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A longtime Google engineer quits, saying the company is '100% competitor-focused' and 'can no longer innovate) 图注:谷歌前工程师史蒂夫·耶格(Steve Yegge) 据CNBC网站报道,美国时间周三,谷歌一名前工程师公开批评谷歌“100%专注于竞争对手”,并称谷歌 “已失去创新能力”。这名工程师在谷歌工作了近13年时间,刚刚从公司辞职。 这位名叫史蒂夫·耶格(Steve Yegge)的工程师,2005年从亚马逊跳槽至谷歌。他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博文,称自己决定从谷歌辞职,并称该公司过于关注竞争对手而不是客户。他说,谷歌推出的智能音箱Home、聊天应用Allo和安卓“即时应用”等产品,分别抄袭了亚马逊Echo、Facebook旗下WhatsApp和中国的微信。 他在博文中写道:“谷歌已经成为100%专注于竞争对手,而不是专注于客户。他们试图改变这一点,提出了‘关注用户,一切都会纷至沓来’的新的内部口号。但不幸的是,他们只是说说而已。” 耶格表示,谷歌员工没有获得足够时间与客户定期互动,而是依赖竞争对手的行动来指导他们去猜测客户想要什么。 对此,谷歌拒绝置评。 在发给CNBC的邮件中,耶格表示:“我唯一的评论是,这是我个人的观点,不代表谷歌的观点和立场。” 耶格以打造Grok而知名,这是一款面向谷歌开发者的服务。这已经不是耶格第一次公开抨击该谷歌。2011年,他对谷歌社交网络Google Plus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批评的帖子原本应该是发在公司内部的,但却意外地在Google Plus上被公开。在这篇帖子中,他将谷歌在社交网络上的尝试称为“我们完全没有理解公司最高层所谓平台的一个典型例子”。这篇帖子广为流传,甚至谷歌联合创始人谢尔盖·布林也看到了,但耶格发帖所出现的失误并没有让他丢掉工作。 在决定加入东南亚打车公司Grab之后,耶格撰写了这篇新的博客文章,并将其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为什么Grab如此具有创新性。 尽管他强调了谷歌母公司Alphabet旗下自动驾驶汽车公司Waymo和谷歌开源软件TensorFlow是几款令人兴奋的产品,但他主要观点是谷歌已经失去了创新的能力,因为它的各家竞争对手已取得领先。 最近几个月,最明显的竞争是亚马逊和谷歌之间的竞争。这两家公司在云服务上的竞争非常激烈,并且围绕着各自的智能音箱爆发了口水战。谷歌屏蔽了YouTube上亚马逊的FireTV服务,亚马逊则拒绝销售谷歌的产品。此外,谷歌在智能音箱Home上推出自己的有声读物服务,而不是将其与亚马逊现有产品整合在一起。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月26日消息,据CNET网站报道,著名的金融家和慈善家乔治·索罗斯周四猛烈抨击Facebook和谷歌,要求对这些科技巨头 “采取更严格监管措施”。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这位亿万富翁兼投资人称,“美国在全球的IT垄断被打破只是时间问题”。 他表示:“Facebook和谷歌的垄断日益强大,已经成为创新的绊脚石,已经引发各种问题,而我们还只是刚开始意识到。” 他在演讲中称:“他们宣传只是发布信息,但事实上他们是近乎垄断的发行者,甚至已经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公共事业机构,应该遭到更严格的监管,以保护竞争、创新和公平公开的全民享有。”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原标题:工信部:微型无人机在禁飞空域外飞行,将无需申请飞行计划)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立法工作部署,为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依法管理,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协商,由我部通过网站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一,关于拟制原则。拟制工作具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安全为要。把确保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作为立法工作考虑的重点,科学统筹管理与使用的关系,扭住产品质量、登记识别、人员资质、运行间隔等关键环节,降低安全风险。二是坚持创新发展。研究把握无人机运行特点规律,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着力在分级分类、空域划设、计划申请等管理措施上实现突破,促进产业及相关领域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以规范微型、轻型、小型等民用无人机运行及相关活动为重点,查找存在的矛盾问题,剖析症结根源,研提措施办法,起草条款内容。四是坚持管放结合。对不同安全风险的无人机明确不同管理办法,放开无危害的微型无人机,适度放开较小危害的轻型无人机,简化小型无人机管理流程,切实管好中型、大型无人机。五是坚持齐抓共管。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界定职能任务,明晰协同关系,努力形成军地联动、统一高效、责任落实、协调密切的常态管控格局。 二,关于管理对象。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是当前管理工作的重难点,与模型航空器虽然在飞行高度、速度、机体重量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在构造、用途、操控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模型航空器在生产制造、销售流通等环节通常无需特别要求,各国普遍将其赋予体育部门管理,我国长期以来也采取类似做法。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管理,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授权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关于无人机分级分类。世界有关国家普遍对无人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征求意见稿》考虑到无人机的安全威胁主要来自高度冲突、动能大小及活动范围,在吸收各国现行分级分类管理方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将无人机分为两级三类五型:两级,按执行任务性质,将无人机分为国家和民用两级;三类,按飞行管理方式,将民用无人机分为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管控类;五型,按飞行安全风险,以重量为主要指标,结合高度、速度、无线电发射功率、空域保持能力等性能指标,将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 四,关于微型、轻型无人机分类数值。借鉴大多数国家对重量小于0.25千克无人机放开管理的做法,《征求意见稿》将开放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上限定为0.25千克且设计性能满足一定要求;吸收国内外碰撞试验成果,结合国内大多数用于消费娱乐的无人机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的实际,《征求意见稿》将有条件开放类无人机空机重量确定为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且运行性能满足一定条件。上述无人机分类数值界定,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用于消费娱乐的无人机飞行需求和安全风险,也有利于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关于最大起飞重量和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概念多使用于有人驾驶航空器,是适航管理工作监测认证的重要指标,很多国家在无人机立法时,直接沿用了这一概念。但由于小型、轻型无人机没有适航要求,不一定能够提供经过官方检测的最大起飞重量数值。为易于管理,《征求意见稿》把“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作为轻型、小型、中型无人机的两个重要分类条件。其中,轻型、中型无人机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小型无人机只需满足其中一个条件。 六、关于飞行空域。《征求意见稿》针对各类无人机飞行活动对安全的影响程度,充分考虑国家无人机和微型、轻型、植保等民用无人机的特殊使用需求,以飞行安全高度为重要标准,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申请条件,以及具备混合飞行的相关要求,基本满足了各类无人机飞行空域需求。 七,关于飞行计划申请与批复流程。《征求意见稿》突破现行“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对部分运行场景的飞行计划申请与批复流程作出适当简化。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内飞行,只需实时报送动态信息;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具备一定条件的小型无人机在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及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的飞行,只需申请飞行计划;国家无人机在飞行安全高度以下遂行作战战备、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飞行任务,可适当简化飞行计划审批流程。同时,将紧急任务飞行申请时限由现行“1小时前”调整为“30分钟前”,为用户提供方便。 八,关于植保无人机特殊政策。《征求意见稿》对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机给予了特殊政策,包括配置特许空域、免予计划申请等。