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对资产管理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及投资门槛进行了更高层面的框定。 根据《意见》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上,主要要求有三: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此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大资管新规火线解读之一:互联网资管乱象迎清理 刚性兑付者将被重罚 11月17日晚,广受业内重视的资管行业统一规则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终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正式亮相。 而对于当下诸多线下财富公司、线上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行发行、销售“理财产品”等现象,《意见》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而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实际上,上述规定也延续了年初内审稿的要求。但《意见》也通过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行了口径预留。 这一方向与此前诸多人大财经委人士的意见相一致。今年8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曾建议,应当按照行为监管原则,加大对无牌照金融活动的监管,以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 值得一提的是,对比年初的内审稿,《意见》增加了对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处理方案。 按《意见》要求,“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了解,当下多家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多以“定向委托投资”等名义变相面向线上用户发行定期或活期的理财产品,并暗示了较货币基金等更高的预期收益。 但在《意见》中,即使是金融机构,刚性兑付也成为了一项原则上被明令禁止的行为,而非金融机构若提供刚性兑付,则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意见》指出,“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在业内人士看来,《意见》公布后关键在于如何对资管行为进行认定,例如部分P2P网贷平台所推出的自动投标计划,该类计划通过合同代为为投资人进行借款决策,且在借款人信息上并不透明,本身也具有资产管理性质。 “一些互金平台很有可能会通过逃脱 ‘资管机构’ 认定,或声称自己是 ‘金融机构’ 来进行新的套利。”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互金平台负责人表示,“法度有了,但关键还是在于行为监管,还有就是谁来监管,这也要看成立后的金稳委和各地金融监管局如何运作。” 大资管新规热线解读之二:资管统一新规遏制嵌套,以后最多两层? 资管产品层层嵌套一直是行业存在已久的问题,而这种局面将要被资管统一规则所规范。 11月17日晚,广受业内重视的资管行业统一规则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终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正式亮相。 根据《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这也意味着,在机构私募资管的嵌套上,资管机构最多只有两层的操作空间,而在这一要求下,诸如银行理财SOT(银行理财-信托-资管计划)等多层通道业务无疑将受到大规模挤压。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默认了通道业务可以以嵌套形式存在,但层数但限制必然将导致通道业务市场更加激烈的竞争。 大资管新规热线解读之三:首个涉及智能投顾的监管意见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发展,怎样将人工智能引入财富管理行业业界一直在所探索,而有关智能投顾的监管也尚未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在11月1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五部委公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专门拿出一个章节来对可能到来的资产管理智能投顾规则框架进行勾勒;这也有可能成为国内首个涉及智能投顾领域监管的文件。 按照要求,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根据意见的要求,智能投顾类资管业务需要针对其特点披露其算法缺陷等问题。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意见》指出。 此外,该意见也为外部机构提供智能投顾算法服务留下了操作空间。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意见》指出,“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意见同时强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意见》仅仅针对资管业务中的投顾行为进行约束,但并不涉及广义上的投顾业务。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资产管理、投顾应用AI场景的增多,未来各个垂直监管领域还将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智能投顾其实涉及到许多领域,既有资本市场也有大类资产配置。”北京一家智能投顾创业企业负责人认为,“领域不同,规定也不同。” 据悉,监管层也有可能将投顾职责定性为资产管理。如果朝这一方向发展,意味着全市场的智能投顾均要对《意见》规则进行参考。 “目前对智能投顾的一个方向也是发FOF等管理人牌照,因为不通过产品或信托关系来明确,投顾行为将存在监管上的混乱。”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大资管新规火线解读之四:私募合格投资者 / 家庭金融资产门槛提至500万 私募产品投资门槛不降反升? 11月1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对资产管理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及投资门槛进行了更高层面的框定。 根据《意见》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上,《意见》提出的要求无疑对私募市场是一记重击。 主要要求有三: (一)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此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事实上,在信托、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产品中,其合格投资者门槛多为100万元-300万元。而《意见》则直接将其提至500万元,与有高门槛著称的新三板市场等量齐观。 事实上,由于我国私募产品投资门槛较高,且公募产品大多无法直投非标,进而衍生互联网金融等更高风险、高收益的监管套利行为,而监管层也一度考虑在公私募二元制度下,构建多层次的资产管理市场。 大资管新规火线解读之五:鼓励净值型产品已推行 固收产品冲击较大 11月7日晚间,央行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被看作资管行业大一统的基本规则。其中,关于净值型产品将成为券商资管主流得以明确。