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资金渠道、流量渠道收紧后,现金贷的风控合作渠道也被收紧。2月8日,从芝麻信用处获悉,芝麻信用3月起封杀非持牌金融信贷公司。在分析人士看来,芝麻信用的举动,与监管部门对现金贷的整治有关,征信渠道的收紧将给现金贷平台风险把控带来压力。此外,作为“信联”的股东之一,芝麻信用此举也被市场解读为向监管部门示好。 无资质停止合作 据悉,芝麻信用已向合作企业发出邮件表示,近期将对涉及金融信贷相关业务的商户进行资质排查,未具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全国网络小贷资质的公司,芝麻信用将从2月28日停止与其合作。 芝麻信用解释,此举是为了完善平台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在分析人士看来,芝麻信用的举动更多的是和现金贷业务监管有关。业内人士认为,芝麻信用的举动,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有关,特别针对的是现金贷业务。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也表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于不具备放贷资质的现金贷平台,任何机构都不应协助其开展违规业务。 去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记者注意到,早在去年8月初,监管部门正式启动对现金贷的整顿前,芝麻信用就已经对合作的金融类公司进行过一次排查。不少与芝麻信用合作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现金贷平台都收到了芝麻信用通知,明确在去年8月31日前,所有与芝麻信用合作的平台,都必须提供放贷资质或者授权文件,否则将无法继续提供合作。对比发现,去年8月的合作平台资质中,芝麻信用并未对P2P、助贷模式等其他无牌照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合作“一刀切”。仅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要求,如P2P平台需要提供银行资金存管证明等。 现金贷渠道全面收紧 除了监管方面的动作,现金贷还面临市场的压力。在现金贷监管明确之后,各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现金贷平台的资金合作方都收紧了通道,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对现金贷平台的广告投放也加大了整改。在分析人士看来,征信渠道的收紧将给现金贷平台风险把控带来较大的影响。 在资金来源方面,对于现金贷平台而言,现在还存在着资金面的压力。有银行人士表示,其所在的银行已经暂停了接入所有外部的现金贷类资产,只接受场景分期类资产。此外,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也收紧了现金贷资金对接。 在流量来源方面,央行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重点打击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 2月6日,据微信官方公众号“微信派”发布的公告称,有部分开发者通过小程序引导至外部渠道进行“恶意营销”,目前已经永久封禁了1000多个违规现金贷小程序,并在“上线后改名”审核渠道进行技术规范和人工审核拦截。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要求,互联网借贷业务需要相应的牌照或资质,在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之后,无牌无资质等违规现金贷相关业务受到严格监管。此次芝麻信用的举动,与微信封禁了违规现金贷小程序的举动是一致的,即监管部门试图通过现金贷的合作方、渠道来进一步打击违规现金贷业务。 如今,征信机构也进一步收紧现金贷合作渠道,有分析人士表示,芝麻信用是很多现金贷平台风控的参考,如果没有芝麻分做准入规则,现金贷平台对风险更难把控。薛洪言表示,没有外部大数据机构的支持,绝大多数现金贷平台的风控压力会急剧上升,不良率上升、经营压力增大,在不能将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的情况下,业务将变得难以持续。 个人征信机构如履薄冰 芝麻信用此举也被市场人士解读为向监管部门示好。从个人征信机构自身来讲,有分析人士认为,个人征信机构不断提高合作商资质要求的背后,也折射了“信联”产生后,首批8家个人征信公司在金融信用市场上发展受阻。 目前,8家个人征信牌照试点机构不会再单独发放牌照,市场俗称的“信联”已经确定名称为“百行征信”,业务申请获央行受理,8家个人征信牌照试点机构入股。事实上,在官方机构入场后,8家个人征信机构可谓“如履薄冰”,行事愈发谨慎。1月底,低调向全国范围开放公测仅一天后,1月31日腾讯信用分紧急关闭查询入口。消息人士称,腾讯信用分紧急下线是因为监管部门进行了窗口指导。 零壹财经研究员孙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腾讯信用分的下线,真正的原因应该是刚刚获得央行受理并公示的百行征信个人征信业务即将推出,而作为其股东之一的腾讯信用分可能被有关方面认为不宜单独行动。 在谈及“信联”的影响时,薛洪言表示,金融业务强调持牌经营,征信业务也不例外,鉴于征信和信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概念混淆、边界不清的问题,还需要监管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的边界进行清晰界定,哪些业务需要征信牌照,哪些不需要,在此基础上,对8家试点机构而言,若拿不到个人征信牌照,可能会面临该如何有序退出征信市场的问题。 易观金融分析师田杰表示,短期来看,信联成立并不会对8家试点机构构成影响,因为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仍未发放,市场中还是没有个人征信机构,严格来说,个人征信市场还不存在,也没有办法监管各家机构仍在合法的前提下继续推动各自的征信探索工作。真正能给市场带来影响的是发放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一旦牌照发放,就标志着其他机构无权采集个人的信用信息,公司名称也无权加上征信或信用二字,要么倒闭,要么转型做信用服务机构。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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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箭在弦上的资管新规,第一财经获悉,近日北京银监局在2018年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趁早开始理财业务转型,主动压缩非标债权,严格规范交叉金融产品。 