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在元旦期间曾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网贷平台下发现场检查意见函。 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年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检查主体 (一)本细则的检查主体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 (二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三)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检查对象 (一)本细则的检查对象指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所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本细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在辖区内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管检查的行为。 (三)本细则适用于包括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的全面检查、专项现场检查、现场临时检查。 第四条 检查内容 (一)准入资格情况 1、查阅工商营业执照查看经营范围中是否具有网贷信息中介业务; 2、查阅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或申请材料检查是否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3、查阅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检查IT系统,检查是否已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存管用户是否包含机构与个人,是否包含借款人与出借人。 (二)内控情况 1、公司治理 查阅公司章程、部门职责、网站上是否建立信息披露专栏,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检查是否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等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2、管理层职责 查阅内控制度、查看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职责划分及考核制度,检查是否已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内控制度,明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相应权责和履职评价机制。 3、风险控制 检查是否已建立防范欺诈行为的相关制度、是否相应的反欺诈措施,是否建立当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的措施。 查阅相关制度及系统技术设置,检查是否已设置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查阅相关制度、系统设置、业务台账、银行流水及对账单,检查是否已实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管理,是否已实现客户资金银行存管。 4、风险评估 查阅相关制度及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包括对出借人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要素的风险评估制度;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5、网络安全 查阅相关制度及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信息存储及使用制度,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检查是否对各类档案、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进行全量处理,并能够保证相关数据留存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查阅相关制度和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已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等相关制度。 查阅相关文件、信息安全测试及评估记录档案,检查是否已按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评估。 查阅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在公司成立两年内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6、客户服务 查阅客户服务相关制度及网站相关功能,检查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信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7、第三方评估 查阅审计报告,检查是否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检查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 (三)业务开展情况 1、尽职调查 查阅尽调报告或尽调材料,检查是否已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2、风险评估 查阅出借人风险评估材料,检查是否已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检查是否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疏解人提供交易服务。 3、禁止性行为 通过查阅检查对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业务档案、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业务台账、资金流水、财务报表、合同文本、官网内容、产品介绍、历史页面信息、信息系统及系统设置等,检查是否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以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开展的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借款上限 查阅台账中同一借款人、同一法人或组织相关投资信息,检查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是否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是否超过100万元。 5、偿付方式 查阅合同、比对借款人融资利率和出借人收益率是否合理对应,检查借款人支付的本息是否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是否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6、法律风险 查阅合同、网站及其他宣传信息、资金流水、借款人尽调材料、担保材料、相关情况说明或报告、网络舆情等资料,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是否开展“房产首付贷”性质业务;是否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网贷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是否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并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是否核实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真实性;是否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导致融资利率虚高;是否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等其他违法行为。 (四)信息披露 1、风险提示 查阅合同文本、网站等相关宣传推介信息内容,检查是否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2、信息公开 查阅网站信息,检查是否在官网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是否及时在官网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是否在官网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是否向出借人与借款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定期审计结果和测评认证结果。 3、风险教育 查阅网站信息、内部管理档案,检查是否加强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宣传力度,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增强风险意识,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检查程序 (一) 根据现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临时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二) 全面检查是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实行的常规性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者易发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临时检查方式对公司进行突访抽检;检查被检企业对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根据对行业监管工作的规划,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并对此予以立项。 (五) 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检查人员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但现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 (六) 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突击检查。 (七)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并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 (八)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九)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要求检查对象提供协调相关方提供情况说明、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十)检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十一)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确认并保证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并检查有关业务文档、业务数据、财务、银行流水、信息系统数据库、公司内部制度等文件和资料。 (十三)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当日向检查对象通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内容,检查对象确认无误的应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实施现场突击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在要求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签署《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时,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现场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二)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整改措施。 (三)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采取前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措施的,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并向检查对象发出《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四)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五) 整改报告经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定期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报告当期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检查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 (六)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其整改结果出具评价意见。 (七) 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1、责令改正; 2、出具警示函; 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构监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将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情况记入监管档案。 (八)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或者掌握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证据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现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或证据,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检查结果公布之前,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二)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2、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依规定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公正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6、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