主要考虑:一是植保无人机出厂时即被限定了超低的飞行高度、有限的飞行距离、较慢的飞行速度,以及可靠的被监视和空域保持能力;二是植保无人机作业飞行,绝大多数飞行高度不超过真高30米,且作业区域均位于农田、牧场等人口稀少地带;三是植保无人机作业可提高农林牧生产效率,正日益成为改善农村生产方式的有效手段。 九,关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真高上限。轻型无人机以消费娱乐为主,将适飞空域真高上限确定为120米,主要考虑:一是航路和固定航线以600米为起始飞行高度层;二是有人驾驶航空器除因起降、特殊任务(作业)以及经批准的特殊航线飞行外,不得低于150米高度;三是统计数据表明,国内轻型无人机飞行低于120米高度的占比达90%以上;四是多数国家将类似无人机的飞行活动限定真高不超过120米。 下为通知全文: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立法工作部署,为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依法管理,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协商,由我部通过网站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请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传真号码:010-66314777 电子邮件:uav@chinagaa.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北路1号(邮政编码100094)。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稿意见”。 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8年1月26日 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保障飞行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辖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单位、个人和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军民融合、管放结合、空地联合,实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及相关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为要,降低飞行活动风险;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严密管控格局。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空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单位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 无人机系统 第八条 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国家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无人机。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 第九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规范、产品制造标准、产品安全性,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中型、大型无人机,应当进行适航管理。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投放市场前,应当完成产品认证;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其生产者、进口商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第十条 销售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核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 购买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应当通过实名认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登记管理包括实名注册登记、国籍登记。 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实名注册登记,根据有关规则进行国籍登记。 登记管理相关信息,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与军民航空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享。 民用无人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发生遗失、被盗、报废时,应当及时申请注销。 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编码;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飞行,应当按照要求自动报送身份标识编码或者其他身份标识。 第十四条 具备遥测、遥控和信息传输等功能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应当在微型、轻型无人机的外包装显著标明守法运行说明和防范风险提示,在机体标注无人机类别。 第十六条 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轻型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七条 国家无人机的分类、定型、登记、识别、保险等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无人机、无人机系统技术的进出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民用无人机入境,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保障重大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配备和依法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无线电技术性阻断反制设备的使用,需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无人机驾驶员 第二十条 轻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应当有成年人现场监护;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6周岁;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8周岁。 第二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培训包括安全操作培训和行业培训。 安全操作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理论培训包含航空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知识,操作培训包含基本操作和应急操作。安全操作培训管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用无人机行业应用有特殊要求的,可实施行业培训,行业培训包括任务特点、任务要求和特殊操控等培训。培训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操控微型无人机的人员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 驾驶轻型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和风险警示,熟悉操作说明;超出适飞空域飞行,需参加安全操作培训的理论培训部分,并通过考试取得理论培训合格证。 独立操作的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其驾驶员应当取得安全操作执照。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安全操作执照,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管理体系应当接受安全审查并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飞行管制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的身份和资质查验。 第二十五条 因故意犯罪曾经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 第四章 飞行空域 第二十六条 无人机飞行空域划设应当遵循统筹配置、灵活使用、安全高效原则,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科学区分不同类型无人机飞行特点,以隔离运行为主、兼顾部分混合飞行需求,明确飞行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限。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上述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开相应范围。警示标志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的上方。 第二十九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各方需求并商所在战区后,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轻型无人机空域划设申请;11月30日前,负责审批的飞行管制部门应予批复,并通报相关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12月1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发布行政管辖范围内空域划设信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收集并统一发布全国空域划设信息;翌年1月1日起,发布的空域生效,有效期1年。 