据了解,北京银监局日前召开了2018年北京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明确2018年北京银行业强监管、严监管十项重点工作任务,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其中包括:趁早开始理财业务转型,坚决遏制房地产泡沫,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治理力度等多项重要内容。 会议指出,目前,北京尚处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关键期,经济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任务依然艰巨,银行体系内部风险隐患和外部风险传染不容忽视,务必充分认识当前银行业风险和挑战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及早开始理财业务转型 北京银监局工作会议上明确了2018年北京银行业强监管、严监管十项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是切实履行机构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通过强落实、强问责有效传导和压实风险管理责任;二是严格控制对高负债率企业融资,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加大信用风险防控化解力度;三是压缩同业投资特别是特定目的载体(SPV)投资规模,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禁止违规多层嵌套,禁止隐匿资金来源、底层资产和最终投向,禁止违规通过同业业务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2018年,北京银监局将把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穿透、拨备等情况作为监管检查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银监局在第四项重要任务中强调“及早开始理财业务转型”,这在资管新规即将出台的大背景尤其值得关注。 会议指出:“及早开始理财业务转型,主动压缩非标债权,严格规范交叉金融产品。2018年,北京银监局将严查银行和信托公司利用信托通道规避资金投向等监管套利行为,重点对通道类业务占比高、增速快的信托公司开展规范整顿。” 此前,第一财经独家获悉,市场期待已久的资产管理业务新规发布进入倒计时,争取在今年全国“两会”前发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有不少修改,主要是让新规更严谨更有操作性,但大原则不会放松,例如打破刚兑、实行净值化管理、消除多层嵌套等内容。此外, “新老划断”的过渡期 “应该会有适当延长,但核心不是延长多少时间的问题,而是如何将表外业务回归表内,变相的账外经营不能再继续了。” 就北京银监局提到的将严查银行和信托公司利用信托通道规避资金投向等监管套利行为,去年年末,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强监管政策出手整治银行信托“抽屉协议”。 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末,北京辖内银行业资产总额22.2万亿元,同业业务全面收缩。截至2017年末,辖内银行业同业资产余额同比下降3.07%,近十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同业负债继2016年首次出现负增长后,在2017年进一步同比下降15.62%。例如,表外业务实际增速放缓。截至2017年末,辖内银行业剔除托管资产后的表外业务余额9.36万亿元,同比增长6.86%,增速同比下降8.68个百分点,金融去通道效应明显。理财产品规模下降,机构和同业理财降幅较大。 此外,金融去杠杆对理财业务产生明显收缩效应。截至2017年末,辖内银行业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3.12万亿元,同比下降3.67%,而上年同期增速达42.48%。其中,机构专属理财同比下降19.35%;银行同业理财同比下降15.42%。 此外北京银监局工作会议指出,第五项任务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压实主体责任,大力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对监管发现、主观恶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严处罚;对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坚决遏制房地产泡沫 近期,房贷利率上浮,房企融资收紧,部分一线城市再度上调了首套房个人按揭贷款利率。 第一财经了解到,某北京房地产中介告诉记者,目前多家银行依然维持在首套上浮10%、二套上浮20%的水平。 北京银监局在工作会议上指出,第六项任务就是坚决遏制房地产泡沫,牢牢坚守“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政策执行不放松、依法查处不含糊。要以“房住不炒”为目标,严防各路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逐步降低银行资金通过贷款、投资、理财、信托等渠道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速度和规模。2018年,北京银监局将对房地产贷款增速过快、占比过高的机构加大检查力度。 与此同时,当前网贷平台(P2P)备案大限将至,根据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各地须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作为全国网贷平台注册数量最多的城市之一,北京银监局在2018年工作会议上指出,第七项任务是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治理力度,继续清理整治网贷;积极配合处置各类高风险机构和清理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有效防止“处置风险的风险”向辖内银行业传染。 此外,北京银监局十项重点工作还包括:八是丰富负债来源,强化应急管理能力和处置能力,重点防范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兑付风险,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九是坚持商业化原则,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清理整顿隐性债务。