强监管,不是新提法,但这次,也不是“狼来了”。 面对2017年年末的处罚节奏,信托公司已经感觉到压力之大。最近,银监会网站公布了对涉及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违规担保案的13家出资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一家信托公司——中铁信托赫然在列,银监会网站同时公布了四川银监局对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万元。当然,这并不是2017年内的最高处罚,也不是收尾。根据相关要求,2018年,只会更严。 去通道 控新增 压存量 2017年年末,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业内称55号文),10条内容从银行端及信托端同时施策,并提出加强银信业务监管的要求。相关监管人士表示,强调规范银信通道业务,主要是针对银行的跨表、出表、调表需求进行限制,严格对照55号文要求执行,许多银信通道业务都存在问题。因此,2018年,信托业整顿是工作重点,关键是“压”,即压通道。 2017年,信托资产规模超常增长,其背后是银信合作通道业务显著增加。根据国投泰康信托的研究统计,由于2017年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开展通道业务持续受到资本约束,使得围绕银行需求的通道业务向信托公司转移,有些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的促进下,信托资产规模已超万亿元,甚至逼近两万亿元。在通道业务的推动之下,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在2017年三季度末就突破了24万亿元,2017年12月末有望突破25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通道业务推高的信托资产规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在金融去杠杆、防风险、降成本、促实体的政策导向下,通道业务的高速增长预计难以为继。”国投泰康信托研发部总经理和晋予说。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也认为,“去通道,服务实体”的行业发展要求将会进一步深化,“2018年,经济结构转型依然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去财务杠杆、降融资成本也将成为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的主要环节,信托业监管政策也必然向此倾斜。”邢成表示。 强监管 治乱象 严打击 伴随着监管政策的持续调整,监管执行力度也在2017年得到空前的加强。据银监会网站公开的处罚信息显示,2017年,共有17家信托公司接到21张罚单,全年受罚公司和罚单数量10年来前所未有。和晋予认为,罚款金额虽然只有400万元,但充分显示了监管部门严格执行监管政策的决心和力度。这21张罚单有10张是2017年10月以后开出的,也体现了监管执行力度在四季度开始进一步加强。监管处罚不仅影响信托公司评级,而且还将降低信托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品牌声誉,限制部分业务开展,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正如银监会在作出相关处罚决定时所言,过度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既不了解自己的客户,又不能穿透管理风险;既不能提供实质金融服务,又缺少风险“防火墙”,资金损失数额巨大。这些机构的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只有依法严处,才能令其深刻吸取教训,并对行业和市场形成足够的警示作用。 强监管趋势还将延续。银监会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廉洁监管,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对于信托业的监管力度,相关负责人也表示:“2018年处罚将远远不止这个节奏,同时,对监管部门的追责也已成为常态。”信托公司务必采取强有力措施,控制态势,真正回归本源。 提质量 降规模 重转型 2017年以来,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增速明显加快,前三个季度维持在30%以上,远超其他金融子行业。而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银行总资产规模增长9.85%,股份制银行增长6.4%,中小机构增长11.3%。那么,信托行业30%至40%的增速是否可持续? 信托公司如何审时度势,规范业务经营,同时去杠杆,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 “信托业的刚性转型期来到了,这将是2018年最大的特点。”邢成说,“刚性转型是针对之前所谓软约束的转型而言,过去总提转型创新,但是说多做少,毕竟有退路、有快钱、有捷径,现在到了想转要转、不想转也要转、转慢了都不行的时候。如果仍然徘徊观望甚至暗中对抗,仍然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可能会受到硬约束,代价不仅是经济处罚、暂停业务,甚至有停业重组的可能,涉及生存问题,形势严峻。” 和晋予表示,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将明显回落,发展重点将由规模和速度转向质量和效益。信托公司只有紧跟国家政策和发展布局,不断提升资本实力和专业能力,积极主动调整业务方向,坚持服务实体、回归本源,才能在未来实现有质量的持续发展。他认为,2018年,信托公司通过产品创新谋业务转型,需要精准发力、深耕细作,包括资产证券化、净值型产品、股权投资、家族信托等领域将有可能成为信托公司产品创新的重要发力点。 2017年11月,一行三会发布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在金融市场上引起极大震动,对未来资管业务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影响深远。和晋予认为,资管业务是信托业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资管新规从长期来看对信托业有一定积极作用,引导信托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减少监管套利,回归信托本源。但从中短期来看,资管新规也将导致信托行业资产规模持续下滑,盈利水平可能降低,资金来源进一步收紧,部分信托业务面临调整。因此,如何应对资管新规带来的影响,是未来信托公司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党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使命和要求。 ▲央视新闻联播新闻截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1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在此次会议中,“众筹众创”再次被提及:“创新体制机制,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探索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众创。” 众包(Crowdsourcing)指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大众网络的做法。鼓励用众包等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聚合员工智慧和社会创意。 众筹(crowdfunding)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众创(crowdinnovation)是指在现代互联网背景下,大众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新的创意,其他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搜寻获取创意并加以利用和完善。简言之,人人都可以提供创意和才能,而企业则通过互联网便捷地获取,集思广益的过程从依靠内部专家、技术团队的封闭式走向了依托于互联网平台,面向整个社会大众的开放式。 对“众包众筹众创”的含义进一步深挖可以发现,其实它所表达的就是一个广义上的“众筹”的概念。笔者曾多次发表文章提出了众筹金融的理论,从广义的角度讲,众筹不再是简单的筹集资金,这在互联网+时代已经落后,众筹应当是以资金为纽带,通过筹集资金去筹集资金背后的“人”。 “人”很重要,这个社会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可能最不缺的就是钱了,缺的是一个助力其发展壮大的资源,通过“钱”找“人”去筹集人所能带来的其他无形资源,如技术、人脉、市场等等。所以广义上的众筹它是一个系统的资源筹集,它包括筹资、筹志、筹资源、筹人脉、筹管理、筹IDEA、筹市场、筹营销、筹创意等等。因此广义众筹可以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以及科学研究等。 众筹在金融领域有着极大的应用空间,股权众筹尤为典型。 此前,2017年11月,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证监会党委举办的系统会管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第一期专题轮训班上也指出:“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运用资本市场机制,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三大攻坚战。”,并特别指出:“积极探索股权众筹试点。”充分说明了股权众筹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尽快开放股权众筹试点遵循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新时代使命,有利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践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当然,探索股权众筹试点也必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股权众筹的重要价值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交织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技术创新带来的生产力发展引发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释放了技术创新的潜力,可以说,产业变革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始于技术创新,而成于制度创新。 正是因为有了股份制,将分散的私人资本联合起来形成集中的股份资本,生产规模得以扩大,才能让蒸汽机走出实验室,广泛应用于火车、轮船、印刷机,才有了第一次工业革命,进而有了社会经济的腾飞;第二次工业革命在能源、交通运输、通信等领域的巨大进步,兴办大型企业对巨额资本集中的需求与私人资本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伴随市场关系、信用环境、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股份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 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毫无疑问应当是革命性的,不断革新的技术也将不断冲击旧的金融业态,监管政策也将随之发生改变。新技术引发金融市场变革的最新实例就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对移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的运用,这将导致我们的金融体系回归金融的本质,回归到资本主义金融体系诞生之前的状态,回归到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和中央银行体系形成之前的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的态势,更像是几百年前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兴起时的状态,尤其是不久的未来实现万物互联的时候,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而未来信息在网络上的无障碍流动也必将导致人类生产方式的改变。 依托于高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方便快捷地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联系起来,但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金融模式、金融现象不是简单地在金融中加入互联网技术因素,技术的进步只是新金融业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具有开放、平等、共享、去中心化、去媒介等属性的新的金融业态,能一方面改变我国广大的中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得不到融资的困境,一方面改变投资门槛高,小额投资渠道匮乏的现状,使金融回归本质,实现其本应具有的资金融通、资源配置的功能。 结合互联网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本质,互联网金融应更为准确地被界定为: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创新型金融。 进一步而言,笔者更乐意将这一新兴业态定义为众筹金融。“众筹金融”更能体现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业态场外、混业的内在特征和其草根、普惠的精神,众筹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体现。也正是因为此,笔者将“众筹金融”译作“We Finance”。 股权众筹虽有诸多优势,但在我国却正走在曲折发展的路上。正是因为股权众筹试点暂停,股权众筹实质上的缺位,导致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科技初创企业缺少适合的融资渠道,普通民众也缺乏投资于这些初创企业的路径,与此同时,其他金融业态也未能发挥相应的递补作用。ICO成为一些市场主体迫不得已的选择,替补出现的ICO一定程度上占据了股权众筹应有的市场。 二、股权众筹试点的路径 (一)基本原则 (1)鼓励创新,坚持服务实体 股权众筹是改善投资结构、增加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监管方式。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强可持续性,构建良好的直接融资环境。 (2)坚持高水平安全运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民间投资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规则作用,激发民间创新模式,防止同质化竞争。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自身独特优势出发,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深化内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积极应对创新业态成长过程中对传统产业和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 (3)坚持金融消费者保护 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来源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吸收能力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的不确定性。