临时关闭部分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由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军级(含)以上单位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并通报相关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临时关闭期限通常不超过72小时,由省级人民政府于关闭生效时刻24小时前发布。遇有重大活动和紧急突发情况时,飞行管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关闭部分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通常在生效时刻前1小时发布。 第三十条 无人机通常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运行,划设隔离空域,并保持一定间隔。已发布的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不影响隔离空域的划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划设隔离空域: (一)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飞行; (二)经过充分安全认证的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 (三)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 (四)具备可靠被监视和空域保持能力的小型无人机在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及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 第三十一条 飞行安全高度及以上、跨越飞行安全高度的隔离空域间隔,应当高于现行空域间隔规定;低于飞行安全高度的隔离空域间隔,可以适当低于现行空域间隔规定。 第三十二条 隔离空域申请,由申请人在拟使用隔离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隔离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隔离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无人机类型及主要性能,飞行活动性质,隔离空域使用时间、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起降区域或者坐标,飞入飞出隔离空域方法,登记管理的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划设无人机隔离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隔离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隔离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无人机隔离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需要延长隔离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隔离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隔离空域飞行活动全部结束后,空域申请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隔离空域即行撤销。 已划设的隔离空域,经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时,拥有空域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飞行运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筹建立具备监视和必要管控功能的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信息与公安机关共享。国务院公安部门建立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 第三十七条 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于飞行前1日15时前,向所在机场或者起降场地所在的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批复。 国家无人机在飞行安全高度以下遂行作战战备、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飞行任务,可适当简化飞行计划审批流程。 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但需向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动态信息。 第三十八条 无人机飞行计划内容通常包括: (一)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无人机类型、架数; (四)通信联络方法; (五)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六)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八)指挥和控制频率; (九)导航方式,自主能力; (十)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的,注明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申请; (十一)应急处置程序; (十二)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和必要资质证明。 第三十九条 无人机飞行计划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空军批准。 第四十条 使用无人机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于起飞30分钟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起飞15分钟前批复。 第四十一条 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无人机飞行计划,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无人机起飞1小时前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计划开飞时刻和简要准备情况,经放飞许可方可飞行;飞行中实时掌握无人机飞行动态,保持与飞行管制部门通信联络畅通;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飞行实施情况。 第四十二条 隔离空域内飞行,无人机之间飞行间隔应当不低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隔离空域外飞行,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一定间隔。 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或者经充分安全认证的中型、大型无人机,可与有人驾驶航空器混合飞行,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均不低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小型无人机在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及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的飞行,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不高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一)能够按要求自动向综合监管平台报送信息,包括位置、高度、速度、身份标识; (二)遥控站(台)与无人机、飞行管制部门保持持续稳定的双向通信联络; (三)航线保持精度上下各50米、左右各1000米以内; (四)能够自动按照预先设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自主返航或者备降。 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小型无人机在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及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的飞行,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不低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第四十四条 无人机飞行应当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轻型、植保无人机通常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并主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国家无人机和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微型无人机飞行,应当保持直接目视接触,主动避让其他航空器飞行。 除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外,夜间飞行的无人机应当开启警示灯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禁止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从事货物运输,禁止在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上(内)驾驶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无人机。 第四十五条 在我国境内,禁止境外无人机或者由境外人员单独驾驶的境内无人机从事测量勘查以及对敏感区域进行拍摄等飞行活动。