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上火,喝XX” 让大家记住了这样一款凉茶产品,而现在,这个凉茶也“上火”了——加多宝集团正遭遇停工、裁员、资金链紧张等问题。 工厂停产,公司裁员 国庆假期后,第二场裁员风波正在加多宝集团内部悄悄蔓延,继底层工厂的大幅裁员后,加多宝集团开始从中层的职能部门“开刀”。即使是跟随加多宝从广州建厂到北京总部成立的十多年老员工,在第二波裁员中也未能幸免。 为加多宝集团做了4年代加工的汇源集团已经停掉了下属六家工厂的全部生产线。 记者从加多宝总部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裁员计划从北京总部向位于华北、西北、华南等地的销售分公司同时推进。其中,加多宝西北大区分部成为最先被砍掉的分支,包括行政、人事、销售等已经全部解散。 另一波动荡最大的是加多宝位于北京亦庄的总部,据一位员工透露,人事主管已经找相关部门单独约话,直言公司正在缩减人力成本。在记者接触到的多名加多宝员工中,部分人员已经处于被离职状态,另外一些人因为没有拿到合理的补偿款正在申请劳动仲裁。 市场疲软,母公司停止注资 记者从渠道方面了解,凉茶生意面临下行压力。 一名卖场人士称,整个凉茶品类今年都出现了下行迹象,该人士认为,消费低迷,加上人们更愿意选择天然、无添加的饮品,使得包括凉茶、碳酸饮品等都出现了下降,相反纯净水的销量则出现了上升。 在今年上半年,加多宝就在资金链上开始紧张。据悉,加多宝北京总部曾出现拖欠物流公司欠款的事件,导致合作的物流公司拒绝为加多宝送货。截至到目前,加多宝还有多名供应商的欠款没有结算,这些供应商大多是跟加多宝有长期合作关系,欠款的金额在几万到几十万之间。 据加多宝知情人透露,加多宝出现资金链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香港鸿道集团停止注资,加多宝需要自负盈亏。 曾经的辉煌,架不住加多宝的 “zuo” 1、建厂速度太快,销售业绩凝滞不前 加多宝集团先后在北京、东莞、绍兴、武汉、杭州、四川等地自建了十余家分部,并投产生产,消耗资金达到几十亿。 而根据已有的资料显示,2012年,加多宝的年销售额就已经突破200亿元,而2013年,加多宝集团品管部总经理庞振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加多宝2013年销售额在2012年的基础上增长了20%~30%,接近260亿元。但是,根据2015年的数据,加多宝的销售额在250亿元左右,从这方面来看,近三年,加多宝的销售业绩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 2、金罐加多宝是败笔之作 其实,广药和加多宝关于王老吉的商标之争,其实并没有给加多宝的品牌造成多大的影响,一来加多宝失去了商标权,赢得了配方,这也是一种剑走偏锋的不对称优势。二来博得了大众同情。 但加多宝可能太急着向大众证明跟王老吉划清界限了,于是,迫不及待的推出金罐,并且选择春节期间进行上市,予以满堂金,讨节日的好彩头。岂不知,在看惯了各类包装的消费者心里,你换个金罐,却打破了大家固有的印象,以及放弃了之前熟悉的那种认知,这就会阻挡一部分原先的忠实者。另外,金色配红色的搭配,这个颜色,也让节假日之外,给人造成特别傻,特别俗的印象。 最致命的是,在推出金罐加多宝的大范围广告之后,金罐产品却跟进不到位,造成了渠道方向的只见海报不见货,这对于经销商和消费者的购买和消费,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3、炒作踩踏了政治底线 在任何国家,企业炒作都有一条高压线,这条线关乎政治,关乎导向,而加多宝却意识不到这条底线所带来的杀伤力,足以让一个品牌之前所有的好口碑都消失殆尽。 某大V发微博,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调侃革命烈士邱少云,并宣称开烧烤店,而这种网络上的大V以及微博上的各方言论,作为企业方应该予以细致甄别,而加多宝只看到了大V的粉丝量和影响力,忽视了这件事情本身背后所存在的对于百姓认知的导向,加多宝很失败的跟风大V的微博,并且表示愿意给烧烤店进行免费赞助。 随着时间的发酵,最终加多宝被烈士子女告上了法庭,而在这一事件中,可以说,没有人会为加多宝说一句话,因为,你已经踩了公然挑战道德观的这条线! 4、频出高管贿赂,高管离职及投资商撤资事实 一个企业的管理团队非常重要,因为所有的事情都要依靠人来做,而作为加多宝集团来说,董事长率先出了不光彩的事,总裁又离职,最终的下场只能被投资方所抛弃。 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是个外逃分子,外逃原因是早在2002年,就通过3次行贿,以300万港币对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进行行贿,以低于国际惯例100多倍的价格租赁了王老吉商标,利用非法手段赚取了巨额利益,2005年10月,陈鸿道被广州边防部门抓获归案,当月陈鸿道申请取保候审,并于此期间潜逃至香港,后音讯全无。 这样的一个被社会所不齿的董事长,依然还是加多宝的董事长,那么加多宝怎么不提前跟他划清界限呢? 此外,几乎参与过加多宝全部重要战略和见证加多宝辉煌的原集团总裁爱星也在2015年年底离职,随后高管离职对半,这说明,除了市场和销量不景气,加多宝里面的内斗也异常激烈,新任总裁无力回天,最终导致了投资方香港鸿道集团停止注资,加多宝需要自负盈亏,加多宝的资金链断裂。 加多宝的营销神话破灭,足以给中国其他的民族企业敲响警钟。 我们希望中国有自己的百年企业,但是,百年企业不能仅仅是雄心壮志和口号,还需要内功,还需要科学的规划,还需要合理的成本控制,专业的策划、营销,而最终,还是需要有一颗战胜贪欲,为民族企业复兴和发展的心! ...