融资者利用信息优势,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在风险端,以金融资产为作用对象;在收益端,以投资者对金融资产风险的吸收能力为作用对象。金融资产的风险是指金融资产预期回报的不确定性或可变性。投资组合理论以资产集合和风险分配为分析对象,因而,其对投资者风险的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性问题,影响深远。由于金融风险的主要问题,在投融资两端,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而,实现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也成为金融法风险规制的另一主要逻辑。 (4)坚持社会责任 围绕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开展投资运营活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创业投资良性竞争和绿色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具体措施 证监会可以借鉴英国“沙盒监管”经验,在取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在个别地区适当突破证券法和公司法的限制,小范围适当开展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试点可以包括公募与私募两个部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仍应认定为私募投资基金,严格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进行监管;而对于公募股权众筹,则应允许(1)对证券发行的公开宣传以及(2)最终发行对象的不特定性,此时的制度设计不应以“私募”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制度设计的四不像。 可通过试点参照美国Reg CF的规定试行“小额公募股权众筹制度”,即首先对平台的性质进行严格的限定,要求从事小额公募股权众筹的平台,应仅承担信息共享的功能,而不得作为招募投资者、推荐融资项目、销售证券的中介,否则该等平台应获得门槛更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资质。其次,通过事前的平台资质要求、事中的同一平台制度、以及贯穿全程的平台义务与责任的制度设计,设置严格的平台监管制度。 对于平台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言,可以沿用《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8条已有的设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但在“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方面,可参考美国Reg CF的最终规则,即不对平台专门附加尽职调查的责任,否则可能会与较低的融资总额(其产生的对平台的佣金也会相对较低)构成过为严重的负担。但平台可以自愿的形式开展尽职调查。 具体而言: (1)公开募集豁免机制 股权众筹试点工作应当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申请公开募集豁免机制,当单个投资者投资数额低于10万元、总融资额低于500万元时,融资者可以豁免《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审核,采取公开方式发行证券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通过股权众筹募集资金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监督。 (2)建立股权众筹登记管理规则 借鉴美国的经验,采取中介商(经纪交易商)为交易主体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活跃性,股权众筹也是以参与人为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不同于证券交易所,股权众筹应当尽可能降低对交易企业的门槛要求。股权众筹平台适用负面清单制度,除了不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或是交易需要特殊审批的企业,其他企业只要提交交易应当提供的材料文件,均可以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交易,而不必要有经营年限、财务报告等指标要求。较低的准入门槛并不等同于放任鱼龙混杂的企业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企业股权众筹平台交易成功在后,应当注重企业后期的管理和监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制定明确、可操作的企业暂停、恢复交易和退市的规则,建立对交易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 (3)优化工商、税务管理 建议积极推动工商、税务相关业务流程的简化和优化、协调消除众筹平台创新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障碍。 众筹平台普遍弱小,与其他强势各方协调对接时,存在现实的困难和障碍。如果在好人举手的前提下能够提供绿色通道,将是行业发展的大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主要是: 实践中,作为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要么不予注册,要么注册和变更时手续繁杂、时间长、虚拟地址缺乏或成本较高、三证合一办理没有落地等。希望推动针对仅用于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数字化注册和办理绿色通道。 税务手续办理中的国地税两套手续比较繁杂、变更不能线上办理只能现场。每季度针对合伙人个人的强制申报会消耗极大的成本和精力,但基本是零申报。希望推动针对股权众筹的纯粹持股型机构的税务处理便利化规定尽早出台。 托管机构的收费较高(500万收2.5万)、手续繁琐,配合度较差。目前只有银行可以做,但步子又小又慢,过于保守谨慎,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做不了资金监管业务,总体的便利性不够。 税收优惠协调。作为比新三板投资者更偏于中早期、更侧重小微企业的资金提供者,众筹项目的投资者应该获得同等甚至更好的税收待遇。建议: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优惠的计算基础是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超过1年出现转让的,能够参照股票交易暂免征收所得税或者减按5%征收。 (4)内控机制与必要场地设备要求 股权众筹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试点地区股权众筹业务主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规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股权众筹平台经营股权众筹业务场地及设备,应符合试点地区股权众筹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场地及设备标准。 股权众筹平台应设置内部审计制度,按月审计财务及业务,并制作审计报告,备供查核。 股权众筹平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代收募资款,存储于股权众筹平台或募资人所开立的专门账户内,募资期间该专户款项不得流用;募资目标金额未能于募资期间收足者,专门账户款项不得拨付募资人办理后续增资事宜,且募资人就已缴款的投资人均应加给专门账户所生之利息并自行负担汇款手续费后办理退款。 股权众筹平台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值。 (5)股权众筹公开募集规则及信息保密责任 可以允许股权众筹平台为促进投资人投资于其平台募资业务可进行公开的广告及业务招揽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且广告及业务招揽活动之内容,不得涉及预测募资项目价值、财务或业务等信息。 广告及业务招揽活动应保存必要的记录。纪录应至少保存三年。但若存在涉及该记录的诉讼,应保存至该诉讼终结为止。 股权众筹平台通过股权众筹业务掌握的当事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授权公开外,应当保密。 (6)构建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制度 互联网平台的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流的控制权,而股权众筹平台的职能之一就是为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提供中介。目前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都会让投资者将资金先转到平台,再由平台以投资人的名义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平台几乎掌握了项目所筹的全部资金。这种方式会使平台形成“资金池”,平台运营者一旦跑路就会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 因此,基于对平台职能的监管,制度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平台与资金的隔离,降低资金安全风险。美国JOBS法案第302条b款中明确禁止了经纪商或集资门户的董事、高管或合伙人在使用其服务的发行人处拥有经济权益;加拿大的金融消费者事务局(FCAA)也要求众筹平台不能对投资资金直接进行管理或出售衍生型证券。 因此,基于股权众筹现有的现状与问题,建议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以防止募资期间资金在众筹平台上的沉淀乃至出现卷款跑路的现象。 (7)建立适时的股权众筹退出机制 目前,股权众筹普遍存在着“退出难”的问题,因为依据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其与其他投资最大的不同是通过投资获得一个公司的股份。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项目并成为初创企业股东后,可以基于其投资份额而享有相应的权益。而当投资者在该项目的投资已经完成预期收益,或者对该项目失去信心,或者亟需流动资金的时候,就需要退出该众筹项目。 随着被投公司发展股份增值,投资人可以选择以售卖股份的方式赚取溢价从而盈利。所以,投资人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投资人需要等到被投企业再融资或IPO才开始套现退出。因此,为投资者建立适时的退出机制十分必要。 (8)股权众筹负面清单的制度构建 负面清单主要是为各种平台设定了法律红线,要求平台具有底线思维。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均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主要目的是对互联网的创新与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二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其中针对股权众筹,《实施方案》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这些禁止性规定强调了对资金进行全面监控,也强调了通过互联网对项目进行广告宣传需要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股权众筹试点中可以考虑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借鉴网贷《暂行办法》规定的立法技术,对负面清单中的具体制度要求进行细化。 (9)构建分层信息披露制度 从场外交易市场的实践来看,分层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起到促进资本形成的作用。股权众筹融资企业同样具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企业的差异化特点,企业之间的人员规模、收入规模差异化大。在信息披露成本同样的情况下,对于规模越小的企业而言负担越大——同样是1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披露成本,对于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自然不在话下,但对于刚刚创业的企业而言却可能是一笔巨款。 有鉴于此,美国的JOBS法案和《众筹条例》对于融资规模不一样的企业,采用了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根据企业12个月内融资额的大小,企业被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投资者披露经审计或审阅的包含纳税申报表信息的财务报表:融资额低于10万美元的企业,其财务报表经企业的高管签字确认即可;融资额在10万美元到50万美元的企业,其财务报表需要经独立的公共会计师审阅;融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其财务报表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另外,对于首次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的企业,在其融资额超过50万美元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情况下,该企业也可以仅提交经审阅的财务报表而非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不过美国的JOBS法案和《众筹条例》仅以融资额为分割线来划分信息披露的标准尚不够科学和完善,融资企业的规模和成立时间亦应作为考量的标准,而且还应该区分首次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和发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结合融资规模、企业规模和企业的成立时间这三个考量因素,可以建立一个更多层次更完善的分层信息披露制度。 三、完善股权众筹的技术驱动型监管 与行业自律 股权众筹监管必须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守住风险的阀门,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改变过去审慎监管的模式,更加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加强穿透式监管,完善信息工具的风险规制作用,建立事前监管预警检测体系,突出大数据的监管。 可以借鉴英国FCA领先发展出的有效测试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沙箱”制度,该制度允许监管者可以通过监管沙箱来构建促进创新和市场信心的新型监管框架。预期治理允许监管机构采取多种投入,以管理新兴技术,而这种管理仍然是可能的,可预见、可参与和可集成的。另外,监管沙箱有助于参与式规则制定,即允许监管者在制定规则、预测趋势、设想替代未来和促进改进结果方面采取多层次的信息以实现动态监管。 沙箱实验可以使监管者了解新技术在测试环境中的运行,从而有助于解决“黑匣子”问题。监管者可以设置沙箱实验的激励机制以促进竞争。现金奖励可能并非最佳选择,而监管数据库的进入权限似乎更具吸引力。比如监管者可以允许监管科技创新主体利用其提供的数据测试反欺诈或操纵市场的算法模型。 反洗钱交易检测也是监管沙箱测试的理想对象,监管者可以提供合理筛选或者匿名化处理的历史数据供创新主体来竞相构建更精确的交易检测系统。 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过程中,市场机制、市场结构正在变化,完善法制建设,推动监管转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众筹行业自律应当脚踏实地从各方面加强行业稳定,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行业自律的推进离不开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的支持,在立法与政策文件出台上应对众筹行业自律予以高度的重视。