网贷平台正在热推债权类产品。在南开区一家大型超市,一家P2P网贷平台正向过往顾客推销。其产品类型共有三类:一是封闭型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15%,投资本金20万元;另外两种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也达到10%,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投资本金10万元。促销员介绍,上述理财产品都是保本型的,本金和利息到期都会打到出借人的卡里,最短投资时间只有3个月,所以不用担心。之所以承诺会保本保息,原因他们产品投资方向是政府部门的保障房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存在投资风险。 理财专家冯瑞认为,P2P网贷平台一般做不到保本保息,因为借款人投资效益不能提前锁定,他们说的借款人的投资方向也不能跟踪确认,客观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出借人不要盲目相信。有些P2P网贷平台之所以言之凿凿地声称保本保息,因为保本保息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容易使不少出借人放松警惕,误把该债权类投资产品混同于一般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
回顾2015年,有投资人在网贷行业如鱼得水赚得收益满满,也有投资人身体力行却所获无几,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的确需要总结经验教训,但随着去年年底P2P监管细则的发布,P2P网贷行业在2016年伊始即翻开了新的篇章。在新形势下,以前的投资准则放到现在未必完全适用,所以需要结合当下总结过往,并展望未来。小编今天就根据监管新规和过往经验,为大家的2016年网贷投资提些建议。 平台合规程度是投前重点考察对象 P2P监管细则(意见稿)已经发布,P2P网贷业务边界已被划定,平台规范运营也有了明确的标准。严格监管环境下,不合规平台将面临整改,甚至是淘汰出局。合规程度的高低与否已经是网贷平台继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也变成了投资人考察平台的首要任务。 2016年之所以要重点考察平台合规程度的原因有两点。第一,监管新规给出的18个月过渡期实际上是不少合规程度低的网贷平台慢慢退出市场的一个淘汰期,因为它们并没有做到完全合规的实力。如果投资人此时不加以甄别平台的合规程度,可能就会面临巨大的法规风险。第二,这也可以说是黎明前的黑暗,监管新规正式落地前,不排除少部分不合规平台在退出市场前大肆吸金卷款跑路的情况发生,投资人若把资金投向这些平台结果必然是血本无归。 此外,按照规定,目前绝大部分的网贷平台都不能做到完全合规,所以投资人在选择时尽量把资金投向合规程度高、有实力的网贷平台才是稳妥的做法。 分散投资未必适用所有人 往常谈及P2P投资准则,分散投资必被提及,不少投资人也将此条准则奉若宝典。该准则之所以被得以被推崇,是由于此前P2P监管不明朗,政策风险难以控制和防范,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分散投资,避免孤注一掷一损俱损的情况出现。其实在小编看来,这也只是在不得已情况下走出的下下策。现如今,监管政策已经明确,如果继续采用分散投资策略,可能会承担更大的法规风险。理由也如上文所述,现在即是监管过渡期也是行业淘汰期,现在分散投资不如专注于一家合规程度高、实力强的网贷平台来的安全。当然,资深投资人如果有把握了解多家安全合规平台,也可以继续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 投资人风险自担 看准平台业务模式和风控 按照监管规定,网贷平台作为中介信息机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投资人风险自担。这就需要投资人主动选择低坏账率的平台进行投资,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而低坏账率的网贷平台通常都是风控能力强、业务模式成熟稳定优质平台。如何才能在众多网贷平台中挑出这样的优质平台呢?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纯信用借贷业务的坏账率普遍较高,相对而言专注细分市场的抵押业务模式更值得投资者信赖。 ...