11月1日,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和泰国正大集团主席兼CEO谢国民共同出现在香港,见证蚂蚁金服和正大集团旗下的支付企业Ascend Money启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蚂蚁金服的说法,此次合作计划在5年内让一半泰国人用上支付宝。 马云与谢国民在合作启动仪式上 对马云来说,这只是阿里巴巴全球化布局的一小步。早在杭州G20峰会期间,马云就提出要建立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Electronic World Trade Platform)。而这一次,一个全新的“给船出海”模式诞生了。 印度版、泰国版“支付宝”都来了 根据11月1日的合作协议,蚂蚁金服将对AscendMoney展开战略投资,并通过输出技术和经验,把蚂蚁金服的普惠金融模式复制到泰国。未来5年,泰国版“支付宝”有望服务泰国一半以上的网民。 具体来说,Ascend Money将参照蚂蚁金服的业务模式,拓展线下支付、小贷等应用服务场景,让泰国民众可以用手机实现购物、餐饮消费、打车及公共缴费,享受出门不带钱包的无现金生活便利。同时,Ascend Money也会接入支付宝“全球收全球付”网络,让泰国民众可以用手机买遍全球。 公开资料显示,Ascend Money为泰国正大集团旗下企业,分别拥有True Money和Ascend Nano两大金融服务持牌平台。其中,True Money提供借记卡和电子钱包服务;Ascend Nano定位小额贷款与个人贷款平台,向泰国中小企业和用户普及互联网信贷服务。 其实,这已经不是蚂蚁金服第一次向亚洲其他国家输出移动支付技术。去年,蚂蚁金服入股印度的移动支付平台Paytm。只用了短短一年多时间,Paytm的用户就从入股前的2000多万人跃升到1.5亿人,成为全球世界第四大电子钱包,也被外界称为“印度版支付宝”。 目前,每9个印度人中,就有一个就是paytm用户。Paytm不仅具备支付、转账功能,还提供购物、餐饮、水电煤缴费、公交出行等服务,让大量无银行卡的用户享受到普惠金服的生活便利。 “给船出海”的新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蚂蚁金服此次与Ascend Money合作,不仅是为了让泰国人和印度人一样用上“支付宝”,更是马云全球化布局的重要一步,即通过“给船出海”这一全新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模式,推广中国的互联网技术。 此前,中国企业“走出去”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造船出海”、二是“买船出海”。前者是指打造自己的国际化队伍与载体,如海尔、华为;后者是通过并购,把先进的体系、技术买回来为我所用,如联想。 但蚂蚁金服在印度和泰国的实践则代表了“给船出海”的新模式:中国企业将自己的技术和能力开放输出,为海外企业所用。本质上,蚂蚁金服这一全球化模式是一种利他全球化,即通过帮助生态伙伴服务用户和小微企业,促进普惠金融在全球开花结果。 不难发现,在蚂蚁金服的“出海”过程中,支付宝是不可忽视的力量。作为移动支付产业的代表,支付宝成为国内少有的整体对外进行技术和模式输出的品牌。 蚂蚁金服和印度paytm合作 此前,业界公认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位居全球第二,但认为强在应用层面;中国互联网的基础技术上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可在移动支付领域则不同,因为支付宝不仅是产业规模全球第一、应用模式全球领先,而且在技术上也很难有可与之媲美的竞争对手。 正因为此,许多国外企业、政府主动邀请蚂蚁金服前往当地一起“造船”。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去年10月,韩国机构邀请蚂蚁金服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韩国第一家互联网银行的筹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另类”的全球化模式,与中国高铁技术输出类似,它不仅在国内树立起广泛的影响力,还具有了一定的世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科技产业在在国际影响力,有望成为新的“中国名片”。 普惠金融存在巨大想象空间 印度、韩国和泰国,蚂蚁金服携支付宝在亚洲进行了“给船出海”的三次实践。但对马云来说,亚洲市场只是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全球化的试验田。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普惠金融,还有巨大的想象空间。 近几年来,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为普惠金融插上了翅膀,“数字普惠金融”(Digital Financial Inclusion)的概念应运而生。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数字普惠金融模式引起关注——依托移动互联、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数字技术,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体验,实现商业上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 根据世界银行2015年发布的《全球金融包容性指数》,虽然全球无银行账户的人数在明显下降,但目前全球仍有20亿人没有银行账号;仅有10%的人有信用卡;有贷款需求的人,仅有21%的人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服务;72%的成年人缺乏金融知识;传统征信体系中,有信贷记录的人不足25%;农村贷款仅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 也就是说,普惠金融在全球都有很大的发展机遇。此前,由于外部障碍成本高、网点有限等原因,世界上很多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如果这部分人群能够被纳入金融体系,无疑将释放出巨大的经济潜力。 所以,马云早早看见了其中的机遇。今年9月,中国推动并参与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经G20峰会正式通过。这一举措不仅为国际社会在数字普惠金融规则制定上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也加速了蚂蚁金服全球化进程。 蚂蚁金服国际事业部总裁道格拉斯•费根介绍全球化计划 根据此前的公开信息,截至今年10月,蚂蚁金服用户已有3成来自海外,数量达到2亿人,一只脚踏进了全球化俱乐部。现在,蚂蚁金服在全球6个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包括美国、新加坡、韩国、英国、卢森堡和澳大利亚。蚂蚁金服国际事业部总裁道格拉斯•费根(Douglas Feagin)也曾透露,希望通过技术和数据在10年内为20亿全球用户提供服务,其中60%用户来自海外。 ...
聚焦·突围“资产荒” 股海浮沉多年的张先生今年有点忙。自去年年末降低股票仓位之后,来自四面八方的消息、建议、机会不时撩拨着他的心。眼看着楼市高烧不退,却又面临监管加码;又眼看着期货、港股等市场不时出现一波脉冲式行情,却总是来得快去得也快。张先生手握大把现金,一时拔剑四顾心茫然。 张先生的困惑并非一家独有。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利率下降和各类理财产品收益率走低,“溢出”的流动性犹如洪水一般轮番席卷了房地产、商品、港股等各类资产。散户“扎堆”于各类市场中,掀起一波波脉冲式行情。 这种资金“扎堆”投资的现象背后,折射出日益突出的“资产荒”困局。资金的涌入造成部分金融资产和资源被过度投资,形成局部泡沫。未来,我国还需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从本质上解决“资产荒”问题。 “冷”市场中寻找“热”机会 今年以来,A股大盘在年初出现一轮快速下行,探出2638.3点阶段性低点之后,整体上呈现出波动率收窄、成交萎缩的状态。4月以来沪指月振幅始终在5%至7%之间徘徊,与去年动辄20%以上的月波动不可同日而语。 但在市场整体交投趋于冷清的同时,反映个人投资者资产配置的保证金流入流出情况却明显好于去年下半年。尽管存量博弈格局难破,但在充裕资金的支持下,大盘下行阻力明显,一些大市值蓝筹股更是走出独立行情,创历史新高。 投资者保护基金数据显示,去年下半年A股个人投资者保证金净流出1.16万亿元。今年上半年这一数据则为净流入411亿元。今年下半年保证金虽一度呈现连续流出,但今年整体流出规模仅为1452亿元,且已在10月重拾流入势头。 分析人士认为,尽管股票市场整体表现低迷,但由于今年个人投资者视野中的常见理财产品收益率较低,竞争力下降。此消彼长之下,个人投资者在股市中寻找机会的意愿仍存。 “现在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已经跌破3%,大量银行理财产品今年上半年整体收益率跌破4%,信托跌破5%。更何况,好的信托到不了零售市场,早已被银行的资管资金一锅端了,难以到达个人投资者手上。”业内人士牟慧玲如此形容目前的理财市场。 理财产品收益率降低使得大量偏好低风险资金驻足股市,也造就了大市值蓝筹股在今年以来的出挑表现。其中,受保险资金关注的万科A今年8月股价创下历史新高。申万银行业指数则已连续两个季度收红,走势明显强于大盘。 除了配置蓝筹股,网下打新也在今年成为个人投资者在股市中淘金的重要渠道。 自今年1月IPO新规实施以后,新股申购取消了预缴款制度,投资者可先申购后缴款,投资者打新所需的资金量大幅降低,参与网下打新的投资者与日俱增。截至11月1日,网下投资者中已获中证协备案的“推荐类个人投资者”数量达3万余名,较今年8月增长两倍多,而在去年年中,这一数字仅为2400余名。 “由于新股上市以后通常会有很好的表现,因此,很多投资者都希望尽可能多地认购到新股。”有券商相关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许多新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只有0.01%左右,对申购者来说纯粹是碰运气的事情。而网下打新只要报价准确,一般每次能获得多则几十万股少则几百股的配售,收益可观。 据申万宏源证券测算,从今年发行的前9批新股收益来看,按C类投资者深沪两市各1000万元成本计算,理想情况下,如果参与所有打新机会,在沪市的收益是366.55万元,在深市的收益是211.05万元,新股申购收益达28.88%。 但随着高收益的蛋糕被不断分食,这种模式的收益率正在下降。中信证券指出,网下打新收益率很可能出现拐点,C类投资者数量的过快增长导致其配售比例持续下滑。第16批C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已下滑至0.002%,相较前几批明显走低,C类投资者收益率明显下降。 部分楼市资金流向股市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伴随着市场波动,逾万亿个人投资者保证金流出股市,楼市成了吸纳这股洪流的一个重要渠道。而随着调控政策的趋紧,资金在楼市和股市之间的流向也面临变局。 “在去年市场大跌之前,我就把股票全卖了,在上海内环买了套一手房。今年年中,我又在内环买了套一手房。现在还没有更好的投资品种出现,我觉得一线城市核心区域的房地产还是可以投资的。”在股市摸爬滚打10余年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的那些资金量上亿的朋友,比他动作还快,大概去年4月、5月就将股市的大部分市值变现,换成了一线城市的房产。 