应当强调行业自律管理,鼓励股权众筹行业在法律范围内的自主创新。众筹行业自律管理应当在此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满足行业需求。同时,加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范交易的监管,适当强化自律协会的职能,提高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引导众筹市场健康运行。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每逢年初,各大财经媒体都热衷对公募基金上一年度的业绩盘点和总结,其间也有不少自媒体 “煽风点火”,最终使得各类型的年度冠军“神”气十足。公募基金一年期的业绩真值得这么大做文章吗? 笔者注意到,基金业绩榜有不少“水分”,挤掉这些“水分”后,我们就会发现公募基金的一年业绩不值得过分关注。 基金业绩的“水分”有三类: 其一,净值虚增,也就是所谓的业绩假增长。在2017年的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榜单中,有4只基金的年度回报率超过100%,我们观察到,这4只基金的单位净值均有“一夜暴富”的情形,巨额赎回让这4只基金单位净值虚火高涨。仅有这4只吗?不是,笔者继续按榜单排名逐一筛选,还有5只基金的单位净值出现了类似异象。也就是说,在今年的主动权益基金前10名中,有9只基金属于假增长。 其二,市场风格难契合,注定一部分优质基金失落。2017年A股蓝筹复兴,而坚守成长的基金由于无法契合市场难免落单,这种坚守有的是主动有的是被动。主动坚守是因为基金经理擅长或看多成长股,不为市场热点所动;被动坚守是因为基金的契约限定,即便是看好蓝筹也不可能调仓。从这一点上看,公募基金仅凭一年的业绩论英雄,有失偏颇。当然,不排除有些跻身TOP10的基金,不顾合同约定做着“挂羊头卖狗肉”的生意,这些基金即便有着抢眼的业绩,但持有人未必买账。 其三,基金经理已有变动,业绩好坏已成历史。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这句话对基金来说“放置四海而皆准”,尤其是对基金经理已经有变化的基金,更合适不过。由于基金经理既定的投资风格和战略打法不尽相同,造成基金经理变更注定会改变基金的业绩趋势。 2018年,恰逢公募基金成立20周年,此前19次的年底业绩盘名给市场带来了什么?已经成为流星的冠军基金及明星基金经理们去哪了?笔者认为,若切实增强基金投资者的获得感,基金行业应从根本上轻排名,尤其是一年期甚至更短周期的排名,让各类型基金充分回归本源,使得那些不随波逐流,五年甚至十年的“长跑健将”们重回舞台中央。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新年伊始,BAT在用户隐私方面均遭质疑:吉利董事长李书福在公开场合表示“马化腾肯定天天在看我们的微信”;刷屏朋友圈的支付宝账单中以极不显眼的方式诱导用户默认了对芝麻信用的授权;江苏消保委针对百度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三起事件密集发生,且涉及的均为互联网巨头。这反映出一个愈加清晰且难以否认的事实:巨头尚且如此,整个互联网行业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情况实在堪忧。 用户隐私问题由来已久,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大潮面前,普通用户在享受了便利的同时,隐私的泄露和被侵犯似乎成了一种无法避免的“代价”。从最初形形色色的电话推销、电信诈骗,到大数据时代收集用户信息的方式更为隐蔽,用途也更加广泛,“被授权”时有发生,让消费者不知不觉中踩进了不少坑。在用户和互联网企业的博弈中,用户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一些人尚未意识到这个问题,或者说在没有明显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并不那么在意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姑息了企业漠视隐私的行为。 此外,各公司获取用户信息种种手段也值得商榷,其中颇具争议的是关于用户知情权的问题。此次支付宝账单事件引发公众声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关于《芝麻服务协议》的“被授权”。刻意缩小字号并将协议置于不显眼处,没有展示具体条款且默认勾选认同,大有生怕被别人知道之态,实在令人防不胜防。除了这一典型案例外,用户们在安装各类APP时所被要求的读取联系人、短信、图片,获取存储权限、地理位置等,大多未被告知获取这些信息的用途。在互联网企业将大数据作为一种战略时,种种数据挖掘、用户行为分析成为热门,而作为数据来源的用户,似乎并没有什么机会和有效方式来抵抗。 无论按理还是按法律,用户的隐私都神圣不可侵犯。《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做了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中,也有经营者应当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不难看出,目前多数互联网公司的做法,与各项规定都有出入,更难言企业自律和道德规范。 互联网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用户带来了另一种焦虑。某些商业巨头从衣食住行全方面掌握海量用户的数据并授权给第三方,很可能给用户带来不利的影响,而网络上个人信息倒卖甚至已形成利益链条,网络隐私保护依旧任重而道远,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为网络隐私的保护带来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法律设计不断更新,细化各项针对隐私的条文,赋予其更多针对互联网的内涵。同时还需建立惩戒机制,对典型事件进行惩处。要建立监督机制,鼓励用户参与到“隐私保卫战”中来,集公众之力保护个体的切身利益。毕竟,商业道德的约束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仍然稍显薄弱。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求助人郑阿姨称自己卖房时 ,遇到了空手套白狼的买家 ,一个92年的上海小姑娘。这个小姑娘在2016年3月以八百多万的价格,买了郑阿姨在普陀的一套房子,但一年多来除了10万元的定金,她之后一分钱房款都没付。 在郑阿姨的印象中 ,这个小姑娘买房时乖巧贴心,拿着合同专程跑到自己家里签,说两个人私下签合同也省了中介费,郑阿姨觉得小姑娘很有诚意,又着急用钱就签了合同,但合同一签好,她就立马变了嘴脸,总能找到各种理由拖延房款。 既然买家不肯付款,郑阿姨本想名正言顺解除合同,但这时对方突然说出了六百天的概念,郑阿姨直到这时才发现,自己签的合同中的违约栏夹着半句话,如买房方违约逾期六百日,卖方可解除合同,这可急坏了郑阿姨,她们家里做生意原本就急需用钱,最后只好各方拆借导致了不小损失。 郑阿姨只好向律师求助,后援律师经过调查发现,类似的遭遇不止郑阿姨一人遇到,梁阿姨和黄女士也在2016年卖的房子,一年多来都拿不到房款,每套房子都升值了上百万元,这些损失对于求助人来说不可谓不高。更加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买她们三个房子的竟是同一个人,92年的上海小姑娘黄晓婷。 当卖家们再仔细研究这份格式合同 ,发现陷阱还不止这一处 。第一,买方可以违约六百天不付房款 。其次,违约成本每天只有万分之零点三。第三,合同里又写了可以转卖给第三方。而一年多来房子已涨价几百万,黄晓婷几乎是用零成本套住了卖方的房屋,赚取六百天里卖家房屋的升值差价。 几位求助人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根据所签合同,卖方在六百天内解除合同,要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如果继续履行合约,六百天后按之前的房价完成交易,则更要损失数百万元的差价。 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后援律师发现,黄晓婷交易的意图十分明确,不是为了购买和居住,而是利用精心设计的合同来空手套白狼。 那么在上海的限购政策之下 ,黄晓婷又是怎么能买这么多房子呢,律师表示只要不过户就不受限购影响,也就是说黄晓婷可以无限制地签买卖合同,同时套住很多人的房子,赚取她们房子的升值差价。 三位求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便分别与黄晓婷对簿公堂,通过受害人的相互作证,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的深入,黄晓婷同时签订多套买卖合同的事实逐渐清晰,案情开始朝着有利于求助人的方向发展,复旦大学法学教授陈浩然表示,黄晓婷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 最后闵行法院,普陀法院 一审都判决买房方黄晓婷败诉,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没收定金。陈浩然教授还指出 ,黄晓婷的行为不仅涉嫌触犯民法,而且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的诈骗罪。特勤员也要给市民提个醒 ,房屋交易时一定要看清合同,签字一定要慎重,切莫再掉入一些居心叵测之徒的购房陷阱。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月5日,证监会最新公布的信息显示,资深PE机构弘毅投资申请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已经获批,公司名称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夏天,第一家“私募系”公募九泰基金诞生。之后一些PE、证券私募公司陆续进军公募行业,公募江湖中的“私募系”雏形渐现。 “私募系”公募诞生之初,行业人士普遍好奇,“鲶鱼入水”将如何颠覆公募行业格局。然而三年时间过去,相较于颠覆行业,“私募系”公募更关心的是怎么活下去。业内人士指出,“私募系”公募的优越性在于可以更灵活地进行股权激励。不过怎么激励才能吸引最优秀的基金经理,而又使他们不至于在重赏之下“用力过猛”,仍是个未解的难题。 当务之急是“活下去”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按照管理规模来看,“私募系”鲶鱼效应尚未显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剔除ETF联接基金之后,九泰基金管理规模为143.97亿元,其中非货币基金规模为112.8亿元,行业排名第70位。鹏扬基金管理规模为72.42亿元,其中非货币基金规模为38.05亿元,行业排名第83位。中科沃土基金管理规模为9.20亿元,其中非货币基金规模为3.78亿元,行业排名第109位。红土创新基金管理规模为40.78亿元,其中非货币基金规模为3.35亿元,行业排名第112位。新沃基金管理规模为42.21亿元,其中非货币基金规模为0.45亿元,行业排名第120位。此外,恒越、凯石、博道以及刚刚获得公募牌照的弘毅远方基金都还没有规模数据。 “难度比想象的要大。”谈及“奔公”的感受,鹏扬基金总经理杨爱斌感慨。杨爱斌曾是华夏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的灵魂人物。2011年7月,杨爱斌离开华夏创立鹏扬投资,并在5年内将鹏扬投资的资产管理规模做到400亿元。2016年7月,杨爱斌正式拿到证监会同意设立鹏扬基金的批文,告别私募江湖,重新开启公募征程。杨爱斌表示,公募基金竞争异常激烈,“私募系”公募的当务之急,是活下去。 不仅是杨爱斌,曾任富国基金投资总监、短短数年将富国基金业绩从业内后列带到前列的凯石基金董事长陈继武亦表示,“奔公”创业不易。 为了承接私募时期积累的客户,“奔公”之后,私募系基金公司一般会试图将原来的私募客户转换成公募专户客户。不过,记者从“奔公”的私募了解到,这一转化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尤其是经由三方平台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此前与客户较少直接沟通。此外,转化的手续繁琐,而且不少客户对管理人做公募之后能否维持投资水准存疑。因此,相当一部分客户在私募基金清算之后选择离开管理人,转化过程中的“磨损”严重。 “奔公”的困难使得私募在考虑“奔公”时非常慎重。一家业绩优异的百亿私募负责人就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至少现阶段,还不想做公募。”他认为,做固定收益的,确实有必要考虑转成公募,因为债券基金收益率低,提成较难,因此做大规模很重要。而且债券基金的投资者以机构为主,一赎就全赎光了,所以需要开展公募业务。 相比之下,专注股票投资的公募未必好做。他表示,首先,做公募之后没办法后端提成,而私募可以有15%-20%的提成。因此“奔公”之后,即使管理1000亿元规模,也只能拿固定管理费,这与管理200亿元私募的收益可能差不多。虽然“奔公”之后可以做专户业务,但监管部门不会允许只发专户产品。 其次,公募业务管理成本高。100亿元的管理规模,公募至少得有50到60个人,而私募只要30个人就够了。“当然,私募的监管也在趋严,管理成本也在提高。以前私募门槛太低了,现在回到正常水平,对行业发展是好事。” 最大的王牌是股权激励 对于“私募系”公募来说,最大的王牌是股权激励。“私募系”公募的控股权掌握在个人或者民营企业股东里,公司更容易以“股权激励”招揽人才。在《基金长青》中,华夏基金创始人范勇宏就表示,公募基金中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吸引并留住人才。 “私募系”公募深知其在股权激励上具有优越性。陈继武说,希望有一些历经资本市场起伏的人来坐镇公司。杨爱斌也成功邀请了资产配置大佬卢安平加盟鹏扬。 格上理财研究员杨晓晴表示,“私募系”公募基金成立时间短,组织架构简单,决策效率高,运作更灵活,前期发展速度快。其背后相对简单的股东背景,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充分开展,在轻资产、重人才的公募行业,这是吸引人才的“杀手锏”。但硬币总有两面。简单的股东背景也意味着势单力薄,没有重量级股东的协助,在拼规模的公募行业,短期内公司的发展很难大步前进。 他山之石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世纪90年代,美国共同基金历史上出现了一次改变美国乃至世界资管行业格局的“出走”。1992年,由于无法与黑石的创始人苏世民达成共识,拉里·芬克决定将贝莱德从黑石独立出去。拉里·芬克与苏世民的争端正起于管理层持股。 当时,黑石和贝莱德通过相互持股形成了一个松散的连接,黑石握有贝莱德36.3%的股份。随着公司的发展,芬克认为,资管行业的核心是人才,希望招徕新鲜血液,而要吸引华尔街精英为公司卖力,芬克认为必须许诺他们股权。但苏世民对于让渡股权一事并不支持,芬克一气之下带着一班人马出走,另立门户。20年后,贝莱德成为资管规模一度超过7万亿美元的资管巨头,坐稳美国共同基金第一把交椅。苏世民也公开承认当年过于固执。 香港大学商学院教授、诺亚(国际)首席研究官夏春认为,“核心管理层持股是贝莱德成功的基础”。其认为,没有这个基础,贝莱德很难在机遇来临时迅速抓住机会。 美国另一公募基金大佬、领航投资创始人约翰·博格亦表示,公募基金公司归谁所有,决定着发展方向。传统的公募基金公司,董事会由公司之外的股东主导(下称“外部股东”),外部股东没有动力为基金投资者谋利。而基金公司的长期发展正取决于基金管理人能够为投资者谋利。因此,他认为,基金公司应该由内部人士主导,这样可避免外部压力,避免公司在业绩压力下追逐热门。 耶鲁商学院对上百家公募基金进行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是外部股东主导的公募基金公司中,基金经理的薪酬更多与其短期业绩挂钩。这亦表明,内部人士主导更容易从长计议,为投资者实现长期收益。 公司治理问题仍待解 但股权激励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随着权益市场回暖,优秀的权益基金经理市场价格水涨船高,股权这一潜在激励的吸引力在真金白银面前黯然失色。多位“私募系”公募创始人告诉记者,单给股权已经不足以吸引最优秀的权益类基金经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私募人士表示,私募相较于公募有两个明显优势:第一,能够生存下来的私募都经过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一般都在投资方面拥有较强的独特优势;第二,私募有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在各类资管机构中,私募的股权激励是最充分的,有着“三合一”的优势,通常股东、基金经理、管理层是同一批人。