(相关报道《净值型产品成资管主流 券商告别通道回归主动》)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表示,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指出,在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自然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此,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此外,上述负责人指出,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之前监管层就已经传递出鼓励净值型产品的信号,一些报价型产品早都不批了。现在进一步明确了。以后报价型产品和分期型固收产品应该都不会有了。对行业的冲击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一些固收规模比较大的券商资管。”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向记者表示。 固收产品多以固定收益率为主,对于券商资管来说容易做大规模。而征求意见稿无疑对固收规模较大的券商资管产生冲击。“以后固收规模大的都要面临转型,冲击还比较大。未来真正比拼的就是投资能力了。”上述资管人士表示。 大资管新规火线解读之六:封闭式产品最少”关门“三个月:银行承压利好公募? 广受争议的资管资金池在最新的监管规则下遭到进一步遏制。 11月1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强调对资管产品的资金池业务进行规范。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意见指出。 这一“90天最短期限令”无疑将对大量超短期银行理财及公募基金创新产品造成影响。据悉,大量银行曾在窗口发售7天、21天、30天等少于三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而部分公募基金也曾推出7天定期理财等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层早年就对超短期限的封闭式产品有所怀疑。2011年底,银监会曾叫停多家银行超短期银行理财。而此次新规,意味着封闭式产品的长期限化时代正在到来。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规定将导致封闭式产品在“供给侧"上出现变化,进而影响资管行业的生态。 “超短期封闭产品的特点是流动性好的同时,收益也高,一旦实施90天新政,定期产品的选择减少了,如果想为了高收益投定期,就要至少三个月以上。”北京一家国有大行产品设计业务人士表示。 “这有可能会导致部分资金为了流动性而选择公募基金。”另一位上海大型公募基金运营负责人认为。 大资管新规火线解读之七:公募投资范围留口“债权”类资产?呵呵,别太乐观 对于公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监管层正在更高层面进行约束。 11月1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终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正式亮相。意见将资管产品以公私募的形式进行了区分和明确。 根据意见规定,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并在监管允许情况下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与之相比,私募产品投资范围则由合同约定,并未进行严格限定。 其中,“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成为公募产品投资范围引起业内关注。由于债权并未规定是否属于上市,因此非上市债权也被视为公募产品的可投资标的。 然而,当下证监会所监管的公募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仅限于标准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尚无法投资债权;而能够实现这一点的目前只有银行理财。 但上述规定让部分公募人士纷纷猜测,是否意味着监管层将向公募行业开放债权类资产投资。 “这是否意味着公募基金将来有一天也有可能投资非标债权了?”上海一家大型公募运营人士不禁怀疑。 短期来看,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据悉,《意见》将债权纳入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将银行理财纳入公募产品体系监管,进而实现公私募产品形态及适用规则的明确和统一,一旦将债权排除在公募产品之外,则银行理财将陷入违规状态。 “其实规定公募可以投资债权,其实体现了一种把银行理财囊括进来的智慧,不然银行理财要么就成了私募,然后大几万亿的产品都违规,要么就成了资管规则以外的事物,管不了。”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国有大行人士表示。 更有业内人士认为,放开现有的公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几乎不可能”。 “首先债权业务更像是融资类的信贷业务,不符合资产管理的本源,这与当前的监管形势不对路。”一位大型公募基金人士表示,“而且在净值处理等技术环节,将债权资产纳入公募体系也不现实。” 全文指导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明示产品类型】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责和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产品代销】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售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售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 【公募产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私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十一、【投资限制及鼓励】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禁止投资的行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投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外币产品】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权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混合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向投资者清晰披露混合类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第三方独立托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规范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资产组合管理】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七、【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十八、【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 【净值管理】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刚兑认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分类惩处】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统一负债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分级产品设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一)公募产品。