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发布,这份《意见稿》无疑让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P2P行业有望走出蛮荒时代,正式迈入监管时代。而随着这“紧箍咒”的“唱响”,为了符合监管要求,不少P2P平台已开始进行整改,积极推动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多家P2P平台开始披露标的信息,公开借贷人个人信息、抵押物、资金用途、风控信息等多项内容,让借款标的信息更直观地呈献给投资人。 相比之下,部分发售活期理财、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P2P平台则反应有些迟缓。记者浏览多家相关P2P平台网站发现,这些平台仍在发售相关产品,且信息也未做出调整。 业内人士表示,披露标的信息只是P2P平台顺应监管的第一步;接下来,相关P2P平台会逐渐调整业务,以达到监管的要求。 信息披露:响应监管第一步 《意见稿》明确要求,网贷中介机构做好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并细化到中介机构需要向出借人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 在上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周后,P2P平台也开始了调整工作,信息披露成为其了响应监管的第一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积木盒子、91旺财、开鑫贷、人人贷、短融网、金融工场等多家平台标的披露信息已经针对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监管要求的基本信息作出披露。披露内容多集中在项目信息、风控信息、还款计划、项目历程、投资列表等方面。 以短融网的车押宝为例,在项目投资页面,可以明确看到抵押车辆及贷款人的相关信息,车牌号、车辆检测报告、评估价格、个人身份认证等均被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呈现出来。其他完善披露信息的平台也均在这方面做出了改变,只是披露信息的方式有所不同。 一些平台除了披露个人基本信息外,还会公开借款人的学历、职位、从事行业、收入、婚姻状况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借款人的完善信息要在投资后才能看到。对此,紫马财行CEO唐学庆表示,按照监管要求,平台应该公开借款人的全部信息,让投资人在投资之前就能很好地了解项目标的,但这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平台只能覆盖一些能显示个人身份的信息,去保护借贷人的个人隐私。“毕竟法律对个人隐私也是有保护的,平台也只能在法律的规定的界限内尽可能地公开相关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完全公开个人信息会对借款人的个人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除了个人隐私安全,还会有一些投资人频繁给借款人打电话,去核实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借款用途,给借款人造成影响。为减少这样的事情发生,很多平台只能采取先投资、后公布借款人详细信息的方式。不过,这并不影响投资人投资,因为平台公布的信息已经较完善了,投资人通过这些信息可以有一个大致的认知。 业内:P2P平台将多方面“动起来” 值得一提的是,P2P的整改并未仅限于信息披露,多家平台已在做业务、资金存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整顿。 1月4日,金信网已接入央行旗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平台与官方系统平台的数据对接,增加平台的风控能力。同日,小猪罐子公布了与华兴银行的战略合作意向,宣布将就资金存管业务合作深入交谈。 对此,业内人士称,“动起来”将成为近期P2P平台的一个现状,尤其是在资金存管方面,会有很多平台与银行达成合作。唐学庆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紫马财行也已经完成了与微商银行和中信银行的洽谈,正在走具体的流程和相应的对接过程。“监管只给了18月的过渡期,作为平台方,我们希望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把该调整的基本都调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比之下,部分发售活期理财、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P2P平台则反应有些迟缓。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P2P肯定是不能做活期理财,这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但调整起来需要时间,毕竟不是小数目。而对于发售基金、信托等产品,监管目前还未给出详细说明,但肯定是不允许混业经营的,或许P2P平台可以通过分离主体的方式去拿牌照,但怎么实施还未有定论。 业内人士表示,很多P2P平台不甘心只做通道,尤其是一些已经有规模的企业,会通过拆分主体、争取牌照等方式,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多元化经营的目标。“监管办法里规定了P2P不能发售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说的是同一个主体不能干这件事情,但不代表不同主体在一个平台不能干这件事情。”唐学庆表示,“目前,我们正在想办法申请牌照,希望能顺利拿到相应的业务牌照。” 总的看来,整改不易,在往后必将到来的18个月过渡期,能否掰正自己,是平台必经的一次考验,也是网贷行业净化的一个过程。从行业整体角度看,并非坏事。 ...