不得违规接受地方政府担保以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违规向政府融资;十是做好正面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加强声誉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控,维护银行业良好声誉,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现在,手机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必不可少,不仅可以用来与人即时沟通,还能通过联网,获取很多需要的信息。但手机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暗含很多安全隐患。这里要提醒大家,再图方便省事,也不能在手机里保存这些信息…… 不要保存身份证照片 2017年6月,南京光华路派出所接到市民朱先生报警,称手机被盗后,又被人从银行卡里转走了5000元。原来,他的手机并没有密码锁屏,还翻拍了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留存在手机相册内。 小偷打开他的微信,选择忘记支付密码,通过输入朱先生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对支付密码进行修改,从而盗取了钱财。 提醒: 手机里不应当存身份证照片。现在很多APP都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当密码输入不正确时,直接把身份证照片放在手机里,简直就是给了不法分子一个万能密码,转走资金等操作变得更简单。 平时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也要进行签注,防止身份证信息被盗用。 不要保存银行卡照片 2016年,在浙江温州从事装潢业的章先生,手下的装修工谭某暗暗记住了他的手机手势密码,趁机偷走手机,进而转出他银行卡里所有的钱。 而谭某得手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章先生的手机里有银行卡照片,这部手机的号码还是银行卡的银行“预留号码”,谭某用手机微信成功关联了这张银行卡。 注意: 不要为了更好地记住银行卡卡号,而在手机里存放银行卡照片。同时,聊天记录和邮箱里的银行卡照片也要删除,防止被搜索到。 手机支付软件及其绑定的银行卡,不宜放太多现金。 不要保存户口簿照片 购房、办护照、办签证、结婚登记、办身份证、办孩子准生证。。。。。。在生活中,需要用到户口簿的地方并不少。 随着电子化办理的发展,不少人的手机里存有户口薄照片。但实际上,这是一件比较危险的事。 提醒: 户口簿上除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还有家人的身份证号码、籍贯、工作单位等具体信息。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不要保存私密照片 不要用手机拍摄私密照片,也不要把照片存在手机里。 这种行为不仅仅会暴露个人隐私,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敲诈勒索。 不要用手机记录密码 如今,手机里都有备忘录功能以及其他能记录的办公软件。 一些人图方便,偶尔会将新设置的银行卡密码、聊天软件密码、邮箱密码等随手记录在手机里。时间久了,容易忘了删除。手机一旦丢失,就会存在密码泄露的风险。 不要保存隐私信息的聊天记录 半个月前,旅客张女士在深圳北站丢了一个手机。令她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账号内的13190元钱也被莫名转走。 原来,嫌疑人赵某捡到手机后,用简单密码不停拨弄手机,没想到居然用4个“8”成功解锁手机。随后,赵某翻阅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了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密码。见财起意的他,分9次“清空”了张女士手机账号上的钱财。 提醒: 在使用手机时,很多人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记录下了许多个人信息。建议,不要在手机里存储敏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关系等等。为保护隐私,建议定期清理聊天记录。 手机、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起丢了怎么办? 1、致电手机运营商挂失手机号; 2、致电银行挂失银行卡; 3、手机绑定支付宝的,拨打95188挂失; 4、微信用户登录110.qq.com冻结账号; 5、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身份证; 6、到手机运营商处补手机卡。 涉及个人财产安全的事 一定要高度警惕! 本文来源:工人日报 ...
广州再次在探索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上率先迈出一步。 2月6日召开的广州市2018年度立法工作部署动员会透露,被列入该市今年度立法计划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拟对“购租同权”作出法律层面的明确和保障,包括将强调承租人可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生、文体、法律援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等。 此前,广州亦是全国率先提出保障“租购同权”的城市。2017年6月出台的《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就明确,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 各地正强调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而“租购同权”被普遍认为是其中关键。除广州外,南京、襄阳、郑州、沈阳、济南和扬州等诸多城市近期亦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有的甚至放宽至租房者可落户。 专家分析,“租购同权”并非绝对同权,而是相对同权,即消除过去购房者和租房者之间享有的公民基本权益的不对等问题。 立法保障租房户义务教育权 租一套房子即可享受与购房者同等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这是当前许多在城市中“漂泊”的人的梦想。如今,这一梦想开始逐步成为现实,并且还将获得法律层面的有力保障。 