发现其违法飞行,飞行管制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飞行,并通报外事、公安等部门及时处置。 第四十六条 与无人机飞行有关的单位、个人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微型无人机飞行,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两个及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隔离空域内飞行,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混合飞行,安全责任均由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其他飞行,安全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无人机飞行发生特殊情况,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飞行安全的责任主体,有权作出及时正确处置,并遵从军民航空管部门指令。组织民用无人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降落后24小时内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违法违规飞行,军队应当迅速组织空中查证处置,公安机关应当迅速组织地面查证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飞行空域和计划的审批情况应当接受社会和用户监督。各级空域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提供单位名称、申请流程、联络方法、监督方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遇有变化及时更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未按照适航管理规定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民用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未经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民用无人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对私自改造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破坏空域保持和被监视能力,改变速度、高度、无线电发射功率等性能的行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合格证或者执照,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销售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暂扣涉事无人机。销售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核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轻型、小型无人机销售单位、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中型、大型无人机销售单位、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从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国籍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从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或者寄递民用无人机入境的,由海关暂扣涉事无人机,并对携带或者寄递轻型、小型无人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携带或者寄递中型、大型无人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满14周岁且无成年人现场监护而驾驶轻型无人机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驾驶民用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出合格证或者执照载明范围驾驶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暂扣合格证或者执照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以及暂扣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2个月至1年以及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航空相关许可证书申请。 (一)未按照规定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二)违反飞行限制条件飞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四)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六)未经批准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除空中禁区以外其他不允许飞行空域的; (七)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特殊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当的; (八)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的。 第五十五条 国家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无人机飞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模型航空器,是指重于空气、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载人,不具有控制链路回传遥控站(台)功能或者自主飞行功能,仅限在操纵员目视视距内飞行或者借助回传图像进行第一视角遥控操纵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遥控驾驶航空器,是指通过遥控站(台)驾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模型航空器。 自主航空器,是指在飞行过程中,驾驶员全程或者阶段无法介入控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遥控站(台),是指遥控驾驶航空器的各种操控设备(手段)以及相关系统组成的整体。 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机体、电池、燃料容器等固态装置重量总和,不含填充燃料和任务载荷的重量。 最大起飞重量,是指受设计或者运行限制,无人机正常起飞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具有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无人机系统,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植保无人机,是指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具备可靠被监视能力和空域保持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分布式操作,是指把无人机系统操作分解为多个子业务,部署在多个站点或者终端进行协同操作的模式,不要求个人具备对无人机系统的完全操作能力。 混合飞行,是指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 隔离空域,是指专门为无人机飞行划设的空域。 飞行安全高度,是指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于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
1日26日,步森股份继续跌停,报收23.4元,七个交易日惨遭六个跌停累计下跌47.85%。 值得一提的是,23.4元的收盘价与之前赵春霞转让价47.6元相比,已经腰斩;与赵春霞补仓前29.32的平仓价格相比,又跌去近20%,爆仓危机将至。 1月23日晚间,步森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二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下简称“睿鸷资产”)的权益发生变动:芒果淘1000万元收购赢用科技拥有的睿鸷资产1.03%出资额;青科创投1.73亿元收购拉萨星灼持有的睿鸷资产98.97%出资额。此次权益变动意味着,作为拉萨星灼、星河赢用实控人的徐茂栋,正式退出了步森股份。 交易对价来看,芒果淘和青科创投受让总价共计为18300万元,折合每股价格仅为9.43元,较公司股票停牌前收盘价29.38元相比,仅为后者价格的三折,可谓原实控人徐茂栋的“清仓甩卖”。 一方面是徐茂栋赚得盆满钵满套现离场,另外一方面赵春霞高位接盘成步森股份实际控制人,却面临爆仓危机。 就在三个月前,赵春霞从徐茂栋那接盘步森股份的每股价格高达47.60元,超过9.43甩卖价格的5倍。 2017年10月19日,睿鸷资产和赵春霞控制的安见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睿鸷资产将其所持有的步森股份224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转让给安见科技,安见科技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价格为47.60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款高达人民币10.6亿元。同时,睿鸷资产将持有的步森股份194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3.86%)的投票权也委托给安见科技。这样安见科技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赵春霞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小股东似乎也不欢迎赵春霞入主。 