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财经数据显示:P2P网贷行业现存和待解的几大“痛点”,如用户转化率持续走低、借款人集中度太高、网贷投资者仍是一个需要长期教育的不成熟群体。 2016年,P2P网贷行业将面临来自新监管环境、转型和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压力。2016年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可能是最具挑战性的一年。 用户转化率不足三成 获客成本高 P2P网贷获客成本高不是一个新命题,而是行业长期的现状。根据最新数据,2015年注册用户转化为成功交易用户的比例较2014年有所下降,仅为28.9%,不足三成。用户转化率偏低导致了大量P2P网贷平台获客成本居高不下。 网贷财经www.wdcj.cn战略研究小组表示,2016年P2P网贷的获客成本预计还会继续提高,主要原因是网贷行业的整体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在2015年底银监会关于P2P网贷最新监管细则下发后,新规在明确网贷行业定位和业务范围的同时也明确了12条不得从事的业务。这将更加挑战P2P网贷平台产品端的整合能力,没有好产品就难以吸引客户。 借款人集中度高 优质资产少 在资产端方面,P2P网贷行业也存在较大的瓶颈。从网贷财经监测的最新数据来看,2015年P2P网贷行业借款人集中度非常高,单个借款人借款金额占整个平台借款资金超过50%的平台数占比达到53.3%,也就是说大多数平台的资产来源比较单一且集中。 网贷财经战略研究小组认为,这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理财市场大环境适合投资的产品太少。根据网贷财经监测数据,P2P网贷的资产端产品早期可能来自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之后多来自于融资租赁公司,整个行业缺乏好的资产。二是P2P网贷资产端产品比较单一。根据最新数据,2015年绝大多数P2P网贷产品都是超短期限的产品,1至6个月以内的产品占87.8%。 网贷投资者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投资者对理财业务的风险把控能力较低,普遍缺乏风控意识,这主要体现在对高收益率产品的投资上。 数据显示,2015年P2P网贷平均年化收益率12.75%,但在这一年中,投过收益率在15%至18%、18%至24%甚至24%以上、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偏高收益产品投资者占比分别为25%、15.3%和5.9%。从金融产品特点来说,高收益率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者对高收益率的盲目追求也使行业发展引入非理性的因素。 当然,P2P网贷行业虽然面临转型,但行业规模仍保持了快速增长,总体规模已突破1万亿元。 网贷财经在P2P网络借贷行业有着数年耕耘和持续创新,将持续为行业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网贷财经带您,一览这一个月时间以来,P2P网贷业务产生的剧烈变化。 征求意见稿发布次日,2015年12月29日,重庆市暂停新平台开展P2P业务! 2016年1月1日,深圳市叫停P2P新平台注册! 2016年1月4日,上海市叫停P2P新平台注册! 2016年1月7日,央行掀起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2016年1月8日,北京市下令撤下所有P2P理财广告! 2016年1月9日,北京市叫停投资类企业注册! 自此,全国4个直辖市全部针对P2P网贷行业做了限制。 2016年1月11日,深圳市表示停增量,清存量! 2016年1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严惩金融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1月16日,央行制定系统,重点监测P2P! 2016年1月19日,类金融企业挂牌新三板被叫停! 2016年1月21日,绍兴市暂停投资类工商注册! 2016年1月22日,北京市将出台地方版监管细则,支持协会发黑名单! 2016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可见征求意见稿一出,对市场着实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暂停注册公司等并非长久之计。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会给现有平台18个月的过渡期,目前的暂停措施只是为了监管方便,并给各地的具体监管细则出台做铺垫。 2016年,监管层会继续加大力度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P2P网贷业务将结束近几年的野蛮增长,行业空间即将收窄,增量放缓洗牌在即。 ...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网贷财经带您,一览这一个月时间以来,P2P网贷业务产生剧烈变化。 征求意见稿发布次日,2015年12月29日,重庆市暂停新平台开展P2P业务! 2016年1月1日,深圳市叫停P2P新平台注册! 2016年1月4日,上海市叫停P2P新平台注册! 2016年1月7日,央行掀起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2016年1月8日,北京市下令撤下所有P2P理财广告! 2016年1月9日,北京市叫停投资类企业注册! 自此,全国4个直辖市全部针对P2P网贷行业做了限制。 2016年1月11日,深圳市表示停增量,清存量! 2016年1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严惩金融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1月16日,央行制定系统,重点监测P2P! 2016年1月19日,类金融企业挂牌新三板被叫停! 2016年1月21日,绍兴市暂停投资类工商注册! 2016年1月22日,北京市将出台地方版监管细则,支持协会发黑名单! 2016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可见征求意见稿一出,对市场着实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暂停注册公司等并非长久之计。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会给现有的平台18个月的过渡期,目前的暂停措施只是为了监管方便,并给各地的具体监管细则出台做铺垫。 2016年,监管层会继续加大力度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P2P网贷业务将结束近几年的野蛮增长,行业空间即将收窄,增量放缓洗牌在即。 ...
