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O2O解决了传统医美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效解决消费者、医师、医美机构的痛点,通过更低的成本为医院创造客源来创造商业价值,获得了资本的青睐。在医美平台的核心业务板块中,社区的作用在于建立医生和用户之间的信任,而电商、企业服务和金融消费则组成了医美平台的收入来源。 O2O模式普遍遇冷的市场环境下,医美O2O创业项目却得到了资本前所未有的关注。 统计数据显示,1998-2016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共发生779笔投资,其中披露投资金额671笔。全部已披露投资金额540.88亿元,平均每笔投资金额达8061万元。其中,2015年投资案例数达249起,较2008年增长超过15倍,投资金额增长近10倍。 2015年至今,京东、恒大、苏宁环球等企业纷纷进军医美领域,行业中已有的O2O模式产品也陆续披露了融资进展:3月,新氧宣布完成5000万美元C轮融资,投资方为上海优壹品股权投资基金和腾讯双百计划;8月,更美宣布完成C轮3.45亿元(约合5200万美元)融资,投资方包括潮宏基集团、苏宁环球、腾讯、中信建投、复星医药、君联资本。 除此之外,美黛拉、悦美、美丽神器等公司宣布完成1200万美元、1.1亿元(约合1660万美元)、“数千万美元”的B轮融资。有从业者指出,过去2-3年时间中,市场上出现了超过30家医美APP。 获得联想之星投资、将成立全科医生集团的“急诊室女超人”于莺分析说:“医疗的知识壁垒很强劲,真正能够在平台上让信息更加透明的只有医疗商品化的部分,比如医美、口腔。市场上对美容和口腔的科普非常多,用户意识到自己在这些方面需要改变,才产生了商业的价值。” 医生品牌成核心资源 由于国内的医疗美容行业过度依赖营销模式,在医疗服务机构和消费之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中介机构。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包括医美在内的医疗服务正在向信息透明化、服务质量透明化、价格透明化发展。医生多点执业的持续推进,未来将有更多的医生走出体制进行创业、开办个人品牌的诊所。 “中国开诊所有几个痛点,第一牌照不好拿,第二投入成本很高,第三医生是专业人士、不擅长去管理人员或做市场推广。”新氧科技创始人、CEO金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不同的医美平台正在通过不同的路径服务个人医生,以保证医生价值的最大化。如,更美推出为医生打造个人IP的计划,为入驻医生提供包括品牌、电商、预约、场地、售后、流量、金融、厂商等多个方面的服务支持;新氧则在各个城市托管有牌照的诊所、向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开放,平台提供的管理人员将“医助”和“服务人员”的角色结合到一起。 尽管各家公司的经营和服务路径不同,但医生的核心服务提供者身份得到了广泛认可。 更美APP创始人、CEO刘迪认为:“未来10年整个医疗产业的发展中,以医生为核心提供服务的模式会渐渐取代目前以重资产的医院机构、连锁机构来向消费者传输行业服务品牌信息的模式。” “在一个典型的同质化市场里,占有品牌、占有用户心中首要消费选择的医生或者项目会有最大的议价权。”刘迪认为,医疗美容本质上是一个以医生为核心的行业,如何帮助医生将技术、口碑、服务、个人魅力整合为具有差异化的个人品牌并让用户信任,是提升医美行业现状的关键性问题。 有投资人指出,医美O2O平台不仅面对来自服务把控方面的挑战,还要面对流量成本攀高的现实。 “如何获得便宜的流量是医美O2O需要解决的问题。O2O的价值是流量生意,核心是获取流量,如果自己不能获取,又要给别人提供流量、生意就不好做。”有投资人指出。 金融服务等成必选项 报告指出,医疗美容O2O解决了传统医美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效解决消费者、医师、医美机构的痛点,通过更低的成本为医院创造客源来创造商业价值,获得了资本的青睐。 社区、电商、企业服务和金融消费普遍是医美平台的核心业务板块,其中,社区的作用在于建立医生和用户之间的信任。 “医疗最关键的一环是信任。医疗技术再好,患者对你不信任、跟患者沟通的时候高高在上,患者也会质疑这个医生到底行不行。这是医疗的特殊性。”于莺指出。 也有医疗从业者指出:“喜不喜欢,互联网都在这,愿不愿意,这都路都必须要走。” 电商、企业服务和金融消费,组成了医美平台的收入来源。其中,从业企业对金融服务给予厚望。 “如果瞄准整个产业链,未来其实不是主要以抽成的方式在交易中去赚钱。整形分期等消费金融服务、与药品设备厂商的合作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增值空间。”金星说。 据了解,新氧在通过自有资金放款的方式积累用户风控模型的基础上,已经引入资金方合作、为用户提供整形分期服务。 为医生开诊所提供金融支持也是医美平台的金融服务内容之一。 8月1日,更美上线针对消费医疗的金融服务,以满足C端和B端对医美市场消费和金融方面的需求。 “我们拥有大量医生的用户消费数据和商业化数据,可以知道这位医生开诊所能不能赚钱、能赚多少钱、风险有多大。这件事情我们会跟保险公司和银行沟通,让医生不再需要为开上一间梦想中的诊所到外面大额借款。”刘迪介绍。 除进入服务外,和药品及设备厂商的合作也可以为医美平台带来收入,这些拥有大量医美用户的平台将可能成为新产品进入中国医美市场的市场渠道之一。 新玩家入场医美 华泰证券的报告指出,中国医美行业目前的发展水平(渗透率)与中国人均收入水平很不相称,市场存量需求正在快速崛起。据其测算,中国医美行业2015年至2020年复合增速在12.3%至39.1%之间,2020年行业规模较2014年增幅在100.4%至625.1%之间。 