2018年1月5日,步森股份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议案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均未通过。有小股东代表曾对媒体记者表示,“股价的连续下跌,中小股东甚至是原大股东徐茂栋一方对新实控人的未来操作肯定有不满,从本次投票的股东比例看,中小股东似乎有联手抵制的情况。” 履历显示,赵春霞出生于1986年5月,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在读,香港科技大学EMBA在读。本科毕业后加入花旗银行,2010年开始便开始创业投资。 在赵春霞对步森股份的收购案中,其逾十亿收购资金究竟从何而来? 2017年10月26日,赵春霞控制的安见科技回复交易所表示,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其中3亿元来源于安见科技成立时投入的注册资本,另外8亿元收购资金分别由赵春霞投入7.6亿元,苏红投入0.4亿元。 但是根据步森股2017年11月16日的公告,赵春霞已经把16%的步森股份完成了过户,还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赵春霞已经将本次交易对价款10亿多元全额支付给了徐茂栋。 而工商信息则显示,截至2018年1月26日,北京融艾创投投资管理中心的的股东信息仍然只是赵春霞和北京爱创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没有出现任何变更。 赵春霞于2013年1月30日创建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年3月31日上线网贷平台爱投资。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站上,爱投资披露的财报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爱投资营业收入7784万元,净利润亏损3380万元。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12月底,爱投资的待偿金额为120.1亿,逾期率并未公布。人均累计融资金额从7月底的3454.2万半年内“迅速下降”近80%,到12月底的793.57万;笔均融资金额也从7月底的746.78万半年内“迅速下降”超过50%,到12月底的348.25万。 赵春霞收购步森股份的巨额资金来源至今依然是个迷。 左手是一家尚未盈利、合规进程偏缓且不一定能拿到备案的P2P公司,右手是5倍溢价、高位接盘成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步森股份,赵春霞的资本游戏玩的并不是那么顺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巨头们纷纷涌入货运无人机这个领域 我们一般情况下看到的无人机都是这样。 小巧、精致、灵活。这种无人机可以用于航拍、表演,想要运货是万万不能的。 波音的胃口比较大,搞了一个大家伙。这架无人机可以承载两头小象的重量——也就是差不多四个我。 这艘飞机重达339公斤(747磅),但还能携带226公斤(500磅)的货物。波音公司表示,它可能会利用无人机在未来转移重型货物。 现在,很多公司都瞄上了物流无人机,从美国的亚马逊,到国内的京东、顺丰。一些货运无人机载重比这个还要可怕。比如: 2017年12月26日,顺丰在云南展开无人机试飞投递,为华为在深山里的应急网络通讯维修提供零件。这架名为“双尾蝎”的物流无人机,是一架可承载1.2吨货物,翼展20米,机身10米,航程3000千米的大家伙。 波音的无人机没有这么大,但块头也不算小了。这个身形矫健的无人机长4.6米(15英尺),宽5.5米(18英尺),高1.2米(4英尺)。 从图中可以看出,它有8个跟直升机一样的旋翼,可以垂直起降。它是由电力推进系统驱动的。需要运输的货物,可以用电缆连接到无人机上。 在仅仅三个月的时间里,波音公司就设计并制造了这款飞机,这是一款电动垂直起降(eVTOL)货运飞行器的原型机。波音公司表示,它已经在一个研究中心进行了飞行测试。 波音公司表示,这架无人机是未来自主飞行飞行器的先驱。波音首席技术官Greg Hyslop在一份声明中说,这架货运无人机的推出,代表了波音公司eVTOL战略的一个重要步骤。他说,我们有机会真正改变航空旅行和交通。 这架无人机在密苏里州圣查尔斯市的波音自治研究实验室完成了初步测试,但该公司没有提供飞行细节。 波音旗下风投公司HorizonX的副总裁Steve Nordlund说,这个新产品的原型是建立在波音现有的无人系统能力上,为自动货运、物流和其他交通应用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去年10月,波音公司收购了奥罗拉飞行科学公司(Aurora Flight Sciences),明确表示了对自动驾驶飞行器的兴趣。今天的商用飞机已经使用了复杂的计算机系统,这些系统已经具备了一些自动飞行的关键因素。但奥罗拉的目标远超于此,它渴望实现一种完全自主的飞行,从起飞到降落。去年4月,奥罗拉曾被优步选中,开发其城市按需空中交通系统。 波音传统上是一家专注于大型民用客机和军用飞机的制造商。这一次发布大型货运无人机,兴许会成为波音未来新业务的一个开端。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山西信托似乎陷入多事之秋,近期旗下多款产品密集爆出违约。 多位投资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其购买的山西信托·信实5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信实55号”)、山西信托·信达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信达3号”)均出现违约。 “这几个项目是关联的,信达3号、信实55、信实58号,三个项目都是一个融资方,都是投向全亚林控制的几家公司。”信实55号理财经理张华(化名)称。 对于此说法,山西信托方面未正面回应。不过信达3号投资人李丽(化名)称:“项目经理说有3.5亿资金融给了全亚林。” 公开资料显示,全亚林是万家隆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发稿,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尚未联系上全亚林对此置评。 目前,有投资人担心信托产品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对此山西信托方面表示,信达3号、信实55号资产能覆盖本息。 对于已出现的风险项目,山西信托方面称公司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认真听取来访客户的诉求,并进行了沟通、解释。“公司将尽职尽责管理项目,对风险项目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化解处置,维护投资者权益。” 信实55号违约 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资人称,她购买了300万信实55号一期产品,收到过第一年(2016年)利息后,未再收到本金或利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取的信实55号合同显示,该产品总规模1.5亿元,成立于2015年11月,产品收益率约在10%左右,资金用于支持运城市万家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万家隆”)经营的华联超市改造工程尾款、商业装修及补充流动资金。 该产品分两期发行成立,其中一期规模5000万,期限为18+12个月,二期规模1亿,期限为24+12个月。“+12个月”为或有处置期。处置期内,预期收益率增加1个百分点。这意味着一二期分别于2017年5月、11月到期。 “我的一个投资人买了300万信实55号二期,应该去年11月到期,现在已经进入处置期。”张华称,“合同约定按年付息,但目前还没有付2017年利息。没付利息我就开始维权,过程中发现融资方资质较差。” 他将融资方直接指向全亚林,2015年时,全亚林曾被媒体称为山西运城富豪。信实55号增信措施为豪德贸易广场合计3.51万平米的房产抵押担保,评估价为3.02亿元,综合抵押率为49.74%,同时万家隆实际控制人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2015年,华澳信托投向全亚林的两款产品出现违约,且当年11月12日全亚林在媒体上公开了八点声明,说明企业经营艰难,这种情况下,投资人认为信实55号成立存在不尽职。对此,山西信托方面回应称,华澳信托产品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该项目项下债权后增加了企业的流动性。 同时有投资人还对尽调报告所述的“华联超市月均销售流水近4000万元,2016年仅超市部分可有望实现营业收入近8亿元”提出质疑:若营业情况这么好为什么现在利息也还不了?山西信托方面回应称,受地方经济影响,企业流动性紧张,经营性现金流不足,未能达到预期营业收入。 此外,亦有投资人对房产评估值产生异议,认为3.51万平米的房产估值3.02亿元,存在虚高。对此,山西信托方面认为,抵押物的价值是有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评估的法律法规作出的评估价值,评估数据相比传言更为可靠。 多起逾期均涉全亚林 除信实55号外,近期山西信托旗下信达3号、信实58号也出现违约。这三款产品也被指投向同一实控人,即全亚林。 合同显示,信达3号总规模预计为2.2亿元,于2016年9月分二期募集发行并成立,其中一期信托规模5000万元(据悉一期未募集);二期信托规模1.7亿元,信托期限24+12个月。 李丽称,虽然本金尚未到期,但2017年利息尚未支付。“按年付息,理应2017年9月付首次利息,若1000多万利息都付不出来,怎么相信山西信托能够在2018年9月兑付本金1.7个亿?” 合同显示,信达3号融资方为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简称“广生堂批发”),主要用于补充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巧合的是,其增信措施中部分抵押物同为豪德贸易广场,个人担保方为广生堂批发实控人、法人代表及其配偶,企业担保方为运城市广生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投资者提供的信实55号尽调报告显示,全亚林为万家隆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名下产业包括: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广生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山西通联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斯瑞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运城市八号会所娱乐有限公司等。 