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一、【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发出交易指令指导委托机构在特定系统和托管账户内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二、【智能投顾】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三、【关联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四、【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监管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监管原则】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七、【违规行为处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八、【组织实施和过渡期安排】本意见正式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过渡期自本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十九、【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暗访申通:快递员偷吃偷拿 有人偷玩包裹中女性成人用品)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双十一刚刚过去,想必“剁手族”们现在都在翘首企盼着自己的快递,但是却不知道自己淘来的宝贝在快递途中有何遭遇。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进入位于崇文门附近的申通快递北京新世界网点暗访,经过近半个月的暗访,记者发现该快递网点的快递员在分拣时,并不是搬运快递,而是随手乱扔,快递飞过员工头顶重重的摔在墙上、地上。快递员在卸车的时候,还会用脚把快递踢下来。此外,快递员还会将有破损的快递打开,从里面拿出食品偷吃,更有快递员拆开快递中的成人玩具拿在手里把玩,然后再塞入快递箱中封好。 快递卸车用脚踢 随手乱扔摔地上 今年10月底,记者通过面试进入北京新世界申通快递网点。入职第一天,记者在分拣快递时发现,快递员们在分拣时为求速度,快递会被丢入到各个不同的区域。很多时候,快递员距离快递分拣区域较远,会被快递员直接从人们的头顶上扔过去,然后重重的摔在地上或者墙上。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该网点每天分拣快递的时间为早7点至9点以及中午1点至3点两个时段。每天早上快递员都会来到网点,从车上卸下上千件快递。在卸车的时候,快递员会在面包车里将快递抛出扔在地上,随着快递不断被扔出,越堆越高。当面包车内的快递快抛完时,车内的快递员会用脚将剩余的快递踢出车内,直到将快递全部踢出面包车。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随后快递员会按照地址区域将快递分拣,由于快递太多,堆满整个库房,快递员在分拣的时候,往往是看一眼地址后,就把快递扔到相应的位置,最远的距离足有10米。在大约近1小时的分拣过程中,库房里充满了噼里啪啦的快递摔落的声音,丢快递砸到人的事件则时有发生。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记者注意到,快递员分拣快递的时候,并不会特别注意快递包裹内是否为易碎品,快递都会被扔来扔去,对此快递员也习以为常。有快递员对记者说:“我们一定要速度快,分拣过程会占据我们额外的时间,这个过程我们是没有钱拿的,只有送出去一个件才有一个件的钱。” 快递员偷吃快递中的食品 “邮寄物品保丢不保损。如果在邮寄过程中,没有填写保价,物品丢失,会按照邮费的3至5倍赔偿。如果在邮寄过程中,物品损坏,申通快递是不会给予任何赔偿的。”一位在申通快递工作时间较长的快递员告诉记者。 在分拣过程中,装食品的快递纸盒破损,快递员有时会把破损的地方撕开,把里面的食品拿出来装进自己的口袋。记者在分拣时曾多次见到快递员从快递箱中取出苹果,小吃,方便面等食品,装入自己的口袋。快递主管看见后还调侃的说:“嘿,少拿点,别让人家看出来了。” 11月13日早7点,一名快递员在分拣时,看到脚下的快递箱子破了个洞,于是伸手从箱子破洞处掏出一个枣子,随手就放进嘴里,然后继续若无其事的把快递扔向分拣区域。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针对快递员随手偷拿快递物品的事情,快递员们不以为然。一名申通快递员告诉记者:“没事儿,外包装完好,里面东西......是吧。尤其是水果,你卸车的时候渴了,偷了吃了一个,偷俩也没关系。水果是没法拒收。” 除了偷吃东西,有时候快递员也会把破损的包裹里的东西拿出来摆弄。11月11日早8点,一名申通快递员在分拣时看到一个包裹出现了破损,于是就把手伸入破损的洞内,掏出了包裹内的东西。当看到是一个女性用的成人用品后,这名快递员还拿在手里把玩,并跟旁边的快递员同事开着玩笑:“你拿走玩吧,没结婚的也能玩。”随后,这名快递员又把这个成人用品塞入快递箱中。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法规 严禁抛扔踩踏 盗窃邮件罚款 为了规范快递服务行业,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16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 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办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6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2016年颁布的《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中规定,装载和卸载快件期间,车辆应熄火,拉紧驻车制动;普通快件脱手时,离摆放快件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易碎件不应超过10㎝。 此外,《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8条还对快递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28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日前,在行业第三方等论坛上有多位投资人发帖称多米金融陷逾期,部分投资人已组建维权群。 工商资料显示,多米金融由杭州惠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该公司是华夏融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夏融创”)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公司法人江浩亮,系华夏融创创始人、CEO,曾担任一线知名网贷平台人人贷财务总监。 而华夏融创的股东除了占股50.83%的江浩亮,还包括阿米巴资本为主的多位大佬,其中有现挖财创始人李治国、阿里系卫哲、陆兆禧等人。 据公众号“深扒P2P”文章称,在多米金融平台上翻阅其中大量合同后发现,其借贷项目的本质是汽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而出租人则是华夏融创融资租赁,公司全称为华夏融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融创租赁)。 所谓汽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可通俗理解为:借款人A将车辆卖给出借方B,B将借款以车款形式交付给A,之后A以每月租金形式进行逐月还款。 从这个角度来讲,此类车贷的实际出借方则是华夏融创租赁,投资人与借款机构进行债转对接,投资人的资金直接流入借款机构,明显违背了网贷整改禁令。 而工商信息方面,华夏融创租赁与多米金融的母公司华夏融创关系紧密,多米金融严重涉嫌自融,同样也涉嫌违反网贷整改的禁令。 公开资料显示,华夏融创旗下还另有一家平台“天天利财”,查阅平台标的发现,同样是与华夏融创有关联的另一家资产端公司融创惠富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债转。 公众号“深扒P2P”文章还通过调查发现一份疑似平台法人江浩亮出具的一份担保函,其中对天天利财的投资人以及另一家网贷平台-诺诺镑客作出担保。 诺诺镑客目前已经更名麦子金服。此前媒体曾报道过,麦子金服变动不断:旗下麦芽分期已经失联,大房东和诺宜财富退出麦子金服集团,被麦子金服实际控制人黄大容“私有化”。 