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融资租赁全行业将由银监会统一监管,实际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但多达8000多家公司的融资租赁行业,如何监管,是一道难题。 据悉,银监会已经对天津、上海、广东等地融资租赁进行调研,设计顶层设计方案,从客户集中度、行业集中度、五级贷款分类、拨备覆盖率等方面考虑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目前,原商务部门负责的租赁公司审批等已基本停止。 “两种可能性是做不到的。一是,拿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去套现在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是做不到的,否则会管死。二是,没有监管指标,放任不管,现在政策也是不允许的。”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理事长、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执行主席程东跃在融资租赁西湖论坛(南沙)研究院揭牌仪式期间表示。 “目前在国内法律层面,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还是物权法、合同法。监管主要依据中,针对不同类别,商务部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阳光律所首席合伙人陈臻在广州举行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环境研讨会上表示。 融资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强,实际处于无力监管的状态。陈臻表示,近年来,融资租赁快速发展期,也是租赁业法律风险诉讼爆发期,案件直线上升,主要是违约金和延迟履行问题。“违约金和融资租赁企业将来所要求的资本金、资本实力、发展肯定是有相关性的,需要有相应的担保措施来防范金融风险。”从区域看,上海、江苏、河北、湖南、四川、浙江等地融资租赁诉讼较多,主要在上海,越发达的地区诉讼案件越多,说明监管确实有必要性。 准入门槛或重新设计 据悉,未来对融资租赁的监管,可能会重新设计准入门槛,并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层次、分类管理。 其原因在于,与一般信贷机构相比,行业集中度、贷款集中度等监管指标很难直接应用在融资租赁的监管上。 “肯定会有所区分。” 程东跃说,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本来就是专业化的机构,比如只做医疗、航空等领域的设备租赁。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柳勇表示,从监管层面来看,区分于一般的贷款机构,融资租赁有融物的特点,优势就是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因此,在贷款比例管理,期限管理、投融资领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租赁公司大部分只有几亿资本金,缺少分散性,有的是只做专业性领域,大型机器设备租赁也没有分散性。从监管角度来讲也不能一刀切。“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比较复杂,将来会作为细分类,分级监管还是比较好的方法。” 在A股上市的渤海金控(000415.SZ)是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自有、管理及订单飞机合计达到950架,飞机租赁业务目前占公司营收的75%左右。去年7月在香港上市的国银租赁(01606.HK),截至2017年6月末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中,超过六成为基础设施租赁,其中能源基础设施占比37.6%,交通基础设施占比20.7%。 杨柳勇表示,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两个租赁行业还没有统一,监管也没有统一,未来可能会有共同的监管指标,但近几年可能会不同,制订标准还是会有差异。 “监管的底线是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不是把机构管死,小机构根本不对系统性的风险产生影响,影响是很微小的。”杨柳勇说。 清理空壳或设时间表 据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正在统计地方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很可能会涉及一个时间表,某一时间段内,如果没有从事企业经营,可能就会出清。” 2008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飞速发展。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8580家,较上年底增长20.2%。注册资金约合3.08万亿元,较上年底增长20.5%。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5.75万亿元,较上年底增长7.9%,同比增长16.2%。 80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中,业内广泛流传的一个数据是,大约有七成属于空壳公司,主要是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内倒卖融资租赁牌照的消息也一直不绝于耳。 “2016年下半年,平均每天有5-6家融资租赁公司成立,业务量发展非常大。现在虽然有80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但是空置率可以达到65%。现在有很多融资租赁的微信群,其中有一大堆的微信群是卖融资租赁牌照。”有租赁公司人士表示。 天津市融资租赁协会会长翁亮在2017中国租赁年会上表示,在宏观政策刺激下,多方资本涌入融资租赁市场,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实际开展业务的不多。无非因为缺少合适项目,注册资本金不到位,行业专业人才缺乏。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通道业务有望逐步压缩。 兴业研究认为,8000多家租赁机构中,估计有近一半机构在从事类通道业务,如借用外债额度的内保外贷、内保直贷通道(2014年前)、委托贷款通道等。在银监会统管后,这些只有通道业务的公司料将被整合。 资产端压缩平台类 “租赁+P2P” 模式可商榷 在金融严监管下,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也已迎来严监管趋势。 在资产端,目前,各地监管部门已经对金融租赁公司窗口指导,对政府平台类项目授信规模及每月投放规模等指标统筹监管。此前,商务部门开展非法集资排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系统数据上报和风险报告排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多家融资租赁公司调整授信策略,压缩此类业务。融资租赁对接政府平台类客户进一步压缩。 华南某租赁公司人士表示,监管已经表示不认可政府平台开展融资租赁,银行针对这一类型授信自然已经收紧。 在资金端,由于融资租赁属于资本消耗性行业。有租赁公司人士表示,融资租赁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ABS)、资本金增资、上市等补充资本。但实际上,资本市场并不认可租赁公司,除了海航旗下渤海租赁(已改名渤海金控)借壳上市,A股并无融资租赁上市公司。原因在于资本市场认为融资租赁应收账款太多,监管不到位。 “融资租赁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因此在资金端可对租赁做延续性监管。但租赁与P2P网贷、民间借贷的结合,是否适合作为资金来源,有待商榷。”该人士表示。 “监管改变后,逻辑上肯定是要加强管理,控制风险。资金端难度肯定会加大,银行针对租赁公司授信的收紧,融资租赁公司的额度,成本都会有影响。”有租赁公司人士表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看不见摸不着的比特币既可能让人一夜暴富或者狠亏,也可能让人有性命之忧。 英国每日电讯报援引乌克兰媒体报道称,12月26日本周二,英国比特币交易所EXMO的CEO Pavel Lerner在离开乌克兰首都基辅的办公室后遭到绑架,被一伙带面罩的人拖入一辆黑色的奔驰汽车中。 传出以上消息后,EXMO的一位发言人向每日电讯报表示,在竭尽所能加快搜寻Lerner,欢迎外界提供一切线索,EXMO的业务照常运行,所有用户的资金绝对安全。 不过,在Lerner被绑架事件引起公众关注后,本周四EXMO官方Twitter账号公布,遭到一次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意图破坏平台交易。 美国时间本周五,乌克兰内政部长的一位顾问Anton Gerashchenko向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确认,在向绑匪支付了价值约100万美元的比特币作为赎金后,Lerner已于周四获释。 Gerashchenko认为,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比特币”的事件。