从上述会议释放的信息来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除要求广州市政府应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之外,更重要的是写入有关推动“购租同权”的内容。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此前表态,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购同权”,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多位分析人士指出,立法有助于更好消除租房者与购房者过于明显的公共资源差异,以及引导房屋租赁市场更规范发展。 广州是最早提出“购租同权”的城市。2017年,广州被列为全国首批12个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的城市,随后在全国率先出台《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提出将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购租同权”。 今年广州市两会上,广州市市长温国辉亦专门解读称,广州“租购同权”强调“学位到房,不是到人”,并且广州将研究化解一房多租带来的学位承载压力,以及将从市级层面加大学位供给,优化资源配置。 广州市教育局局长樊群亦在广州市两会上表示,广州的“租购同权,学位到房”实施细则将很快出台,以形成指导规范。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对比上述广州公布的相关官方文件和主政者的表述来看,此次《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中,“权”的范围有所扩大,不再只是单一的教育方面。 根据上述会议,广州的租赁住房承租人,明确可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生、文体、法律援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并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租购同权’是相对同权,并非绝对同权。”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韩世同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从上述规定来看,这种相对同权的理念,体现在对租房者一系列基本权益的保障,以消除过去购房者和租房者之间基本权益的不对等问题。 “我们经济发展本身也到了注重社会更公平的阶段。”华南城市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教授胡刚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除关系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立,深层次地看,“租购同权”亦是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核心要义,“但同权将有一个过程,难以一蹴而就”。 上述会议还透露,考虑国务院正在制定《住房租赁管理条例》,为避免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2月进行一审,并滚动至2019年进行二审、三审。 多城允许“租房落户” 从全国来看,“购租同权”当前已引起诸多城市共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南京、襄阳、郑州、沈阳、济南、无锡、扬州和哈尔滨等一批城市明确提出推动“租购同权”,或者是在出台实施相应政策。 比如,沈阳提出2018年12月底前,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委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以及随迁子女入学、参加中考等方面,享受公共服务,实现“购租同权”。 郑州则提出,对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的承租方,享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公积金服务、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相对就近入学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除基本公共服务外,不少城市的“购租同权”政策还与户籍改革直接结合,将“权”延伸至落户,力度更大。 郑州即在其试点方案中提出,对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的承租方,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此外,无锡、济南和扬州等城市,则直接在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中附有相关内容。 比如,无锡出台的相关政策明确提出,凡在无锡市租住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合法租赁住宅,同时具备参加无锡市城镇社会保险、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五年(宜兴为均满三年)条件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这背后的逻辑是,不少城市希望通过租赁住房这一形式,能够降低外来人员居住成本和门槛,从而达到吸引人口尤其是人才流入的效果,这亦是此番我国住房制度转型的一大重要方向。 胡刚认为,当前各城市积极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一大考量即是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城市之间发展竞争中对各层次人才的需求旺盛,而“购租同权”成为其中必须率先突破的一大关键。“系统地来看,甚至一些二三线城市将依靠良好的住房租赁市场脱颖而出。” 韩世同则分析,从租房者角度看,子女教育和落户是最受关注的两大“权”,但在政策逐步明朗过程中,未来城市还需更科学统筹资源。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中消协发布了2017年“双11”网络购物调查体验情况通报会。其中,“海淘”商品涉嫌仿冒较多,聚美优品、蜜芽网、拼多多、贝贝网、国美在线、淘宝的相关店铺均被发现涉嫌销售假货。 中消协今天上午通报,为了加强对“双11”网购商品价格、售后服务及质量状况的社会监督,中消协于2017年10月-2018年1月组织开展“双11”网购商品价格、质量、服务调查体验活动。