在中国有一个特殊的群体——“中国大妈”。2013年4月,一群“中国大妈”在华尔街豪掷1000亿元人民币买走300吨黄金阻击做空黄金,完胜“金融大鳄”,自此,“中国大妈”一词火遍全球。如今,在炒完黄金之后,大妈们又集体杀入了眼下时髦的P2P。此前有媒体报道,P2P理财的中坚力量,不是头脑灵活热爱刺激的“小鲜肉”,而是霸气土豪“中国大妈”。以中国大妈们的心理偏好来说,实物类、保底类理财才应该是首选,为何看不见摸不着、还跑路不断的P2P竟然成为大妈们的最爱呢? 你也许会说,那还用问,肯定是冲着P2P的高息去的呗。对,也不对。高息只是一方面,事实上,在P2P跑路频发的当下,大妈们也早已不再唯“高息”是瞻,但尽管如此,聪明的大妈们却依然抵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引着大妈们争相往坑里跳的或许不是别的,正是区区价值几十元的 “一瓶油”! 一位年销售额千万级的业务员曾这样介绍她成功的“诀窍”:如果你想把自己的理财产品销售出去,那么最好的道具是一瓶油。据说,一位大妈,在银行理财和P2P理财收益相当的情况下,毅然选择的P2P,问其缘由,则答:“人家这边还多了一瓶油呢!” 可见,在大妈们眼中,一瓶油的重要性可能远远大于平台的安全性。 小编总结了中国大妈们P2P投资经验,从中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比如: 1.执着追求保本高收益。中国大妈对利率非常敏感,只要比银行高、又承诺本息,就愿意一试。而一旦前期拿回了利息,就会变得特别执着,死心塌地的继续往里投,直到被卷款跑路。 2.组团扎堆投。中国大妈爱跟风,跳广场舞、买黄金都是一批一批的,就连投资P2P也喜欢扎堆组团,大概就是“人多底气足”吧。看亲戚朋友投着赚了钱,自己也心动,跟着一起玩儿。哪怕有一天真的“雷”了,那也有一群“小伙伴”一起作伴,大家一起维权,一起想对策,谁也别想笑话谁,绝对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3.爱贪小便宜。关于这点呢,上面已经叙述了不少,这里就不一一重复了。不过,地铁口、超市口,扫码注册送礼品的地推,想必大家早已司空见惯了。看看那一桶桶花生油、洗衣液,以及大大小小的锅碗瓢盆,你就知道“一桶油”的魅力究竟有多大了。 4.相信权威,注重“面子工程”。中国大妈不擅长上网,她们理财投资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两个:亲戚朋友介绍或电视广告。关于朋友介绍,同上第二条,是最主要的投资渠道,至于电视广告嘛,其实主要还是起个辅助推动作用,让大爷大妈们心里更有底:瞧,我投的那家平台上央视了,绝对没问题。前段时间垮台的e租宝就是最好的例证,很多人反映,正是看了央视播出的广告,才放心的去投,结果…… 当然,除了相信权威之外,外表的“高大上”也是必不可少的。大妈们投资也会实地考察,只是比起平台风控能力和项目背景,大妈们更看重平台的背后力量和外在环境,比如辉煌霸气的办公楼或许分分钟就俘获了大妈们的心。 也正是读懂了大妈们的这些心理,那些无良的P2P平台才能如此精准的网住中老年投资者,而且是一套一个准儿。 其实,大妈们仅是中国人P2P理财的一个缩影,这些特征不仅在中国大妈这样的中老年投资者身上存在,而是国内投资者的整体共性。所以,不要笑话大妈们爱贪小便宜,那个时髦又年轻的你,又能否躲得过P2P理财的这些道儿呢? 财经贷眼:网贷财经 专栏作者 ...