Gerashchenko说,Lerner被绑架了一天半时间,获释的时候还非常震惊,“他运气很好,还活着。” 公开资料显示,Lerner现年40岁,是一位俄罗斯公民,除了担任EXMO的CEO,他还在乌克兰开设了很多与数字货币挖矿和区块链技术相关的初创公司。 截图来自Lerner在社交网站LinkedIn的个人网页。 本月比特币曾经历疯涨,一度逼近2万美元大关,Lerner不是最近唯一因比特币高涨被不法分子盯上的目标。 华尔街见闻本月7日提到,在比特币升破13000美元之际,全球最大数字货币挖矿平台NiceHash的支付系统遭黑客入侵,用户钱包里的比特币被盗。 比特币资讯网站Bitcoin Millionaire此后估算,Nice Hash被黑客盗取的比特币多达4736枚,总价值超过6200万美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人民银行下发文件,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由现行20%左右提高至50%左右。调整对银行体系流动性是否有影响?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该制度自2017年初建立以来实施进展顺利,市场各方对集中交存比例逐步上调已有预期。本次调整已充分考虑了春节前现金投放等季节性因素的影响,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对提高交存比例的过程采取分步实施稳妥推进。2018年1月仍执行现行集中交存比例20%,2月至4月按每月10%逐月提高,至2018年4月才将集中交存比例调整到50%左右。 《通知》显示,人民银行也将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对冲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调整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稳定。 《通知》全文如下: 银办发〔2017〕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会议精神,人民银行决定自2018年起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春节前现金投放等季节性因素的影响,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稳定,2018年1月仍执行现行集中交存比例,2018 年2月至4月按每月10%逐月提高集中交存比例,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自2018年第二季度起,支付机构按新的集中交存比例交存客户备付金,交存金额恢复按季度调整,交存时间调整,为每季度首月第二个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 三、支付机构需在日间支取集中交存的客户备付金的,应委托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备付金存管银行可通过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柜台办理,或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 ACS )综合前置子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办理(相关业务流程另文下发)。 四、支付机构执行新的集中交存比例后,应确保其日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低于当曰所有未集中交存客户备付金总额的50%。 五、 支付机构需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使用集中交存的客户备付金的,应提前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六、人民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对冲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稳定。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通知》原文如下: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017年12月29日,江苏省金融办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公告称,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60号)等,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江苏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网贷备案意见稿》)。 这意味着继厦门、广东(深圳市除外)、上海、深圳、北京、福建以及浙江之后,江苏成全国第八个出台网贷备案征求意见稿的地方省市。上述公告还表示,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7日。且根据中国银监会规定,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业内人士认为,江苏是在12月8日P2P网贷专项整治小组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之后,继浙江之后的又一个发布地方网贷备案细则的网贷大省,备案进程明显提速。相比其他省市,江苏的备案细则有以下特点: 1、存续平台银行存管协议必须在备案申请前签订,未提属地化要求。办法要求,已存续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前必须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否则不予备案登记。而新平台可以在备案之后,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签订存管协议。 2、设立江苏网贷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并已经上线。办法要求,网贷机构需通过“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目前,该管理系统已经上线,据介绍,该系统将实现对辖内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告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备案监管系统为新设平台、已存续平台、分支机构(含省外网贷机构)提供线上备案登记、线上备案变更、线上备案注销等功能。为各县/区、设区市金融办及省金融办提供线上审核备案登记、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及备案公告等功能。 3、各设区市金融办办理网贷平台备案。与浙江的备案细则一样,江苏也提出由各设区市金融办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为辖内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省金融办负责制定全省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办法,开发全省统一的备案登记系统,对各地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备案审核流程提速,仅需30个工作日,八个省市中或耗时最短。办法要求,金融办对新老平台的备案审核时间一样,各县(市、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市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对于新老平台,厦门、深圳、广东、浙江等分别需要40和50个工作日,上海、北京则分别需要80和100个工作日。 5、严格网贷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已经备案的网贷机构(含外省网贷机构)在江苏新设立从事网络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网贷备案登记管理系统”主动向拟设分支机构经营地所在设区市金融办提交6项材料,并需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已存续的平台分支机构还需提交交易规模等数据。 6、要求备案平台提交安全测评和电子数据存证情况。特别是在安全测评方面,办法要求提交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报告(二级以上)或已向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申请进行安全测评的证明材料。 