数据显示,当前的医美行业正处于发展周期中的成长期。预计市场将自2014年起按16.7%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并于2018年达到1020万例,假设届时1个案例平均收费1万元,市场规模合计超1000亿。 巨大的市场潜力让很多新玩家纷纷入场,如:京东、恒大、苏宁环球等。2016年7月4日,苏宁环球宣布以2.08亿购买上海伊尔美港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80%股权,同时,集团宣布以50亿元成立苏宁环球医美产业基金。此外,苏宁环球还拥有韩国医美集团ID健康集团30%的股权。 在刘迪看来,这些医美市场的新角逐者,有可能在未来3-5年重塑中国医美市场。“他们进入医美行业是认可中国消费升级市场中的医疗板块存在巨大机会。医美市场可能是这个大机会里排在最前面的排头兵。” 苏宁环球副总裁贾森认为,医美产业的发展一定要有一些龙头的领跑者带动,也要有第三方机构客观公平的推动。比如,医院的评价体系上,仍然有很多的工作可以做。 “现在是医美行业最坏的时代,因为竞争越来越激烈。当然也是最好的时代,因为口碑的时代已经到来。当大家对这个行业还有一些微辞、对这个行业还有一些诟病的时候,不要紧,因为最好的时代即将开启。”贾森说。 靠谱众投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自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首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来,“双创”就成为了总理最为关切的经济发展动力引擎。今年以来,总理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过哪些重要指示,又是如何为创业创新者加油鼓劲的,国务院客户端带您一一回顾。 ——2016年6月26日,李克强出席2016夏季达沃斯论坛 李克强总理2016年6月27日在2016夏季达沃斯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以创新引领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着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互联网+”行动,集众智、汇众力,发展共享经济和众创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6年6月26日,李克强在天津考察 李克强2016年6月26日考察天津光电集团。这家国企通过加大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研发人员带着成果在集团内部创办企业,效益良好。总理说,我们提倡大企业和小企业一起建立双创平台,通过共享资金和技术,放大内部员工及小企业的能量,实现共享发展、共同成长。 ——2016年5月23日,李克强在武汉考察 “没有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就失去了土壤。”这是2016年5月23日李克强在武汉“中国光谷”考察时特别强调的一句话。光谷展示中心里,80多家企业的最新“双创”成果令人目不暇接。李克强提出,技术研发后要加快推广与应用,并努力迈出国际化的步伐:“只有海纳百川的‘谷’,才能延揽八方人才。希望你们不仅做中国光谷,更要做吸引天下英才的‘天下谷’。” ——2016年4月25日,李克强在四川考察 李克强2016年4月25日考察四川成都菁蓉创客小镇。一位创客播放电视剧《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展示公司最新款家用投影仪,其中恰好出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画面,小平同志鼓励调动家庭经济积极性。总理说:“双创”就是要充分调动新时期每个个体的积极性。 ——2016年3月30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3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我们正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要实现升级就必须转变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上海这个方案和新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方案,都要考虑怎么在体制机制上创新。比如说在管理上,怎么更加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步子要迈得再大一点,要有突破。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新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积极性,汇聚成推动发展的磅礴力量。 ——2016年1月5日,李克强在山西考察 李克强2016年1月5日在山西太原考察清控创新基地众创空间。总理让创业者放心:政府会为你们搭建便捷有效的优质服务平台,使你们免除后顾之忧。你们要相信中国的市场潜力巨大,未来发展预期良好,创业的前景无量! ——2016年1月5日,李克强在山西考察 李克强2016年1月5日考察太原清控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勉励年轻创业者弘扬晋商精神。总理说:“晋商精神体现出‘无中生有’。他们并不依靠本地自然资源,而是依靠头脑,最早是把南方茶叶丝绸等贩到北方,又开创了票号。今天你们创业创新,也要凭借头脑中创意‘无中生有’。” ...