“互联网金融终于获得正名了,很激动”昨日微信圈里一位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的成员如此感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是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在政府层面上正式获得了认可。 过去一年多来,互联网金融借助其全新渠道和技术优势,发展迅猛,但争议也颇多,特别是近段时间被个别人质疑为“吸血鬼”的互联网明星产品余额宝更是引起业内的一场大争论。如今,央行高层的表态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潘功胜和易纲三位全国政协委员一天之内均表态鼓励互联网金融,不会取缔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并将加强监管。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前副主席蔡鄂生此前也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但其快速发展至今就需要有规则来监管。他呼吁各方不要把支付宝余额宝与传统的银行业对立起来看,而是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些新生事物。 政府工作报告里面首次写入了互联网金融,体现了政府鼓互联网励创新发展的积极信号,同时也意味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真的要来了。 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句话中可以看出,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特征的监管政策将会陆续出台。正如周小川所言,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会更加完善。面对新生事物,监管层要做的就是加强监管。 此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也曾表示,“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 观念决定未来,包容才有创新。 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获得正名后,将迎来一波新的发展机遇。 ...
近两年,P2P网贷市场风起云涌,一方面市场规模不断攀升,更多平台涌进市场,而另一面,跑路潮、倒闭潮、坏账风波等消息不绝于耳,这不仅加速了监管部门对行业的整顿步伐,同时也使得有理财需求的投资人对选择P2P网贷进行理财的态度越加理性和谨慎。 P2P跑路乱象也引起了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的关注,浙江省人大代表、广博集团董事长王利平与省政协委员、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提交的建议都不约而同地与P2P有关。 数据统计,截至去年12月底,全国有2595家网贷运营平台,去年一年多达896家网贷运营平台出现问题,是2014年的3.26倍。出事的平台牵涉资金少则千万元,多则数亿元甚至更多,而投资者大多是普通市民,尤其是老人居多,P2P平台的失联、跑路、倒闭,令许多投资者及其家庭陷入困境甚至绝境。 “P2P跑路乱象主要是由于监管主体缺失,以及征信体系不健全造成的。”王利平说,从2007年P2P网贷在我国出现,到2014年国务院将P2P网贷的监管归口银监会,此间经历了长达7年的监管真空。 而且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网贷平台进入门槛低,加上对蓄意诈骗等信用不良的网贷平台运营商的信用基础数据掌握不足,为日后的平台风险埋下了隐患。 李立新认为,P2P行业的兴起,不仅给过去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种能方便、快捷地获得小额贷款的渠道,也满足了不少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但目前P2P跑路频频,说明P2P存在资金安全风险、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内控体系不健全、信用风险、平台经营者恶意欺诈等问题,已经不仅仅是金融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如不加以规范,会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针对P2P跑路乱象,王利平和李立新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近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为P2P网贷服务建立了一套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但我认为,要更好地促进网贷服务业发展,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治理体系。”王利平建议,“暂行办法”能尽快正式出台,而且在管理办法中要进一步明确平台的退出机制。 “如果P2P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如何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一个平台可能有众多项目,可能涉及成千上万个投资人,如何追索?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王利平说,“还有加强P2P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技术及信息安全风险防范也很重要。” 李立新则建议,除了在引入强制性行业自律,合理界定P2P平台的业务范围,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之外,还需禁止向出借人(投资者)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杜绝混业经营,严惩造假欺诈。 ...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北元 孙裕广 无论是日前被经侦介入调查的“e租宝”案,还是曾经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的东方创投案,P2P网贷在发展粗放、监管缺位、专门性法规阙如的阶段,其高风险属性已暴露无遗。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6年1月11日,全国P2P平台总数共计3858家,问题平台就累计1275家,发生率高达33.05%,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停业乃至经侦介入。 由此可见,P2P投资者往往在猝不及防时,才发现自己立于悬崖边上。 那么,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运用何种手段和途径及时维权呢? 维权的基本方向 投资者首先需要判断的是:究竟是谁导致了问题,责任主体是P2P平台,还是融资者? 其次需要明确:除非 P2P 平台本身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卷款潜逃,否则从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到被刑事处罚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投资者在不同时期均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但追偿方式并不相同。 最后需要了解,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的,主要包括非诉协商、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刑事自诉、行政监管举报、媒体介入等,整体策略是:看准时机、把握方向、主动出击。 证据的初步清单 无论是遭遇何种情形,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要做是收集和固定证据。 