此外,多米金融在对外新闻稿中宣称,多米金融主营车贷服务更是华夏融创的王牌资产端,该资产端也提供给诺诺镑客,微金所等多家顶级知名网贷平台。 可以看出,华夏融创的关联资产端机构,不仅仅为自身的网贷平台进行供应资产,也疑似供应给第三方的平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新规”),至今已有近一年时间。规模超11万亿的基金子公司过去3年追求“量”之路,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演变为追求“质”之路。 目前来看,去通道化之后的基金子公司,整体规模不断下降,业务也在不断调整。例如,多家公司纷纷试水ABS业务,使得这项业务竞争变得愈发激烈。除此之外,FOF、股权投资、PPP等业务也在悄然开展。从最新披露的数据来看,9月份基金子公司产品备案数量在近一年时间里首次出现较为显著的增加。 ABS仍是转型热门业务 随着监管趋严,通道业务红利消失,曾有“通道之王”之称的基金子公司开始加速“去通道化”。对基金子公司而言,此前最大的短板其实在于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但这一年以来,基金子公司开始积极尝试强化主动管理能力,例如转型ABS业务、尝试股权投资、PPP业务、发行FOF产品等等。 其中,ABS业务仍是多家基金子公司尝试的热门业务之一。以嘉实资本为例,随着证券化业务的深入开展,嘉实资本逐渐确立以绿色金融、存量金融债权、消费金融和房地产证券化为核心领域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重点发展方向,其产品的发行设立也逐步呈系列化态势发展。 今年6月9日,由平安不动产与平安大华基金子公司——平安汇通联袂打造的“平安汇通平安金融大厦资产管理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设立。这标志着平安不动产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式落地。10月18日,由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大华汇通”)担任管理人的“平安汇通-顺丰小贷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落地,该产品是顺丰集团首次试水资产证券化融资,ABS市场就此迎来一位新成员。平安汇通作为业内首批设立的基金子公司,坚持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精耕细作,目前公司已经成立了10余人的ABS产品及风控团队,截至今年6月,累计主导发行ABS产品9单。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基金子公司来说,在现金流的使用效率方面有天然的优势,ABS风险计提比例相对较低,管理规模能够放得更大,比其他业务更有吸引力。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宇认为,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寻找新的路径,后市继续看好ABS业务的发展机会。他说:“今年以来,较为严厉的监管政策接连出台,给传统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带来了一定挑战,但梳理监管逻辑不难发现,"非标转标"导向清晰,ABS作为核心路径之一,后续业务空间非常广阔。”与此同时,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由于净资本约束成本,ABS费率低,也使得行业竞争较为激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累计有116家机构备案确认946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总发行规模达12635.27亿元,较2016年底累计规模增长了82.9%。在946只出具备案确认函的产品中,管理人为证券公司的达70家,基金子公司46家;从发行规模来看,证券公司发行的产品规模合计10057.61亿元,占比79.6%;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产品规模合计2577.66亿元,占比20.4%。值得注意的是,天弘基金子公司天弘创新资管三季度首次上榜,位列第十三名。 此外,先于公募FOF的基金子公司FOF产品也在逐步增加。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最新基金产品备案信息,目前基金子公司备案的FOF和FOHF(即专门投资对冲基金的基金)产品,分别有50只和4只。从产品信息来看,前期以“一对多”为主,而“一对一”产品数量自2016年以来也有所增加。但从产品信息来看,目前主动管理的FOF产品仍然较为稀缺。 另外,记者了解到,新三板等股权投资也成为基金子公司突围的路径之一。有的基金子公司甚至早在2015年初就布局了新三板投资业务,目前已发行多期产品。但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对多家基金子公司而言,这一业务暂时不是工作重心。某基金子公司人士透露,曾有多家公司在2015年尝试新三板投资业务,锁定期为3年,2018年会有一大批产品陆续到期。但从一些产品业绩来看,有不少出现了亏损。 规模一年下滑28.61% 业务调整中的基金子公司,整体规模出现下滑也在情理之中。 分月度来看,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9月底,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合计30.18万亿元,较8月底减少6777亿元,减少2.2%。而8月整体规模又较7月减少1.1%。其中,基金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7.96万亿元,较8月的8.18万亿元减少2.2%。较一年前的11.15万亿元则下降28.61%。 在基金子公司专户规模方面,超大规模的分布情况变化不大,中型规模的基金子公司专户规模的变动比较明显。其中300亿—500亿元规模的家数变化较大,从11家降为8家,而100亿—300亿元规模的家数从14家变为16家,此外100亿元以下规模的家数增加1家,变为10家。 分季度来看,继2016年末以来,截至今年三季度的子公司专户规模下降态势已持续三个季度。规模下降也更为明显,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基金子公司前20名合计管理专户规模55004亿元,较上期减少4936亿元。其中,招商财富资管、上海浦银安盛资管、建信资本、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和博时资本分列规模前五名,目前最新规模分别为5222.14亿元、4635.38亿元、4152.69亿元、3862.99亿元和3435.09亿元。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规模上较二季度分别增加99亿元和117亿元。前者也因此在排名方面上升三位,而其余子公司的管理规模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态势。在这之中,民生加银资管下降明显,规模减少851亿元,排名下降四位。 具体看基金子公司产品方面,截至三季度末,基金子公司共管理资产计划10624个,相比年中产品数量减少751只,“一对一”产品和“一对多”产品分别为6246只、4378只,规模分别为65299.02亿元和14286.44亿元,显然“一对一”产品已成为主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最新数据来看,基金子公司整体规模在不断缩小,但产品备案数量却出现增加。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共备案1304只产品,设立规模1666.43亿元,较2017年8月增加9.71亿元,上涨0.59%。其中,基金子公司备案243只,设立规模591.41亿元,占比35.49%。基金子公司的备案情况则较8月更多,不仅备案数上较9月的176只多出67只,而且设立规模也较8月的331.51亿元上升了78%。 增资进行时 根据新规,专户子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对不符合净资本要求的子公司,监管层给予18个月的过渡期。自新规施行后第12个月,基金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比例应不低于50%,第18个月不低于100%。 