此外投资人认为,信实58号也投向了全亚林相关企业。资料显示,该产品用于向山西通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规模约3000万。这意味着信达3号、信实55号、信实58号合计投向全亚林金额约为3.5亿元,与前述投资人所述金额吻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咨询了山西信托,未获正面回应。“信实55号、58号、信达3号分别投向三个不同的借款企业,三款产品已出现违约情况,正在分别积极处置中。”山西信托方面表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曾经,“主宰自己,蒙眼狂奔,你就会成为最亮的一颗星”、“让我们一起,为梦想窒息” 等话语鼓舞了无数乐视网的投资者。 如今,一语成谶。 和贾跃亭一起蒙眼狂奔,为梦想窒息的,除了孙宏斌,还有一群特殊的投资者,那就是动辄操盘千万甚至上亿资金的基金经理们。 面对复牌的乐视网,他们正在走上的是显而易见“刑场”,还是遥不可及的“天堂”呢? 1月24日,北京的温度低至零下12°C,乐视大厦还静静地矗立在东四环。 几乎毫无悬念的是,经历了9个月的停牌,上市公司乐视网(300104.SZ)一复牌便收获跌停。卖一上挂着几百万手的卖单,后面还有长长的队伍,一起上演着“生死大逃亡”。 根据多家基金公司测算,乐视网复牌将迎来13个跌停。 面对这种难,许多在背后默默操盘的基金经理和牛散们也许只能选择生挺。因为“自己选的股票,跪着也得卖完”。 重仓基金“危机四伏” 东财choice数据显示,截止到乐视网复牌前,共有约18万股民和孙宏斌..... 但被乐视网影响到了的投资者比这个数字还要多,根据2017年底的基金报告,共有60只基金因为停牌被“关”在了这只股票里,这些基金共持仓9948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2.68%。 在操盘这些基金的基金经理中,尤为引人注目的要数“鸡年最悲情基金经理”任泽松。他不仅在今年踩雷了尔康制药(300267.SZ)和宣亚国际(300612.SZ),其操盘的基金中,有4只都在乐视网基金持股前10名。 2016年8月,在一众基金经理比散户跑的还快的时候,任泽松选择了“往前冲”。在那次定增中,中邮基金、嘉实基金和财通基金三家机构以及牛散章建平,帮乐视网以45.01元/股的价格完成了近48亿元的定增。 其中,中邮基金获配9.6亿元。在此期间,乐视网曾进行过10送10的高送转,因此中邮基金在此次定增中的持股价格约为22.5元/股(复权价格)。如果以其预告过的13个跌停的价格测算,光此次定增,中邮基金就要在乐视网一只股票上浮亏近8亿元。 这些还没有算上任泽松在此前购入的乐视网股票。 和中邮基金一样,参与了那次定增的嘉实基金也没有好到哪去。在2017年,该基金管理公司多次下调了乐视网的估值,如今的价格已经低至3.91元/股。 如果说,乐视网的停牌还给了这些基金经理一线希望的话,随着乐视的复牌,他们恐怕都上了“刑场”,将要面对的,是乐视网不断跌停的“凌迟”。而唯一能做的只有两件事:拼手速挂卖单和祈求不要有那么多跌停。 野马财经就乐视网复牌问题联系了中邮基金,截止发稿,未获回复。 行业高管“相继折戟” 如果说基金经理业绩不好只是一时,过几年遇上大牛行情,抖一抖仍是好汉的话,那金融圈的行业高管可能没那么幸运了。 在这场乐视变局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原银华基金副总裁封树标。 从前,他也是金融界叱咤风云的人物。作为首届新财富策略分析师第一名,封树标拥有25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个人管理专户规模180多亿,其中社保规模就有55亿。也就是说,不少人的养老钱都寄托在他的身上。 但不知什么时候起,他开始钟爱乐视。在公司开会,他也难掩自己对乐视的欣赏,认为自己把乐视看的很透,还跟贾跃亭是哥们,经常一起打球,觉得乐视的产品比苹果好用。 可惜资本市场并没有对这个从业多年、自视甚高的老人有所眷顾。2017年11月,新财富授予了封树标“最佳分析师”终身成就奖。不到一个月,这位让杠杆专户爆仓,产品清盘的行业高管,就被银华裁掉了。 封树标绝不是一个人,他的“难兄难弟”还有嘉实基金的——邵建。 在国泰君安做了5年多的行业研究后,邵建加入嘉实担任基金经理,并在2015年初使嘉实增长基金复权净值突破10元,这是继原公募一哥王亚伟后的第一人。 2014年,贾跃亭因胸腺瘤去香港手术,回国后便住院进一步治疗。在那期间,邵建和封树标曾奔赴了同一场“病房投资者沟通会”,也就是这次会议奠定了他俩“乐视公募粉”的地位。 如今,邵建的职位为首席投资官,不再亲自操盘产品。 而那年在病房中和贾跃亭开会的5个基金经理之一,大成基金支兆华也于此前离职。 他们都没有在原岗位上看到乐视复牌,但他们心中的忧伤绝对不会比任何人来的更少一些。 神秘牛散“难逃一劫” 除了机构和中小投资者之外,随着乐视网的股价不断刷新下限,独自战斗的章建平或许是最想跳楼的一个。 根据乐视网披露的2017年三季报显示,章建平持有乐视网约4977万股,持股比例为1.25%,位列第七大股东,刚好在任泽松操盘的中邮基金的前面,可以说是压力山大。 说起牛散章建平,故事那是一箩筐。1996年,他拿着5万块的资金杀入股市,四年后他账户上的资金就增长到了3000万元。据媒体报道,到2007年,他在股市中的成交额暴增,光印花税就交了2亿元。 2016年,章建平共参与过3次定增,分别是联络互动(002280.SZ)、东方财富(300059.SZ)以及乐视网(300104.SZ)。 在2016年8月的那次定增中,章建平的获配金额高达11.2亿元。尤其是在乐视网之前,章建平还割肉过东方财富。如今其持股价格为22.5元/股,若按照13个跌停的比例进行测算,他将在这只股票中浮亏9.26亿元。 这与其在18年前,带着3000万杀入香港创业板亏掉一半相比毫不逊色。 野马财经曾在2017年1月撰文《“牛散”章建平为何折戟乐视网?》分析过他的投资逻辑,令人尴尬的是,但该报道并未让其警醒,自称章建平朋友的人还特地发邮件过来说,“定增获取的股票一年后方可流通,不要蹭热点”。 可是一年过后,原价卖出成了遥不可及的海市蜃楼。 如果说普通人投资乐视网失误是因为一腔热血,那基金经理等专业人士纷纷深陷其中无疑是对机构及自身名誉的一场打击。 对此,私募的刘先生对野马财经感叹,我认为国内公募基金经理还是应该多一些职业操守和独立性,真的去切身用好投资者每一分钱,真正心系投资者权益,才能更大程度的避免乐视事件的重演。 而格上财富研究中心研究员徐丽亦曾对野马财经表示,应急事件发生后,管理人是否就踩雷事件对自身投资体系、方法进行反思,以指导和优化其未来的投资显得尤为重要。 诚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基金经理们也一样,不要为一时的火热所迷惑,认真调整自己的投资逻辑才是正道。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在公司收购中,妨碍股东出售权、表决权行使,影响最大就是爬行收购。然而证监会在2003年制定首个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时,并未意识到爬行收购的危害,反而将其视为既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又能积极发展并购市场的‘中国特色的道路’。” 作者:贺绍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 1. 爬行收购的流行是根本原因 2016年11月14日,在南玻A董事会临时会议上,宝能系董事代表被推举为公司董事长,南玻A董事长、董事兼CEO及高管团队核心成员集体出走。这标志着宝能系正式接管南玻A控制权,财经媒体将这一事件渲染为宝能系“血洗”南玻A。 但媒体忽视了一个事实,时任南玻A的董事长曾南并非亲自出席董事会,而是授权公司董事兼任CEO的吴国斌代理其行使表决权,而从实际表决来看,董事长曾南的一票和董事吴国斌的一票都对宝能系提出由陈琳接替曾南履行董事长职责提案投了赞成票,正是因为这关键的两票,才让该提案得以顺利通过。 因此,宝能系“血洗”的不是南玻A公司,而是南玻A公司的公众投资者——中小股东。实际上,在中国并购市场,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遭受“血洗”一直都是公众投资者。 为什么遭“血洗”的总是公众投资者呢?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对于公众投资者而言,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路径主要有三条:出售(they sell)、投票(they vote)、诉讼(they sue)。 在公司收购中,妨碍股东出售权、表决权行使,影响最大就是爬行收购(creeping acquisition)。所谓爬行收购,就是不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收购义务和全面要约收购,收购方通过非公开收购(包括协议转让、公开二级市场收购)就可实际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南玻A收购案就是典型的爬行收购,这种收购方式在中国一直就很流行,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上市公司收购中,遭受血洗的总是公众投资者。因为在爬行收购中,公众投资者既不享有出售的机会和权利,其表决权也毫无任何价值。 2. 为何爬行收购对公众投资者极其有害 所谓“出售”,就是目标公司利用收购时目标公司股价上涨,在价格涨到合适价位,将股票出售给收购方。 要利用这一权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并购市场存在充分竞争,即公司决定要出售时,能够通过拍卖竞价,充分发现公司价值,让股东能够将其持有股票买个好价钱;二是公众股东与大股东或控制股东一样机会均等,享有共同出售权。 这就必须建立以下几个收购规则:一是收购方必须承担强制性公开要约收购义务,即一旦收购方具有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意图,就必须承担以同等条件向所有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义务,不得在公开要约之外私下收购公司股份;二是必须承担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即当收购方收购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就必须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目标公司就可采取防御措施,以便能够将公司整体出售给愿意以更好收购条件购买的收购方。 