优秀员工可以晋升为“合伙人”,成为管理层和股东,而且股权比例不小。 但是,私募“奔公”之后,这两大优势都在弱化。上述私募人士进一步指出,首先,虽然“奔公”后私募也可以做专户业务,但私募和公募业务的投研团队必须完全隔离,这意味着其原有投研团队力量将分散。在投资方面,原有的投资优势并不能保证延续。其次,公募行业本身在股权激励方面也正在做出改变,所以“私募系”公募在激励机制方面已经没有绝对优势。“因此,短期之内还看不到‘私募系’的‘鲶鱼效应’。” 此外,短期激励方面,怎么设计薪酬激励才能使得基金经理全力以赴但又不用力过猛,这也是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前海开源董事总经理杨德龙表示,事业部制度要奏效,公司必须给基金经理力度大且可快速兑现的业绩报酬。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重赏之下,基金经理容易用力过猛,过度冒险。陈继武就表示,激励要符合市场发展自身的规律,投资需天时地利人和,并非用力就有成绩,在不该用力的时候用力反而适得其反。 分析人士还指出,基金公司层面“用力过猛”则容易扎堆。2014年至2015年间先后出现了九泰、红土创新、中科沃土、新沃等四家PE系公募基金。当时新三板投资处在风口浪尖,四家中的三家将新三板列为重点发展领域。2016年,新三板投资市场冷却,投资风险显现。 后入场的“私募系”公募,在开拓银行渠道方面也面临挑战。当前,老基金公司尚且经常抱怨跑渠道难,更不用说还没有规模和耀眼业绩的新公司。业内人士表示,“私募系”公募鲜见第一年就能拿下强势银行渠道的,以至于中科沃土公司设立第一年将渠道铺到工商银行时,公司将其视为难得的渠道业绩。 应该看到,未来“私募系”公募仍有望给公募基金行业带来改变。杨晓晴表示,“私募系”入场会加剧公募行业的竞争,毕竟大佬们的商誉和影响力不容小觑,很多因投资门槛原因不能购买私募产品的客户可通过“私募系”公募产品来满足自身投资需求。此外,“私募系”追求长期绝对收益的投资理念也会影响注重阶段排名的传统公募。“奔公”也是私募人员回流公募的信号,凸显了公募行业的吸引力。 此外,业内人士还指出,对于私募行业而言,私募基金获得公募牌照并顺利募集和管理基金,是对其他私募管理人的一种鼓励。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最近圈内热传某国有银行全面暂停PPP项目贷款,“先暂停,后清理,再规范。已发文。” 有媒体报道称,从多个渠道独家获悉,某银行目前已全面暂停包括资本金融资和项目贷款在内的所有PPP融资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暂停期或延续至今年3月。 PPP头条了解到,圈内热传的这家银行是某国有大行。有行业人士担心,暂停PPP贷款有扩大之势,目前多家银行对PPP贷款趋于谨慎,其中浦发银行涉及PPP的贷款的确收紧,但尚未停贷,另外中国银行对PPP态度也明显收紧。 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向PPP头条表示,爆料说大行停贷这种情况是正常的。3月31日是92号文的大限,届时才能确认一个项目是不是财政部认可的入库ppp项目,银行观望等待是正常的,在此之前审批和放贷是有风险的。在实践中,各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并没有完全停止,因为一家银行停止了,其它银行可能会跟进,一旦财政部确认入库了,停止的可能就会失去机会。92号文对ppp融资有负面影响但不至于真的停止。 济邦咨询董事长张燎认为,肇始于控风险的政策调整,引爆于金融机构的“断粮”的PPP清查规范行动,是过度泡沫市场的出清过程,痛苦但有必要。提供大部分项目资金的债权人在政府、社会资本及金融机构的三角博弈中,金融机构的关切理当得到尊重,其议价力提高是对过去失衡的纠正。“PPP如今面临去产能的要求,目前规范的政策大方向和所提标准没错,相信市场之手。其实早点动手规范可能更好,但现在也不算晚。” 延伸阅读——防控债务风险 银行开始清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杜涛 在财政部多次处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之后,金融机构也开始清理与之相关的业务。 近日,据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一家国有大行已经开始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会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明确“先暂停、后清理、再规范”的处理策略。 记者获悉,其中要求暂停新发地方政府信用业务,并且全面清理存量。 在去年12月28日结束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中,财政部表示,要着力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在此之前的去年12月23日,审计署公布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提到财政部将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担保法,坚决刹住无序举债之风,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持谁举债、谁负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债务人、债权人依法合理分担风险,积极稳妥处置隐性债务存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财政部要求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有效抑制地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从严审核把关,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 闸门 。督促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严格把关,对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或没有合法合规抵质押物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融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提供融资。强化中央企业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财政部还提出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 谁家的孩子谁抱 ,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 买单 的 幻觉 ,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 幻觉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共担风险,及时有效防止违约风险扩散蔓延。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审慎处置,继续整改违法担保,纠正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延伸阅读——如何理解2017年的PPP监管? 来源:固收彬法 作者:孙彬彬 高志刚 如何简明地理解PPP监管? PPP监管的时间维度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PPP相关政策,相关领导也有一系列关于规范PPP发展的讲话。 5月初,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具体内容主要是禁止违规行为,包括:违法违规变相举债、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等,目的是禁止地方政府违法举债、变相举债。 6月初,财政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主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但是在后期整改过程中,将违规政府购买服务整改为PPP项目的现象,实际上有加剧PPP乱象的趋势。 5月-11月初,财政部相关领导在各类场合中,均有提及需要关注PPP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系列讲话中透露的信号,可以清晰感受到作为政府投资“前门”之一的PPP也面临这越来越大的监管压力(本文第4部分将对相关讲话有详细总结)。 10月份,网传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财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1月中旬,财政部下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对于存量PPP项目以及新增PPP项目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几天之后,国资委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规范央企参与PPP项目。 11月底,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 一系列的文件和讲话,内容详尽,但是对于并不十分了解PPP操作的债券投资者而言,一方面无法准确理解文件和讲话的全部内容(甚至出现误解,比如限制PPP项目,典型的例证就是网传已开工的采用了PPP模式的包头地铁被叫停的新闻);另一方面容易因内容过于庞杂而无法抓住影响债市的重点(我们认为重点在于遏制地方债务风险)。 第1部分,我们通过梳理PPP的基础知识以及2017年内的主要监管内容(主要是5-11月的政策和讲话),试图为债券投资者呈现出一个更为清晰的框架,主要包括:PPP监管的目的,PPP监管的内容,监管政策的潜在影响(主要针对城投平台)。 PPP监管的目的是什么? PPP监管的目的不是限制PPP的发展,而是为了“控风险”,财政部一系列文件和讲话是为了“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国资委文件的主要目的是“防范经营风险”。 实际上,今年以来的很多监管政策,追根溯源都可以看到“金融安全”的影子。 财政部系列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增量,比如,50号文的目的是“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87号文是为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92号文开篇即提出“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 国资委192号文的一个重要目的则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以控制央企的资产负债率为重要抓手,对应“控制好杠杆率”。 监管内容如何匹配监管目的? 具体到PPP监管政策,我们主要从财政部的角度来看,监管内容如何匹配监管目的? 财政部的目的是遏制地方债务风险,手段是规范地方政府与PPP项目的合作关系。 8月底,财政部部长在向人大汇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明确提出“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什么是“隐性债务”?就是通过“后门”违法违规举借的债务,通过“地方债”和“外贷担保”以外形式形成的债务,均是“隐性债务”。 那么具体到PPP项目中,可能形成“隐性债务”的一些问题,就是监管的主要内容。 (1)地方政府担保与承诺 50号文主要针对地方政府通过PPP项目变相举债行为,包括: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等。这些问题均会造成地方政府未来潜在的实际支出责任,对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方给予担保或承诺,类似于在平台举债中对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函”、“安慰函”等,均有形成隐性债务增量的风险。而在92号文中,构成“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已入库项目,均需要整改或者清理出库。 (2)固化地方政府支出责任 PPP项目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社会资本方,经常出现BT回购、回购资本金、承诺固定收益、工程可用性付费等承诺,实际上是在全PPP项目周期中,提前锁定了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而没有考虑“风险共担”的原则。比如在92号文中提出的绩效考核,主要针对政府付费类PPP项目中,工程建设成本至少需要将其中30%纳入绩效考核,而不能工程建成可用即完全支付建设成本,若未建立有效的绩效付费机制,则不得新增入库。 (3)PPP支出突破预算支出10%的上限 部分地方政府对于自身未来的财政收入测算不够精确,或者将PPP支出责任推迟至以后年度(PPP支出不平滑),将可能导致未来PPP支出超出地方政府预算支出的10%,进而加剧地方政府的中长期支出压力,存在增加债务的风险。为此,92号文提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新增入库,未按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存量项目需要清理出库,已经超出10%上限地区的未采购项目也要清理出库。 (4)PPP项目淡化社会资本方的“运营”职能 PPP项目的一个重要核心是通过考核社会资本的项目运营,推动社会资本方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但是在当前的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更多以施工单位为主,其“运营”能力有限,或直接将“运营”职责转移给地方政府而不承担“运营风险”。这种行为相当于增加了地方政府未来的风险责任。因此,92号文要求无运营内容的PPP项目不得新增入库,存量项目也要清理出库。 PPP监管对平台的潜在影响 具体到债券市场,我们更加关心作为债券的重要发行人城投平台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1)城投平台可以参与PPP项目吗? 87号文之后,很多城投平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被整改为PPP项目,在这类项目中平台通常作为社会资本方。那么,城投平台可以这样参与吗? 按照92号文的要求,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是不符合PPP运作规范的,这类存量项目需要清理出库。 实际上,按照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a)平台公司已与地方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革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b)所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剥离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c)已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所以,债券市场比较关注的一个现象——平台公告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也可以得到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当平台希望参与PPP项目时,需要进行此类公告。 (2)城投平台参与PPP项目的空间在哪里? 市场时常担心有了PPP之后,平台就不再具有存在的意义。实际上,平台可以作为合格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时,PPP中留给平台参与的空间仍然很足。 比如在92号文中明确提到,社会资本方需要承担“运营”职能,实际上平台作为天然的“城市运营商”,运营经验十分丰富,理论上平台可以通过“工程施工+运营”的方式,与其他社会资本方(工程施工方)合作,共同参与PPP项目。当然,在这种合作中,施工方本身仍然需要分担“运营风险”,而92号文总要求工程施工成本至少30%进入绩效考核机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分担风险的方式。 