有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增资“补血”来满足新规对子公司风险资本的要求,能够使得业务规模还能保持在原始的水平,不用被迫收缩业务。 11月15日,南京证券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2.60亿元先后两期为旗下持股比为49%的公募基金富安达进行增资;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和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资平台也将根据其持股比例进行追缴。分析人士认为,富安达基金可能成为股东为基金子公司增资的一个“过渡”。工商资料显示,富安达资产的注册资本仅为2000万元,确有明显的增资需求。南京证券招股书显示,富安达基金2016年9月底和2015年年底总资产仅为2.58亿元和3.08亿元;而在富安达基金获得此轮增资后,其也具有向富安达资产进行再增资的可能。 其实从去年新规征求意见稿下发后,便陆续已有子公司开始增资。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又有16家子公司实现增资、规模超50亿元;目前,79家子公司有41家已达到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的要求。 工银瑞信投资今年4月将资本金由2亿元增至12亿元;建信资本今年5月从5000万元增至10.5亿元,均是10亿级别。此外,天弘创新今年5月增资5亿元,注册资本金从1亿元增加到6亿元;华夏资本也在今年3月增资3亿元,也属于大手笔。其他多数基金子公司的增资级别都在亿元左右。 不过,还有多家公司未增资,或者正在准备增资。中邮基金表示,为满足对风控指标的要求,该公司与首誉光控另一股东拟按股权比例对首誉光控进行增资约10亿元,用于补充首誉光控净资本。 德邦资本、国寿财富、东方汇智等在内的多家基金子公司新政后暂未出现增资记录。同时,记者发现,虽然许多子公司在今年实现了增资,但有部分子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金仍未满足新规要求。如深圳华宸未来资管今年增资1000万元,目前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深圳前海金鹰资管增资3000万元,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上海华富利得资管增资3587万元,目前注册资本为7087万元。 华南一基金人士表示,接下来可能会看到比较明显的分化情况。本身规模不大的公司会朝着追求精品化的方向发展,会减少占用资本金业务量;规模较大、股东财力雄厚的公司或许会获得较多增资,促进其长足发展;股东财力不雄厚的公司,或许会逐渐选择往高收益的细分领域发展。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长租公寓是近期的新兴热点,既是新生业态,也是传统房地产领域的一种延伸。 在国家政策引导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时代背景下,长租公寓迎来了规范化、规模化的发展机遇。 房地产是信托公司的业务主战场,在债权、股权+债权的传统业务思路之外,信托公司还在更多运用自身投资方式灵活和跨市场、跨行业操作的特点,寻找新兴投资风口,长租公寓是其中之一。 在信托公司中,中航信托较早参与且深度介入到长租公寓市场。轻资产和重资产是长租公寓资本运作的两种方式,其最主要的区别是物业的产权归属。中航信托在长租公寓领域两种资本运作都有涉及,聚焦其业务模式和金融整合服务,基本贯穿了信托能够介入长租公寓行业运作的全链条。 轻资产模式:从 “股+债” 到ABS 中航信托于2016年进入长租公寓市场,目前主要体现为与魔方公寓的合作,初期魔方公寓的运作模式为轻资产,信托介入也从轻资产模式开始。 初期主要是“股权+债权”的投贷联动方式。股权方面,2016年4月,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轮3亿美元融资由中航信托领投,魔方中国的B轮投资方美国华平集团参与跟投。 债权方面,包括向魔方公寓提供债权融资和以租约为质押向租户发放信托贷款。 前者是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传统方式,如去年11月中航信托发行信托产品,向魔方公寓发放信托贷款,魔方以旗下7家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 而通过后者形成的信托受益权有更大的想象空间,可以进一步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产品,租约贷款下一步可以作为底层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中航信托研发与产品创新部认为,长租公寓长期稳定的租约和现金流,与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很好的契合点,为REITs业务的规模化发展带来良好机遇。 今年1月,魔方公寓发行国内首单公寓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管计划。采用“信托计划+专项计划”的双SPV结构,底层资产是其北上广深等近10个一、二线城市的30处物业4000余间公寓未来三年的经营租金。 信托计划层面,魔方公寓及其三家子公司向物业持有人租赁标的物业,并将现在和未来的租金收入应收账款质押给中航信托,并享有信托受益权,中航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魔方公寓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公司还可以在项目前期通过发放信托贷款或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物业资产的培育,以Pre-ABS模式更深程度参与运营管理,提高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获取相应投资收益。”中航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 轻、重资产联动运作 此前很多市场分析中,都将轻、重资产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实际上两者并不矛盾,可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仍以中航信托为例,在轻资产模式的基础上,今年两方通过共同成立蓝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扩展长租公寓的重资产运营模式。 据了解,蓝山资产主要聚焦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存量地产的收购、开发和管理,目标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 工商资料显示,蓝山资产的股权结构为,中航信托以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普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00万,持股比例30%。大股东为魔方集团,持股51%。 双方进一步合作设立上海魔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挥资本与运营的双重优势,聚焦物业资产的收购、开发和运营。 另外,魔方公寓的另一个投资者华平投资集团,其业务背景也以房地产投资和收购交易为侧重,重资产运作的模式下,未来或可引入国际长期低息资本或养老基金。 中航信托认为,轻、重资产并举的经营战略,能更有效地发挥联动效应。信托平台具有资金和整合服务能力,信托与长租公寓企业的合作,可以贯穿长租公寓开发、运营、退出的“三阶段内部循环”价值链。 另一方面,轻、重资产的运营分离能够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通过分阶段操作节省资金成本并分散风险,同时解决市场对长租公寓的投资需求和建设期的资金沉淀问题,可实现物业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如果说上述ABS模式适用于轻资产运作,那么类REITs则是重资产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方式,如自持物业的所有方通过让渡持有标的物业的项目公司的股权,来开展权益型类REITs业务。