本次调查体验活动对16家网络购物平台,涉及服装鞋帽、手机数码、食品特产、化妆洗护、家居家纺、母婴用品、箱包配饰、家用电器以及其他日用品等9大品类,进行了调查体验。 在“海淘”商品鉴定方面,本次调查体验实际购买了“海淘”商品93个样品,涉及37个品牌。截止目前,仅有19个品牌商标的权益人或授权人对53个样品出具了鉴定结论,其中37个样品为正品,16个样品涉嫌仿冒。53个样品中,5个为电器样品均为正品,母婴用品均为正品。 而化妆品方面,涉及资生堂、CPB、兰蔻、科颜氏、美宝莲、雅诗兰黛、倩碧等7个品牌19个样品,其中8个样品涉嫌仿冒。 鞋类涉及Adidas、沙驰、爱步、斯凯奇等4个品牌10个样品,其中3个涉嫌仿冒。 涉嫌仿冒品的商品为贝贝网平台阿迪达斯/Adidas品牌入驻商销售的Adidas三叶草史密斯鞋;国美在线平台“海昆运动专营店”销售的Adidas贝壳鞋;拼多多平台“蔡小姐的鞋”店铺销售的Adidas椰子鞋。 箱包类别涉及coach、Michael Kors等2个品牌9个样品,其中5个涉嫌仿冒品。 此外,体验人员对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海淘”样本是否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情况进行了查验。统计结果显示,本次调查体验的100个“海淘”样本中,62个样本明确在显示页面或采购页面标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不仅如此,即使标注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运费与税费较高,消费者选择退货往往得不偿失。 2017年“双11”“海淘”样品真假鉴定情况表: 参考资料: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7年“双11”网络购物价格、质量、售后服务 ...
8日下午,有消息称“北京首批获得备案资质的平台约为10家左右。首批备案名单中包括了宜人贷、人人贷、有利网、积木盒子、网信普惠、首金网、海金仓等大中型平台。” 一位接近北京监管层人士8日告诉新京报记者,此为不实消息,北京监管方并没有内定名单。 “太扯了,不实”,对于正在进行中的P2P备案申请与验收工作,该位人士对新京报表示,“北京监管方并没有如外界所传的 ‘内定名单’,不管什么机构,一律按照标准来,合格一家备案一家”。 该人士表示,备案是平台自己向北京监管方提出申请,平台表示愿意接受监管方的逐项验收后,北京监管方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外请第三方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平台进行逐条逐项的现场验收。验收工作顺序是以申请时间为标准,与平台规模的大小无关。 就验收平台的数量看,该位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每个事务所会被要求派出4人,北京监管方一个星期内可以现场验收20家平台,半个月(即一批验收)基本可以达到40家平台。4月,验收结果将由北京金融局与北京银监局共同盖章,届时,首批北京地区的P2P备案名单才会正式出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12月18日曾对三中院及其辖区内法院受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纠纷的审理情况、P2P的行政监管情况和行业自律合规发展情况进行联合通报。通报称,截止到2017年11月底,北京地区实际从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平台有570多家,主要分布在朝阳区和海淀区。来自监管方最新的统计,在实施清理整顿阶段,北京市金融局已向在营网贷机构(不含在京分支机构)发放事实认定的整改通知书近400份。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导语:因为其外部性强,对金融稳定影响大,应尽快将涉足金融业务的大型互联网公司视为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特别监管。 董希淼/文 2017年12月29日,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银监会对涉及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件的13家机构开出罚单,共罚没13.41亿元。之前的12月8日,广发银行因在广东惠州侨兴集团私募债发行过程中的违规担保行为,被银监会处以7.22亿元的巨额罚款。这是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对单家机构开出的最大罚单。 2016年12月,侨兴集团下属的两家公司在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招财宝”平台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该私募债由浙商财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但该公司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其出具了兜底保函。这起由“招财宝”发布的私募债产品逾期引发的事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集聚的典型案例。 虽然事件以保险公司赔付及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受罚告终,但其中各参与方所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尤其是以“招财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角色与责任、相关产品设计蕴藏的风险以及如何加强对此类平台的综合监管,值得持续关注。 “招财宝”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年12月底,“招财宝”平台发布公告称,其平台发布的“侨兴电讯”和“侨兴电信” 第一期至第七期私募债出现逾期,原因为融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此前的2015年10月,“招财宝”平台已发生过类似风险事件。 2014年12月,侨兴集团下属企业侨兴电讯和侨兴电信的私募债产品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粤交所备案后,在“招财宝”平台上发布,期限均为两年,本息合计11.46亿元(其中本金10亿元)。这些“侨兴债”被“招财宝”分拆成几十期“企业贷”产品,由浙商财险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保险。原始投资者还可通过“变现”功能,将手中所持债券抵押变现,接盘投资者购买的产品类型则变成“个人贷”,为之提供履约担保的则是众安保险公司。 