总结:首先明确PPP项目监管的目的是“控风险”,然后再具体理解监管、规范PPP项目的意义,其实并非限制PPP发展。未来PPP模式仍然是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并且城投平台也具有参与其中的空间,短期内或许会发现一些基建项目的负面新闻,但是并不意味着PPP项目或者平台毫无出路,与地方政府规范合作下的PPP和平台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本文的第1部分,接下来的第2部分主要梳理PPP的基础知识,第3部分梳理PPP监管政策,第4部分梳理PPP相关讲话,最后是对PPP政策和讲话的总结。 PPP基础知识 PPP概念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全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根据现有的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定性,PPP特指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建立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由上述定义,可以发现PPP的核心逻辑是政府为缓解融资和运营等的压力,通过合同让渡部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给社会资本。 PPP判定标准 PPP的概念中,五大因素尤为关键:参与主体、使用领域、运作方式、项目实质、项目期限,可以从这五个因素进行来综合性判定一个项目是否是符合标准的PPP项目。 参与主体 PPP项目的参与主体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可以由多方组成)。 从政府方的角度,一般会选取特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综合《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内容,合规的项目实施机构应为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此外,对于平台是否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按照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1)平台公司已与地方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革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所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剥离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3)已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适用领域 基于目前的相关规范,PPP项适用领域为:公共产品和公众服务领域。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2017年7月31日发表讲话,明确指出了当前PPP适用范围“泛化”的问题,即一些地方政府为借助PPP的“绿色通道”,将房地产等纯商业化项目拿来包装成PPP,事实上纯商业项目并不在PPP的适用领域内。 运作方式 实际运作方式可能包括BOT、TOT等多种模式,但根据《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PPP的定义,PPP需符合两大特征:一方面要体现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长期合作,另一方面社会资本方还应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BT模式以及实质为BT模式的项目,因为社会资本方都不涉及到风险共担和建设、运营等工作,均不应被认定为PPP项目。 项目实质 PPP项目实质是在特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项目。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名股实债等方式进行的变相融资均违反了PPP项目风险共担的本质。 项目期限 财金[2015]57号文中,明确指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PPP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内容 明确了什么为PPP项目后,下一步自然是关于PPP项目该如何操作。财政部2014年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明确将PPP项目的操作流程分为五个阶段: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并予以规范。现在实操过程中,PPP项目也是分为这五个阶段予以落实的。具体的流程内容见附录,正文中仅以流程图形式展现。 PPP操作流程中的重点 (1)项目识别过程中的物有所值评价涉及哪些方面? 物有所值评价分为定性和定量评价,用于判断一个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模式。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PPP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权重综合为80%)以及补充评价指标(权重为20%)。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PPP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2)项目识别过程中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步,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对该项目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财金[2015]21号文对每一项支出责任的具体计算都有明确规定。 第二步,汇总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计算财政部门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的预算支出责任。 第三步,财政支出能力评估:财金[2015]21号文明确规定全部PPP项目的预算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该比例。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2017年7月31日发表讲话称,要严控财政承受能力10%的硬性约束,实际上是为了限制地方政府的过度投资行为,降低政府的负债风险。 第四步,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该评估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一行业和领域PPP项目过于集中。 (3)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公司设立与项目融资管理有什么问题? 关于项目融资,最重要的是项目公司“名股实债”、“小股大债”的问题。 一些政府刻意追求PPP项目的规模,向社会资本承诺兜底、回购等方式,将社会资本方的权益性资金实质上变为了债权性资金,而政府则承担了原本不该承担的风险。对于这种“名股实债”的操作,财政部金融司认为这“显然不符合PPP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理念,是假PPP”。为解决此问题,财政部出台92号文集中清理存量项目中存在的“兜底本金损失”、“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等违法违规政府担保行为;国资委出台192号文明确禁止央企引用“名股实债”类资金,防止政府过度承担债务风险。 “小股大债”是指PPP项目投资人,尤以央企为典型,为规避并表和PPP项目风险,只有极少数的钱进了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总投资的大部分资金都是通过股东借款或银行贷款投入,也就是说有一部分资本金是以股东借款形式充当。该模式出现的原因是由于PPP的总投资规模一般较大,对任何中标社会资本而言,完全依靠自身的资金没法做太多PPP项目且风险巨大。就此问题,财政部金融司司长王毅讲话称“政府和合作伙伴一定要掏出真金白银,拿自有资本做资本金,少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实力不足,‘穿透’看资本金都是借款,‘小马拉大车’”,说明政府对“小股大债”的态度是负面为主。 (4)项目执行过程中,绩效检测与支付有什么值得注意的? 对于涉及政府付费型项目与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普遍设置可用性付费和运维绩效付费:前者是购买PPP项目的可用性,主要针对项目公司前期的投入;后者是指运营期政府对项目公司运营结果进行绩效考核后付费。在传统PPP操作中,因为运营绩效付费涉及后期运营内容,对社会资本方是一项有风险的收入,为降低社会资本方风险从而吸引其参与,政府往往采用固化的绩效考核方式——“工程可用性付费”+少量“运营绩效付费”。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讲话中谈到,这种考核方式实际上都是由政府兜底项目风险,是PPP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而92号文的出台也明文规定至少30%的项目建设成本要与绩效考核挂钩,这都是为了规避社会资本方“重建设、轻运营”的问题。 PPP操作现状 比较整体变化,数量方面,从16年1月到17年9月,四个阶段的项目数总体平滑上升,采购、执行阶段的项目数增势明显,识别、准备阶段的项目数上升较缓慢。投资规模方面,趋势特征与数量方面呈现出较大的相似性。 比较不同操作阶段,数量方面,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数远超另外三个阶段,但是从16年1月起,其他三个阶段的项目数量快速跟进,但识别阶段的项目数仍占比过半,至17年9月,所有阶段项目数共计14059个,其中识别阶段项目数占52.33%,准备阶段占比15.38%,采购阶段占比15.49%,执行阶段占比16.79%。投资规模方面,各阶段的关系和数量方面比较相似,一点不同是四个阶段的差距并没有那么大,至17年9月,总项目投资额17.8万亿元,其中识别阶段的投资额占43.26%,准备阶段占16.29%,采购阶段占17.42%,执行阶段占23.03%。 PPP项目分类 PPP项目分类内容 PPP项目有多种分类方式,但是最常用的是按项目现金流来源分类,类型及定义如下表: 不同分类项目的现状 从趋势上来看,数量方面,各阶段的PPP项目数都是持续上升的,但是在经历了16年1月至17年5月的快速上升后,上升趋势明显开始有所缓和。右坐标轴显示涉及政府支付的项目上升明显快于使用者付费项目,这也就是192号文提出”要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的原因,因为政府支付类项目增长速度确实较快。投资规模方面,使用者付费类项目经历短暂上升,至17年5月投资规模进入平台期,而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类项目一直在上升,其中可行性缺口补助急速上升。 各阶段相对来看,数量方面,16年政府付费类项目数急速上升,于17年8月超过使用者付费项目成为了占比最大的一类。到17年9月,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数占总项目数31.32%,使用者付费占33.36%,政府付费占35.32%。投资规模方面,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投资额一直是占比最大的,至17年9月,可行性缺口补助总投资额占比45.65%,使用者付费占比27.26%,政府付费占比27.09%。 两个图结合来看,可行性缺口补助虽然数量不是最多的,但是投资额占比却是最大的,说明可用性缺口补助资金占用是三类项目中最大的。 2017年PPP的监管政策 从5月份的50号文开始,财政部等相关领导频繁在各种会议中谈及PPP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直至11月份财政部首先出台92号文规范PPP项目,紧接着国资委出台192号文规范央企参与PPP项目。 我们先对92号文内容(包括财政部对92号文的解读)进行梳理和解读,然后梳理192号文,最后对今年以来一些针对规范PPP的主要领导讲话进行总结。 92号文梳理与解读 92号文内容 11月1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从严格控制新项目入库标准、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两个方面,公布了实施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官方解读重点 12月1日,财政部专门出台了对92号文的解读文章。 从官方解读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92号文是以规范项目库的名义发布,但是92号文并非真的仅仅为了一个库的规范性,重点还是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纠正PPP中的不规范行为。其主要手段有两个:绩效管理和融资管理。根据文件整理有关内容如下: 92号文的重点问题梳理 (1)“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绩效管理 “‘工程可用性付费’+少量‘运营绩效付费’,实际上是由政府兜底项目风险”,因为可用性付费以“竣工即应支付”名义,提前锁定政府对建设成本的无条件支付义务;而运营绩效付费是根据竣工后项目运营的情况来付费,是非固定的付费,也是后期运营风险的体现。少量运营绩效付费的结构实际上弱化运营绩效考核的约束性,违反了PPP风险共担的本质,使政府承担了所有的运营风险。因此92号文要求项目成本“至少30%要和运营期的绩效考核挂钩”,这个“绩效考核”指的不单单是建设绩效考核,主要指的就是运营期的绩效考核,目的是为了降低固化的可用性付费影响,建立社会资本方长期负责的机制。 文件中进一步要求“政府付费应连续、平滑付费”,是为了防止财政支出责任过度后移,加剧以后年度财政支出压力,和防止财政支出责任集中前移,使社会资本过早退出。 文件中同时要求“政府支付要与绩效考核挂钩”,注意是针对政府对项目支出承担无条件支付义务的问题,实现PPP风险共担,防止PPP异化为拉长版BT。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该绩效付费机制,并不作为已入库项目清理的标准,仅作为新入库项目的考核,要是考虑到已入库项目占比47.7%(按照财政PPP中心第八季度报中管理库项目占比计算),体量较大,避免存量入库项目的大幅调整。 (2)“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融资管理 对“债务性资金”,我们的理解是对项目公司来说是债务的资金。所以说投资人以结构化融资的方式进行资本性融资,再以股权方式投入到PPP项目中,这个资金对投资人来说也许是一个债,但只要对项目来说是股权,可以被认定为满足了资本金的要求。当然对于这一条的解读仍然存在分歧。 该条例主要是限制近些年来PPP项目中出现的“小股大债”问题,部分资本金通过股东借款方式投入到项目中,这是违反92号文的规定的,因此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落实,防止资本金空心化导致PPP运营责任的虚化。 (3)“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 根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8季报》数据可以发现,在管理库中,使用者付费类项目的比重呈逐季度小幅下降趋势,可行性缺口补助类和政府付费类项目的比重变化趋势则相反。直至17年9月末,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合计项目数和投资额共占整个管理库的79.6%和83.7%。可见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类项目,不论是项目数和投资额均增速较快,且体量庞大。