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崛起,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也越来越被大众所熟悉。二者作为互联网投资的一种形式,主要面对的是有理财需求且熟悉互联网的个人。但是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看起来相似,实际则差别很大。 P2P网贷与股权众筹 “质量”相差甚远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通过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其特征是“门槛低、收益高、风险大”。 网贷平台通过一对一的办理贷款业务,这让出借人能够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还款能力;年复合收益高,相比于普通银行3%左右的存款年利率,网贷产品动辄15%的年利率是没法相比的。但在平台、成交额爆发式增长的过程中,网贷行业亦暴露出平台自融、跑路等痛点。 据统计,截止2015年12月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平台3555家,除去13家非独立P2P网贷平台外的3542家样本平台,总注册资本为1362.86亿元。 股权众筹指公司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又被称为“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其特征是“公开、小额、大众”。 但是,我国的公司法规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这与股权众筹汇聚大众的力量相背离;《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门槛硬生生把草根投资者拒之门外,脱离了普通大众的股权众筹不禁让人担忧;在不断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之路上,股权众筹行业亦暴露出优质项目难寻、退出方式时点难界定等痛点。 据统计,截止2015年12月底,我国共有125家正常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占全国总运营平台数量的39.93%。 2015年的P2P网贷与股权众筹,在性质上让人印象深刻,在数量上,让人瞠目结舌,短短的一年时间,二者掀起了投资界的惊涛巨浪,令人在收获之余也不乏心惊胆战。 网贷监管细则落地 股权众筹何去何从 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联合多部委发布《P2P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强调“信息中介”,列出“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此外,P2P新规中还明确了12条禁令,对平台以往存在的平台自融、搞资金池、保本保息、期限错配等行为予以最大限度的制止,其中明确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至此,业界争论不休的监管靴子终于落地,随着征求意见补充的不断完善,网贷行业的未来的发展将不断趋于明朗。 那么,业内翘首以盼的众筹行业监管细则还有多久才能面世?股权众筹监管细则又会怎样有别于P2P监管细则? 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说,“明年一定要启动股权众筹试点,但不一哄而上”让业内看到了黎明前的曙光。而在此前中国股权众筹高峰发展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我认为股权众筹跟P2P不太一样,虽然它们都是信息中介的服务,但是风险不同,所以采取的管控方法、监管方法也应该有所不同。” 参照P2P监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未来股权众筹项目的资金托管,退出渠道、监管力度等诸多疑问,众筹行业监管细则将会对公募股权众筹试点平台在平台规模、资质、项目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 资金托管方面,据众筹之家CEO王正然介绍,目前,私募股权众筹平台仅有一半左右能做到众筹项目第三方托管,剩下的多采取向合伙企业打款的方式或由平台直接参与资金托管,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投资者对资金安全的担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未来股权众筹项目的资金托管,也极有可能采取存管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的做法。 退出渠道方面,据2015年6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京东股权众筹平台有两个项目准备登陆新三板,而多家股权众筹平台也将附加新三板服务提上了平台服务的日程。多位业内人士的分析指向股权众筹对接新三板,或为众筹资金提供了一种退出机制。而12月22日下午,“证监会叫停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挂牌新三板”的消息,无疑将股权众筹的退出渠道再次推上了风口浪尖。 监管力度方面,本次P2P的《监管细则》中,并没有出现外界所传的“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门槛”、审批制、牌照等明确要求,相比于准入门槛降低的网贷监管,8月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先后颁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相关条款的通知》,众筹行业监管细则很大程度上会对公募股权众筹试点平台在平台规模、资质、项目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 2016年,股权众筹监管细则究竟会有怎样的创新,让我们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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