而目前底层物业资产本身有较大的吸引力,也可以通过合作方优先收购或向市场第三方出售实现退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生活在上海的29岁青年叶榲飞,遇到了“App版的许霆案”。2016年6月,他用银行卡向一款名为“壹钱包”花漾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转入资金,发现钱被原路退回,而App却显示资金增加了。此后的8天,他重复操作了350余次,App中 “多出” 了1125万元,这些钱被他用于消费、还债。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叶榲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与2006年曾引起全国关注的许霆案有些相似。公开报道显示,时年23岁的许霆在广州某ATM机取款100元,结果ATM机“吐出”了1000元,而账户中只被扣了1元,此后他多次操作,累计取走17.5万元。法院一审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并判处无期徒刑,后重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 对于叶榲飞的经历,有人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叶榲飞并无秘密窃取的故意,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况且他已经提出了分期还款的方案;反对者则认为,叶榲飞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综合全案,认定他犯罪并非没有理由。 “充值” 350余次 “多出” 1125万元 2015年6月,叶榲飞下载了一款名叫“壹钱包”的App,随后以妻子的名义注册了账号,并申请激活、绑定花漾卡。 这款App是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付公司”)的产品,花漾卡也是由平安付公司与平安银行共同推出的。“壹钱包”的注册用户可以申请花漾卡,通过银行渠道给花漾卡充值之后,卡上的资金可以用来转账、消费、提现。 “(账号)一直都是他在用。” 叶榲飞的妻子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叶榲飞曾开过健身会所、经营过单身公寓,2016年前后,他们的生意歇了一段时间。 事情发生于2016年6月4日。这天晚上,叶榲飞通过支付终端将银行卡的钱转入“壹钱包”花漾卡,他很快就发现:自己银行卡的钱被退了回来,花漾卡却显示资金转入成功、可用余额也相应增加。 这是花漾卡资金转入渠道的系统故障。平安付公司事后出具的报案材料显示,该故障从6月2日持续到6月12日,其间,多名用户将花漾卡里“多出”的金额提现转走。 叶榲飞也是其中之一。直到故障解除,叶榲飞8天里重复了350余次“充值”操作,花漾卡里共增加了1125.63万元。其中的241万余元被他用于购买轿车、黄金以及归还个人债务,884万余元在“壹钱包”内购买了理财产品。 曾提出分期还款方案 平安付公司提交的通话文字记录显示,6月12日,也就是故障排除的当晚,该公司联系叶榲飞,告诉他交易异常情况。 叶榲飞的妻子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当银行找来,她才知道有这件事,“我跟丈夫说,这个钱(我们)不能用”。 第二天下午4点,平安付公司再次打来电话。通话记录载明,叶榲飞称,他没意识到账户的钱会多出这么多,“以为是自己的钱,就一直花”。 在电话中,叶榲飞表示愿意还款。他对平安付公司说,“壹钱包”内的余额及其理财产品可由该公司先扣除,其余的200多万元已用掉了,无法全额还款,但可以次日下午5点再联系他,届时会给出还款方案。 平安付公司6月14日如约打来电话。通话内容显示,叶榲飞再次表示不知为何当时拿到那么多钱,现在他最多可以一次性还20万元,其余的希望能分期偿还。他称,自己是商人,每月可以轻轻松松赚10万元。 分期还款的方案最终未被平安付公司接受。 在叶榲飞提出该方案的第二天,上海警方接到报案称,陆续有人利用平安集团旗下产品的系统漏洞盗刷花漾卡资金,造成平安银行损失1200余万元。 2016年7月下旬,叶榲飞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 一审获刑11年,目前已上诉 2016年11月,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叶榲飞提起公诉。奉贤区法院今年6月、9月两次开庭审理该案。 此前,平安付公司已追回了叶榲飞“壹钱包”内购买的理财产品资金884万余元、理财产品利息3.65万余元、账户余额2.28万余元,合计890万余元。在叶榲飞的妻子还款29.6万元之后,该公司仍损失205.94万余元。 对于检方的指控,叶榲飞的辩护律师、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绍平认为,叶榲飞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他无任何窃取、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该案的发生,是叶榲飞主动将钱存入账户,而后平安付公司自己往被告人的账户上加钱,又把(银行卡的)钱款返还给叶榲飞,请问,被告人何来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证明这不是平安付公司主动给付被告人的钱款?被告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平安付公司给的意外之财。”吴绍平称,客观上,叶榲飞也未对钱财进行秘密窃取,其所有操作都是按照“壹钱包”App的流程进行的,既没更改规则,也没植入恶意软件,“‘壹钱包’App(发生的操作)代表的就是平安付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凭一句‘系统漏洞’就不代表了,那么,又凭什么证明其他的操作就是平安付公司的意思表示?按此逻辑,使用者的资金还有没有安全保障?” 这些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今年9月30日,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榲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平安付公司205.94余万元。 现行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绍平告诉记者,叶榲飞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诉。 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与11年前的许霆案一样,叶榲飞案以民事纠纷定性还是刑事案件定性,再次引起了法律界的讨论。 奉贤区人民法院认定是刑事案件的理由是,叶榲飞明知银行卡支付系统出现故障,仍反复操作300余次,秘密窃取被害单位巨额资金并使用。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叶榲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判决认定,叶榲飞在家属帮助下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吴绍平看来,这只是常规的民事纠纷,如果平安付公司认为叶榲飞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叶榲飞只是不当得利,并未盗取他人钱财,平安付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叶榲飞返还款项。事实上,叶榲飞此前也对平安付公司提出了分期还款的方案。 “如果认为叶榲飞非法侵占了公司财产且拒不归还,那么,也应当由平安付公司提起刑事自诉。”吴绍平认为,叶榲飞应承担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若一定要算犯罪,最多仅能构成侵占罪。这是自诉案件,且量刑比盗窃罪更轻,最高刑为有期徒刑5年。 还有一些了解案情的法律人士认为,叶榲飞是一个智力正常、具备一定商业知识的成年人,理应能够通过“资金转入后原路退回,花漾卡余额却显示转入成功”判断出App系统存在故障,认为“App主动给了1000多万元”,从常识上说很难站得住脚。 