继今年4月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资管”)遭到证监会点名处罚后,该公司近日又因违法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违规涉资金池遭到处罚外,民生加银资管的纪律处分中,还牵出了该公司与宝能系资本运作的隐秘关联,从而引起了市场人士的诸多猜想。 民生加银资管被处分 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对外公布,已于今年7月对民生加银资管下达纪律处分公告,《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由于民生加银资管在2013年成立的X、Y、Z-1号系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在违法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问题,被协会要求暂停产品备案6个月,清理违规资金池业务。 针对民生加银具体违规情节,中国基金业协会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指出,上述三项资管计划具有“存在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分离定价、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未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大资金池业务特征。 这并非民生加银资管第一次遭到监管层的处罚。早在今年4月民生加银资管就曾遭到证监会的点名处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并暂停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此次对于民生加银资管违规设资金池一事,基金业协会决定将两项处罚合并处理,即“中国证监会的暂停期满后,继续暂停受理民生加银资管备案3个月至2016年11月17日”。 数据显示,民生加银资管违规的三项计划合计规模超过1600亿元,这也就意味着,整顿后的民生加银资管规模将会大幅缩水。据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民生加银以8218亿元的管理规模名列行业第二位,违规资金池业务被清理后民生加银资管的规模将会被建信资管、招商财富资管反超,下滑至第四位。 罚单牵出宝能系资本 事实上,除了因违规设资金池业务被罚外,基金业协会对民生加银资管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还存在另一大看点,即在民生加银资管违规细节披露中,还隐约指向了正处于舆论风口浪尖上的宝能系资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在未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项中,举例指出:“民生加银资管Y专项计划7号出资3.6亿元、Y专项计划20号出资4.4亿元共同认购深圳市BNCY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用于向JSH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约定收益率9%,期限三年。以上信息,资产委托人不知情。” 上述细节也引发了市场广泛猜测,有分析人士认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所指的深圳市BNCY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即为宝能系旗下的深圳市宝能创赢投资企业,JSH股份有限公司则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民生加银资管与宝能系也早有合作,2015年8月18日,宝能系旗下深圳市宝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与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民生加银资管共同发起设立合伙企业宝能创赢。 曾有知情人士指出,民生加银资管共为宝能创赢合计提供8亿元LP资金,记者注意到,这一金额恰与基金业协会所述的Y专项计划7号与20号两笔资金总额相同。随后,去年9月2日,宝能创赢又向宝能系的投融资平台钜盛华增资3.12亿元。 资料显示,去年7月至今年7月正是钜盛华开始增持万科A股票的密集期,但上述民生加银资管向钜盛华增资的资金,是否用于对万科A的举牌无法证实。对于上述市场诸多猜测,记者也尝试联系民生加银资管相关负责人核实,但截至记者发稿,未得到回复。 监管层或敲山震虎 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无论民生加银资管Y计划中的7号和20号,是否用于宝能系对万科A的举牌,对于Y计划涉资金池将被整顿一事已是板上钉钉,若上述深圳市BNCY投资企业和JSH股份有限公司确实为宝能创赢和钜盛华,那么也恐会对宝能系融资平台钜盛华造成不良影响。 “从民生加银资管被罚的细节中不难看出,宝能系背后的资本确实或多或少存在涉及资金池等违规业务,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未来宝能系再想从类似资管计划中获得资金驰援恐将成为难事,而对于存量的违规资管计划,从监管层的态度上看,也是以打击为主的。”北京一家资管公司法律风控部总监指出。 事实上,早在去年底,宝能系背后的资本运作就已受到证监会关注,12月6日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再次增持万科4.97%股份时曾遭到深交所问询,要求钜盛华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说明本次为取得万科4.97%股份所涉及须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等情况。 而作为宝能系的对立方万科,也对宝能系背后的资金运用质疑声不断,今年7月20日,万科向监管层提交举报信,质疑宝能系九大资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指出9个资管合同属于违规的“通道”业务,涉嫌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钜盛华涉嫌非法利用9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钜盛华及其控制的9个资管计划涉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感觉此次基金业协会对民生加银资管的处罚有着敲山震虎的意味,因为到目前为止宝能系背后的九大资管计划存在着投资标的指向不明的问题,但由于背后牵涉的投资利益方过多,预计监管层也无法真正做到彻查,只能从基金子公司、银行理财等业务合规性上监管,侧面进行约束。”北京一位信托公司投资总监对北京商报记者坦言。 ...