从表面上看,每个环节有保险机构增信,资金周转困难时还能“变现”,产品设计堪称完美。但表象之下隐藏着多种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 一是私自拆分私募债务,规避政策限制。私募债是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受到严格限制。根据《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机构投资者为金融机构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等。此外,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这就意味着,“侨兴债”若严格按照债券投资的相关要求,每期1亿元的私募债由200人平分,每人投资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而“招财宝”平台上以大众用户居多,满足这一要求几无可能。为将这些私募债卖出,平台将“侨兴债”拆分成每只50万到199万元不等的债券,每个投资者投资1万元即可,变相地突破了相关规定对合格投资者资质和人数的限制。 二是未履行好准入管理和风险控制职责。“招财宝”设有专门的风控团队,也意识到存在增信机构未能履约的风险。但事实上,“招财宝”对出借人和产品涉及的履约机构并未进行认真审核。一家经营规范的网络借贷(P2P)平台,应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融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义务,通过电子渠道或物理场所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而“招财宝”仅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增信,广发银行、浙商财险、众安保险等金融机构都是“侨兴债”的增信方。引入这一系列的增信方,其主要目的在于把高风险的私募债包装成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以“定期理财”形式售卖给普通投资者。 三是风险提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招财宝”的“变现”,实际上投资者进行两个方面的操作:先将现有的“企业贷”债权进行抵押;以上述抵押的债权做担保又借了一笔钱,产生新的借贷行为。若“企业贷”违约,“变现”的投资者则会面临双重损失,一方面损失投资“企业贷”的理财资金,另一方面需要向购买变现产品的投资者偿还借款。“招财宝”并没有在显著位置提示风险,反而一再强调保险公司承保。购买上述“变现”产品的普通投资者,难以了解这些“个人贷”背后所对应的基础产品。只有在违约后,投资者才知道所购买的“个人贷”产品不过是经过包装的垃圾债。由此可见,“招财宝”风险提示严重不足,也未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缺失。纵观侨兴债违约事件,招财宝平台拆分私募债,通过“企业贷”“变现”等方式变相地推荐、销售私募债。此举除涉及私自拆分、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违规,还涉及到投资者适当性问题。毫无疑问,“招财宝”将高风险的私募债售卖给广大中小个人投资者,显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严重缺失。从本质上看,此类私募债的“变现”过程,已经接近衍生品二级市场交易行为。在欧美等国家,场外衍生品二级交易市场的参与者都是机构投资人,而“招财宝”放任、鼓动大量不具备投资能力的个人投资者进入到衍生品交易的“二级市场”,不但涉嫌误导销售,更是明显违背了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 “招财宝”平台的性质辨析 2015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不得作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招财宝”平台发布上述私募债虽然发生在2014年,未触及这一要求,但该平台一系列违规行为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如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但从实际看,目前“招财宝”游离在监管框架之外,相关部门尚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这与“招财宝”自身极力模糊平台定位并以此规避监管有关。 “招财宝”公司,全称为“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12月在上海市黄浦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据介绍,“作为开放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招财宝”平台“主要投资品种是企业和个人直接或通过推荐机构发布的借款类产品,以及部分金融机构根据监管法律法规发行的其他产品,其中借款类产品由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等作为增信机构提供本息兑付增信措施”。这是其所谓的“业务模式”。 按照《办法》第二条对于网络借贷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根据这一定义,从“招财宝”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来看,它主要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借贷撮合等服务,事实上就是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即通常所说的P2P网贷。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招财宝”公司应由其注册地上海市及黄浦区金融办负责监管。 但是,公开资料显示,“招财宝”并不认为自己是P2P网贷。其负责人袁雷鸣2014年8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实际上“招财宝”与P2P网贷有很大不同,未来“招财宝”有望受到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当然,类似的平台还有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等,这个号称“平安集团旗下一站式理财平台”的机构,在发展壮大之后,同样也褪去了P2P网贷的外衣。 需要注意的是,“陆金所”2011年9月成立时注册资本为8.37亿元,而“招财宝”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招财宝”1000万元注册资本能否支撑高达数千亿元的交易规模,也值得深思。