附全文: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6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贷机构是指在江苏省内依法注册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告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向设区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完成整改验收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 省金融办负责制定全省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办法,开发全省统一的备案登记系统,对各地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设区市金融办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为辖内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各县(市、区)金融办负责受理和初审备案材料。 第五条 鼓励我省网贷机构引入有实力的股东,增加实缴资本金,聘用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贷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二)网贷机构通过“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jsdjjs.com)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县(市、区)金融办; (三)县(市、区)金融办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设区市金融办; (四)设区市金融办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会同县(市、区)金融办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由设区市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省金融办统一制定,其中应当包括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设区市金融办公章等要素。 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组织架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网址、微信公众号及相关APP名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主发起股东近两年内的信用报告; (四)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主要业务模式说明,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办法; (五)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履历; (六)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备案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七)已接入或正在接入“江苏省网络信息中介机构监管系统”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电子数据存证情况; (九)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报告(二级以上)或已向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申请进行安全测评的证明材料; (十)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一)设区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 前款网贷机构的合规经营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不参与或组织非法集资活动; (二)依法依规配合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同意各级监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对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告; (四)确保及时向各级监管机构报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的数据资料; (五)自愿做出的其他承诺。 第九条 对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各县(市、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市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备的网贷机构,各县(市、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网贷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 第三章 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机构(以下简称已存续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各设区市金融办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设区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存续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第十一条 已存续网贷机构通过“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提出备案登记申请,除需要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金融办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专项整治分类处置意见,如是整改类的必须提供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以及验收合格证明; (二)机构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业务规模、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待偿余额,待偿余额前五大借款人名单及金额(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机构的业务经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专项审计截止时间应在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内; (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名册及所在地; (六)设区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办理已存续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具体时限要求与新设机构相同。 第四章 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三条 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等有关规定,持设区市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至所在设区市金融办;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新设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设区市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注册地所在设区市金融办;未按规定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已存续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前必须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否则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设区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信息在官网上公告。公告信息应当包含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信息及商业银行存管信息等。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则,依据网贷机构备案材料、“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系统”的信息数据及评估参数等内容对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将评估分类结果在官网上公告。