但是政府付费类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由于均涉及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或者补助,很可能增加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 因此政府提出“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预计接下来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增速将放缓。 需要注意的是,92号文并不是完全禁止政府付费类项目,而是要审慎开展。本文理解的“审慎”主要是对10%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要严格评价,并且要建立完整的绩效考核机制,这是对政府付费类的基本要求。在文件中其他部分看到,“通过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要建立与产出绩效挂钩的付费机制”,通过这一句话我们也可以推断出财政部的初衷是对政府付费类项目要规范开展,绝不是不做。 (4)“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92号文的“运营”是一个宽泛概念,包括维护、维养、经营(产生收益)等等,主要指的是投资人在建成项目以后,要对项目的质量、可用性、绩效有一个长期的保证,而不是建成以后就交付,所以这里面的运营不单单指经营,即使这个项目不产生收益,也可以运营。不产生收益的,比如说市政道路,里面还有对道路的维护维养;医院、学校等项目,有对物业的维养,这些应该都属于运营。 结合实际来看,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如下图),市政工程等很可能会没有收益的类别反倒是所有项目中项目数和投资额最高的,且落地率高达39.8%,所以我们认为不产生收益类项目将受到此条规定的影响。 (5)“分类施策” 之前项目库包含三个子库:储备库、执行库和示范库。这次文件中提出“分类施策”的概念,即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项目管理库两个子库,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处于项目准备、采购、移交和执行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 根据以往财政部公布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季报,本文按照最新的项目库分类整理发现: (a)管理库的项目个数上升趋势明显快于储备库项目,且在入库项目中占比不断上升。直至17年9月,管理库在库项目6778个,占比47.7%。 (b)管理库的累计投资额上升趋势也远快于储备库。直至2017年9月,管理库项目累计投资额10.1万亿元,占项目库累计投资额的56.7%。 92号文的影响 《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8季报》说明“本季度新入库项目1,301个,退库635个项目,环比净增666个项目;与去年末相比,新入库项目3,933个,退库973个,净增2,960个。退库原因主要有三类: (1)项目不再采用PPP模式:有的项目缺乏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有的总投资额过小或期限过短,有的已采用其他模式。 (2)项目停止:有的项目因征地受阻、前期手续不全或不符合PPP操作流程,无法推进,已被政府叫停。 (3)项目整合:一些项目在前期重复入库,后期逐步整合删减。” 在92号文分别对新入库和已入库项目规定了标准以后,退库范围将进一步扩大,预计下阶段储备库的项目增速将放缓,管理库会有更多不合规项目被清理出库,同时政府付费类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数的增速也将放缓。 192号文的出台 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下称192号文),明确央企集团对PPP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子企业的具体管理责任,有效应对项目占用资金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带来的潜在风险。 192号文主要内容 192号文的内容主要涉及50%限制、不得提高资产负债率、禁止小股大债、禁止名股实债等。 详细内容总结见附录第二张表。 192号文征求意见稿与定稿的要点对比 与10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下发的文件条款的调整有紧有松:对央企及其子公司债务风险的管制变松,而对央企的责任审批、项目选择、并表管理上管制变松。 重点问题梳理 (1)“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怎么界定对PPP项目的净投资?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简要介绍PPP资本金的典型融资模式,由于PPP资产表外化的需求广泛存在,所以下图简要介绍PPP的表外融资模式: 为解决项目资本金问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并结构化设计该基金,金融机构、其他社会资本方、被政府选中的社会资本方分别认购该基金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LP份额,其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往往会需要政府指定第三方为该基金增信,如溢价回购其认购的LP份额等。该基金作为一个整体,联合政府方出资代表、被选中的社会资本方共同股权投资该项目公司作为资本金。 而文件中明确说明对PPP项目的净投资应包括: a)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如上图中的红圈标识3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自筹资金,股权投资该PPP项目公司。 b)央企提供担保或者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即央企作为担保方或增信方,对其承诺回购、差补、流动性支持、远期认缴等的部分,均计入该企业对PPP的净投资。如上图中红圈标识1,若政府指定央企作为第三方主体,对资产支持计划认购的基金LP份额实施溢价回购(不合规),则其承诺回购的份额作为央企对PPP项目的净投资;若如红圈标识2,央企作为施工单位认购劣后级LP(现已不再允许),则其认购份额占比与基金对PPP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之积,也应认定为其对PPP的净投资。 c)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对央企的投资收益(分红)以及转让股份收回的资金,应从PPP投资额中减掉。 该条例主要是为了控制央企投资PPP规模,降低央企债务性风险。 (2)怎么理解“实质大于形式”的并表原则?怎么看待并表与“不能提高资产负债率”的矛盾? 强调“实质大于形式”,是政府对PPP项目一直存在的“小股大债”问题的一次官方回复。一直以来,央企为了不推高资产负债率,往往不愿意将PPP项目并表,而“小股大债”模式就是其不并表的一种资本金融资方式选择,如成立PPP项目子公司,央企股权投资一小部分,剩下的融资需求通过债权来实施,由于在法律上无法达到对该公司的实质控制权,所以央企可以不并表,但是该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实际上都是央企决定,也就是说央企拥有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但是可以不并表。此次文件对并表提出了“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只要是构成实质控制权的PPP项目子公司,都应该并入控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该项政策的出台必然会推高一些央企的资产负债率。 “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很有可能推高部分央企资产负债率,但政府又规定不能提高资产负债率。两项略矛盾的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实现控制央企投资PPP项目的规模,实现PPP项目的优中选优;另一方面因为该文件的针对主体是央企,至于民企、国企、地方融资平台是否可以采取“小股大债”的模式仍未可知,但仍可以猜测该文件也是为了促进央企和民企、国企、改良后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实现PPP项目多元化投资。 (3)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 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为了抢占PPP资源,会承诺到期回购或者不合规的股权转让条款等方式,去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使PPP项目落地。该“名股实债”行为使政府承担了大部分项目风险,而央企作为社会资本方没有承担“风险共担”的责任,该条例再一次禁止该行为。 在基金结构化设计过程中,为吸引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参与,央企作为施工方往往会认购劣后级LP份额,其他社会资本方认购中间级,金融机构认购优先级。该结构化设计使得央企承担了该基金的大部分风险,此次该条文中明令禁止央企认购劣后级资金,因此,央企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风险,重新设计基金,去满足金融机构的增信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并不是说基金不能够分级,而是央企不能认购劣后级,即若其他社会资本相关方愿意承担劣后级,央企承担中间级,金融机构认购优先级的结构,是符合规定的。 (4)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 PPP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来选择合作的社会资本方的,央企作为参与方,资金实力雄厚,某些央企为了夺得该PPP项目采用超低价竞争等不理性行为。 192号文规定央企参与PPP项目投资回报率不应低于债务融资成本,一方面是限制了央企采用超低价竞争,给自身带来债务性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民企、地方国企等社会资本参与方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5)规范融资增信 该条中规定在股权合作中,央企不得为其他投资方提供担保、承诺收益;债务融资只能在出资比例内增信。实质上,一方面是在股权中,对“名股实债”方式不可操作性的又一次强调,明确参与方不能提供担保和承诺固定收益,严防增加央企的杠杆率和债务风险;另一方面强调债券的第三方增信只能在出资比例内,严防央企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风险。但是以上条款只针对央企,若社会资本方中的其他参与者如民企愿意进行第三方增信,并未违反192号文,但未来是否会进一步出台文件规范其他参与者仍未可知。 192号文的影响 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8期季报》计算,截至9月末,与央企有关的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共占比58.16%(按家数比换算),可见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主要是央企。 192号文对央企投资规模、投资收益等的规定,使得央企以后投资PPP项目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由于针对民企、地方国企相应的管制方法尚未明确,192号文的出台对于民企、地方国企、转型成功后的融资平台来说,反倒是一次利好。整体来说,192号文的出台,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PPP项目的落地速度,从而影响PPP市场的整体规模,但同时也给地方国企、民企带来了占有PPP市场更多份额的机遇和更多的投资机会。 发改委发文鼓励民企参与PPP 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192号文的出台对民企参与PPP项目是一次利好时,发改委于11月28日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下文称为《指导意见》),提出十条鼓励鼓励民间资本进入PPP的意见。 第一条为“创造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良好环境”,从打通民企投资领域、加强民企对PPP的话语权、打造规范市场环境、便利民营PPP的工作、政策支持这五个方面,增强民企在PPP项目竞标时的竞争力。第二条提到了要对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分类施策”, 明确鼓励民企与国企(比如被192号文限制的央企,甚至合格的地方平台)合作作为社会资本投标联合体参与PPP。第四条关于向民企推介PPP项目,要求“推荐使用者付费为主的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的推介”,这与92号文的“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相呼应,都是为了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第五条中要求在社会资本竞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质民营企业”,是真正做到了对民企参与PPP项目的支持,不过前提是对央企管控到位,防止央企超低价竞争。第六条中再次强调了“政府和投资人不能承诺回购、最低收益等破坏风险共担原则的行为”,明确民企也不能踏足“名股实债”范围。第九条主要说明了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可以享受到的优待:PPP项目优先资产证券化,积极表现的地区将得到更多国家支持。 综合来看,《指导意见》从创造良好环境、分类施策、盘活存量资产、做好项目推介、设定选择标准、规范合同、加大融资支持、提升咨询机构、评选案例、加强诚信建设十个方面分别阐述了该如何鼓励民企参与到PPP项目,其中不少内容与92号文、192号文提倡的相呼应,如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的推荐、禁止承诺固定收益等。 该条例与192号文结合,可以看出针对PPP社会资本方的监管工作方向是严格规范央企参与PPP项目的同时加大引入民间资本的力度。若《指导意见》能够落实,将极大的促进民企参与到PPP项目中,促进PPP参与主体多元化。 2017年监管领导关于PPP项目的讲话总结 近半年以来,财政部以及PPP中心负责人在各大场合指出了我国PPP发展的几个主要问题,本文特将有关负责人重点强调的问题分条整理如下: 以上内容均是根据有关负责人于今年5-11月之间的讲话整理而来,在有关负责人具体强调了这些PPP运营中的问题后,随后11月密集出台的PPP新政中,对以上的问题都提出了一定的规范性要求。我们结合讲话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结合92号文和192号文的内容进行了整理。 2017年PPP监管动向总结 (1)严控债务风险,把控10%财政承受能力红线。 在PPP爆发时增长的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将PPP异化为一种变相融资的手段,通过兜底,承诺固定收益等“名股实债”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导致不少地方政府累积了不小的债务风险。而央企片面追求PPP业务规模,为实现PPP项目融入大量的债务性资金,提高了自身的资产负债率。