事实上,去年以来涌入楼市的资金中,来自股市的获利资金为数不少。据记者向多位服务于高净值客户的券商投顾了解,其服务的大部分高净值客户都进行了从股市到楼市的资产“搬家”,而且很大一部分是在去年股市异常波动之前完成的。 “他们都会有自己的圈子,一起讨论应该投资哪个领域。这类客户的操作具有很强的 一致性 ,往往也超前于市场的趋势。”华龙证券投资顾问杨方旗向记者表示。 然而,汹涌钱潮来得快去得也快。当各地纷纷升级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后,已有一些嗅觉灵敏的资金快速掉头,准备“弃楼从股”。 “我已经看到有从房地产出来的资金进入了股市。”沪上某券商营业部总经理表示,一些原本打算购房的客户,因为限购等原因现在放弃购房,准备进入A股。甚至有一个客户卖掉了位于上海的一套房子,加大对A股的布局。 申万宏源证券首席分析师桂浩明则认为,在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之后,房地产溢出资金可能会重新选择投资方向,但不一定会简单地进入A股。目前,A股市场的不确定性仍然比较多,经济基本面仍有待改善。 小众市场炒作凶猛 在其他成交量较小的市场中,躁动的资金表现得更为“狂野”。 有市场人士评论,今年的资金就像不羁的洪水,流转于期货、港股等各类市场中,掀起一波波脉冲式行情。煤炭、钢铁、黄金、港股,但凡可以形成某种题材的投资品都成了“香饽饽”,引来大量资金在其中翻江倒海。 以商品期货市场为例,今年10月,焦炭期货2017年1月交割的合约价格累计上涨38%。考虑到市场本身带有杠杆,参与其中的一些资金浮盈相当惊人。 一位期货从业人士告诉记者,大量资金在今年上半年就开始涌入商品期货市场,以焦炭、螺纹钢、橡胶等品种为主的商品期货走势耀眼。据记者统计,焦炭主力合约今年以来累计涨幅超过177%,焦煤、铁矿石、螺纹钢等其他黑色品种也都出现了量价齐涨的走势。 业内人士认为,煤炭、钢铁等传统行业去产能以及供给侧改革力度的超预期共同推动了今年商品期货的上涨,而“资产荒”困局则放大了商品价格上涨的速度和高度。同时,也存在相当规模的资金借势兴风作浪,趁机炒作渔利。 “由于游资的资金量大,而且不像正规机构那样容易被查到持仓情况,在大举进入期货市场后,一些游资对部分长期从事期货投资的老牌机构进行了剿杀。”私募机构恒泰融安董事长赵江涛坦言:“一些期货品种甚至出现今天涨停、明天跌停的极端场面,在游资的逼仓面前,老牌机构尽管研究能力出色,却也非常无奈。” 然而,汹涌潮水之下,弄潮儿固然如鱼得水,草率进场吃足教训的也不在少数。新湖期货机构业务总经理袁家鹏向记者描述: “在上半年黑色系商品暴涨时,许多投资者看到商品期货行情火爆,纷纷开立期货账户。但由于期货交易与A股交易在风险和手法上的巨大不同,往往几个月后,这些账户就停止了交易。其中不少很可能是亏光本金黯然离场。” 除期货市场之外,在深港通开通预期的催化下,部分资金也进入了港股这一相对陌生的市场。 公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累计有超过1700亿元人民币资金借道港股通流入港股市场。香港交易所数据显示,通过港股通流入港股的资金从今年5月、6月开始放大。4月的净流入量仅为20亿港元,5月、6月分别激增至268亿港元、440亿港元,到9月更是达到590亿港元的小高潮。 内地资金的涌入导致港股成交额稳步提升,港交所的数据显示,5月份以来,港股主板日均成交额逐月上升,9月份的日均成交额较5月份放大23.6%。与此同步,恒生指数6月至9月连续4个月月线收阳,最高行至24364点,创去年8月以来新高。 大量新增资金进场也给香港市场带来不小冲击,一些具有内地市场特色的现象隐现。今年7月,港股通标的德普科技遭美资做空机构格劳克斯质疑业绩造假,股价暴跌九成。而后,该股吸引大量内地资金抄底,连续数日登上港股通十大成交活跃股排行榜,并在3个交易日累计上涨近115%。 ...
债务催收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的转型带来了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传统的资金融通渠道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许多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转而投向民间借贷等方式。民间借贷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出于对借贷关系中债权债务人的保护,国务院法制办在2015年8月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将放贷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实际上,国家对民间借贷监管的核心应在于对债务催收行为的监管,因为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压迫最明显的地方。[1]尤其是在职业讨债人和消费者的自身实力、市场地位存在巨大悬殊的失衡情况下,必须对职业收债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实现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我国对民间收债的监管还停留在禁止非法收债的简单粗暴规定,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不仅导致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无法发挥其制度功能,也不利于对不公平收债行为的规范与打击。 纵观世界各国,美国是职业收债法律规制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为了规范债务催收人的收债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催收市场的公平竞争,美国在1977年制定了《公平债务催收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DCPA)。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2]美国于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又称《消费者金融保护法》)对《公平债务催收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旨在加强对于债务催收业消费者的保护。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从债务催收主体、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执行机制三个方面确立了一套完善的债务催收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背景 (一)美国债务催收业概况 根据美国国际债权催收协会(ACA international)2014年做的《关于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对美国国民经济的影响的研究报告》(The Impact ofThird-Party Debt Collection on the U.S. National and State Economies),上一年度美国的债务催收行业规模已达552亿美元,较之于上ACA international上一次在2012年所做的统计,收债规模稳步增长近3亿美元。[3]职业从事债务催收行业的从业者约13.6万人,其中佣金高达104亿美元,[4]平均佣金率18.1%,除去这些债务催收人的收益,债权人收回了近449亿美元的债务。 从债务的类型来看,美国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催收的债务主要集中在医疗保健、学生贷款、金融服务、公共事业以及其他领域。[5]从债务的地区分布来看,美国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债务催收额最高的五个州为纽约、德克萨斯、加利福尼亚、伊利诺伊与佛罗里达。[6]从债务的账龄来看,账龄不足90日的早期违约债务(early out debt)约占催收债务的29%,90日以上的不良债务约占催收债务的71%。可见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催收的大部分是账龄较长的债务。[7] (二)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经营模式 1、如何获得收债的权利 关于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经营模式,从收债权利来源看,依债务催收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可分二类:一是委托催收模式,收债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收债人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以债权人的名义进行收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收债人债务催收的权利来源于债权人的委托,受债权人委托联系违约的消费者收取债务。[8]二是折价转让模式,收债人与债权人之间构成债权转让关系,第三方债务催收人折价购买债权人的坏账,然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债务催收。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债权人与第三方催收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在法律上成为该笔债务新的债权人。上述经营模式的前提是,原债权人会与消费者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如果消费者违约,债权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人收债或将消费者的债务出售给第三方收债人。在美国债务催收业的发展过程中,第三方债务催收人一开始往往采取第一种经营模式。90年代以来,由于第二种模式可以直接冲销债权人的贷款数额,让债权人快速获得现金流;对催收机构来说也意味着更大的利润空间,因而逐步成为主流。 2、如何进行债务催收 如果消费者有到期的未偿还的债务,债务催收人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要求消费者清偿债务,甚至可能会直接到消费者家中收债。当债务催收人不能通过原债权人提供的联络方式找到消费者,他们会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或通过接触消费者周围的人来获得消费者的位置信息。他们也可以通过查找消费者的银行账户或经纪账户了解消费者的资产,确定消费者的偿债能力。另外,债务催收人还可以通过影响消费者的信用评分敦促消费者还债。 (三)债务催收业的积极影响 促使美国债务催收业发展如此迅速的原因,既有技术进步等外部因素,亦有催收行业经营方式转变以及催收机构整合等内部因素。自动拨号机、语音邮件、AVT信息收集系统等技术的运用提高了债务收取的效率和成功率,加速了该行业的发展。美国的债务催收业对美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首先,表现为对美国税收的巨大贡献。根据ACA international的统计,第三方债务催收人进行债务催收带来的利润相当于美国公司税前总利润的1.9%,直接贡献联邦税7.24亿美元,贡献州税4亿美元,贡献地方税2.87亿美元,合计税收贡献超过14亿美元。