初步的证据包括: 1、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P2P平台时的用户协议、P2P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2、P2P平台的广告、声明等以明示或默示形式作出的承诺性文件; 3、P2P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资者单方发出的融资者信息、借款标信息; 4、P2P平台审核时保管的融资者信息、借款信息; 5、P2P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 6、银行汇款记录、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P2P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 证据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纸质文件外,P2P网贷交易的证据多为电子合同或平台数据,当前司法审判也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 虽然电子合同并无要求办理时间戳等认证,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时就已提供,应做好存档;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院采信互联网截图证据的案例。 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标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可要求 P2P 平台提供。 至于银行支付划拨证据,投资者可以前往银行卡的开户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加盖银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流水单是否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如果未能显示,投资者可要求银行提供关于账号所属主体的证明。 从证据中分析问题 在妥善收集证据之后,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分析证据中的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责任主体,选择管辖法院,制定非诉、诉讼、报案或自诉策略。 1、根据借贷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生效; 2、根据平台记载的借款人信息、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正确理解合同履行地后,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平台声明、担保合同等,确定是否可以主张由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汇入账户的名称,可以判断资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违规操作甚至犯罪。 账户名称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P2P 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P2P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或个别员工、不相关的公司或个人。 如果汇入的账户属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要求其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当前P2P 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分为托管模式和通道模式,托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则涉嫌私设资金池,平台有被刑事处理的风险。 如果汇入的账户属于 P2P 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P2P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也涉嫌私设资金池问题。 如果汇入的账户属于不相关的公司或个人,则投资者可能掉入了钓鱼网站陷阱,即被骗子以混淆的网页诈取钱财,投资者应及时与P2P平台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向平台或融资者汇入相应的款项。 区分不同情形 一、融资者逾期还款。 融资者逾期还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问题更为多发,但维权方式相对简单。 投资者到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权依照约定向融资者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债权请求权有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发函催告融资者偿还债务。决定以民事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起诉融资者。 1、如果P2P平台就借贷行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符合认定 P2P 平台提供担保情形的,投资者可将P2P 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P2P 平台与融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该笔借贷交易发生时签订了担保合同,可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3、如果P2P平台相关协议或公告中载明可将债权转让予平台,并由平台追偿债务的,投资者可以衡量个人成本后,作出是否转让债权的选择。 4、如果融资者借款数额巨大、涉案投资者人数众多,而 P2P 平台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为该借贷标提供了担保,或P2P 平台通过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者是P2P 平台的关联方(未确定是否为虚设借款标吸存),借款未能偿还将可能直接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以非诉协商的方式解决,委托律师参与谈判,就融资者还款、平台资金周转和还款计划等问题上达成协议,这可能比融资者失联、平台倒闭后追收债权更为明智。 但在谈判时,应尽可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为还款提供额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二、P2P平台违规操作导致还款困难。 当前 P2P 平台违规操作,主要表现为违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P2P 平台不得非法集资,不得私设资金池的规定。 违规操作往往表现为发布虚标、拆标错配、以新填旧、欺诈目的等。 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操作,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P2P平台出现还款困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停业、经侦介入,投资者应区别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维权方案。 1、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有时通过协商谈判也可以达到维权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诉协商的方式,主要是双方或多方谈判,协商结果最后将以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固定下来,而为保障该计划的落实,一般会对还款标的新设抵押或担保。 