等待数月后,财产险终于迎来了产品自主注册制。记者从保监会获悉,自今日起,财险领域将正式启用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未来,自主注册平台对财险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自动审核、实时注册。 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启用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无需再向保监会报送备案材料,而是由保险行业协会每5个工作日将已注册产品材料传送至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并由该系统完成后续备案流程,产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产品瞬息万变,而此前保险产品审批时间相对较长,产品自主注册平台上线后有利于引导公司从价格竞争向产品创新竞争转变,增强保险产品创新能力,激发险企创新型产品的开发。 但也有险企人士担忧自主注册制上线后可能会使得“噱头”类保险产品激增。对此,保监会人士表示,监管将建立监管抽查和退出机制,抽取一定比例注册产品进行审查,发现产品条款不合规、产品费率不科学性的,就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强制退出,规范产品开发行为。 同时,《通知》对如何监管也予以明确,如要求各保监局加强对辖区内保险产品特别是新型保险产品的跟踪监测,强化对保险条款依法合规性和保险费率科学合理性的监管,对问题产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送。 事实上,为提高财产险产品市场化,提升产品创新能力,保监会从今年3月便开始酝酿产品自主注册改革。保监会人士表示,实行注册产品公开制度,将已注册产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一方面将增强产品透明度,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今日起自主注册平台启用后,保险公司按要求需在保险条款显著位置显示注册产品注册号,中保协要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信息披露入口,加强信息披露宣传,方便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查询注册信息。 但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产品都适用自主注册平台,《通知》明确,农业保险、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险种不适用于自主注册平台,如车险仍需要保监会的审批。 ...
近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份针对全球金融科技市场现状的研究报告。文中对目前急速发展的电子支付、P2P、比特币等fintech细分领域做出分析。并以英国、中国、新加坡、巴西和澳大利亚为例,对比了市场容量不同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试图为相应类型国家发展金融科技业提供政策建议。而其中备受关注的中国P2P行业,被美国商务部认为是极具潜力的。 图为报告封面 手机网民多 中国电子支付市场全球第一 为了给美国企业提供更多出口、投资建议,这一报告做了电子支付和金融科技市场全球潜力排名两个榜单,中国分居一、二位。这两个看起来均与整体金融发展挂钩的排名,其实前者严重依赖于国家经济体量,跟金融科技关联不大;后者才更能反映一个经济体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 上方表格是电子支付市场最宜投资的30个国家,下方是整个金融科技行业都宜投资的30个国家。(由于是建议美国企业外出投资,所以榜单内不含美国) 报告认为中国急速成长的电子支付市场和电商系统,主要依赖于庞大的消费人口和众多的智能手机联网用户。因而即使人均GDP落后于许多国家,中国的电子支付体系仍然先进于不少经合组织成员国。比如在前期的金融指数调查中,中国有近19%的人使用手机支付,而德国这一比例是15%。 美国商务部预测中国移动支付总额在2017年将达到5千亿美元,是2015年的两倍多。其中,智能手机向小城县的渗透、商业中移动支付设备的增加及支付卡市场的开放竞争均会推涨手机端的非现金交易。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所有交易中,手机支付产生的金额增长了170%。 P2P成非银行贷款主流 严规凸显技术核心 在解读中国金融市场时,飞速成长的P2P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点。数据显示,2015年底,中国P2P成交总额创历史地突破9823亿人民币,是2014年的4倍,P2P平台累计交易量则达1.37万亿人民币。报告称,目前中国有2595个P2P平台,较2014年的1020个增长了2.5倍多。 从国家间的对比可以发现,在人口世界第一的前提下,中国的消费占GDP比重明显偏低。靠内需带动GDP增长的上升空间还很大。 