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香港举行的 “债券通” 投资者论坛上表示,央行正在对境外评级机构在境内执业的具体形式进行研究。当日傍晚,央行在官网上正式发布 “2017年第7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外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 这意味着,此前传言已久的中国评级业对外开放,将迎来实质性进展。 “短期内对中国债市影响有限,因为境外评级机构的主战场在熊猫债市场,在整个债券市场中占比很小。”针对央行开放评级市场之举,北京一位评级业人士表示,但中长期来看意义重大,“开放评级业有助于中国债市与国际市场接轨,行业里饱受诟病的评级泡沫问题,或许能在国际评级机构进入后,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进一步推动债市发展 评级业开放的背景,是中美百日计划。 作为中美百日计划初步成果,中美两国在2017年5月达成十项协议,其中涉及金融业的内容,即包括中方将在7月16日前允许在华外资全资金融服务公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上述公告称,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基础上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配合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评级机构需发挥市场化评价机制在机构申请注册和执业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市场化评价结果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市场化评价结果不符合业务开展要求或评级质量未得到投资者认可的,可限制或暂停其相关评级业务。 中债资信政策研究部总经理杨勤宇表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和成熟债券市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加快评级业的对外开放和对内扩容在当下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开放与发展,并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机制。 他认为,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信用评级的产生和发展依托于债券市场,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为债券提供定价参考等作用,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通过适当引入境内外评级机构,有助于强化优胜劣汰,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 杨勤宇指出,境外投资人目前在中国债券市场持有比例不足2%,远低于发达经济体超过2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主要新兴市场经济体超过10%的平均水平。 “在全球资产低收益的背景下,国内债券收益率相对较高,主权评级又高于其他新兴经济体,对国际资本吸引力较大。可以借助于评级行业一系列对外开放安排,激活境外投资人的配置需求。”他说。 “对内扩容”影响或更大 杨勤宇还表示,评级行业的有序开放有利于促进境内外评级方法和技术的碰撞,推动评级标准体系趋于一致,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比性和参考性。 “从日本评级行业的对外开放经验可以看出,通过适当引入境外评级机构直接进入市场,有助于提高声誉约束,促进评级技术交融,推动本土评级机构执业水平的提升。”他说。 随着国际评级机构的进入,本土评级行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市场份额或受到冲击。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3日,竞争力智库联合独立第三方机构中评信用管理公司和华科金控有限公司在北京发布万余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成长指数报告和信用风险报告。上述报告内容显示,新三板在实现市场培育功能的同时,挂牌企业整体信用风险仍较为突出。 成长指数报告显示,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显现,多数企业实现规模升级。2016年挂牌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74万亿元,实现净利润1160.66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7.66%和26.79%。2016年底挂牌企业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2.83万亿元和1.28万亿元,同比增长20.31%和25.50%。2016年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的挂牌企业总共有1098家,共实现营业收入7288.42亿元,净利润810.85亿元。此类企业近两年规模、收入和利润增幅均超过20%。 高成长也意味着高风险。信用风险报告则显示,新三板挂牌企业在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上表现较好,现金流表现、发展能力与供应链地位指标表现较差,整体信用风险仍较为突出。可获取完整2016年年报披露信息的10577家挂牌企业中,信用风险较低的AAA级企业仅占1%左右,近7成企业存在较大程度的信用风险。从行业来看,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从财务风险来看,截至2015年末,新三板挂牌企业中亏损企业占比为17.31%,截至2016年年末,新三板挂牌企业中亏损企业占比为20.34%。截至2015年年末,新三板全体挂牌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7.97%和41.94%,而到了2016年,这两个数字分别变成了17.75%和2.36%,利润总额增长率出现显著下降。 从企业股权流动性来看,新三板新增挂牌企业流动性显著下降。2016年新三板股票成交330.83亿股,成交金额1712.49亿元,分别是2015年的1.3倍和0.974倍。10577家企业中,有6615家企业2016年全年无交易,有6483家企业自挂牌起未发生任何交易。2015年年末,新三板5082家企业中有877家年均换手率大于1%,而2016年全部企业中只有1560家年均换手率大于1%。与此同时,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信用违规记录也逐年上升,10577家企业中,自挂牌首日至今共有223家企业发生过违规,违规率为4.51%。其中,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违规次数分别为7次、43次和205次,呈现指数式上升的局面。 华科金控副总裁富剑萍表示,当前金融脱实向虚趋势,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痼疾仍未消除,特别是以新三板为代表的中小企业投融资市场化、信用化、信息化壁垒依然存在。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省金融办主任做客 “广东民声热线” 称 P2P网贷平台是创新型互联网理财还是逃避监管? 时下各种P2P以及其衍生的P2B、P2C、P2N等多种不同模式让不少民众眼花缭乱,相应的行业监管也尚未有明确边界。7月4日,广东省金融办主任肖学一行做客 “广东民声热线” 节目,坦言广东有1060家P2P平台,已有600多家关停或跑路,剩下的有130多家被列入重点核查。 暗访 八成网贷平台未达整改要求 有个人累计借款过亿 去年8月份,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网贷平台为自身融资、归集出借人资金、债权转让等行为违规,要求网贷资金必须委托银行存管。暗访记者浏览了广东省内数十家网贷平台网站,号称已经上线银行存管的只有不到十家。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尚在正常运营的两千一百多家平台中,仅有两百多家已完成银行存管,八成以上未达到整改要求。 暗访记者发现,即使在已实现银行存管的平台中,借款限额、资金来源渠道、产品模式等方面仍有不少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借贷额度超限问题较为普遍。如合拍在线新上线的一个贷款项目,借款人为个人会员,某公司财务经理,已累计借款过亿元,目前还有17笔借款未结清,现在又发起一笔300万元借款。一点钱平台赎楼贷借款项目,个人借款金额350万元。这些都远远超过了同一平台个人20万元、企业100万元的借款限额要求。 