这种所谓的“资本金节约型的轻资产发展”,表明“招财宝”公司并没有能力承担风险,也不打算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招财宝”发展越快,规模越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就越弱,对金融稳定带来的隐患就越大。 从业务和产品层面看,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9月就发现了“招财宝”业务模式的四大风险:涉嫌变相违反私募债发行的人数限制、突破合格投资者制度、增信不足以及跨省发行难以追偿等问题,并为此专门下达监管函。2015年11月,“招财宝”终止与地方股权交易场所的合作。 对“招财宝”类平台监管亟待加强 毫无疑问,“招财宝”未经严格审核发布大量借款产品,刻意突出并诱导投资人相信项目背后的担保措施,导致项目本身风险被忽视,同时以“变现”手段加杠杆,平台风险高度集中,并且在所涉及的金融领域相互传导,一旦产品到期借款人无法偿付,第二还款保障出现问题,必然殃及广大中小投资者。 相比一般的互联网平台,“招财宝”类平台的负外部性更大:聚集海量大众客户,绝大部分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个人投资者;利用母公司的品牌,容易让投资者丧失应有的判断能力,风险隐蔽性更强。据媒体报道,不少投资者觉得“招财宝”是棵大树,可以安心地在树下乘凉,殊不知有时过于凉快也可能是暴风雨要来的前奏。 目前,我们登录“招财宝”官方网站,已经看不到其相关产品的介绍。据业内人士介绍,2016年“侨兴私募债”事件之后,“招财宝”逐步压缩了业务。但是,加强对“招财宝”同类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依然十分必要: 一是明确此类平台的监管职责。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及其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目前全国各地网络借贷平台正在进行集中整改,并逐步进入备案阶段。现在不确定的是,“招财宝”是否已经完成整改工作,是否还在申请备案登记。当然,如果“招财宝”平台性质明确,无论上述手续是否完成,都应由金融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然而,相关部门认为“招财宝”属于综合性平台,其监管职责有待厘清。迄今为止,尚无任何一个监管机构对其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当下,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领导下,相关部门应加强跨部门的信息和资源共享,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改进此类平台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互联网平台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信息的桥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披露相关产品的底层资产以及借款人的财务、信用状况和借款用途,让借出人掌握详细完整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判断。同时,平台还应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充分揭示各类风险提示,使投资者关注到投资的风险,并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依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定。《办法》第五章专门用一章对信息披露作出规定,“招财宝”类平台应严格遵循。 在国外,如果金融机构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而出现误导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往往会面临高压处罚。如2016年德意志银行便因误导消费者购买大量高风险债券,被美国司法部处以140亿元的天价罚款。 三是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2017年11月,央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机构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进而保护投资者权益。该办法提出,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招财宝”类平台应该区分不同产品,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对客户实行分层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适合的投资者,杜绝不当销售,更不得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 同时,平台也不得通过对相关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变相降低门槛,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日前,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就违规销售雷曼“迷你债”一事,对汇丰控股私人银行业务部门罚款4亿港元。 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意识。从“招财宝”逾期事件看,在互联网平台活跃的投资者,大部分缺乏金融基础知识,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较差,往往被所谓的高收益率吸引,容易忽视产品背后的风险。因此,相关互联网平台、监管部门和全社会,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加强投资者教育,让他们更多了解投资理财常识,提高自身金融素养特别是风险防范意识。在购买相关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产品服务协议,尽量了解产品背后的底层资产和交易结构,理性认识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并做出合理的选择。 