他们认为,叶榲飞8天内的充值次数达350次之多,其间还使用了1125万余元——该数额应该明显超过了叶榲飞一贯的消费水平,“很难相信,一个成年人会不知道自己没这么多的钱”,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公司事发时应该也不知道这个故障,否则没理由不及时解决,这也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 类似的讨论在许霆案发生时也曾进行过多次。 公开报道显示,该案重审由无期徒刑改判5年的理由是,许霆是在发现ATM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并且,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彼时表示,5年的量刑低于法定最低刑,但综合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法定最低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对于叶榲飞案,吴绍平表示,叶榲飞失去自由后,他与平安付公司方面还曾就还款问题多次通电话,最近的一次是今年9月,“主要都是关于还款是分两年还是三年还,及首次付款的金额问题”,截至记者发稿,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吴绍平认为,倘若罪名成立,这无异于是让公民个人为企业法人的错误埋单。 对此,一些法律人士认为,平安付公司相关系统出现故障,公司确有一定责任,但若因此而认为用户可以占有、使用这些财产,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情理上也难以让人信服。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摘要:美国科学家首次在人体内通过剪切 DNA 链修改基因编码,成功的话将推动患者疾病的治疗。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现有的医疗水平较之前有了很大提高。不过,仍有一些疑难杂症困扰着我们,尤其是遗传性疾病。为了攻克这些「老大难」的问题,科学家们已在寻求一种新的医疗手段——基因编辑,修改人体的基因编码。 鉴于基因编辑技术有很大潜力治疗和预防目前我们难以应付的疾病,许多科学家们已经纷纷投入到了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当中。此前,媒体曾报道美国一项针对莱伯先天性黑蒙症的体内基因疗法在等待FDA审批。而据美联社最新报道,美国科学家已经首次在人体内进行了基因编辑实验,不过需要一到三个月才能清楚编辑过程是否完成。如果实验成功,毫无疑问将促进基因疗法的发展,助力于未来人类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该临床实验由 Sangamo 生物技术公司在加州完成,实验对象为一位44岁名叫 Brian Madeux 的病人。他患有遗传性疾病亨特氏综合征,由于肝细胞中缺乏分解复杂分子的关键基因,他的身体受到很大损伤,极其容易触发进一步的感染,出现呼吸困难等问题,对器官功能和身体机能造成永久性伤害。 饱受疾病困扰的他已经接受了很多常规的治疗,但是病情并没有好转。所以他决定冒险试试体内基因编辑这种目前并不成熟的疗法,即剪切体内 DNA 链并插入缺失的基因。此外,他表示作为第一个接受基因编辑治疗的人,他既激动又害怕,希望这项新的医疗技术可以帮助到自己以及其他病人。 治疗过程中,Sangamo 使用了新的名叫「锌指核酸酶」(zinc finger nucleases)的基因编辑工具。像 CRISPR 一样,该工具可以切割 DNA,从而将新的基因插入到遗传编码中的特定位置。值得一提的是,相比目前治疗亨特氏综合征采用的持续治疗法,新的基因编辑工具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对患者来说不失为一个好消息。 当然,基因编辑技术是存在一定风险的,特别对于临床应用来说。基因编辑过程中出现的微小错误将可能会在人体基因库中留下长久影响。而这项技术的治疗效果究竟如何,需要更多患者接受这类治疗才能得知。Madeux 的身体情况目前得到了详细的跟踪记录,如果治疗效果显著的话,那么类似的基因突变疾病可能也可以治愈。 作为新的治疗手段,基因编辑技术或许就是未来最强大的手术刀,期待科学家们早日获得更大的突破,为那些痛苦挣扎的病人带去希望。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年底将近,“李鬼” 信托也开始 “冒泡”。 日前,湖南信托官方网站上挂出“严正声明”,称有不法单位或个人假借其员工名义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外推介、宣传或销售非湖南信托发行的理财产品。对此,湖南信托表示,公司迄今为止并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推介或销售非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提醒投资者所有理财产品均以公司财富中心、官方网站、官微公布信息为准。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今年又有多家信托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过信息澄清,或否认与某款私自设立的产品有关,或声明相关“销售”人员并非自己公司的员工,再或是表明未与某第三方渠道有过合作关系。信托公司被个别不法分子“冒名顶替”、的情况时有发生。 北京市某大型信托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指出,“从政策的角度看,对于‘假(信托)公司’、‘假(信托)产品’的打击已经可谓是‘严防死堵’,制度设计也比较完善,一方面,在中国信登的信托登记系统上线之后,信托产品的真实性即可得到验证;另外,现在‘双录’的政策也已得到执行,无论是信托公司自行销售的产品还是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代销的产品都需要进行‘双录’,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假借信托名号私卖产品 日前,湖南信托官方网站上挂出“严正声明”,并在多家媒体进行公开披露。声明显示,“近日,公司接到客户反馈,有不法单位或个人假借我司员工名义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外推介、宣传或销售非我司理财产品,以此募集资金”。对此,湖南信托表示,公司迄今为止并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推介或销售非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提醒投资者所有理财产品均以公司财富中心、官方网站、官微公布信息为准。 《证券日报》记者致电湖南信托详询具体情况,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近日的确曾有两名“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打着“湖南信托工作人员”的名义向投资者推介私募理财产品。在投资者向湖南信托财富中心反映情况后,湖南信托迅速组织进行核实,发现该人员并非公司员工,推介产品亦非湖南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不过,对于这两名人员的真实身份尚未确定,既可能是小型私募公司的工作人员假借信托公司的名头推介自己公司产品,亦不排除虚构身份私设产品进行金融诈骗的可能性。 “现在我们掌握的信息还不好判断是否是信托诈骗,”该负责人表示,“先行发布声明是为了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上当受骗,通过正式渠道投资。一旦查实,我司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事实上,被“冒名顶替”的公司并非湖南信托一家。今年以来,曾有多家信托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过信息澄清,或否认与某款私自设立的产品有关,或声明相关“销售”人员并非自己公司的员工,再或是表明未与某第三方渠道有过合作关系,诸如此类,时有发生。 某位资深投资者也与记者分享了一次险些“上当受骗”的理财经历:他于今年6月份在某微信“理财群”中获得一款政信产品的推介信息,该产品彼时冠名为“**信托-**私募基金”。“我当时就有些疑虑,因为感觉信托公司出的私募基金项目应该不多。当看到合同之后,发现发行主体根本不是信托公司,而是一家资管公司。