其次,债务催收业为美国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该行业有超过13.6万从业者,其中包括13万雇员以及近6万名催收机构业主。另外,该行业也在社会公益方面贡献了重要力量,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在2013年的慈善捐款总额超过1.3亿美元,该行业从业人员从事志愿服务共计190万小时。最后,美国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创造的经济效益不仅包括税收贡献、工作机会、公益慈善等直接贡献,也包括与债务催收行业相关的供应商创造的工作、薪酬等间接效益,对美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9] 二、立法目的 不公平的债务催收行为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债务催收业公平竞争受损以及州际贸易受损等严重危害,为了消除上述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的消极影响,规范债务催收业的运行和发展,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公平债务催收法》(FDCPA),并于1978年开始实施。自颁布以来,FDCPA经过了8次修改,现行版本修订于2010年7月21日。[10] 根据FDCPA§802(e)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消除债务催收人的侵犯性债务催收行为,保证不采取侵犯性债务催收方式的债务催收人不处于竞争劣势,以及促进各州行为的一致性以保护消费者不受债务催收侵犯。” (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债务催收过程中,债务催收人采用暴力、威胁、骚扰、侵犯、侮辱及欺诈等行为进行收债的现象广泛存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债务催收人更是普遍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自动拨号机、语音邮件、AVT信息收集系统及互联网社交平台进行收债;新技术也为债务催收人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掩盖自身身份提供了便利,这些情况了加剧了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美国国会认为,不公平的债务催收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安全,必须加以规制。然而当前的立法和损害救济程序均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FDCPA的首要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受到债务催收人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的侵害。 (二)促进债务催收业的公平竞争 债务催收人不公平的债务催收行为挤压了其他债务催收人利用合法手段收债的空间,使得公平债务催收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美国国会认为,加大对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的规制与执法力度,有利于帮助道德的债务催收人(ethical debt collectors)消除滥用行为带来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制定FDCPA的目的就在于对不公平的债务催收人给予严厉的处罚,让道德的债务催收人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蓬勃发展。[11] (三)促进州立法一致 在FDCPA颁布之前,美国有13个州完全没有规范债务催收业的法律,对于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的规制处于一片空白。另外11个州虽然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对于第三方债务催收人的不公平催收行为规制效果并不理想。[12]造成的现实情况是,有一些债务催收行为在某个州是合法的,但在另一个州则是被禁止的。各州立法的不一致不仅有碍于美国债务催收业的发展,同时不利于州际贸易的发展。因此FDCPA旨在通过在联邦层面颁布统一的债务催收行为法律规范,弥补各州立法的不足。 三、规制框架[13] (一)债务催收主体的界定 FDCPA全称为《公平债务催收法》,可见该法是一部规制债务催收行为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有关收债的行为都会纳入该法管辖,FDCPA仅规范债务催收人的债务催收行为。那么,究竟何谓“债务催收人”,债务催收人应该如何界定?法律对适用主体做如此安排的原因何在? 既然FDCPA的适用主体仅限于债务催收人(debt collector),那么首先要明确债务催收人的界定。FDCPA对债务催收人从正反两个方面分别作了界定。 1、正面界定 根据FDCPA§802(6):“债务催收人是指那些a)为了收债而使用州际贸易手段或商业邮件的人;或b)经常(regularly)直接或间接的向他人收取或尝试收取,其所欠或到期的债务或者其被宣称所欠或到期的债务的人。”[14] 上述界定明确列明了判断债务催收人的几个关键要素:首先是目的要素,债务催收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实现债务收取的目的;其次是行为要素,债务催收必须是经常性的;最后是对象要素,债务催收的对象必须消费者(或被宣称)所欠或到期的债务。 2、排除界定 综上,FDCPA的排除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债务催收人的界限。首先,债权人的职员、共同所有人以及同一控制人不属于本法所述债务催收人,他们并非专门从事债务催收的人,只是为债权人的利益替债权人收债;其次,公职人员及法律程序中债务的强制执行人应被排除;另外,善意帮助消费者进行债务规划的非营利组织不属于债务催收人,即使他们是有偿的;最后,原债权人以及因受托、担保、单纯的债权转让而成为该比债务的权利人也不属于FDCPA规制的债务催收人。 3、补充界定 此外FDCPA还做了补充界定:“尽管有f款的除外规定,债务催收人也包含以他人名义收取自己债务的人,该行为表明有第三方正在收取或尝试收取该债务。根据§808(f),债务催收人还包括主要为实现安全利益而使用任何州际贸易手段或业务邮件的人。”[17] 除了上述对债务催收人的直接界定,FDCPA还同时明确了债权人的含义,进而明晰了债权人与债务催收的界限,将原始债权人明确排除在此定义之外。FDCPA§802(4)规定:“债权人是指通过提供贷款创造债务的人,不包括纯粹为了便于向他人收取债务而接受债务转让的人。” 上述FDCPA对债务催收人的补充性界定明确了两点内涵:一是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由第三方进行债务催收的收债人都应受FDCPA约束;二是只有创造该债务的原债权人非本法所称债务催收人,债务催收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获得债权并不属于本法所述债权人,也属于债务催收人的范畴。 4、小结 综上,并非任何人的收债行为都要受到FDCPA的规制,FDCPA规范的仅是债务催收人的债务催收行为。根据FDCPA,债务催收人就是那些以收债为目的经常性从事债务催收的收债人,无论他们的是否为律师,无论他们是否实际拥有该笔债务的债权,无论他们是以谁的名义进行催收。 FDCPA对适用主体做这样的安排具有现实因素的考量,因为在美国接近90%的债权人会选择由第三方收债人进行债务催收。[18]在实践中,债权人与消费者具有密切的长久的商业联络和日常来往,因此债权人对消费者自行催收时自然会非常注意自己的行为限度以及消费者的反馈,以维护良好的商业声誉。另外债权人作为金融信贷机构往往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而较之于债权人,独立的第三方收债人在完成债务催收后往往不需要再与消费者联络,消费者作为他们的业务对象而非客户,消费者对第三方债务催收人的评价不会直接影响债务催收人的业务拓展。在巨大的利润驱动下,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往往成为实施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的主要群体,他们的不公平行为虽然从整个行业看并不是主流,但其给消费者带来的侵扰和影响却是巨大的,因此FDCPA旨在对以上第三方职业收债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 (二)债务催收行为的规范 债务催收人向违约消费者收债一般的过程是:首先,债务催收人通过原债权人获得消费者的联络方式或位置信息,如果原债权人提供的联络方式不能有效联系消费者,债务催收人还要自行寻找消费者的联络方式或获取其位置信息。然后,在取得消费者的联系方式后,债务催收人与消费者进行首次沟通,向消费者表明自己的身份及收债的意图,并发出债务确认通知,列明债权人名称、债务金额以及债务确认等事项。最后,在取得了消费者的债务确认后,消费者偿还债务,完成债务催收行为。 因此,债务催收行为实际上是债务催收人为了让消费者还债而与消费者进行的各种与债务催收有关的沟通。从广义上讲,债务催收人为与债务催收人进行沟通而寻找消费者联系方式或取得消费者位置信息的行为也应纳入债务催收行为的范畴。FDCPA§804至§809运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法规定了一系列债务催收人在收债过程中必要和禁止的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1、位置信息的取得(Acquisitionof Location Information) 位置信息的取得是指债务催收人与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人为获得消费者的位置信息(包括联络方式)而进行的沟通。 根据FDCPA§804的规定,在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的过程中,债务催收人应:“a)先表明自身及雇主(如被要求)身份,说明自己的意图;b)但债务催收人不得直接说明或因方式不当透露任何消费者拖欠债务的信息,比如使用明信片进行沟通或在信封上使用不当标识;c)与同一人的沟通不得超过一次,除非对方要求或之前的回答有误;f)消费者有代理律师的,不得与该律师以外的其他人沟通,除非不知情或该律师不予回复。”[19] 上述对获取位置信息的沟通的规定核心在于:首先,在任何沟通之前应首先表明身份,明确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的目的。其次,与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人进行沟通应注意方式,不能泄露任何有关消费者拖欠债务的信息,否则将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最后,沟通应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包括方式、次数、对象等,不能给对方造成困扰。 2、与债务催收有关的沟通(Communic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Debt Collection) 正如前文所述,债务催收行为的本质就是债务催收人为了实现催收目的而与消费者进行的沟通。