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有权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依托“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系统”建立网贷机构档案,并将有关信息数据与江苏银监局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第五章 备案登记变更及注销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名称、工商注册住所、组织架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商业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新设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发生变动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系统”向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实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网贷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过“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系统”进行申请,同时书面告知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贷机构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清算后,由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注销备案。 第二十条 网贷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设区市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并进行公告: (一)发现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未获批的; (三)信息安全测评报告达不到要求的(二级以上); (四)未实际开展资金存管的; (五)未实际接入“江苏省网络信息中介机构监管系统”的; (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且拒不整改的; (八)备案后连续6个月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 (九)存在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设区市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由该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六章 网贷分支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网贷机构(含外省网贷机构)在我省新设立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系统”主动向拟设分支机构经营地所在设区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网址、相关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及备案情况等; (二)总公司在注册地备案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实际经营场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五)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 (六)合规经营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已存续网贷分支机构除需要向经营地所在设区市金融办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开业以来的交易规模、交易笔数、投资者人数等主要经营情况。 第二十四条 网贷分支机构提交的合规经营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当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确保向经营地监管机构报送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当地监管机构发现网贷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但未获告知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发现网贷分支机构违规经营或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会同相关部门先行采取有关措施,并将情况报其总公司注册地监管机构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金融办在备案登记前,可征求本级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意见,或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各部门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配合各设区市金融办做好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地金融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均自其正式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网贷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太意外!央行突然“降准”了 紧急输血市场1.5万亿 来源:央视财经微信号cctvyscj 没有一点点防备,也没有一丝顾虑,你就这样出现:今天,央行放大招,出手阔绰,市场收获一个万亿元大礼包!央行公告称,为满足春节前商业银行因现金大量投放而产生的临时流动性需求,促进货币市场平稳运行,支持金融机构做好春节前后的各项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决定建立“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业内称之为,“春节限定版降准”。 央行公告称,在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春节期间存在临时流动性缺口时,可临时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对此,业内认为,这属于“春节限定版降准”。 时间限定,期限为30天; 机构限定,在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金额限定可临时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 兴业研究在其分析报告中指出,根据央行的表述,临时使用的金额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最新的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的存款规模推算的资金释放上限可以达到1.5万亿元,数量相当可观。 资料图 前述分析报告同时指出,本次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的使用对象为“在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与2017年TLF操作对象一致。根据央行在《2017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的表述,“中资大型银行成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因此,中资大行更有可能成为本次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的使用者。 兴业研究同时提出,央行最新推出的“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与2017春节前夕推出的“临时流动性便利”类似孪生兄弟。两者在操作期限和对象上相差无几,也都不需要质押券进行操作。但是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在宣布时点上更靠前,操作利率更低,可释放的流动性规模更大。 “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范围扩大至全国性银行,是TLF(特辣粉)的升级版。 央行送出万亿元大礼包:TLF 2016年春节,为熨平春节大量取现等流动性扰动,据路透等报道,央行曾面向大行开展28天左右的TLF,规模在6000亿左右,无需抵押品,资金成本与28天逆回购同。