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P2P的飞速成长是由近年来传统银行理财收益率偏低,企业融资活动又各种受限造成的。投资者一直在找比银行储蓄回报更高的投资方式,同时中小企业也发现借助P2P贷款更容易。然而当时相应监管法规的缺失,致使一些平台在资金筹集时非法操作,极大地拉升了投资者风险,其中e租宝被点名。 报告指出,如今严格的行业监管将会压低P2P平台的增势,但禁止资金池、禁止贷款担保从长远上看对整个行业百利无一害。在中国部分的最后,点融网被作为行业领头羊提及:2015年10月,其月均成交量达12亿人民币,是去年同期的4倍,有30万活跃投资人,且每月有约10亿元新增贷款。 这家和美国P2P巨头Lending Club有着一定关系的企业靠着技术优势吸引了美国商务部的注意,可见即便是在金融市场化程度不同的国家,P2P技术风控的导向也是不变的。而在经济遇冷期,优质资产的挖掘对大数据、社交网络、信用评估体系的依赖也会更多,这都需要技术支撑。 “金融科技的发展将重塑金融行业,将减少传统金融行业的运营成本及增加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对于包括P2P在内的金融科技行业前景,美国商务部如是说。 ...
“背靠大树好乘凉”,国资背景平台自上线之初就受到投资者的追捧。但在行业洗牌过程中,“国资系”P2P平台项目也出现逾期、坏账等问题,同时也有一些“假”国资、“伪”国资浮出水面。 8月8日,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下称“连交所”)揭牌。记者注意到,在连交所首批36家会员中,大部分是国资背景的P2P网贷平台。 网贷财经数据显示,2016年7月底全国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根据股东背景的不同,外界将其归类为“上市系”、“银行系”、“国资系”、“风投系”、“民营系”等类型。与其他类型平台相比,抱团成为了“国资系”平台的一种独特现象。 “我们不排斥抱团。”小狗钱钱CEO甘俊杰告诉记者。作为一家国有控股的P2P平台,小狗钱钱今年8月加入了国金联盟。在甘俊杰看来,“国资系”平台抱团有助于行业的洗牌。 据了解,连交所在去年11月份已经注册,其会员名单基本脱胎于去年5月成立的国资系互联网金融行业联盟(简称“国金联盟”)。 但在行业环境遇冷,监管政策变严的时期,“国资系”的光环还存在吗?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爆发出问题的“国资系”平台仅3家,而“国资系”平台数量已经超过百家。这一比例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至于一些“伪国资”平台出现问题,是由于平台自身的原因,早晚都会爆发出来。 “国资系”平台抱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提高行业标准,争抢市场。 长期以来,网贷行业一直存在着真假“国资系”平台的问题。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召集10家P2P公司和3家国企进京开座谈会,强调“规范”二字,责成国资系P2P做好表率作用,合规自律,同时责成国企尽快解决“冒牌”国资系P2P的问题,正本清源,杜绝虚假宣传。 事实上,一些号称是“国资系”的P2P已暴露出风险。今年7月以来,包括鲸孚融、壹文财富等有国资背景的平台出现了提现困难、还款逾期等现象。外界评论认为,在网贷行业洗牌的大环境下,“国资系”平台也不能幸免,其背后的光环已经不再。 不过,记者查询工商资料了解到,虽然上述平台声称有国资背景,但其国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较低,并未形成控股。 比如,今年6月P2P平台金联所发布清盘公告,随后被自媒体质疑其是“伪国资”。尽管金联所发布律师函表明其股东之一的中经新世纪为国家出资企业,但工商资料显示,中经新世纪持有金联所股份甚少,持股比例仅5%。 王春影表示,目前市场没有对“国资系”P2P平台形成统一的标准。但股权层级越多、股权比例越低的平台,其国资股东的影响力肯定越小。“不应该轻易相信平台宣传的国资背景,而应该多方查询资料,鉴别平台的国资背景是否纯粹,国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究竟有多高等关键信息”。 甘俊杰告诉记者,真正的“国资系”平台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国资企业应对平台实施控股。甘俊杰说,国资企业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大多是为了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市场上一些“国资系”平台,其背后的国资企业只持有5%至10%的股权比例,对于P2P平台没有管理权,也没法达到扶持小微企业的目的。 其二,国资企业的实缴资金应及时到位。目前市场上一些P2P平台,只是与国资企业签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后,就声称自己是“国资系”平台。但国资企业会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再评估是否真的完成股权交易。