根据FDCPA§8032、:“沟通是指通过任何媒介向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传递(convey)与债务有关的信息。”[20]按照沟通对象的不同,沟通可以分为与消费者的沟通以及与第三方的沟通。对前者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不得给消费者造成骚扰和隐私权的侵犯;而对第三方的沟通则基本是禁止的,例外是消费者本人同意或法院授权。另外,如果消费者明确表示,债务催收人应立即停止沟通。 (1)与消费者的沟通(2)与第三方的沟通(3)停止通知 3、债务确认(Validationof Debts) FDCPA§809条对债务催收人的债务通知以及消费者的债务异议做了明确规定。 (1)债务通知 债务催收人应在与消费者的首次沟通后给消费者发生发送债务通知,该通知应符合以下要求:“a)以书面形式做出;b)列明债权人的名称、债务的数额,如果现债权人非原债权人,若消费者在异议期内提出书面请求,债务催收人应告知其原债权人的名称和住址;c)声明消费者若未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做出异议,视为债务成立;d)声明如果消费者在30日提起异议,债务催收人将把用以抗辩的债务证明或裁判书副本寄给消费者;e)上述债务通知应在首次沟通后的5日内做出。”[29] (2)债务异议 消费者在收到前款所述债务通知后,如对债务存在异议,应在3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务催收人。异议的内容包括:“债务的效力、数额等相关事项;债权人的信息或要求获知原债权人的名称住址;请求债务催收人停止继续沟通;以及其他异议事项。”[30]收到消费者的异议,债务催收人应立即停止与异议有关的催收行为;反之,债务催收行为可以继续。 4、债务催收中的禁止行为 以上位置信息的取得、与债务催收有关的沟通以及债务确认三个部分分别从债务催收的三个阶段介绍了FDCPA的规制框架。除此之外,在上述债务催收过程中,债务催收人均不得实施以下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包括骚扰或虐待行为、错误或令人误解的陈述以及其他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 (1)骚扰或虐待(Harassment or Abuse) FDCPA规定,债务催收人不得在催收中造成对他人的骚扰(harass)、压迫(oppress)或虐待(abuse),并列举了几种构成骚扰或虐待的情形。包括:“a)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名誉;b)适用污言秽语进行言语辱骂或侮辱;c)公布消费者欠债名单,征信机构做出的除外;d)以广告方式出售债务迫使消费者还债;e)重复或持续的拨打催收电话;f)电话催收不表明身份。”[31] 综上,以上骚扰虐待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虐待行为,包括暴力侵害、暴力威胁以及言语辱骂,均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虐待。二是骚扰行为,包括重复持续拨打催收电话、公布消费者信息等,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生活安宁权以及人格尊严。 (2)错误或令人误解的陈述(False or MisleadingRepresentations) FDCPA§807条禁止债务催收人使用错误、虚假或令人误解的陈述或手段进行债务催收,比如:“a)对自己身份的错误陈述,包括隐瞒自身身份、目的,使用公职人员的徽章、制服或假称自己具有公权力授权,假称自己是律师,假称自己受雇于征信机构;b)对债务的性质、金额、法律状态做错误陈述;c)对消费者的相关信息作虚假陈述,如错误陈述或传播消费者的信贷信息等;d)对债务催收相关的其他信息作虚假陈述,包括错误陈述消费者不还债的后果,错误陈述相关文件、企业的信息等。”[32] 债务催收人在债务催收中无论是对自身信息、消费者信息、债务信息还是与债务催收有关的其他信息的虚假或令人误解的陈述,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意在给消费者造成诱惑或压迫,促使消费者还债。 (3)其他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Unfair Practices) FDCPA§808条对债务催收人的其他不公平催收行为进行了规制。这些不公债务催收行为根据其法益侵犯的类型大概可以分为几种:“第一,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如通过明信片进行沟通或在信封上适用不当标识;第二,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比如非法侵占消费者担保利益或其他财产、收取合法债务以外的其他款项等等。”[33] 另外,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美国法院在适用FDCPA时采用的是“最不成熟消费者标准”(leastsophisticated),并非一般的“理性消费者标准”(reasonable)。这一原则给债务催收人形成了非常严格的责任要求,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免于受到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的侵害。但也有批评者认为,这个标准脱离了消费者对收债行为一般认知能力,给那些形式奇特的催收行为反而形成了庇护。 (三)债务催收监管的执行机制 FDCPA的执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民事诉讼,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债务催收人承担民事责任;二是行政监管,主要监管机构为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这两者的一个显著区别是FTC无权起诉债务催收人无意的技术侵犯,而私人可以提起技术侵犯之诉。另外,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B)也对FDCPA的执行具有监管权,可以通过解释、修改及规则发布权保障FDCPA的有效实行。 1、民事诉讼 债务催收人如果违反FDCPA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据FDCPA就债务催收人的侵害行为提起诉讼获得民事赔偿;另外,不仅可以个人诉讼,还可以提起集体诉讼。 (1)赔偿金额(2)善意的错误抗辩(Bona Fide Error Defense) 对于民事责任承担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如果债务催收人可以证明实施违法行为并非故意,而是由一个善意的错误而导致的,并且已经实施了避免该错误发生的合理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催收人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36]此款又称“善意的错误抗辩”条款。 2、行政监管 (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作为FDCPA的执行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FDCPA的实施、宣传教育以及政策研究和倡导。FTC通过对收集消费者投的诉债务催收业普遍存在的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进行监管,对于集中的投诉FTC可以展开调查并与债务催收人进行谈判解决。如果不能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FTC可以依据FDCPA§814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54直接请自己的律师提起诉讼或由司法部代为提起诉讼。较之于私人提起诉讼,FTC提起诉讼有两点核心优势:一是不受法定赔偿金额的限制,其可对债务催收人每次的侵害行为请求不超过16000的赔偿;二是可以请求禁令救济以严重限制债务催收人的行为。因此,FTC在促进FDCPA的施行方面是非常有力的,其诉讼成功率非常高。FTC的监管缺陷也体现在两方面:第一,FTC每年仅处理不足5起案件,大部分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逃避了FTC的监管;第二,FTC没有对于FDCPA的规则制定权,因此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行政规范。[37] (2)消费者金融保护局(B) 2010年美国国会颁布《消费者金融保护法》(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建立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B)。[38]设立CFBP的目的在与加强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通过监管现行法律的执行以及颁布新规则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据此,B对FDCPA具有解释、修改和颁布新规则的权力。这一规则制定权可以有效解决FDCPA实施过程中因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滞后问题,促进FDCPA的实施和完善。[39]由此可见,在FTC对债务催收行为的行政监管之外,CFBP的设立弥补了FDCPA在行政立法规制方面的不足。 注释: [1] 彭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安全港”规则——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载《当代金融家》2015年第9期。 [2]周学东:《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动态及启示》,载《中国金融》2011年第11期。 [3] See The Impact of Third-Party DebtCollection on the National and State Economies, Prepared for ACA International,February 2012, p2. 此处做一个勘误,中国人民银行孙天琦博士于2013年1月在《西部金融》2013年第1期第17页发表的《美国等国家(地区)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的有关情况》中所述:“调查显示,2010年,美国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共有总计收回5490亿美元账款,其中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获取了1030亿美元佣金,债权人得到了4460亿美元账款”存在错误,原文为:“Agenciesrecovered approximately $54.9 billion in total debt in 2010, on which theyearned close to $10.3 billion in commissions and fees. Removing these agencyearnings from the total debt recovered leaves nearly $44.6 billion in debt thatagencies returned to creditors.”