TLF的特点:操作对象主要针对五大行。央行表示,针对在现金投放中占比高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临时流动性支持,操作期限28天。 但本次的“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有如下特点: ①范围扩大至全国性银行,即除了传统五大行,股份制银行也在列; ②“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即商业银行上缴在央行处的准备金可以动用,意味着不需要抵押品,解决了抵押券偏紧和LCR等指标掣肘资金传导等压力; ③动用银行自身存在央行处的准备金,应无需支付额外的资金成本(即0成本),只是这部分准备金取回临时使用后,无法享受1.62%的法定准备金利率(机会成本概念)。因而,无论从操作对象、利率、规模来看,都是TLF(特辣粉)的升级版。 2、范围有效扩大,可有效对冲春节取现等流动性扰动 “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操作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性银行,即除了传统五大行,股份制银行也在列。根据我们的观察,春节全国性银行的取现需求占全部取现需求或高达90%。 对全国性银行开放的“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可有效缓解机构春节流动性压力,也可有效对冲春节取现等流动性扰动。换个角度,今年春节从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角度,其投放流动性压力也明显减轻,有助于稳定市场对资金面的预期。 3、可动用的临时准备金支持规模或高达万亿 从全国性银行存款占比和绝对值来看,我们初步测算,额外临时支取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其可释放的临时流动性规模可高达2万亿。实际则视银行报备申请的情况,但理论上可临时支取2万亿左右的准备金,且无需抵押券、0资金成本(只有准备金利率部分的机会成本)。 考虑现阶段央行投放的流动性余额已6万亿有余,往年春节仍需额外投放,此举在提供有效流动性支持的同时,避免了抵押券不足的尴尬。 资料图 4、不仅规模上有效支撑春节流动性需求,期限上完全跨过春节 根据央行OMO、MLF等操作特点,全国性银行提前跟央行报备申请。理论上元旦过后即可报备申请。不过考虑“使用期限为30天”,且按照结算规则,遇节假日顺延;我们预计实际中,考虑跨春节的资金需求(18年春节为2018/2/16日),银行或在1月10日或稍往后几天开始报备,1月16日或稍往后释放这笔临时准备金,从而使得这部分资金可以有效跨过春节(即实际占用资金因节假日顺延,或可达37天)。从期限上,完全覆盖春节前的取现需求和资金滚动需求。 5 完善准备金制度,货币政策更加精准 2014年以来,我国央行在货币政策层面更加细化,在流动性管理层面也更加精准,如推出定向准备金、MLF、SLF、TLF、SLO等。此次的“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在基本完全对冲春节资金扰动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准备金制度;且充分考虑市场的流动性需求、抵押券情况等。整体来看,不仅有助于全国性银行平稳应对本次春节的流动性需求,中小银行以及非银机构的流动性也更添保障,也有助于稳定甚至提振债市情绪。 今天央行刚刚公布定向降准的政策,但是股市并没有掀起太大的波澜,但是今天指数收阳,终于出现连续两根阳线2017成功站在了3300点之上,亮出一道2018年开门红的曙光。 这份央行大礼包,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随着圣诞期间(12月25日)财政部的发文,资管产品增值税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征收。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实施,关乎银行、信托、保险、公募及其子公司、券商及其子公司、期货及其子公司、私募等资管领域的各行各业,影响可谓之大。 作为资管行业中最规范、阳光的行业,在“营改增”新规之下,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价差收入免收增值税,而券商、私募等非公募资管机构没有这一优惠,银行、保险自营盘等增值税率相对更高,公募基金避税优势进一步凸显。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来划一划重点吧。 资管产品增值税怎么收?此次发文明确了管理人为纳税主体 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原应缴纳5%的营业税,但由于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复杂且分散,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扣缴义务人,实际操作中资管产品也就没有上缴营业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明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但一般来讲,管理人会把税收转嫁到投资人身上。也就是说理财机构应当承担税负,但机构会把税款转移到持有人身上,最终税负将由持有人承担。 已有一些公募和私募机构发出公告称,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而这些税款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 对管理费、贷款服务、投资进行缴税 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投资者则需根据所投产品是否保本来判断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保本型资管产品,投资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若在到期前转让产品,还需要按买卖差价缴纳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 如果是非保本型产品,持有至到期投资人免增值税,由产品的管理人根据底层资产缴纳;但如果是在到期前转让产品,则买卖价差还是需要缴纳3%增值税。 公募基金避税优势明显 按照券商的解读,表格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指公募基金,不包括基金公司的专户和私募基金。 国泰君安研报分析称,公募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和其他收入,本身就享受25%的所得税免税优势。 “营改增”之前,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营业税,采取免税优惠政策。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时“证券投资基金”特指“公募基金”。 在“营改增”新规下,公募基金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价差收入还免收增值税,而券商、私募等非公募资管机构没有这一优惠,银行、保险自营盘等增值税率相对更高,公募基金避税优势进一步凸显,而非公募资管税负有所上升,行业规模将有收缩压力。不过,除了股票和债券的价差免收增值税,公募基金持有的其他类资产还是需要缴税的。当然,基金绝大部分持有的是股票和债券。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借贷合同要素》团体标准(下称《标准》)。据了解,该《标准》已于11月22日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审核通过。 以下为《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借贷合同要素》全文: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4.1—2016 《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业务指导。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玖富金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金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搜易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金融控股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朱勇、吕罗文、许其捷、沈一飞、辛路、肖翔、郑晓东、王琳、耿进波、王威、李允健、靳亚茹、郑丽娜、袁尧、李有腾、叶方舟、乔良、赵威、余文俊。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借贷合同要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个体网络借贷业务中借贷合同的必备要素,用于指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制定借贷合同。