适用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的情形是,投资者获悉P2P 平台出现提现困难,但尚未跑路、停业或经侦介入,另外还包括虽被经侦介入但之后不被刑事立案处理的情形。 为增加谈判的筹码,投资者可通过律师函件邀请平台协商,以提高对方的重视程度,平衡投资者的弱势地位。 2、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司法救济是在 P2P 网贷纠纷发生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决定了它是最终的救济手段。 债权受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论案件的处理是否涉及先刑后民的问题,均建议投资者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如果平台虚设借贷标,实际借款人是平台本身,投资者可以主张P2P平台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合同撤销权,但约定的利息因合同无效而无法主张; 投资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销权,径直主张融资者赔偿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P2P平台有可能在投资者与融资者交易的过程中截留借款或还款的资金,投资者可以对平台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资金占用费或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选择管辖法院、电子合同举证、赔偿费用计算与主张等方面具有一定难度,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协助民事诉讼,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 3、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机构调整,新设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 网络借贷纳入监管范围,由此结束了P2P 领域无监管部门的尴尬局面。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当合法权益受到 P2P 平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向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4、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害的投资者在发现 P2P 平台存在涉嫌犯罪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财物。 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资者可委托律师整理已有证据及撰写报案文件材料。 进入刑事程序后,在证据收集和控制P2P平台相关责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公安机关会尽可能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 由于P2P 借贷的受害者遍布各地,涉及跨区域的案件处理问题,公安机关亦具有不同地区协同办案的优势。 尽管进入刑事流程,投资者将变得相对被动,但投资者仍需时刻关注刑事处理进展,因为并不是所有经侦介入的P2P 平台最后都被认定为犯罪,一旦 P2P 平台被认定为无罪,投资者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免超过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 若P2P 平台最终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投资者亦须及时联系公安机关申请退还涉案集资额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经侦部门也会对辖区内的P2P平台进行突击检查,以应对当前P2P 平台违法犯罪多发、监管乏力的现状,投资者在经侦部门介入后应配合其侦察工作。 慎防维权再入陷阱 P2P 平台突然倒闭、被经侦调查,投资者难免不知所措、陷入恐慌状态,在遇到维权组织时,就感觉抓住了最后一根稻草。 但是,许多骗子就是抓住这一渴求搭便车或抱团取暖的心理诉求,驻扎各维权群中,并施展诈骗手段,如以维权需要捐款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子中有的还声称掌握跑路平台高层信息,甚至伪装成为司法系统人员等。 因此,投资者在维权时应警惕诈骗分子,避免遭到再次侵害。 ...
近年来,P2P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少数平台设立的目的便是骗取投资者的资金,这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更是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国现阶段P2P借贷平台的主要投资者为寻常百姓,投资规模较小,判断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代价将会十分沉重。当下,投资者亟需提高对问题平台的识别能力,以防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目前,人民银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是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类是不合格借款人的非法集资风险。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即个别P2P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认清了“问题平台”的主要运作模式后,我们将教您四步看清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 第1步:认清主体资质。首先要认清平台的合法性,查看其网站是否有ICP备案。其次,注册资本较少、平台经营时间较短、主动承诺保本保息且无担保、平台风险信息与项目信息模糊、资金去向不透明的P2P借贷平台风险较高,容易涉嫌非法集资。 第2步:查询借款人信息是否真实、齐全。投资者要对借款的企业有初步的了解,可以通过全国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借款公司注册信息、经营情况等,避免陷入空壳公司集资诈骗的陷阱。 第3步:观察借款模式是否清晰、风险是否分散。越是层层包裹的借款模式越是容易隐藏风险与骗局,建议不要投资看不懂的理财产品。有的平台宣称有银行级别的风控,即使银行也做不到零坏账,其可信度会有多高呢。 第4步:了解利率是否极端。现阶段,我国合法经营的P2P平台利率基本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持平或略高,一些“问题平台”会以高额年收益作为诱饵(比如高于20%)吸引投资者上钩。 现阶段,我国P2P平台鱼目混杂,监管在逐步完善中,投资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擦亮眼睛,做一个理性的投资者,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慧眼识贷:网贷财经 专栏作者 ...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 政法部门 宣布将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
近期, 陆 金所 宣布完成了总金额12.16亿美元的B轮融资,估值达到185亿美元,换算成人民币逾一千亿。B轮融资之后,陆金所的下一步有何发展计划?185亿美元的估值从何而来?未来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