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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网贷平台整改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
发布时间:2018-02-01 18:32 来源:网贷财经

2月1日,广东省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发布了《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对网贷平台 “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 的要求进行了说明。
 
业内人士表示,广东此次法律意见书对指派的律师资质进行了强调:律师应正常执业、近一年内未受司法行政部门 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
 
与上海此前颁布的法律意见内容,存在部分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上海法律意见书需发表网贷机构是否在《暂行办法》发布前设立运营,而广东则具体列出了相关内容:注册时间、开始从事网贷业务时间及网贷业务存续时间;是否曾暂停网贷业务,如曾暂 停网贷业务,是否已恢复正常运营超过 2 个月。从中可以看出,广东对网贷机构的运营时点核查要 求更为严格。
 
第二,广东方面要求发表关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的相关意见,还包括ICP备案情况,APP 情况(包括APP名称、上线时间等),严于上海。
 
第三,细化了对从业人员的信息核查,包括从业人员人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有 3 年以上传统 金融机构从业经历人员占比,过去一年内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对比上海,广东规定更为严格,不仅 涵盖了从业人员当前情况,还溯及历史,要求核查过去一年内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第四,对比上海,新增一项出借人及出借人风险教育情况,包括有投资经历的出借人数、年龄分布、地域分布等等。
 
第五,对比上海,新增一项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此前上海的法律意见书中,并未提及审计报告相关情况。此次广东在法律意见书指引中的第十一项内容规定,需发表对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包括是否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重点环节实施专项审计,是否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及评测结果。
 
督导责任方面,苏筱芮指出,上海要求为备案登记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年度内,而广东要求为经办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当年度剩余时间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时效性方面,苏筱芮称,相比上海要求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一般应当在备案登记前3个月之内,广东则略显宽松,规定法律意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出具之日起六个月。
 
附《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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