日前,中国银监会公布了《网络借贷(P2P)信息中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江苏新年强力打造了P2P网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已有江苏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网贷平台要求加入。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博士表示,当前,部分问题P2P平台遇到的只是暂时性或特殊性的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并不等于企业经营完全失败,但由于缺乏外力的支持、自救能力不足,导致很多本来很有前景的平台企业夭折。“江苏P2P平台企业互助联盟能够在P2P平台企业出现紧急事件时,第一时间施以援手,提供及时有效的智力、经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 记者了解到,该互助联盟主要职责为以下五点:一是,逾期项目互助。当平台出现逾期项目时,联盟应提供相关的处理方案与经验分享,而经营范围包含债权收购的联盟单位或其母公司可对回收期短、流动性强的突发性逾期项目提供债权转让支持;二是,专业人员互助。联盟单位应通过临时借调金融与科技人才,尤其是具有处理应急事件经验的核心人才,分别提供事件处理方案、平台技术支持;三是,舆论导向互助,即协调地方宣传部门,积极与新闻媒体协调沟通,第一时间发布问题事件真实情况与处理进程,向投资人公布事件处理方案;另外,该联盟长远目标是设立P2P行业风险备付金。在联盟大平台的带头下,探索设立行业风险备付金,制定完备的备付金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备付金资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通过备付金帮助出现突发性风险或有短期资金需求的平台;此外,设立平台资产项目统一抵(质)押机制。协会指导互助联盟设立专门机构,对平台资产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的抵押、质押,更好的管理和处置平台资产端风险。通讯员 杨亮 记者 黄阳阳 ...
[原题]北京二中院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发布 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融资渠道合理补充,日趋活跃,与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为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流动,促进民间借贷有序运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梳理了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其特点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1、从案件收案数量来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2011年至2014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分别为151件、382件、422件、252件,2015年,截至12月15日,受理此类案件共315件。因2013年8月起二中院辖区范围由原来的八个区县变更为三个城区和两个郊区,因此2014年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绝对数量有所降低,但从每个城区平均案件数及相对于其他案由案件数量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依旧较大。 2、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胜诉率高、调撤率高、改发率高”。首先,债权人胜诉的比例非常高,达到86%。其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较高,且总体数量呈逐年升高态势。近四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撤率普遍高于其他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5至10个百分点。再次,民间借贷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数量和比例仍然较高。2013年,二审被改判和发回占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23.71%, 2014年改发率较2013年高出7.1个百分点,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3、从案件主体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种类多、身份广泛,非自然人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既有商人和银行职员,也有公务员,出借人甚至还有学生和下岗工人。2011至2014年间,自然人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89.7%,非自然人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占10.3%。2015年,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非自然人的案件占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26.5%。 4、从借贷用途来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多为经商之用。2012至2015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用于经商的比例分别为42.5%、44.5%、47.5%和48.3%,逐年上升。此外,民间借贷用于买房或买车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但此类用途的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成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的重要渠道。 5、从案件发生区域来看,城区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郊区民间借贷纠纷更易发生。以我院2014年审理的二审民间借贷案件为例,东城有68件,西城有39件,丰台有53件,大兴有26件,房山有66件。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与经济活跃程度成正比。 二、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1、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也有职业放贷人出现。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是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恋人关系。近四年来,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近年,我院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5起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间没有特殊关系,出借人诉讼经验丰富,证据完备,既有借条又有收条,但借款人大都抗辩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逼迫书写借条,催要借款等。 2、民间借贷多为现金给付,且大额民间借贷增多。近3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高达54%;100万元以上大额借款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比重逐年增大,2015年增至64件,比重为20.32%。由此看来,民间融资需求总量呈上升之势。 3、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少,查清客观事实难。近三年案件中,半数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仅能提供内容简单的借条、欠条等单一证据主张债权,借款人往往缺乏证据。关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过程、是否还款等客观事实,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双方当事人陈述又各执一词,这为法院查明客观事实带来较大困难。 4、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突出。有些当事人意图通过获得胜诉判决和执行查封,阻止第三人对自己财产的强制执行,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为此,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此外,虚假借贷诉讼也易成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理由之一。近三年,我院先后受理20余起以双方当事人虚构借贷事实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5、民间借贷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出现交叉。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且多发生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感情出现问题之后。我们审理涉及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80%需要认定相关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6、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和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出现了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在一定程度上交织的刑民交叉案件。近年,我院受理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的30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以“先刑后民”为由被裁定驳回起诉。 三、 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原因 1、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实力强大的担保人,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且贷款手续繁杂,借款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使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 2、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一时所需仍向他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在这些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3、追逐高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的重要性,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许多担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这些都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四、给当事人的建议 为更好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生,我们建议: 1、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我院审理的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明确表示无偿还能力,且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的债权会存在巨大的执行风险。为此,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比如:在赌场向他人出借款项。 