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说,限额是网贷平台转型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这种金融产品原来对企业为主的、大额为主的,一下变成几千到几万块钱的个人为主,通过海量获客,通过线上的征信去做这种审批,包括高逾期率以怎么样的方式来覆盖来处理,确实是非常非常大的挑战。” 回应 P2P网贷平台应是中介 互联网+不是什么都可以 P2P网贷平台已经衍生出了P2B、P2C、P2N等多种不同模式,自动投标式理财计划成为网贷平台主流业务模式,不过有观点认为,虽然是获得投资人授权的自动投标工具,但实质是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打包出售,涉嫌违规。有的平台开始跟各地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合作,按份额代售资产包,也超出了P2P的范畴。 严管之下,一些平台开始将P2P业务拆分出来,弱化平台P2P属性从事互联网理财,方颂指出,这些很难说是创新还是逃避监管,“新的这种形式层出不穷,它到底是一种更好的创新还是一种改头换面的逃避监管呢?” 四部委出台的管理办法要求地方金融办负责网贷机构监管,银监局负责行为监管。方颂认为,到底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边界在哪里有必要明确,另外,网贷业务监管中很核心的数据系统审查怎么做、谁负责目前也还不明晰。 对此,肖学表示,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是有很多乱象。一般来说,金融行业门槛比较高,要从事金融经营行为,必须要获得一定的资质,但现在互联网企业工商登记以后就可以从事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可以,互联网+烟草都可以,这是不行的。 “P2P行业应该是一个中介,但是现在很多P2P企业是把它作为一种非法集资的手段,偏离了P2P原来经营服务宗旨。”肖学坦言。 延伸 相关管理办法 预计下半年可实施 备受关注的广东网贷信息管理办法,在今年2月份已经有相关意见,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发展处主任科员杨洪委表示,2017年官网上已公布了实施细则,目前调整后广东版的管理办法已经报广东省政府审定,预计今年下半年可以实施。 至于P2P的问题,杨洪委坦言这是现在比较头痛困惑的问题,现在很多P2P的管理办法比较明确,但是在整改过程中,确实有一些机构以创新的名义说自己不是P2P,有一些领域规则没有完全定,不管怎么创新,都要防控风险,注重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将会继续研究。 肖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法集资是很大的涉众型金融风险。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建立网上监测非法集资的平台,网上能先知先觉,及时处理,减少老百姓损失。同时对P2P实行分类处置,纳入重点监察对象的,金额超过一定范围的,涉及人数达到多少的,纳入重点核查范围,目前发现P2P很多平台不太规范,对这些平台处置不是一关了之。 肖学透露,全省原有的1060多家P2P网贷平台,已经关闭、跑路的600多家,剩下纳入重点核查的130多家。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真假存管之辩 真存管还是假存管,究竟是不是 “只存不管”,这是一个问题。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发布之后,之所以引起了一波银行对接P2P的小高潮,是因为其中帮银行撇清了发生道德风险的责任——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早期的时候银行不愿意接,觉得承担声誉风险,当时成本很高....但现在银监会下了强制要求,慢慢的银行免责,银行又觉得对他也没有什么坏处,尤其一些中小银行。” 业内人士表示。 真融宝董事长吴雅楠表示,存管本来的目的是希望资金安全,在中央或者央行体系内在,在监控范围之内,而原来是在第三方支付或者央行体制外。此外,从老百姓角度看,希望在体系之内资金是安全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监控资金投向什么,这得依靠托管而非存管来完成,“原来基金托管的定义,不光要负责资金的存管,还要负责管理人在做管理资金的时候投向是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现在P2P存管资金的安全度在这方面银行不担责。” 在很多投资者眼中,银行给P2P用户开户,与证券开户完全不一样——证券公司帮投资者在银行开第三方主管账户,钱由证券公司进行第三方的计发,资金流向可以被完整监控,而P2P的银行存管没有此项功能,所以这里的 “存管” 二字需要加上引号。 一位股份行存管业务负责人解释道,没法做托管是因为三个问题,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像证券公司已经积淀自己的信用,银行不愿意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扛;其次银监会没有批复如何标准化存管,而证监会已经有法律文件建立了存款账户标准;第三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客户、发展速度不断提高,银行托管审核的速度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用户体验;第四是托管是银行最高等级的信用背书,做托管的时候银行要去调查每个投资人的每一笔钱去了哪个借款人手中,用去干什么了,才敢做托管,然而银行对资产端的信息了解到这个程度也很困难。 “银行只管钱存进来,但是不用负法律责任,最后的风险都在投资人身上,这样是不是有益于行业发展和投资人保护,不太好评价,”这位银行人士称。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发布,让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在P2P存管中从“主力”变成了“边缘人物”——《存管指引》答记者问中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即便是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的联合存管也行不通了,更别提P2P资金直接存管在第三方支付了。 一位上海第三方支付公司管理人员表示,最近一直在当“搬运工”——将以前在第三方支付的网贷资金批量往银行迁移。他表示,以前第三方支付跟网贷是“联姻”的,现在必须撤出来让网贷平台跟银行“结婚”,“第三方支付先做‘媒婆’,帮银行做营销,撮合网贷平台和银行,不然银行不认识这么多平台,第二是要做‘稳婆’,平台要上线,我们帮忙接生,上线后做‘奶妈’,因为系统有一部分是第三方支付做的,有一些基于此的创新,比如T+0充值等等。” 下血本忍痛做存管 银行存管会不会加剧P2P企业的负担一直被业界热议,甚至有媒体报道“存管费用一年涨5倍。” 但上述支付公司管理人员称,涨5倍是因为平台本身的交易量增量较大,没有说的那么夸张,一般来说P2P公司存管费用少的需要一年50万,多的需要500万左右。 而上述股份行人士表示,存管费用有一部分是年费,价格大概在15万到60万之间,另外支付通道费用的平均水平是0.2%。 “假使一个中型平台一年交易量有10亿,一年的手续费要交200万,增加了那么多企业的成本,其实看着也挺不安的,”这位银行人士说。 可以用这个费用对照一下P2P的盈利水平。P2P平台大多对盈利水平讳莫如深,从公开披露的2016年的数据来看,宜人贷(NYSE:YRD)全年净利润1.61亿美元,微贷网净利润3.25亿元人民币,有利网净利润388.59万元人民币,玖富普惠594.25万元人民币,信而富(NYSE:XRF)亏损3336.6万美元,积木盒子亏损1025.44万元人民币,首金网亏损3033.17万元人民币。 而有业内人士估计称,目前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的P2P平台不足1%,而6月底正常运营的平台数目为2114家。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4日,据央行官网消息,央行于近日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下称“报告”),对2016年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报告认为,2016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金融业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机构整体稳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不断完善,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 其中,银行业资产负债规模保持增长,对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水平日趋提升,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改革持续推进,银行业资产质量下行压力趋缓,信用风险总体可控。 