个体网络借贷业务相关合同中包含本标准必备要素以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权利义务、担保、保险等,其合同涉及借贷关系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本标准使用。个体网络借贷业务相关合同中包含除出借人、借款人以外当事人的,其合同涉及借贷关系的相关条款也应按照本标准使用。如本标准中未规定或上位法有新规定时,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T/NIFA 1—2017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平台platform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 [银监会令[2016]第1号] 3.2 个体网络借贷P2P lending 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银发[2015]第221号] 3.3 借贷合同loan contract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4 借款本金loan principal 出借人通过平台向借款人所出借的款项。 3.5 借款利率interest rate 出借人应当收取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本金的比率。 3.6 借款人逾期borrower overdue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到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或)利息。偿还是指借款人或其他第三方依据合同约定将本金及(或)利息实际划付至资金存管账户。 4 必备要素 必备要素中约定了借贷合同要素的要素名称、要素内容以及示例,见附录A。 4.1 合同名称 4.1.1 要素内容 借贷合同的中文名称。 4.1.2 要素说明 描述合同性质。 示例:《借款协议》、《借款合同》。 4.2 合同编号 4.2.1 要素内容 借贷合同在平台的唯一编号。合同编号应对应具体合同。 4.2.2 要素说明 企业名称、简称、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等字符的组合。 4.3 合同签署方 4.3.1 要素内容 借贷合同全部签署主体。 4.3.2 要素说明 借款人或出借人为自然人的,描述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姓名;借款人或出借人为法人的,描述借款人或出借人的企业名称。 4.4 合同签署日 4.4.1 要素内容 借贷合同的签署日期。借贷双方在合同上的签署日期视为合同的实际签署日期。 4.4.2 要素说明 合同签署日的展现方式和说明,一般用年月日表示。 示例:合同签署日:2017年10月9日。 4.5 借款人信息 4.5.1 要素内容 借款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借款人证件类型、借款人证件号码(脱敏处理)。机构客户的信息应该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客户依法设立或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的名称、号码。 4.5.2 要素说明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描述借款人的姓名、地址、借款人的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脱敏处理)等,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或双方发生争议时,出借人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借款人证件信息。 借款人为机构客户的,描述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4.6 出借人信息 4.6.1 要素内容 出借人名称或姓名、出借人证件类型、出借人证件号码(脱敏处理)。机构客户的信息应该包括: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客户依法设立或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的名称、号码。 4.6.2 要素说明 出借人为自然人的,描述出借人的姓名、出借人的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脱敏处理)等。 出借人为机构客户的,描述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4.7 借款本金 4.7.1 要素内容 出借人通过平台向借款人所出借的款项金额。 4.7.2 要素说明 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角、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示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4.8 借款利率 4.8.1 要素内容 出借人应当收取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本金的比率。 4.8.2 要素说明 借款利率采取年化利率的方式进行定义。 4.9 借款用途 4.9.1 要素内容 借款人借款资金的用途、用途限制等。 4.9.2 要素说明 可列举具体的借款用途,亦可列举借款用途的禁止情形。 示例:借款用途为经营、消费、生产等,不得用于个人购买住房,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或权益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投资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 4.10 借款放款日 4.10.1 要素内容 借款本金的放款日期及(或)判断借款本金放款日期的依据。 4.10.2 要素说明 借款放款日的展现方式和说明,一般用年月日表示。 示例:借款放款日:2017年10月9日,借款放款日根据实际放款日进行调整,以借款本金实际划付至资金存管账户的日期为准。 4.11 起息日 4.11.1 要素内容 开始计算借款利息的日期,借款人自该日起承担借款利息的支付义务。该日期不应早于借款放款日。 4.11.2 要素说明 起息日的展现方式和说明,一般用年月日表示。 示例:起息日:2017年10月9日,为借款放款日后第一个自然日。借款放款日调整的,起息日同时调整。 4.12 到期日 4.12.1 要素内容 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到期的日期。 4.12.2 要素说明 到期日的展现方式和说明,一般用年月日表示。 示例:到期日为最后一期的还款日。 4.13 还款方式 4.13.1 要素内容 借款人的还款方式,以及该种还款方式对应的含义与每期应付金额计算公式等。 4.13.2 要素说明 描述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包括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及其他方式,对应的具体含义及计算公式,并举例说明。不同还款方式对应的具体含义及计算公式示例参见附录B。 4.14 还款日 4.14.1 要素内容 借款人依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应偿还对应借款本金及(或)利息的日期。 4.14.2 要素说明 还款日的展现方式和说明,一般用年月日表示。 示例:还款日为每月30日,如当月无该日期,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如还款日遇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不顺延。以上约定还款日均为北京时间。 4.15 还款期数 4.15.1 要素内容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金及(或)利息所需的期数。 4.15.2 要素说明 还款期数包括但不限于3期、6期、12期、24期等。 4.16 每期还款本息金额 4.16.1 要素内容 借款人每期还款对应的借款本金及(或)利息金额。 4.16.2 要素说明 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角、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17 正常还款 4.17.1 要素内容 正常还款的定义,以及正常还款的操作流程等。 4.17.2 要素说明 描述自动代扣或手工还款流程。 4.18 逾期还款 4.18.1 要素内容 逾期的定义、逾期还款流程以及逾期后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等。 4.18.2 要素说明 描述逾期的定义。 示例1:还款日24点前,借款人未将足额本金及(或)利息支付至资金存管账户的,视为借款人逾期。 描述逾期还款发生后借款人应缴纳的罚息或违约金等。 示例2:借款人逾期时,应按照每天应还未还金额的XX%支付罚息或违约金等。 描述逾期还款发生后由第二、第三,至第N种还款来源(如有)向出借人进行偿还的触发条件、偿还方式、偿还范围、偿还顺序,以及非第一还款来源还款后的债权归属。