。故应更正为:“2010年,美国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共有总计收回549亿美元账款,其中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获取了103亿美元佣金,债权人得到了446亿美元账款。” [4] 此处为广义上的佣金,既包括狭义的委托收债所获得的佣金,也包括通过折价购买坏账获得的折扣金额。 [5] See The Impact of Third-Party DebtCollection on the National and State Economies, Prepared for ACA International,July 2014, p7. [6] See The Impact of Third-Party DebtCollection on the National and State Economies, Prepared for ACA International,July 2014, p7. [7] See The Impact of Third-Party DebtCollection on the National and State Economies, Prepared for ACA International,July 2014, p7. [8]参见Step ChangeDebt Charity官方网站:http://www.stepchange.org/Aboutus.aspx,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3月17日。 [9] See The Impact of Third-Party Debt Collection on the National andState Economies, Prepared for ACA International, July 2014, p3. [10] FDCPA的历次修正案为:PublicLaw Nos.99-361 (July 9, 1986), 101-73 (August 9, 1989), 102-242 (December 19,1991), 102-550 (October 28, 1992), 104-88 (December 29, 1995) ,104-208(September 30, 1996), 109-351 (October 13, 2006) ,111-203 (July 21, 2010). [11] See Matthew R. Bremner, The Fair DebtCollection Practices Act: The Need For Reform in The Age of Financial Chaos, 76Brooklyn L. Rev. 1553(2011). [12] See S. Rep. No. 95-382, at 1-2 (1977). [13]本部分内容依据为FDCPA2010年最新修订本,英文文本来源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plain-language/fair-debt-collection-practices-act.pdf。中央财经大学曾天琪翻译的《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2006年版载《金融服务法评论(第5卷)》,亦对本部分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下文不再赘述。 [14] 15 U.S.C. §§1692a(6). [15]即与债权人受同一公司控制的人(affiliatedby corporate control)。 [16] 15 U.S.C. §§1692a(6). [17] 15 U.S.C. §§1692a(6). [18]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http://www.consumer.ftc.gov/. [19] 15 U.S.C. §§ 1692b. [20] 15 U.S.C. §§1692a(2). [21] 15 U.S.C. §§1692a(3). [22] 15 U.S.C. §§1692c(d). [23] FDCPA允许债务催收人假定消费者当地时间上午8点至晚上9点之间为消费者方便的时间,即原则上限制债务催收人在晚上9点之后或早上8点之前与消费者进行沟通。 [24] 15 U.S.C. §§1692c(a). [25] 15 U.S.C. §§1692c(b). [26] 15 U.S.C. §§1692c(b). [27] 15 U.S.C. §§ 1692c(c). [28] 15 U.S.C. §§ 1692c(c). [29] 15 U.S.C. §§1692g(a). [30] 15 U.S.C. §§1692g(b). [31] 15 U.S.C. §§ 1692d. [32] 15 U.S.C. §§ 1692e. [33] 15 U.S.C. §§ 1692d. [34] 15 U.S.C. §§1692k(a). [35] 15 U.S.C. §§1692k(b). [36] 15 U.S.C. §§ 1692k(c). [37] See Matthew R. Bremner, The 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The Need For Reform in The Age of Financial Chaos, 76 Brooklyn L. Rev. 1553(2011). [38] Dodd-Frank Act, Pub.L. No. 111-203, 124 Stat. 1376 (2010). [39] See Dodd-Frank Act Creates 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Bureau, 124 Harv. L. Rev. 2123(2010). ...
网贷财经讯:脸书(Facebook)用户群庞大,公司希望用户在其应用内能完成购物、交流、排日程等一系列动作,甚至是理财。 美国银行(BOfA)和万事达卡(MasterCard)还没有在Facebook Messenger上建立谈话机器人,正在筹备。 美国银行已经宣称为Messenger开发单独的机器人,而万事达卡的机器人也会登陆Messenger。 美国银行的机器人Erica会自主发送短信给用户建议,而不是只会回复。比如Erica会发送“我为你发现了巨大的机会,你可以减少负债并节约300美元”。 美国银行电子银行主管Michelle Moore在一次会议上称,Erica(机器人)会是可信赖的财务顾问。 万事达卡则表示其机器人Kai会让财务信息和决策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不过就目前而言,绝大多数机器人的客户体验不尽如人意,非常笨拙、回复缓慢而且无法理解灵活的语言。 要让机器人成为投资理财行业主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近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下称“信披标准”)终于发布,其中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包括: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邦信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的平台分别是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点融网、东方汇、宜人贷、玖富钱包、团贷网和广州e贷,不知道协会的甄选标准是什么,不过前面几家都是协会的理事单位,后面两个是会员单位,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升级成理事单位。 而在8月1日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因此,正式版与8月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披露指标增加了10项,笔者经对比后发现,变化如下(附解读): 一、强制性披露指标中: 1、ICP证号改为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之前业内疯传的“平台要办ICP证”的消息应该就是起源于此,此番更改应该也是由于后来相关部门的辟谣)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改为经审计的年度报表,并且要求披露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从业机构的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这个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像上市公司一样,以后平台的各种数据就能一览无遗了,不过执行起来的难度应该也很大) 3、起息日改为预期起息日、资金流向信息和资金使用信息合并为资金用途(指资金流向信息、使用信息及计划等资金运用情况); (更改只是文字上的优化,意义不是特别大,不过资金用途的披露还是很重要的) 4、增加了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信息(包括认证机构与认证结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脱敏处理)与限额管理(指借款人该笔借款是否超过监管要求的借款余额上限) (不知道这个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是什么,还要包括认证机构,难道是要平台自己找?不过关于限额的规定看来是板上钉钉了) 5、取消了收款账户所属银行(这个确实没有太大的披露意义) 二、鼓励性披露指标中: 1、重要融资信息从应披露改成了可披露; (这个就算不做强制性要求,平台应该也会主动披露的,但在附录中要求要如实披露投资机构及投资金额与股份占比,通过后面这个数字就可以算出平台的估值了,还是比较关键的) 2、增加了最大单户投资余额占比和最大十户投资余额占比; (如果最大单户的投资金额占比较大,那么他撤出的时候平台的资金压力就会比较大) 3、增加了项目分级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分别按照逾期 90 天(含)、90 天以上至 180天(含)、181 天以上,披露项目逾期率)、金额分级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分别按照逾期 90 天(含)、90 天以上至 180天(含)、181 天以上,披露金额逾期率、历史项目逾期金额、历史项目逾期率、累计逾期代偿金额和累计逾期代偿笔数。 (通过这些指标,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平台的资产端状况) 另外还有一些其它比较关键的指标,比如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名单、待偿金额、逾期金额、还款保障措施(指为单笔借款项目提供的还款保障措施,需明确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等其它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措施)、项目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当前所有处于逾期状态的项目数与尚未偿还的交易总笔数之比)和金额逾期率(指截至统计时点,逾期金额与待偿金额之比)等等,尤其是给出了较为明确的逾期率的计算方式,这对于行业来说是一个利好,如果这样计算,可能各平台的逾期率的数字都会更大一些。 ...