同时,金融业在持续推进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积累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特别是作为金融业骨干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比较高,金融管理部门可动用的工具和与手段多。有信心和底气、有能力和办法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根据报告,从国内看,经济金融稳定运行的基础还不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区域和行业走势持续分化,挑战和风险不容低估。非金融企业杠杆率高,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双升”,一些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存在隐患,金融产品创新无序发展等风险值得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显示,互联网金融及非法集资风险继续暴露。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相关风险事件仍在持续暴露。某些互联网金融业态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部分机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报告指出,要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强化金融监管协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推动建立更为规范的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形成金融发展和监管强大合力,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 “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重点关注银行业资产质量、流动性、同业业务、银行理财和表外业务等领域的风险,密切跟踪交叉性金融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 报告强调,要防范民间金融和境外金融风险的冲击,重视海外合规风险管理。加大对重点领域风险的处置力度,加强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系统性风险监测与评估,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探索金融机构风险市场化处置机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随着《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两天券商等机构真是忙疯了,最直接的就是双录带来的工作量明显上升,还有系统出错带来的各种无奈。 而在投资者这方面,也是各种抱怨声音不断,不仅办理业务时间拉长,甚至按程序下完单了还被券商说交易无效,重新来过。这究竟又是咋回事呢? 双录没成功,下单后又取消 虽然各家券商的系统已经做过多次测试,也正式上线运行,但从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了解到,今天仍然有状况出现。 该营业部人士表示,“我一位客户今天要买一款固收的产品,在手机上先是按程序进行了双录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然后下单800万元购买了该理财产品。没想到,下完单以后,后台告知客户的双录并没有成功,按新规这个交易就不符合规定了。” “因此,客户只能先取消,等后台系统调试,到了下午才又重新购买了一次才成功。好在对于这类客户,事先都是有做过预约,只要当天购买成功就可以。要不然对于一些需要抢的产品,取消后很可能就买不了了。”该券商人士进一步说道。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购买产品上,主要有影响的是资管产品与私募产品。上述券商人士还指出,如果是购买公募产品的话,其实流程和之前没多大区别,只要风险评级到了就可以,不需要双录。 第15题被 “卡” 较多 除了这种情况,笔者了解到,投资者在开立账户时抱怨不少,还有很多投资者并不理解。有券商人士就说道,“昨天开始,不少现场新开户的起码都在半小时以上,柜台人员需要一遍遍的读各种风险提示。” 另外,在自然人投资者风险承认能力评估问卷中,在第15题上被“卡”的人也比较多,因为如果选择“A: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这个选项在系统中就相当于一票否决项,即直接判定为最低风险等级。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想要进行股票或其它相对高风险等级品种投资的投资者,只能是把评估问卷重新做一遍。 还有第18题,选项“E:不满18岁或年满80岁”,这也是一票否决项,即直接判定为最低风险等级,不过客户可以前往营业网点申请调高风险评级。 有券商人士表示,“以前做问卷还会提前告诉投资者选什么,现在基本上就是投资者如果不问,我们也不会主动去说,避免以后来找麻烦。” 总的来说,“这次新规由于前期准备较为充分,整体出错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而且我们也事先和客户发过短信,告知这两天可能会人比较多,让他们不要都赶在这个时间过来。”上述券商人士说道。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3日,发改委、工信部等八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表示: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 意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要求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对于平台企业,意见要求,加强对部分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鼓励和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有序 “走出去”。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分享经济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放宽市场准入 意见表示,分享经济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 分享经济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然而,这与不少传统产业存在利益矛盾,也与不少现行监管制度存在冲突。参与意见讨论的一位专家介绍,因为上述原因,分享经济一直面临着 “规范的多、鼓励的少” 的窘境。 意见表示,要按照 “鼓励创新、包容审慎” 的原则,发展与监管并重,积极探索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强化发展保障,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准入方面,意见要求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拟出台各项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必须事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开展咨询评估,提高政策透明度。 释法、修法方面,意见要求,按程序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在相关立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战略部署和分享经济发展特点进行设计,加强制度与监管的适应性。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享经济管理办法。 长期研究分享经济的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介绍,分享经济推出以来,对传统的非分享的方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怎么解决新旧经济的矛盾备受争议,他认为,在这一问题上,这一意见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即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刚出现的时候肯定有很多不完备的地方,但整体上应该按照 “先发展、后规范” 的精神来治理。 