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论是92号文还是192号文都强调了防范债务风险的必要性,具体政策如下: a)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 b)“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清理出库; c)“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项目清理出库,如政府兜底、承诺固定收益、提供担保等举债担保行为的项目清理出库; d)限制央企投资PPP规模,纳入央企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PPP净投入不能超过合并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 e)央企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 f)央企投资PPP项目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 g)央企在PPP项目股权合作中,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的,原则上应由项目自身权益、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担保; h)在推进民企进入PPP项目中,禁止政府和投资人签订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等条款,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防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2)建立政府付费与项目产出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 目前PPP实施过程中,“可用性付费”+少量“运营绩效付费”的结构尤为普遍,但实际上可用性付费提前锁定政府对建设成本的无条件支付义务,而运营绩效付费是后期运营风险的体现,这种绩效付费使政府承担了更多的风险,违背“风险共担”原则。针对该问题,政府此次也给出了政策约束: a)“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新项目不予入库; b)“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新项目不予入库。 若一个涉及政府支付的PPP项目无法入库,则按规定不能得到地方政府财务支持,那就无法落地。而对使用者付费项目,不入库意味着无法竞选示范项目,面临着比较高的融资成本。 (3)确定资本金落实,叫停“小股大债” 资本落实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本金落实管理,一方面是融资结构管理。在资金落实管理上主要资本金不能是债务性资金,且需要按照完成资金落实;而融资结构上主要是对“小股大债”这种融资结构的叫停,涉及政策如下: a)“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清理出库; b)“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清理出库; c)央企应根据项目需要积极引入优势互补、协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资方,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多措并举加大项目资本金投入; d)央企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对PPP项目的控制程度,规范界定合并范围。 (4)再次强调PPP项目运营内容 PPP项目的本质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一定要包含运营的环节。然而现在实施的PPP项目中有些社会资本钻“固化的绩效付费”的空子,在完成项目建设,拿到初期投资以后,就不再重视后期项目的运营。为了规避这个问题,政府在多份政策文件中强调了运营的重要性。 a)“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新项目不予入库,已入库项目清理出库; b)“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清理出库; c)央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不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d)结合企业央企应发展需要,不断捉高PPP项目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对于尚不具备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的项目,通过合资合作、引入专业化管理机构等措施,确保项目安全高效运营。 (5)防止PPP适用范围“泛化” 史耀斌副部长在讲话中提到PPP适用范围“泛化”的问题,即一些地方政府为借助PPP的“绿色通道”,将房地产等纯商业化项目拿来包装成PPP,这是有违PPP项目的定义的。为此,政府在相关政策中也强调了PPP投资范围界定: a)“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项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新项目不予入库,已入库项目清理出库; b)央企应聚焦主业,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特征准确界定集团主业投资领域,认真筛选符合集团发展方向、具备竞争优势的项目,将PPP目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严控非主业领域PPP项目投资。 (6)积极鼓励PPP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多元化融资渠道 在192号文对央企投资规模、投资收益率等做出种种限制后,发改委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PPP项目的意见,两个政策文件均在11月出台,结合两个文件的内容来看,政府的目的就在于化解央企债务风险,鼓励民间资本的加入,而非限制PPP项目发展。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在被 “互联网+” 之前,二手车市场长期处于汽车产业链的灰色、边缘地带,如今,经过互联网企业两年多的“鼓噪”之后,二手车市场的透明度、科技量越来越高,而“鼓噪”的主要参与方瓜子二手车(以下简称“瓜子”)、人人车、优信二手车也顺势拿下了市场的前三,传统的线下二手车商加速式微。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最大的二手车服务商广汇汽车的二手车交易量为9万辆,而瓜子的交易量超过20万。截至目前,2017年各家的数据均未公开,不出意外的话,线上第一和线下第一在交易量上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 电商行业的主要指标包括成交额和流量两大类,具体到二手车电商,由于交易链条较长,成交量更具竞争意义,其由品牌力、流量、上架车源量等多个参数综合作用而成。在业界看来,就成交量指标而言,二手车电商不仅正在对线下二手车经销商形成马太效应,且二手车电商行业内,马太效应也日趋凸显。尽管各家平台对真实交易数据讳莫如深,但通过公开数据不难倒推,领跑者越来越呈垄断之势。 成交量与品牌力相关 日前,工信部品牌政策体系下的中国品牌力指数显示,2017年,瓜子的中国品牌力指数排名第一,其中“第一提及率”(未经任何提示前提下,用户主动回答的第一个品牌或事物的比例)为53.6%,是第二名人人车(13.6%)的3.9倍以上,是第三名优信二手车(8.9%)的6倍以上。 那么,成交量与第一提及率的相关度是怎样的呢?以同榜单的另一细分领域——主流车品牌为例,其中上汽通用别克排名第一,第一提及率为8.4%,2017年前11个月总销量约178万辆;长安福特排名第二,第一提及率为4.9%,同期总销量约74万辆。前者第一提及率是后者的1.7倍,销量是后者2.4倍,由此可大致推出销量/品牌力=1.4。如果简单类推的话,瓜子的成交量应该为人人车的5.5倍,优信二手车的8.4倍。 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不同类型的品牌影响力指标参数各有差异,但在马太效应明显的情况下,第一阵营的排序已经定型。以百度搜索指数为例,在2016年9月份至2017年12月份,瓜子的百度搜索指数的均值超过10万,优信二手车均值约为4.6万,人人车均值约为3.1万。除了人人车与优信二手车的座次不同外,瓜子以至少两倍的领先优势坐稳了头把交椅。 成交量与流量相关 流量渠道主要分为PC、WAP与APP三大渠道,移动互联网快速崛起的大背景下,二手车电商移动端流量的占比越来越高。 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数据服务商极光日前发布的2017年11月份数据显示:瓜子APP月活跃用户数已连续15个月位居首位,是优信APP的3.4倍以上,人人车APP的3.6倍以上。此外,瓜子在APP渗透率、新增用户、留存率、使用频次及时长等核心数据方面的领先优势也正加速。 那么流量与最终的成交量有什么关系呢?在业界看来,电商的交易量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流量。以阿里与京东2016年6月份数据为例,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的月活用户为3.9亿,京东月活用户为1.3亿,当年阿里集团成交额3.092万亿元,京东交易额6582亿元,阿里巴巴的流量是京东3倍,而整体成交额是京东5倍左右,以此推算成交额/流量=1.7倍。同样类比的话,那么瓜子的成交额应是优信二手车的5.8倍,人人车的6.1倍。 成交量与上架车源量相关 来自公平价的最新数据显示,以11月份数据为例,三家知名平台中,瓜子二手车车源占比为9.83%,优信二手车车源占比为8.5%,人人车车源占比4.88%。由于优信二手车的车源主要来自车商,因此,同为C2C模式的瓜子与人人车更具可比性。此外,TalkingData发布的2017年11月份数据显示,二手车电商APP中,瓜子的覆盖率为1.04%,优信二手车覆盖率为0.88%,人人车的覆盖率为0.09%。 业内普遍认为,上架车源量与城市覆盖是成交量的先行指标,是推高成交量的重要基础。但因缺乏“交易量/车源量”这一系数,保守估计该系数大于1,可得出瓜子成交量至少为人人车2倍以上。 MillwardBrown(华通明略) 最新发布的《二手车电商网站渗透率调查报告》显示,通过线上渠道进行二手车交易的用户中,68.3%是通过瓜子完成的,9.5%是通过人人车完成的,8.5%是通过优信二手车完成的。 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尽管几大平台均对自己的成交量语焉不详,但影响成交量的指标主要来自品牌、流量、上架车源量与覆盖率等几大方面,瓜子在这些核心指标上,都呈现出极强的马太效应,或已触达垄断红线。照此逻辑和速度推演,其将越来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未来一旦滥用该支配地位,比如打价格战的话,则难逃垄断行为之嫌。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热门交友手机APP上的聊天“对象”有可能是网络诈骗陷阱!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组织珠海、汕头、东莞等11个地市公安机关在全国13个省区市同步开展“安网20号”打击手机APP新型网络诈骗专案收网行动,成功打掉涉案公司21家,抓获犯罪嫌疑人600余人,冻结涉案金额1亿余元,缴获服务器400余台,扣押电脑、手机、账本等涉案物品一批。 多款热门手机交友APP涉嫌诈骗 2017年8月,广东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多款在手机应用市场流通的热门手机APP涉嫌利用虚假信息或播放疑似色情视频实施诈骗。线索上报后,广东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高度重视,要求严厉打击,彻底摧毁其犯罪网络。省公安厅迅速成立专案组,将此类案件列为“安网20号”专案部署开展侦查。 经专案组缜密侦查发现,多款交友APP以交友、求偶为幌子,利用隐晦的宣传用语吸引男性用户安装注册,之后以引诱用户充值会员可享有“特权”的手法实施诈骗,涉及的APP有“某城求偶”“某派交友”“某会么”“某约爱”“某城密撩”“某缘”等;疑似色情APP以播放色情视频为诱饵,吸引用户下载安装,进而引诱用户充值不断升级会员等级观看更多影片的手法实施诈骗,涉及的APP有“某咻影院”“某动影院”“某涩快播”“某乐影院”等。 相关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均为公司化运作,分布在北京、杭州、长沙、武汉以及我省广州、深圳等地,公司规模都在数十人以上,有的甚至超过数百人,公司每月资金流水为数十万至数千万不等,涉案总金额超过10亿元,每天约有十万群众受骗。 “机器人” 冒充 “主播” 色情视频引诱充值 在查清团伙组织体系、锁定相关犯罪证据后,2017年12月,在公安部的协调下,专案组组织警力在北京、辽宁、陕西、河南、山东、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等全国13个省区市同步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打掉上述犯罪团伙。此次行动是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打击手机APP新型网络诈骗规模最大、成果最显著的收网行动,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网络空间环境。 据警方介绍,针对交友APP平台女性“主播”人数不足,导致回复用户不及时、“创收”效果欠佳等问题,犯罪团伙组织技术人员编写“机器人”程序冒充女性用户,通过预先设计的模式自动向新注册用户发送“打招呼”“索要礼物”等内容,引诱用户消费,从而非法牟利。 色情APP以免费观看色情视频为诱饵,吸引用户下载安装,实际上在视频播放约60秒后即弹出界面,提示需充值成为会员才能永久观看,但在充值后,APP仅开放与会员等级相应的内容区域,更新视频播放后,仍会通过弹出界面继续诱骗用户进行充值。 广东省公安厅网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始终聚焦打击犯罪主业不放松,深入推进“安网”专项行动,采取“以专制专、精确打击”策略,把“破大案、挖源头、摧网络、斩链条”作为主攻方向,全力铲除网络犯罪产业链条,坚决净化网络空间。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 典型案例 127个 “机器人” 程序一天能骗4万元 交友手机APP上聊天的“主播”竟是“机器人”冒充,通过索要礼物实施诈骗。2017年8月,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向珠海警方通报,网上有一款名为“某城求偶”的手机APP,以交友、求偶为幌子,先以隐讳的宣传方式吸引男性用户注册会员,再内设各种消费方式引诱用户大量投入资金实施网络诈骗。 接报后,珠海市公安局立即成立由网警支队、刑警支队联合的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缜密侦查发现,每天约有数万人被骗,涉案金额巨大,仅半年时间,涉案团伙的账单流水就高达3亿元。 案件经营成熟后,2017年12月中旬,在省公安厅的统筹指挥下,珠海市公安局联合北京、长沙警方,在北京、长沙、驻马店、连云港等地实施统一收网行动,将该犯罪团伙的老板常某、股东、总监、财务人员、技术人员、“主播”等全部抓获归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40余人,封存服务器250余台,扣押涉案电脑、手机等600余台,冻结涉案资金1200多万,实现了对犯罪团伙的全链条打击。 据办案民警介绍,该案与“安网20号“专项行动的7宗案件一同成为全国首批打击交友APP新型网络诈骗案件,意义非凡。 “某城求偶”手机APP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诈骗案件,该犯罪团伙主要以某鑫网络有限公司为主,实行完全的公司化运作。并在各大主流网站上以“同城”、“求偶”“一夜情”“约炮”“结婚”等敏感字眼和“暴露图片”博人眼球,吸引用户点击下载该APP。 下载后,会有该平台女性“主播”主动与用户打招呼,而实际上,这一步是该犯罪团伙运用代码编写“机器人”程序冒充女性用户,按照预先设计的模式自动向男性用户发送“打招呼”,如果想要继续和对方聊下去,就必须花费200元注册成为VIP会员,注册成功后如果想要和对方视频,则需按视频时长收费,并会被“索要礼物”等,从而非法牟利。 而在手机屏幕另一端与用户聊天的,大多数并不是真实的注册用户,而是该团伙自招、“工会长”代招的“主播”,通过冒充普通注册的女性会员进行所谓的交友聊天,欺骗用户消费,并无所谓的交友、婚恋等目的。 据统计,仅管理后台可查的2016年8月至今充值金额已达3.4亿元人民币,并以每日30万元人民币的速度递增,同时该公司编写的127个“机器人”程序一天“收益”超过4万元人民币,受骗人数已达百万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