“车”到山前必有路。倒逼、或无奈之举。转型需好,但不能违规,不能危害投资人,也不能偏离普惠金融国策!创新,寄望良性发展:行真正普惠金融之路。 网贷监管新政出台已两月有余,监管正逐渐明朗,而困扰行业的借款限额问题也出现一些解决方案。 限额转型问题是不少平台关注的焦点,北京网贷协会联合创始会员企业正搭建交易信息平台,以解决借贷的限额问题。 业内人士张志威在介绍,个人在整个网贷平台上总额不超过100万企业不超过500万,如果联合企业放500万个人放100万这是合法的,作为北京网贷协会创始会员,我们联合创始会员搭建信息交易平台,这是交易筹备之一;下一步还要看平台发展程度,一个项目由一家平台收集资料风控再找其他四家联合融资也是解决限额方法之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和所有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和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额度分别是100万元和500万元。 对于小额平台而言,可以不用考虑限额问题,目前主要是一些企业贷等大额标的平台。业内人士介绍:“关于限额令,之前给平台做过压力测试,很多平台超额,对于平台来说,一是规范,二是转型。而转型压力较大,不同的业务类型,风控不一样。” 目前,各地平台应对限额各有招数,同时当地行业协会也参与进来。记者从另一家平台负责人处了解到,北京除了筹备联合放贷的平台,同时也建立了网贷平台的智能监控系统,可以监控联合放贷,“因为通过不同的平台把标放大的作法是很容易监管到的”。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表示:如果说一个大标联合几个平台一起做,实际上非常像我们银团贷款,分散风险。“联合放贷既能满足大额借款的需求,又能分散风险,但平台相互之间在签订合作合同时应做好明确分工和确定责任,避免出现问题相互扯皮。“ 某业内人士提出:除了设置多个借款主体或联合放贷,还有一种渠道则是回归线下,通过线下募资渠道例如私募基金、信托等,以往有些平台的线下大单模式是通过发行私募基金进行募资,但同时又以“导流”模式从事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但此类模式涉嫌违规。 陈智诚表示,线上作导流平台是可以但是导流的深度和界限很关键,例如只可以导流后让客户主动留下联系方式,由线下销售回访跟进,否则就可能涉及公开募资。 当然,目前限额倒逼行业转型的方法还有一种:金交所合作。尤其是新政出台后,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都在寻求与金交所合作。 业内人士认为,与金交所合作成为了P2P网贷平台转型路径中实现可能性较大的一种方式。“现阶段,已有几十家P2P网贷平台以股东或会员身份,与金交所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在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的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展开全方位合作。至于,金交所能否成为P2P网贷平台大额标的业务的归宿监管部门的态度将成为重要因素。” 李爱君介绍,地方上的交易所或者是交易中心是两种性质,如果是交易所的话,是证监会做,如果是交易中心是地方省政府批准的。“无论交易所还是交易中心,一定是私募的,而且你就是一个私募债,不能是标准化,那就一定是非标准化进行债进行拆分。” 李爱君说,投资者一定是合格投资者,这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是按照国家针对私募合格投资者上的规定,“但是我们地方上管理可能会宽松一些,低一些,各个省份不一样。” 陈智诚表示,懒人经济是希望用科技力量代替劳动力,网贷行业的发展也是基于懒人经济的背景。大家足不出户用手机就能接触到到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包括中小企业借款,可以省去银行烦琐苛刻的流程,通过移动互联网即可获得融资,“这是网贷行业的核心价值。“ 陈智诚也指出,应对监管政策,新联在线积极进行合规性建设,做好风控,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平台不要盲目追求体量和增速,把产品做精做好是资产端转型和创新的核心方向。 ...
牛在那 次新股这两年炒得很热、很受关注。一位小伙伴说,要说炒次新股,那还是金鹰核心资源杠杠的,我真服他这种敢炒敢当的精神。小编这么些年,见过专门押注互联网的、押注房地产的,这还是第一次见这么炒次新股的。 次新股是什么鬼?就是新上市的股票,有的将上市一年内的当次新股,有的将两年内的也算次新股,这里都以上市未满一年的作为次新股。次新股的投(chao)资(zuo),那也是A股当前历史阶段的特色,盘子小、没有套牢盘、股民群众都喜欢。这类股票的特色就是大起大落高波动,一般价值投资者喜欢远离他们。 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总被认为是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的践行者,不过这两年也见群起炒“市梦率”。而今一只基金专注次新股的挖掘与投资,也算是行业内的一朵另类的“花朵”。 今天要说的这只基金,名字全称为“金鹰核心资源,金鹰基金公司的旗舰产品。基金三季报和上市公司三季报刚披露完,先上该基金持股情况。 1、 基金前十大重仓股(10只重仓股7只为次新股) 2、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持股(9只个股全部为次新股) 从基金重仓股和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来看,金鹰核心资源可谓是一只彻底的次新股基金。 而翻看报告,该基金的次新股投资始于今年,一季度末前十大重仓股中有5只,二季度末前十大重仓股中有7只,三季度末前十大重仓股中有7只。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身的19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金鹰核心资源成为其中16家公司的第一大流通股东,并在9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5%以上。 3、再来看看该基金的净值走势(波动远远大于比较基准) 该基金的基准为沪深300指数*75%+中证全债指数*25%,从黄线来看,今年以来基本比较横盘,这也大致代表今年大盘走势。而金鹰核心资源的净值则是上蹿下跳,大幅波动。 从好的一面来看,在今年5月中旬启动的一波次新股行情中,该基金一举从1.295元大涨到1.749元,涨幅高达35%,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真是牛逼。 然而,次新股指数经历调整,而后继续往上创新高。但由于次新股也有分化,该基金净值在7月初创出高点,当时也超越了年初的净值,然而后续并没有像次新股指数那么继续走牛,而是震荡向下,最新单位净值为1.517元,从高点下来回落了13.26%。 4、份额剧增(0.97亿份-4.59亿份-13.9亿份) 不知是否受到了鲜明的次新股投资特色影响,该基金此前一直萎靡的基金份额今年以来逆势大爆发,从年初的不到1亿份,暴增至三季度末的13.9亿份。 或许是受到5月到7月那波35%的净值暴涨刺激,大部分的资金正是在那波净值飙升后,三季度相对高位进场。 基金份额从年初的不到1亿份骤增到当前的13.9亿份,一举成为金鹰基金最大的偏股型基金产品。 5、基金经理冼鸿鹏和金鹰基金 2012年5月成立,此前一直不怎么引入注目,然后在今年开始画风突变。买基金就是买基金经理,我们就从这只基金现在的基金经理说起。 现任基金经理为冼鸿鹏。公开资料如下: 数量经济学专业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000776,股吧),2007年4月加入金鹰基金,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金鹰中小盘精选(162102,基金吧)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10年12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任金鹰主题优势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9月30日起任金鹰核心资源基金的基金经理。 这位冼经理,在2014年9月任职后,也没有特别之处,只是看之前的持仓经常有环保股。然而今年开年后,不知是受高人点拨,还是突然悟道,打通任督二脉似的。在经历熔断之后,投资风格和持仓大变。 “一面大举投资选股以次新股为主,另一面换仓也是很快,每个季度前十大重仓股基本都要来一遍大换血。”二季度末前十大重仓股到三季度末还在前十大重仓的只有4只。 金鹰基金成立于2002年,时间不算晚,但规模与行业地位一直并不突出。尤其与同城的另两大豪门易方达基金和广发基金相比,赶脚就是玩不到一起的节奏。该公司最新资产规模为225亿元,其中100亿元为货币基金,权益类主打产品金鹰核心资源基金的资产规模就达20.13亿元。 6、最后的话 最后呢说下,现在社会越是发达,价值观也越趋多元化。像巴菲特做价值投资固然为人称道,但A股特色的次新股主题投资也是多元化投资的一门路子,因而也无须过度非议。专业的角度看,巴菲特让人朝拜,索罗斯也并不是恶魔,王亚伟也曾投重组股。 市场归市场,道德归道德。只是,投资者买一只基金之前,还是了解它的脾性(赌性)对不对自己胃口。 做投资都说盈亏同源,看到赚钱的时候,想想怎么赚来的,亏起来会亏多大。 ...