姜奇平表示,按照传统的方式对分享经济加以治理非常容易出现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了平台企业这一主体,平台代表着社会治理,社会可以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发挥其独特作用,调动了政府的、社会的和市场的协同治理,既保证了国家利益和效率,同时又有利于发挥平台的积极性,分担治理责任,同时又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分享经济发展本身就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它是创造社会价值的,发展分享经济还应该放在中央一直倡导的共享发展理念,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来审视。” 上述专家表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此外,鉴于罚单披露必然的“滞后性”,估计6月下旬的监管处罚目前并没有充分披露,按已经公布的日均罚单数额估算,目前可能有近百张罚单在途。 你走过最长的路,可能就是商业银行的套路!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今年二季度,银监会系统向商业银行开出的罚单已经超过500张,其中,陕西、江西、安徽监管系统开具的罚单最多。再加上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收到的485张罚单,上半年银行业合计收到的罚单正在向千张关口迈近,甚至可能超出。之所以用“正在”来形容上半年数据,是因为鉴于罚单披露必然的“滞后性”,估计6月下旬的监管处罚目前并没有充分披露,按已经公布的日均罚单数额估算,可能有近百张罚单依旧在途。 “从商业银行被监管处罚的案由来看,违规手法确实有套路可循,主要包括票据违规操作、掩盖不良资产、乱收费用、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贷转存、资金挪用等方面”,资深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半年千张罚单,或超过去年全年 今年3月下旬,银监会密集下发监管文件,并要求银行启动“三三四”自查。4月7日,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2017年将是“强监管”的一年,也是“监管问责”的一年,银监会2017年上半年将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进行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此后的4月10日,银监会一口气披露25单行政处罚(3月29日做出的处罚),而在此之前,银监会披露出来的最近一张罚单要追溯到2014年4月份。 数据显示,仅仅在2017年一季度,银监会系统就作出行政处罚485件,罚没金额合计1.9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97名,其中,取消19人的高管任职资格,禁止11人从事银行业工作。 另据《证券日报》记者粗略统计,今年二季度,银监会系统向商业银行开出的罚单已经超过500条。此外,由于监管部门从作出行政处罚到披露行政处罚还需要合理时间,预计还有上百张罚单尚未进行披露。也就是说,从罚单数量指标来看,二季度的处罚力度很可能是远远高于一季度的,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强监管”的监管态度。 从今年上半年整体数据来看,目前罚单数量很可能已经超过2016年全年。2016年,银监会共处罚银行业机构631家,罚没金额2.7亿元,处罚422名金融从业者,取消88名高管任职资格,42名从业者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务。责令机构内部问责的人员达到9万人。 区域分布不均,陕西 “出手最重”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二季度有25个省(含直辖市)的银监会系统监管机构开具罚单。其中,开具罚单最多的是陕西省,陕西监管局和监管分局分别开出60张和18张罚单。不过,该监管局今年一季度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并不多;江西省排名第二位,监管系统二季度合计开具的罚单数量也超过了60张;安徽省和吉林省二季度开具的罚单数量相差不大,均在40张-45张之间,且主要是监管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此外,辽宁省、江苏省和天津市的银监系统罚单均超过了20张。 对比一季度的情况来看,各个地区罚单数量排名的变化较大。有不完全统计显示,今年一季度,新疆、四川、江西和湖南四省的银监局及其分局做出的处罚都超过了40张;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和黑龙江五个省的银监局及其分局的罚单超过20张。 当然,上述数据的统计时间节点均是以行政处罚作出的时间为标准,并不代表违规行为发生在今年二季度。从部分明确了违规行为发生时间的罚单内容来看,有的罚单虽然是今年二季度开具的,但相关的调查或检查工作已经应该是之前就已经进行;另一种情况是多年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在今年二季度被查实并处理完毕。因此,罚单数量并不能简单地与限定时间内违规行为高发直接划等号。但是,如果部分地域的银行业机构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收到高于全国均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监管部门的披露口径相差不大(目前多数监管机构是‘分开式’罚单——向违规机构与对应责任人各自作出处罚;少数监管机构采用‘一揽子’罚单——将对违规机构与对应责任人作出的处罚披露在同一张罚单上),才可以明确罚单数量与违规行为的正相关。 案由大多相似,违规行为套路深 半年 “收获” 近千张罚单,商业银行的 “年中盘点” 显然有些不可描述。 由于不同区域监管机构对于行政处罚案由披露的详细程度不尽相同,因此,乍看之下,罚单涉及的违规手法可谓五花八门。 不过,如果抛开披露口径的细微差别,商业银行的违规套路也不外乎信贷业务违规、票据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违规销售、违规流入股市、资金被挪用、违规收费存贷挂钩、违反国家宏观调控、违规保管、信披违规等几个大的类型。 其中,信贷业务违规所受处罚的数量最多,该种行为也包括部分罚单中的以贷转存等方式虚增存款、违规授信、贷款五级分类违规等案由。票据违规行为则是近几年监管处罚的重点,该类违规的涉案金额通常较大,罚单数量仅次于信贷违规;排名第三的案由是“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该种违规行为也与其余一些违规行为存在案由交叉;而违规销售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通常涉案金额较小,但是违规行为针对的客户群体可能比较广,对于银行商誉的影响也较大。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6月30日茶乾坤 (831108) 就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发布公告。 2016年12月15日,茶乾坤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3000万股,每股价格3元,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9000万元。本次发行已于2017年3月16日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 上述募集资金原计划有1900万元用于增加流动资金,7100万元用于品牌经营相关的用途。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将募集资金中用于品牌经营的部分募集资金800万元用于投资控股子公司江苏茶乾坤茶业有限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不变。 截止2017年6月26日,茶乾坤已使用募集资金的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为700万元,现剩余8300万元。剩余募集资金8300万元中包括原用于增加流动资金的1200万以及用于品牌经营的7100万元。 茶乾坤监事会表示,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解决公司子公司资金需求的急迫性,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进行和开展,是公司正常经营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根据公开资料,茶乾坤于2014年8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以协议方式转让,公司主营茶叶(绿茶、花茶、红茶、乌龙茶、袋泡茶)、代用茶、含茶制品、固体饮料生产、销售。