这部分平台,亦不能称为真正的“国资系”平台。 其三,国资企业应掌控平台的风控机制。甘俊杰认为,这是判断平台是否具有“国资背景”的重要依据。“风控是所有P2P平台最核心的环节,‘国资系’平台的风控标准应符合国资企业整体的标准,因此国资企业会派管理人员进驻。”甘俊杰说。 客户资源共享 除了为自身正名之外,客户资源的共享则是“国资系”平台抱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行业普遍认为,“国资系”平台因其背景良好,在政策扶持、优质资产资源等方面较有优势。但相应的,平台在运营、市场方面有较多束缚,产品创新不足,从而导致其用户数量不够多。 一位不愿具名的“国资系”平台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自家的产品在用户体验方面还有很大不足。比如,一些“民营系”平台可以满足用户“投资即计息”的需求,但是自家平台上的产品,只能在投资满标之后才能开始计息。 “这一块产品的设计还不够灵活。我也多次和国资控股股东交流过这一问题,不过目前未解决,希望未来会有所改进。”上述负责人表示。 王春影则认为,“国资系”平台的收益率相对较低,也是较难吸引用户的原因之一。 网贷财经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具有国资背景的P2P平台数量总计为100家,累计成交额为205.53亿元,相比5月份成交额环比下降了1.48%。此外,具有国资背景的平台的综合利率为7.92%,低于P2P整个行业平均水平;而平均借款期限为9.43个月,高于P2P整个行业平均水平。 网贷财经分析指出,“国资系”平台的成交额已经连续3个月降低,投资人数的减少,可见国资系发展缓慢。 “网贷行业发展至今,用户也明白了分散风险的道理,不会把所有钱都投向一个平台。”甘俊杰认为,一些真正的“国资系”平台组成联盟之后,具有统一的形象和风控标准。那么,当用户在其中一家平台有过投资经历后,也可能会转投其他同样符合标准的“国资系”平台。 甘俊杰告诉记者,能够当选国金联盟理事单位也是经历了层层选拔。他表示,此次共有57家平台申请成为理事单位,但在前期核查中删掉了51家,最终进入的6家平台还需要经过投票表决。“大家都不希望把这个圈子搞砸。”甘俊杰说。 但王春影同时提醒,“国资系”平台的抱团行为也可能存在弊端。因为联盟需要统一的规范,那么当平台发展了新的业务模式时,可能会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国资系互联网金融行业联盟章程显示,成员退出后,3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王春影认为,这可能也不利于平台的创新发展。 ...
最近报道称,去年上海金融业10%以上的写字楼新需求来自网络借贷行业。但最近全国对网络借贷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导致大量租约中止。 香港《南华早报》报道,第一太平戴维斯上海商业地产高级主管卡里·郑也表示:“网络借贷行业租户广泛撤离推高了空置率。” (数据来源:高力国际) 而高力国际最新数据则显示,上海中央商务区A级写字楼的平均租金第二季度下跌了0.5%,降至每平米10.3元一天。侧面证明了许多一流写字楼租客流失的现象。 楼市的潜在购买力在“失血” 导致写字楼空置率上升的,不仅是P2P跑路对整个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冲击,还有更多逐步爆发的隐形冲击。 业内人士介绍,很多打着“互联网金融”、“P2P网贷”旗号的线下理财公司,主要把“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关键字作为公司名称,吸引客户群,而它们的客户很大一部分是“大爷”和“大妈”级别的投资人。 而这部分投资者正是目前上海最大的潜力购买群体,他们往往将自己一生的积蓄、退休金,甚至“棺材本”用于投资。 相比股市和p2p市场,上海和周边的不动产,是他们更倾向投入的大宗投资标的。但如今,他们的P2P投资遇到巨额亏损,无疑将削弱他们的购房能力。 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开始,线下理财/财富公司的数量成倍增长,2014-2015年成立的此类公司数量不断攀升。而作为我国的政治中心、金融中心,以及大批高净值投资者聚集的地方,北京、上海成为线下理财公司集中的城市。 高端豪宅暂时受冲击不大 那么,在有些P2P的老板跑路或者歇业后,上海的豪宅市场是否会出现大规模的甩卖,或冲击市场需求? 从市场数据来看,这种现象目前还没有出现。之前多家媒体还报道称,中晋财富的控制人徐晋在汤臣一品购置了三套600平米的豪宅。人们开始发现,P2P的老板其实偏爱投资上海的高端豪宅。 来自链家的数据显示,7月上海共成交高端商品住宅1074套,环比上月上涨20.4%。本月高端住宅成交量继续攀升,已连续3个月呈上涨趋势,并再度突破千套。 克而瑞数据也显示,截止7月,上海单价在9万元以上的豪宅1587套,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44%。 据业内人士介绍,之前买豪宅都是50岁左右的人,香港和台湾人士豪宅主流,如今,购买豪宅的多为房地产、金融、快递、IT行业的金主。 由此,p2p的整治规范,对豪宅市场的冲击,目前还比较有限。...