不应出现由平台直接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的条款。 示例3:当借款人的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XX日时,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代偿等方式进行偿还,偿还顺序为相关费用、利息、本金。 描述逾期后借款人再进行还款的款项偿还顺序。 示例4:借款人逾期后再进行还款的,偿还顺序为相关费用、利息、本金。 4.19 提前还款 4.19.1 要素内容 借款人于到期日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的条件、金额,以及其他需支付的款项。 4.19.2 要素说明 描述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的条件。 示例1:借款人可于起息日起至到期日前倒数第XX个还款日内,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 描述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应付款项的条件、金额,以及提前还款后的剩余还款期数、还款金额等。 示例2:借款人可于起息日起至到期日前倒数第XX个还款日内,申请提前偿还部分应付款项。 描述提前还款相关费用。 示例3:借款人在第X个还款日前提前还款的,相关费用为剩余借款本金的XX%。 4.20 承诺与保证 4.20.1 要素内容 借款人与出借人关于各自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用途真实性、出借资金合法性等内容做出的保证与承诺,以及违反相关承诺与保证应承担的责任。 4.20.2 要素说明 描述借款人的承诺与保证事项。 示例1:借款人承诺与保证:(1)提供的身份信息、融资信息、在其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融资项目真实、合法,不得将融入资金用于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以外其他目的;(3)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及(或)平台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4)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描述出借人的承诺与保证事项。 示例2:出借人承诺与保证:(1)提供的身份信息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3)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4.21 借款人还款义务 4.21.1 要素内容 借款人应履行的还款义务。 4.21.2 要素说明 描述借款人正常支付本息的义务。 示例1:借款人应按时足额支付本息。 描述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应承担的义务。 示例2: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应按约定支付罚息或违约金等。 描述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应承担的义务。 示例3: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应按约定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4.22 通知与送达 4.22.1 要素内容 借贷合同涉及的通知、发生纠纷时的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等。 4.22.2 要素说明 描述借贷合同涉及的通知、发生纠纷时的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其他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送达地址。 4.23 保密 4.23.1 要素内容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保密信息披露的例外、保密期限、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 4.23.2 要素说明 描述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示例1: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但(1)从披露方获得时,已公开的;(2)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3)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以及(4)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信息除外。 描述保密信息披露的例外。 示例2: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授权或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描述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 描述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 4.24 违约 4.24.1 要素内容 违约情形或违约事件、非违约方权利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等。 4.24.2 要素说明 描述违约情形或违约事件、违约方违约后非违约方有权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示例:当借款人与出借人违反相关承诺与保证时应承担的责任。 4.25 法律适用 4.25.1 要素内容 借贷合同适用的法律。 4.25.2 要素说明 描述借贷合同在法律适用上的约定。 示例: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6 争议解决 4.26.1 要素内容 因借贷合同发生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 4.26.2 要素说明 描述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具体约定。 示例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各方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均可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示例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各方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均可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向XX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XX,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4.27 合同生效日 4.27.1 要素内容 借贷合同生效的日期及(或)判断合同生效日期的依据。 4.27.2 要素说明 合同生效日的展现方式和说明,一般用年月日表示。 示例:本合同自2017年10月9日起生效。 ...
(原标题:张小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吁请钱宝网用户配合调查取证) 新华社南京12月29日电 29日,记者从南京市公安局获悉,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吁请各地钱宝网用户到本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配合调查取证。 2017年12月26日,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因涉嫌犯罪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张小雷等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立案侦查。目前,张小雷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南京警方介绍,据张小雷本人供述并经初步调查,张小雷等犯罪嫌疑人以钱宝网为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收取用户保证金,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为便于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南京警方吁请各地钱宝网用户到本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登记填写真实信息,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各地钱宝网用户也可登录《“钱宝系”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受理报案登记平台》(www.njga.gov.cn),按照提示要求登记填写真实信息。