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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158条P2P网贷整改验收指引
发布时间:2018-02-01 18:20 来源:网贷财经

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金融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到,在广东省注册登记、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未收到检查通知或未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的法人网贷机构,需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报告并接受监管;逾期未报告的,不予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据悉,该通知包括《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以下简称“自查指引表”)、《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编写说明》、《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四份文件,其中自查指引表提出158条P2P网贷整改验收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自查指引表指出,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额网贷机构,需在备案登记后一年内整改完成。
 
另外,网贷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需要在相应存量业务申请验收前整改完成:
 
1、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存在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平台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平台及关联方设立或变相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或者以此进行宣传等行为的;
 
2、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
 
3、违规发放贷款:平台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表现形式包括平台先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向出借人募集资金等);
 
4、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将合作方已形成坏账的借款项目放在平台上,按照正常项目向出借人募集资金、允许有逾期标的且未结清的借款人继续在平台发标等)。
 
网贷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需要在申请验收前整改完成:
 
1、未以醒目方式通过借款合同等途径,向借款人提示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取规则、禁止性行为、违约后果等,并经借款人确认,官网无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或无相关措施确保出借人知悉借贷风险,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 ;
 
2、未制定防范欺诈规章制度,制定防范欺诈规章制度但未执行或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的;
 
3、未与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后发生的业务未全部上线资金存管;
 
4、平台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业内人士认为,相比上海、深圳和江西,广东的整改验收认定指引在一些领域更加细致,也相对明确。
 
一、对8·24之后的新平台备案提出明确认定和要求。 57号文要求8·24暂行办法之后设立的平台在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广东的验收指引对新设立平台做了明确的认定,既包括8·24之后设立的平台,也包括之后上线网贷业务的平台。并且,这些平台需在指引发布后的10个自然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报告,接受监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予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并予以取缔。
 
二、平台在整改验收前必须上线银行存管。
 
在银行存管方面,广东明确要求平台在申请验收前就要与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并且业务也需要全部上线存管,不允许双系统,验收指引中对于属地化并未作出要求。而此前上海的要求是,银行存管可以在备案登记后的规定时间内整改。
 
三、对于现金贷等违规业务,提出停止新增的具体时间节点要求。
 
除了存量违规业务要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之外,广东的验收指引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以后仍开展校园网贷业务,2017年7月15日后仍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开展合作,2017年12月20日以后仍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平台,均为违规,这对一些侥幸的平台备案会提出很大挑战。
 
四、对抵押类业务的平台,抵押物的控制方做出规定。
 
对于车贷与房贷平台来说,借款人的抵质押物抵押在平台或关联方名下是否合规,一直是模糊地带。广东的验收指引明确指出,抵质押物的主体应该是非平台关联方,否则违规。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底,广东省(不含深圳)正常运营平台数为104家,2017年12月广东省(不含深圳)网贷成交量为151.88亿元,约占全国同期网贷成交量的6.76%。截至2017年12月底,广东省(不含深圳)网贷贷款余额为459.68亿元。12月广东省(不含深圳)的网贷综合收益率为9.97%,高于全国同期综合收益率,12月平均借款期限为6.17个月,较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短3.8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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