上述两个规则就能够保障当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转移时,能够让所有股东都能够参与是否出售公司的表决,所有股东都能够在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作出是否出售其持有股份,是否接受收购方报价和选择将公司出售给哪一个收购方的选择权。 所谓“表决”是指,当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为收购的目标公司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方进行调查和了解,对收购方收购报价作出评估,并对股东是否接受该收购提出建议,如果董事会认为收购方报价过低,或收购方控制公司可能对公司价值带来破坏,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面对公司可能面临被强制性收购或接管的威胁,董事会就应该采取防御措施,抵制收购方收购。如果公司股东投票表决决定出售公司,则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寻求能够更好提升公司价值,能够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收购方。如果董事会为了保护自己或管理团队职位,滥用其权利阻止公司被收购,或与收购方合谋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则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表决罢免公司董事,改组公司董事会。 所谓“诉讼”,则是指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派生诉讼对不称职董事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禁止公司董事会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的不当行为,赔偿公司损失;或请求法院禁止破坏性的收购方继续收购公司,或剥夺其已经取得股份的表决权,防止其进一步收购可能给公司价值带来的破坏。 要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让并购市场更有效率,就必须限制爬行收购。英美两国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降低强制要约收购义务触发门槛、允许董事会采取毒药丸反收购防御措施和集团诉讼等有效保障了股东的出售权、表决权和诉权。 1、要保障股东出售权,就必须降低强制性收购要约义务的触发门槛,或采取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义务。如美国,一旦持股达到5%,收购方要继续增持股份,就触发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允许董事会采取毒药丸等反收购防御措施实际上保障所有股东的出售权和表决权。美国允许公司董事会采取毒药丸计划等反收购措施,毒药丸等反收购计划实际上提高了收购方公开要约收购取得公司控制权门槛条件,因为毒药丸通常与分层董事会制度等综合使用,收购方除非是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或取得股东表决权,否则就很难逾越目标公司董事会设置防御障碍,因为收购方只有从公司股东手上取得足够多表决权才能改组公司董事会,从而废除各项防御措施。当然,如果公司股东认为董事会采取防御措施影响到其出售其持有股份的权利,股东也可行使诉权,请求法院废除董事会采取防御措施。 英国虽然不允许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反收购防御措施,但英国对收购方规定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英国收购规则规定,一旦收购方收购公司股份达到30%,则收购方必须履行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3、美国允许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股东对于在收购与反收购中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不当行为提起派生集团诉讼,股东诉权可以很便利行使。 3. 目前的制度是鼓励爬行收购而非限制 时任上市监管部副主任张新在一篇文章中,明确表示,证监会在制定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时,把发展中国并购市场,鼓励收购放到优先考虑的目标。 他解释,之所以没有采取借鉴美国收购上市公司5%股份就触发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和收购达到30%就触发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等制度,就是因为这些会加大收购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成本,不利于并购市场的发展。 他指出,中国采取了与美国和英国都不同的一种模式。首先,借鉴了英国超过30%就履行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但又没有采取英国必须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其次,我国扩大了对全面要约的自动豁免和经批准取得豁免的适用范围,并将要约价格调低,以降低强制性全面要约方式的成本,便利上市公司收购。 张新还将中国监管上存在诸多缺失作为没有采取美国和英国有关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在文章中指出: “大部分美国的并购监管环节在中国不存在或不健全,所以中国不能采用美国模式。中国要找到既能积极发展并购活动,同时又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这就要求我们既不能用美国模式,又不英式强制全面要约收购模式,英国模式带来的成本太大,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的道路。” 很明显,证监会在2003年制定首个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时,并未意识到,爬行收购的危害,不但不限制爬行收购,反而将爬行收购视为既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又能积极发展并购市场的“中国特色的道路”。 ...
不可置否,收单市场乱象丛生,尤其是二清问题可谓行业毒瘤。为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央行不久前下发的217号文就明确指出将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切断无证机构的支付业务渠道,遏制支付服务市场乱象,整肃支付服务市场的违规行为。 但是即便如此,继北京万资伟业、天津福刷跑路后,我们发现近期仍然出现了二清POS机不到账事件,涉及资金巨大,人数众多。 来自武汉的李女士向支付之家网反应,自己三年前通过朋友办理的一款声称不需要手续费的诺付宝(也称诺漫斯)POS机出现了不到账问题,目前一共有十多万结算款没有到账。在与李女士的沟通中,一个情节恶劣的二清POS机不到账事件慢慢浮出水面,与此同时杉德等多家支付公司在其中扮演着帮凶角色。 (李女士邮件反应不到账) 李女士因需要受理客户的车险业务于2014年1月通过朋友办理的POS机,品牌为诺付宝(也称诺漫斯),入网时商户名称为。该款POS机在此之前交易到账一切正常,但是直到2017年11月28日到12月19日之间的交易共计28笔180645元全部没有到账。 李女士发现不到账后先通过银行发起了调单,后主动联系了诺付宝客服,该客服表示需要李女士提供“精确的交易地址”处理完调单就可以到账。然而,等了多日的李女士并没有等来她的结算款,之后就无法联系到诺付宝公司。 (银联查询的部分交易截图) 李女士入网商户名称为武汉鑫源商行,但是通过银联查询后发现实际的交易名称包括哈尔滨小月亮、大连旺华等商户名称,并且涉及到多个不同的银联商户号,均通过杉德公司交易的。 以下为李女士本次反应不到账交易涉及的银联商户号不完全统计: 交易金额 银联商户号 14600元 827230154110016 2720元 827222054111703 3250元 827223049000031 7235元 827223049000031 11950元 827222054111720 4647元 827230157120014 3217元 827230158120026 李女士通过银联得知以上交易均通过持牌第三方支付公司杉德支付完成的,后联系了杉德总部客服,然后杉德公司安排辽宁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于今年1月18日前后联系了李女士。 杉德分公司工作人员在与李女士初次沟通后,承诺未结算款将在48小时内到账,并且向李女士提供了一个电话(024-31920395)表示如未到账可联系该号码沟通处理。当李女士问及像她一样出现不到账现象的用户是不是很多的时候,该工作人员尴尬的笑了一下并透漏最近两天接到的不到账电话的确非常多。不过第二天再次电话的时候,杉德公司工作人员改口说不到账的并没有多少。 然而,与杉德公司的多次沟通之下,李女士仍然没有拿到自己的结算款。 (李女士收到银行提供的签购单) 而在此之前,李女士向银行发起的调单结果也出来了。发卡银行表示收单机构及时有效的提供了交易签购单,即便是李女士质疑签购单上的签名并非本人名字的时候也因是凭密交易而被认为是本人交易。李女士通过调单拒付的方式挽回损失并没有成功。(注释:实际的交易小票李女士并未向诺付宝亦或是杉德公司提供) 李女士向支付之家网表示,杉德公司违规向诺付宝提供交易通道,还涉嫌伪造POS机交易小票。李女士认为杉德公司和诺付宝(诺漫斯)串通一气,当诺付宝无法提供交易小票的时候还帮其伪造小票。 就以上问题,支付之家网拨通了杉德公司的客服电话,客服表示对诺付宝不知情、不是杉德公司的产品,与之也没有任何关系。 晚些时候,杉德公司徐姓工作人员针对本次二清事件向支付之家网表示“涉及的支付公司不止杉德一家。同时,诺漫斯案是我司在自检中发现的,我司立即向银联、人行汇报,同时已经在公安机关报案。”针对为何出现众多投诉杉德公司的问题,杉德工作人员认为是因为有专业的投诉团队在暗中唆使,因此也向公安报告了此事,同时也在搜集证据整理数据中。 另外杉德工作人员向支付之家网解释道,诺漫斯的员工或可控的人在全国多地申请机具,然后利用机具向投资人收缴投资款,然后这些人拿到投资款后,用自己的网银汇入诺漫斯的账户。 即便杉德公司如此解释,笔者认为其理由仍然有待商榷。 根据李女士的描述与杉德公司的解释有明显偏差,李女士向支付之家网描述的是其并非诺漫斯投资人,而仅仅是因为作为保险从业者平时需要收款而办理的机具。并且假使是已到账的款项被投资人用于诺漫斯的相关投资项目上的话,那也只能是说有疑似二清的POS机但是并未发生不到账问题。但是目前明显已经是POS机不到账了,作为收单机构的杉德公司显然是有不可回避的责任。 