业界苦等的资金存管新规终于迎来了突破口。昨日,有消息称,银监会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其中对P2P平台存管业务划定了五大门槛。记者从相关渠道证实了这一消息,不过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公开信息为准。 划定五大门槛极少数平台合规 根据网络公开的意见稿原文来看,意见稿首先对P2P平台划定了存管门槛: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地方监管部门备案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两项目前大多数网贷平台并不满足。金联储产品总监赵远飞表示,目前国内极少平台全部达到这些要求,主要原因是,尽管监管层多次提出网贷的备案问题,但是尚未落地,因为目前没有可实际操作的流程,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获取也较为困难,业内获得许可的P2P平台极少。由此可以看出,多数平台目前不满足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显然,从这个意义上说,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还需包括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等其他文件的率先出台。 缺乏细则银行担忧投资人群体事件 今年以来,网贷平台一直在尽力推进银行存管业务,但由于银行方面顾虑较多,导致银行存管进展十分缓慢。根据盈灿咨询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16年7月10日,已有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4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14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而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平台只有48家。此前,包括民生银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已经暂缓了对接网贷平台资金存管工作。 一位股份制银行资金托管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银行方面一直在等监管政策的明朗,目前处于边走边看的状态。针对目前存管进程的难点,他表示,银行最担心投资人的群体性事件影响银行的声誉。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第二十条要求:“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这几条说明银行在信息准确性、增信以及最终的兑付风险上进行了“免责”,将可以打消银行的顾虑,加大银行推进网贷存管业务的意愿。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资金存管实现了平台与客户资金的隔离,可以有效规避资金池风险,但资金存管并不能规避坏账风险,也并不能确保资金流向的真实性。所以,有了资金存管不代表投资是安全的,更不能就此将P2P投资和银行存款、银行理财相提并论。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绑定“存管人”银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有蹭银行信用的嫌疑,会误导投资人决策。 “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模式恐被暂停 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而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八)提到: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上述股份制银行资金托管部负责人表示,从这条来看,“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恐被暂停。 具体来看,“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目前多家支付公司均已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行此类资金存管模式。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存管解决大部分的网贷监管问题,所以银行存管事实上成为隐性的牌照。而小平台风险大,又不能实际解决政府关心的在消费领域新增贷款的问题,他们实际只是在做资金搬运工,会加大系统风险和风险传导,监管层当然不能放过通过所谓联合存管,用第三方的方式绕过监管,一定是要求与银行直连的存管方式。存管要求的严格事实上会将绝大部分的风控、合规性不高的平台拒之门外,网贷的集中度大幅提高是大势所趋。 因为第三方支付归央行监管,其并不具备资金账户开立和存管的资格,同时“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模式还会导致跨部门监管的出现,与穿透式监管的理念不符。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该意见稿真正要落地实施,那现有的联合存管模式必须进行“改造”,第三方支付成为纯粹的支付通道,但实际上,银行自身就有支付的资质,无需第三方支付介入,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如何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找到自身的定位,目前较为尴尬。 ...