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3日晚间,深圳市金融办公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金存管方面,意见稿提出,网贷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下附《深圳市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意见稿》全文: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申请组织对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深圳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商事登记注册;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网信办协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网上金融信息安全等业务进行监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政府,前海管理局参照区政府职责执行)按权责一致原则,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实质性审查、监管协助和风险处置工作。区政府应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级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备案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五条 鼓励盈利能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股东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增加实缴资本;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健全内控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相关内容。 第七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到商事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完成对照整改并经市金融办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商事注册、变更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政府应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效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区政府经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书面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风控合规部门,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三)建立了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防篡改、防入侵、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六)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七)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第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注册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股东信用记录;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个人股东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履历表、相关资质证明、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职责分工。 (五)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等。 (六)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风险管理制度,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等。 (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并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八)合规经营承诺书。 (九)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十一)总分支机构所有对公账户的开户行、账号。 (十二)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介机构、担保机构等。 (十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意向协议书。 (十四)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包含对下列事项的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全体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三)按市金融办要求,将业务系统与本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对接。 (四)经营过程中及时报送已设立、新设立的所有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按照市金融办和深圳银监局要求提供账户流水、资金划付等信息。 (五)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因故注销备案或被依法撤销备案的,主动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办理注销登记。 (六)依法配合市金融办与深圳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商事登记信息、股权机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金额情况,产品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报告。 (三)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由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由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针对合规经营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与第十一条第(九)款合并出具)。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模、客户资金管理、逾期情况、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区政府予以受理。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 第十七条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政府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政府、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材料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市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到市金融办。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金融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银行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运行情况以书面报告报送市金融办。 