二是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打款凭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额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大额款项已经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还款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议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 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院审理的5起此类案件未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还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与配偶感情不和或离婚后即持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以出借款项给子女买房等为由,要求子女与其配偶共同还款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关系特殊,且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不正常,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 四是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比如:借贷双方的名字用绰号,借款金额潦草无法辨别,还款时间为“拆迁后”、“中秋节前后”,利率或利息为10%等。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另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会被法院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五是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出借人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实践中,不少借条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后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计形成,有些出借人基于诉讼简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我们审理的多起案件均基于出借人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2、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风险中。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没有收到借款,借条也没什么用,基于各种考虑向他人书写借条,比如,恋爱分手后经不起对方的纠缠,以借条的方式确认给付精神损失费;为了帮助朋友欺骗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条等。此类纠纷中,因借款人无法证明其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而败诉。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二是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见利忘义出借人有可趁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此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最终败诉。 三是不要碰触高利贷。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据我们承办案件中的借款人陈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下,不敢报警,频繁出具借条、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动,最后倾家荡产。 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特别提醒大家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当前,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附:【二中院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仅有打款凭证主张借款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贾某起称,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该10万元借给杨某。后经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支持诉讼请求,贾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杨某辩称,贾某所称借款不是事实,而是贾某偿还自己的借款。自己从来没向贾某借过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贾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贾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故贾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终审驳回了贾某起诉。 典型案例二: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0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转账10万元,刘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宋某借款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三分的标准计算)。刘某辩称,同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宋某主张以月息三分的利率计算利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调整。据此,终审判决刘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注: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三:母亲持儿子出具的借条向儿子和前儿媳主张共同还款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于2012年3月结婚,1年后离婚。后王某的母亲张某以王某出具的,载有“鉴于王某和李某没有足够能力将首付款及相应中介费共计100余万元交齐,故由王某之母张某借给二人100余万元。如在今后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现任何问题导致离婚或分财产等事宜,二人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100余万元全款归还张某。王某2012.4.25”等内容的《承诺书》,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100余万元借款。王某同意偿还,并称其得到李某同意后代李某在承诺书上签名;李某以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偿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李某三人身份关系特殊,张某与王某系直系亲属关系,王某与李某亦涉及离婚事实,王某与李某在调解离婚时亦明确表示无对外债务。因此,对于张某向法院提交的由王某单方向张某出具的《承诺书》,因该《承诺书》的形成时间难以鉴定,同时缺少李某本人的签名,故法院认为该《承诺书》证明张某与王某、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力较为薄弱。据此,终审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四:朋友借款替其出具借条抗辩无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日,裴某与顾某约定,顾某向裴某借款35万元,期限1年;借款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15%,半年一付。路某为顾某提供了担保。2013年2月,顾某向裴某支付了2.6 万余元半年利息。后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路某支付35万元借款。顾某辩称,实际借款人为路某,自己只是帮忙出具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裴某所持的收据、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显示借款人为顾某;款项亦汇至顾某名下的账户内,且顾某亦按照收据载明的时间向裴某支付2.6 万余元利息,故认定裴某向顾某提供3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顾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顾某以款项系为路某偿还借款为由抗辩借款人为路某,依据不足,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终审支持了裴某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五:还款无凭证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王某诉称,自2011年4月起同村老乡李某分三次向自己借款3.3万元,并出具欠据。后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偿,李某总是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李某辩称,王某所提的借款,已于2011年11月底以现金方式还清了,当时没有要回借条,也没有让王某出具收条,王某说会自行撕毁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抗辩称借款已还清,但王某予以否认,因王某持有借条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条等证据佐证已偿还借款,故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终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
数据显示,周二(5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日报显示,该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76%。 借款期限1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58%,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0.25%,下降了0.6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下降了0.4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2%,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3%。 借款期限1-3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91%,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0.26%,下降了0.3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下降了0.16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37%,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36%。 借款期限3-6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80%,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1.08%,下降了1.2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下降了0.27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4%,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4%。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66%,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2.09%,下降了0.4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上升了1.5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0%,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6%。 借款期限1年以上,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27%,与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持平;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上升了0.20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94%,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98%。 另外,据了解,2016年1月5日温州指数为18.47%,2016年1月5日广州价格为1073.85(详见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