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日前,银监会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8月14日上午,相关人士向网贷财经证实,上述消息属实,网贷资金存管目前正在征求银行意见阶段。 据网贷财经不完全统计,截止 7 月 15 日,目前已有 38 家平台上线银行存管系统,共有 146 家平台已签署存管协议,签约率占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 5.8%。 数据显示,2014 年已签署或者将上线银行存管系统的平台仅有 2 家;2015 年,新增平台的数量达到 55 家,其中 45 家签署于该年下半年;2016 年上半年止,共有 146 家签约或上线。 其中有平台内部人士表示,他们与民生银行签订的是战略合作协议,虽然双方没有解约, 但民生银行没有给这些已签约、未上线平台提供资金存管上线时间表,“实际效果和中止差不多”。 而受监管整治影响,目前很多银行已经暂停网贷资金存管合作,部分城商行仍在进行,还有些机构在观望。 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获得的一份征求意见稿显示,在存管人的规定上,意见要求银行要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意见稿最为关键的一条是其中第八条的规定,如果按此规定,意味着“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联合存管模式将被监管限制。 目前,网贷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 据了解,目前包括富友支付、汇付天下、中金支付等多家支付公司均已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动联合存管模式的发展。 业内人士分析,联合存管模式是一种银行、第三方支付和平台的“三赢”。第一,银行可以不必为了P2P的存管业务而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去开发系统;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握有大量的P2P平台资源,这一模式有利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开展;第三,降低了P2P平台接入银行存管的门槛。 但也有观点质疑称,联合存管模式实质上平台的存管账户不在银行,依然在第三方支付,银行也无法监督平台用户账户内的资金流转。此外,是否合规还要监管部门去核定。 除上述规定外,在业务规范上,意见要求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此外,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制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报告。 目前,很多网贷平台接入资金存管除了为了符合政策监管要求外,还有为了背书和品牌推广的目的,对外以“与某家银行开展存管合作”进行宣传。针对这一点意见中的第十九条的要求或许对其进行规范。意见要求“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数据截止至 7 月 15 日) ...
近日,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平台存管划下监管红线,首当其冲的是之前P2P“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地方P2P平台统一存管”的多项模式创新,而P2P利用“在银行存管”的噱头进行增信的行为即将被禁止。P2P网贷平台禁止用“银行存管”宣传: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P2P长期“一厢情愿” 在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上,《征求意见稿》的总则中指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此前,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征求意见稿)》,均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并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期。 据网贷财经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7月10日,已有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4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14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6.34%,而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平台只有48家,仅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04%。 而对于存管银行的义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P2P与银行对接存在“一厢情愿”的问题——P2P很积极,银行却是拒绝的。一方面,银行接手存管业务的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需要付出很大成本来尽审核义务,而收取的费用远远比不上银行其他传统业务的利润;另一方面,由于网贷频现资金链危机,银行不愿意插手高风险业务。银行的“不情不愿”,在今年年初至今的银行关闭P2P业务接口中,也能体现出来。 此前多项存管创新画问号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八)提到: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对当下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构成了挑战。 目前,网贷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 此外,这也对目前北京、广东、江苏等地P2P平台通过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统一存托管的制度是否能继续,画上了问号。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批量资金存管合作项目得以落地,是开发了一款名为存管通的产品。该产品以北京市网贷协会作为参股人之一,联合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开发的一个系统,相当于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联合承办公司。具体方案为,监管部门联合网贷协会为银行推荐可加入存管的网贷平台,达成合作意向后,银行为网贷平台开通专用的企业一般结算账户,并授权存管通向银行该账户的资金划拨指令,网贷存管通系统负责发起账户资金及交易核验,支付公司提供支付通道,数据会定期上报给协会。 ICP许可难拿 《征求意见稿》对于想要实现资金存管的P2P的门槛设置较高,不仅仅需要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更难的是必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内人士透露,大多数P2P已经进行ICP备案,但是要想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就是ICP经营许可非常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不批准给P2P的许可证,比如上海。 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经营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营利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网贷财经分析师表示,不止上海,深圳等地也难以拿到经营许可,现阶段需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同意,不然《征求意见稿》实现困难。她预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平台也会把意见反映上去。 值得注意的还有,《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要求,“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这也意味着,许多P2P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的银行存管内容都变得不合规,也不能在获客过程中再向投资者宣传这一内容。 以下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文: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结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村官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奇偶阿姨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的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人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服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