在万圣节这个“鬼叫连天”的节日里,你看到的只有满大街的节日营销、捣蛋的小屁孩?阴风阵阵,万鬼出没。不妨跟随靠谱众投一起踏上恐怖列车,去看看一些脑洞大开的创业者,如何做“鬼”的生意! 其实小朋友们也挺可怜的,别觉得他们很开心,大过节的还要被不靠谱的老爸老妈“折磨”,so poor……就像以下这位小朋友: 恐怖列车第1站:俄罗斯小哥开了家奇葩公司,冷冻人头! 一位35岁叫DanilaMedvedev的俄罗斯哥们开挂了,开了一家叫KrioRus的公司。做的事情就是在人死后抽干人体血液,注入化学防冻剂,把全身或者头冷冻起来,等待医学技术让其复活。据说他从小就爱看可科幻小说,渐渐对人体冷冻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在过去11年间,他们已经冻了45个客户,其中21个只冻头,剩下24个全身冷冻。全身冷冻的价格大概在2万4千英镑(23万多人民币),头部是8000镑。 是的,你没听错!!有些人只选择冻头,他们可能觉得头便宜。记忆什么的,应该都保存在头脑里,到了未来只要把头复活起来移植个身体就可以了。天呐,吓得宝宝抱住了头。 噢对了,这家公司表示希望不久后能在中国找到合资企业,一起来搞人体冷冻。 恐怖列车第2站:想瞬间变“丧尸”?可以试试Zombie booth Zombie Booth是一款国外的APP,通过打开手机中存有的图片,或直接通过手机拍取相片,让相片中的人变为3D动态的僵尸。 惊悚的画面、刺耳的音效、歇斯底里的抖动似乎要冲破屏幕,直接扑向面门,手机点击僵尸像要撕咬你的指头,滴滴鲜血和粘液喷溅在屏幕上令人作呕,那时不时跳动的眉毛和四处打探的眼神,正在伺机而动……这一系类真实的僵尸体验,你都可以尝试到! 每一张被变形后的照片应用会对其进行收藏,点击open按键可查看所有3D仿真僵尸图片,亲,你可以选一张觉得最恐怖、最惊悚的照片设为手机壁纸,也可以设置为某联系人的头像,让一只僵尸住在你的手机里,虽然挺变态,但也挺好玩。 看完之后小编表示…… 恐怖列车第3站:除了网上卖墓地,还把骨灰送进太空 据说现在有的墓地价格都涨到几十万了,这其中的利润可想而知。殡葬一直都是比较禁忌和敏感的话题,有的创业者脑洞实在是大,瞄准现在墓地价格已经飙到几十万的商机,做起了“互联网+殡葬”的生意。 这家叫“彼岸”的殡葬电商,除了能在网上买墓地之外,还提供生命钻石、太空葬礼、生前告别会、定制人物雕塑等一条龙服务。尤其是太空葬礼,他们将逝者的一小部分骨灰放入唇膏大小的太空舱里,然后利用火箭送入太空。 在2014年,徐小平就以150万投资进入了这家当时只有10个人的小公司,现在彼岸在北京已经开了三家店了,年销售额已经过千万。在得到太空葬礼发明方美国Celestis公司正式授权后,彼岸成为了其在中国的唯一一家合作公司。我勒个去,当时我就惊呆了! 恐怖列车第4站:90后美女创业者,爱上“骷颅骨” 现在的90后美女还挺“重口味”的,创业者黄可欣就是其中一个。从大学开始,她就莫名其妙地喜欢上了“骷颅骨”的造型,在网上找了各种各样的头骨照片,用来学习头骨的结构和造型,制作首饰——戒指、项链、耳钉、手镯都能做,还开了自己的工作室。 当初学习的过程也挺不容易,“本来想买个1:1的头骨模型来参照学习,不过怕吓着我爸妈,所以还是看图片吧。”她又在淘宝买了雕刻机、珍珠以及一些工具。 黄可欣的工作室就在自己家的车库里,从辞职做珍珠骷髅开始,这里就是她每天的办公室,对着四周成堆的“骨头”一坐下就十几个小时,只有一只叫“旺财”的苏牧陪伴。 终点站:宠物死后怎么办?需要一个体面的火化仪式 来到最后一站,这个项目并不“恐怖”,但值得思考如何关爱动物、善待生命的问题。 不仅是普通殡葬业受到创业者关注,宠物的善后也是一个“大市场”。中国每年死亡宠物数量大约是300万只。然而,在城市中,火化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大多数人并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花钱为爱宠办葬礼。 “宠慕”这家创业公司瞄准痛点,专门为宠物主人提供宠物死后的遗体运输和火化安葬服务。创始人李超的创业初衷源于两年前的一个下午,一直陪伴他的狗突然去世,一直把狗视为家人的李超一时不知如何接受,“它们的突然离开令我非常痛苦。但当时我无法找到一家合格的宠物火化公司。” 实际上,英国、香港等地已经比较成熟的宠物尸体处理流程来服务宠物后市场的各项需求,相信随着城市人越来越重视宠物的临终关怀,宠慕的市场前景会更加广阔。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浙江是互联网先行之地,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开辟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先河,P2P平台数量目前也位居全国前列。而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犯罪和诈骗犯罪之实的严重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 记者从10月30日由浙江省检察院、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联合的举办“互联网金融司法高端论坛”上获悉,自2014年金融检察专项工作推出以来,浙江检察机关一直注重对该项工作的深化,依法妥善处理了一批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的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打击了一批利用互联网窃取、诈骗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消费者的盗窃、诈骗、骗贷犯罪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 2015年至2016年6月,浙江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案件219件1669人,提起公诉142件840人。 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三级检察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注重对金融创新的保护,经审查后对3人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公安机关对78人不作刑事追究。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在论坛上强调,当前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司法工作,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的绿色司法为引领,依法打击惩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创新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政策红线和法律底线,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汪瀚指出,在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中,投资者、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法律应给予特别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司法机关还应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树立多数人特别是小微企业、农民等弱势群体依法、有效利用金融服务的自信,实现互联网金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