第二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完成商事登记、备案登记,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完成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已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3个月内,按照市金融办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金融办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向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含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及相关业务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材料和等级保护安全测评报告,并取得《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APP等各渠道首页醒目位置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如实披露股东(持股5%以上)与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股东相关情况(业务范围、实缴资本、年收入、纳税额)、高级管理人员学历及从业经历等;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审计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以及本机构所撮合的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其中年度报告应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线下物理场所置备披露上述信息的报告,供公众查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和市公安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攻击、网页篡改、信息泄露等重大网络安全案(事)件。 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市金融办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按时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报送统计、会计报表等数据资料和合规性审查报告等非数据文件。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以外、但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将备案登记情况及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书面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政府,不按规定报送的不能开展业务。区政府应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等部门就上述情况开展检查,并应对上述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管,发现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做好应对处置;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通报。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应当推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格化管理,网格员主动收集相关舆情,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主动报告本物业经营机构信息,区政府应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等部门对物业报送情况开展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备案。 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其备案: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备案登记后,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备案登记信息无法与机构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作出撤销备案的决定。 (四)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 (六)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办应当将撤销备案的情况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通知深圳银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被撤销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应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培训一批具备良好金融风险识别能力的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测试评估,评估报告将作为监管依据。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加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对本市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施自律管理,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参与行业仲裁,加强纠纷调解等。 第三十二条实施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重大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市金融办和深圳银监局。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经营地、分支机构所在地、业务范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主要资金结算账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合计5%以上的股权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依法完成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政府申请备案变更。区政府应在变更材料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公示,审核后将变更信息报市金融办。 第三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政府提交备案注销资料,由区政府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办办理备案注销;完成备案注销后,机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注销登记。 备案注销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 (三)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六)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方案。 (七)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八)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金融办应当将注销备案的情况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通知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办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备案登记、日常监管需要,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当对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受理相关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条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登记、依法按期整改或已被注销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其他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