推介的‘理财经理’也来自第三方机构,她还跟我反复解释,说资管公司和信托公司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产品质量和风控标准都是一样的。这样的产品,我肯定信不过,最终也没有购买。” 堵住 “李鬼” “假冒” 信托公司也曾出现,今年年中,监管查处一家“李鬼”信托公司。该公司名为“国资信托”,注册于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为此,监管部门要求地方银监局成立专门小组,核实其登记信息,并协调当地政府和工商部门进行协调处置。此后,惠水县工商部门下发批文撤销国资信托相关工商登记,目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已无法找到该公司的信息。值得庆幸的是,该公司尚未开展业务,未有投资者蒙受损失。 北京市某大型信托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李新(化名)表示,由于公司申请注册时都是与工商部门打交道,具体的金融资质则需在公司名称预核准之后申请。因此,部分公司在设立之时便计划钻政策‘空子’,在注册下“信托”的名号直接开业,跳过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步骤。不过,近年来这种相对“拙劣”而复杂的方式已较为少见。 “从政策的角度看,对于‘假(信托)公司’、‘假(信托)产品’的打击已经可谓是‘严防死堵’”,李新向《证券日报》记者指出,“制度设计也比较完善,一方面,在中国信登的信托登记系统上线之后,信托产品的真实性即可得到验证;另外,现在‘双录’的政策也已得到执行,无论是信托公司自行销售的产品还是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代销的产品都需要进行‘双录’,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不过,李新坦言称,即使如此,仍有部分投资者可能遭遇骗局。 某法律从业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指出,近年来,信托产品以其“收益率高”、“安全性好”的特点逐渐被广大投资者所熟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也愿意尝试购买信托产品。但不可否认,部分投资者对信托了解并不充分,这会为其投资埋下风险隐患。 早在2014年4月份,银监会就曾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规范产品营销”,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对高管严格问责。近年,也不乏信托公司因违规推介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就目前监管新出台的多项政策来看,主要是从产品公示和销售行为进行严格监管,而对于从业人员的公示情况尚未涉及。不过,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已有相关对策。例如,中融信托即在公司官网首页醒目位置设置“员工认证”板块,投资者可扫描名片二维码获得相应员工姓名、邮箱、员工验证码等信息,并进行网上认证。通过此方式,即可验证相关员工身份。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金融业对外开放成为近期的热门话题。11月16日,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指出,我国将全面开放支付产业的交易、清算和结算环节,全面放开账户、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业务。在分析人士看来,随着国内支付机构出海,外资机构也有进入中国市场的意愿,但国内支付市场格局已定,外资机构难以撼动双寡头的地位。 支付行业将全面对外开放 对于支付市场放开,范一飞指出,金融业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我国将大幅放宽金融业市场准入,支付产业将在金融业对外开放中扮演重要角色。 范一飞透露,对于外资机构从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监管部门正在推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非银行支付机构准入事宜。范一飞提到,我国将全面开放支付产业的交易、清算和结算环节,全面放开账户、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业务。 虽然支付行业近几年规模迅速扩张,战场从线上转移至线下,但我国支付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并不高。范一飞介绍,特别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引入方面步子迈得不大、不快,例如境外一些有实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早已在全球展业,中国却没有引进来;部分市场机构走出去开疆拓土的底气不足、储备不足,即使走出去了也打不开局面;一些机构走出去了,但还只是局限于某一方面业务,离做大做强还有差距。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此前,第三方支付市场没有对外开放,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只能是中资企业。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看来,支付产业对外开放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促进国内的非银支付机构更好地拓展海外市场。此前,国内支付巨头早已将触角伸向海外。目前支付宝已在欧美、日韩、东南亚、中国港澳台等33个国家和地区接入了线下门户门店。微信支付已登陆超过13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了全球超过13万的境外商户,支持12种以上的外币结算。薛洪言指出,国内的支付机构正在大力发展海外市场,很多支付机构也去并购或者投资海外的支付机构,国外的资本也有意愿来国内投资我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一律纳入监管” 去年以来,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收紧,罚单不断。尤其在今年上半年,备付金管理新规、叫停“银行直联”模式以“网联”运行等举措密集落地,在分析人士看来,外资机构进入后,第三方支付行业也面临着协调监管的问题。 对此,范一飞提到四个原则,即全面开放、均衡开放、有序开放以及开放与监管匹配。他强调,支付业务属于重要的金融业务,无论是国有经营主体、民营主体还是外资机构,不管从事哪种业务,一律实行准入,一律纳入监管。 董希淼还提到,我国现在对非银行支付这些管理制度办法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基本上是部门规章。他建议,应该加快支付清算领域的立法工作,将比较成熟的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进一步增强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双寡头格局难破 在分析人士看来,虽然外资支付机构将迎来进入中国支付市场的机会,但国内支付市场格局已定,外资支付机构难以撼动支付巨头的地位。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二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总规模达到了27.1万亿元,支付宝和腾讯旗下的财付通合计占据市场94.3%的份额。 薛洪言表示,国内支付市场格局已定,外资进来主要是布局一些中小型支付机构,更多的还是一些边角业务,就主流市场来说,还是很难进入。 董希淼也指出,尽管央行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超过200张,但非银行支付市场集中度非常高,支付宝与财付通两家合计市场份额超过90%。现在非银行支付市场集中度非常高,双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短期内难以改变。巿场新进入者,如果缺乏独特的资源优势,短期内业务发展将会比较困难,先生存再发展。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