当然,假使真如杉德公司表示的是该公司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那可能并非主观参与了二清业务之中,然而仍然无法确定公司其他员工、分公司体系甚至于其他合作伙伴有无直接或者间接为二清POS机提供了支付通道。 目前支付之家网已经了解到涉事的支付公司仅杉德一家,不过有尚未核实的信息显示,仍然有多家支付公司涉及此次二清不到账事件,支付之家网也将继续跟进关注。 而聚焦到此次涉事的持牌第三方支付公司杉德支付上,该公司至少涉嫌违规向二清提供支付通道、没有遵守“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没有尽到支付服务市场主体责任,也没有做到POS既的一机一清算且配一个商户号。并且还存在涉嫌直接或间接参与伪造交易签购单的行为。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的真实性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中明确指出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以及对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进行资信状况审查、证照审核和现场调查,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确保特约商户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了《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根据规范要求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由于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失,造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收单机构应全额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再由收单机构根据外包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同时,收单机构不得将外包服务机构拓展为特约商户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不得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划转至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收单机构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慎选择符合准入要求的外包服务机构作为合作机构。 因此,如有风险发生,收单机构应该先行全额赔付其损失。支付之家网也呼吁涉事支付公司能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尽快为不到账的POS商户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李女士并非个案,目前网上已经有不少诺漫斯POS的用户反映不到账问题,更有多名百度网友表示诺漫斯公司已经倒闭跑路,仅东莞地区就有十几亿没有到账。(注释:该金额尚无法核实,请读者注意) 所谓二清结算是相对于一清结算而言的,一次清算结算指银联、银行或已具有收单资质的机构直接将交易账款清算至商户账户里,资金不经过任何其他渠道。二次清算指交易账款先清算到一个代理账户上然后再由个人或未取得收单资质的公司做第二次清算将款项清算给商户。 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相关文件,非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结算单位进行的二次清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法规不允许的。二清结算所使用的POS机被称为“二清机”。由于“二清机”在 POS交易资金的结算过程中增加了个人或非支付公司这一违规环节,无论对出售或者出租“二清机”的一清企业来说还是对使用“二清机”的商户以及消费者来说都存在很大的风险。 支付之家网获悉,人民银行曾公开表示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分两种情况:一是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二是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而此次涉事的诺付宝应属于前者。 鉴于“二清机”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商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商户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通过正规渠道办理POS机具,并在拿到机具后,应第一时间拨打支付公司的客服电话或者登录支付公司的后台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机构信息,并通过支付查(zhifucha.cn)确认所属的支付公司,然后查看该POS机的机构名称和结算账户与自己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一致,如出现差别就一定要提供高警惕。 为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促进支付服务良性循环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央行不久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文)。 217号文的无证支付机构整治工作将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切断无证机构的支付业务渠道,遏制支付服务市场乱象,整肃支付服务市场的违规行为。也将从严惩处违规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市场主体,坚决整治严重干扰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规范支付业务活动,从根源上净化支付服务市场环境。整治行动将以持证机构为切入点,全面检查持证机构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曾表示“要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介或载体报道典型案件,通过案件剖析揭露无证经营支付机构业务违法违规手法和本质”,而支付之家网将继续遵循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文件精神,聚焦无证从事支付业务的各类行为,积极曝光支付行业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支付之家网获得消息,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将在2月份进行驻场检查,到了6月底将公开处罚一批违规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通道的持牌支付公司。 都在说二清是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毒瘤,可二清支付公司为何屡禁不止? 这要好好问问那些违规为其提供支付通道的持牌支付公司了! 【支付之家网风险提示】 关于违规二清结算风险在前两年不断爆发,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推进,绝大多数二清公司已经被迫转型,但仍不排除不法分子试图以身试法,而近期仍有抬头之势。央行曾特别发布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提示,主要内容是: 一、要与有合法资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直接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可登陆支付信息查询系统“支付查”(zhifucha.cn) 随时查询支付牌照信息。 二、要通过正当渠道申请和安装POS机。POS机是商户受理银行卡的基本设备,应由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必要的身份证明资料并经收单机构审核通过后,由收单机构上门为商户安装。 三、出现刷卡结算资金不到账等资金风险事件后,商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月25日晚间,微博知名财经博主曹山石爆料称,st生化大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向银监会举报民生银行违规贷款14亿,而相关图片信息显示,浙江银监局已经受理举报。 曹山石微博截图 图片显示,这份名为“关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向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一致行动人企业违规贷款14亿元的举报”,举报人为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举报信称,民生银行总行在明知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民投实业有限公司等一致行动人企业(以下简称“浙民投”)存在重大未决诉讼的情况下,2017年12月6日违反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2.04亿美元(14亿元人民币)内保跨境融资业务,用于要约收购ST生化股票。举报信称该笔贷款也违反了民生银行总行“民银办[2017]413号文”对内保跨境融资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股市等监管限制的用途;还款来源方面没有正常现金流,不符合文件中“借款人在境内须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依赖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履约来还款”的明确规定。 相关图片信息显示,浙江银监局已经于1月9日受理了相关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