公安机关将依法侦办案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并及时公布案件侦办进展情况。请钱宝网用户不信谣、不传谣。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据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7日发布《关于排查辖区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5号)。 145号文称,近期我办收到举报、投诉,反映部分互联网平台无视整治办函64号文的有关要求,仍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请各地整治办会同地方人民银行对辖区内互联网平台进行排查,摸清辖区内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合作情况,并将有关信息统计汇总后于2018年1月 5日前报送我办。 145号文是此前64号文的继续。 为配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严令各地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 145号文要求,如在排查中发现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的业务存在违反 37号文、38号文及“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要求的情况,及时将有关信息移交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办及证监局。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新沃基金专户风险事件追踪: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监管维持 “原判” 近期,证监会网站公示的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将此前沉寂已久的新沃基金专户风险事件重新拉回了公众视野。 据该决定书显示,新沃基金复议请求变更《关于对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中对其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过经调查,证监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采取监管措施适当,故依然维持此前对于其采取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24个月、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6个月的监管措施。 新沃基金高杠杆持有债券交易违约受处罚 这一事件还要追溯到去年底,当时新沃基金旗下的乾元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下称乾元2号)受持有的信用债券违约及高杠杆操作相互叠加影响,发生大额质押回购到期无法偿付的情况,风险波及多家金融机构。 中融基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在今年4月21日公布的一季报里也披露了该事件。据季报显示,该基金曾参与“乾元2号”一笔5000万元的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但在到期结算日(2017年2月7日),乾元2号未履行回购义务,导致中融基金最终自掏腰包垫付了该笔逆回购业务到期本息。 在今年5月19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新沃基金专户业务风控缺失导致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理情况。根据通报内容,新沃基金将被暂停专户备案,同时暂停公募产品注册申请6个月、部分公司高管被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新沃基金改正公司的合规风控问题。 公司提出两大理由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指出,新沃基金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其作出的监管措施,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新沃基金复议请求变更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了两大理由:一是《监管措施决定》对部分事实定性过重。 新沃基金认为,公司对于专户产品的合规风控管理一直遵循相关风险管理要求,不存在严重管理缺失;公司通过对专户产品的投资权限管理及投资交易系统设置,对专户产品具备一定控制,已履行管理人审慎勤勉责任。乾元2号在银行间市场发生违约风险的原因不在于管理人的管理过失。 二是行政监管措施幅度过重。新沃基金认为,乾元2号违约风险的发生主要由于债券发行人违约、且交易对手方存在重大疏忽,并非因申请人原因引致。 且风险发生后,公司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乾元2号违约带来的不良影响,就专户业务进行相应整改,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风控体系建设,实质性降低通道业务风险隐患和发生较大风险事件的可能性。 证监会维持“原判” 针对新沃基金公司提出的两大理由,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一一进行了答复。 关于事实认定问题,北京监管局认为,新沃基金专户业务的合规风控管理严重缺失,制度设计上,将部分通道类专户产品排除在公司风险管控体系之外;操作时,将部分专户产品的投资权限完全交由委托人处理,投资交易系统未对该类产品实施有效风控。 监管认为,新沃基金未对委托人身份、委托资金来源、投资策略和意图进行充分尽职调查,未对该产品的投资标的进行质量控制,委托人的投资建议绕过投资经理和风控系统直接进入交易执行环节。此外,公司未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未对产品的高杠杆运作风险进行必要管控,引发重大风险。 对于行政监管措施幅度问题,北京监管局认为对其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符合相关规定。考虑到公司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主动与相关交易对手协商解决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产品杠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外溢,已酌情调减暂停业务的期限。 综合上述情况,证监会认为,新沃基金在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未审慎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责任的情况: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申请人对专户业务的合规风控管理存在缺失。 二是在实际运作中,新沃基金未能依法审慎勤勉地履行管理人责任。如新沃基金作为乾元2号的管理人,其交易员直接按照委托人指定人员叶某琴指令进行交易,存在绕过投资经理和风控系统直接进入交易执行环节的情况,不符合内控全面性原则。 三是在风险管控上,新沃基金作为乾元2号的管理人未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未对产品的高杠杆运作风险进行必要管控,危及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此外,该公司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风控缺失,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员资质管理缺失,部分债券交易由无资质人员执行;投资交易系统对公平交易与新股申购环节无系统阀值限制。 在依法进行审查后,证监会决定维持此前《监管措施决定》对新沃基金作出的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24个月、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6个月的监管措施。 沪上某基金公司合规人员对记者表示:“这样的处罚对于基金公司来说算是很严重了。对于小基金公司来说,暂停新产品注册申请可能影响还不是特别大,因为此前注册申请和已经获得批文可以发行的产品并不受影响。而暂停专户备案24个月十分厉害,很多小基金公司基本上以专户通道业务为主,这等于断了公司两年的‘经济收入’。” 该人士还表示,行政复议只有一次,若申请人不服相关决定,后继只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