上述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新规,明确提出了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并明确了刚性兑付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处措施。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要切实履行好“卖者尽责”,投资者对此要有充分认识,降低“刚性兑付”预期,做到“买者自负”。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更强。相比正规金融机构,对各类涉足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实施有效治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健发展,已经成为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尽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但“行百里者半九十”,下一步依然任重道远。特别是,应尽快将涉足金融业务的大型互联网公司视为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特别监管,如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因为其外部性强,对金融稳定影响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加强协调,并督促监管部门承担起应有的监管职责。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
金盾股份(300411.SZ)董事长周建灿坠亡之后引发的连锁反应,让上市公司的隐患也逐步暴露。 继4个银行账号被冻结资金4.898亿元之后,金盾股份2月6日晚间公告称,又有3个银行账号被冻结资金430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有7个银行账号资金被冻结,额度超过5亿,该公司实际被冻结的流动资金为3624.64万元,导致该公司面临被处以其他特别处理的风险。 2月7日上午,金盾股份代理董事长王淼根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该公司银行账号资金被冻结是因为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上市公司公章所导致的。 对于周建灿控制的金盾集团是否伪造上市公司公章进行融资,目前还需等待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 但多位律师认为,即便是金盾集团方面存在私刻上市公司公章行为,作为借款人或者被担保方的金盾股份也难免其责,因为合同的相对方如果有理由相信董事长或相关责任人可以代表上市公司的,有合理理由相信公章是真的,那么法院可能会保护交易从而认定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 又有银行账号被冻结 今年1月30日,金盾股份董事长周建灿坠楼身亡,此后的几日各界对周建灿坠楼的原因以及周背后的资金谜局高度关注。6天后,金盾股份的一则公告在将谜局撕破一个口子的时候,又起了新的疑云。 在2月5日的公告中,金盾股份陈述了两个进展情况,一是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上市公司公章,向类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民间借贷;二则是该公司4个银行账号累计被法院冻结的额度为4.898亿元。 金盾股份在公告中并未阐明两者之间的关联性。2月6日,上市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一事持续发酵,又有3个银行账号被冻结的额度为4300万元。7个银行账号的冻结额度累计达到5.328亿元,但该公司被冻结的账号内实际余额共为3624.64万。 2月7日上午,王淼根向第一财经记者透露了其中经过,一开始为债权人找到上市公司要求承担责任,由此上市公司向金盾集团方面核查相关情况,从而发现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公章进行融资的情况。 “私刻公章的嫌疑人还未被公安局抓获,目前还处于立案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公司会及时发布公告。”王淼根表示,因为金盾集团方面涉嫌私刻上市公司公章融资,所以上市公司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 从法院冻结金盾股份7个银行账号的依据看来,为各地法院根据带有“执保”字案号的《执行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所作出的强制措施。这让市场人士一度认为,诉讼已经处于结案阶段,而上市公司此前未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对此,王淼根表示,现在只是债权人提起上诉,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所做出的举措,诉讼双方还未进入到庭审的阶段,后续法院如何处理,谁对谁错还存不确定性,“公司(金盾股份)也才第一次知道这事,以前并不知道”。 随后,第一财经记者向多位证券律师进行侧面了解,得到的观点也是,带有“执保”字案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的并非生效的裁定,是原告在起诉的时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做出的冻结资金举措;《民事裁定书》则存有很多种,也有可能是针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案号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具体看裁定书的内容。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书。”金盾股份表示,也因此尚无法确定前述强制措施涉及的法律纠纷的数量以及具体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金盾股份被冻结的银行账号中有4家银行同为授信银行。金盾股份在招商银行杭州凤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绍兴上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上虞支行、浙商银行绍兴上虞支行的账号被冻结的银行额度分别为1100万元、3900万元、2990万元、2.099亿元,卡内实际余额为35.36元、1524.14万元、854.17万元、 231.05万元。而在冻结前,金盾股份在上述4家银行的授信额度分别还剩5512.2万元、234.7万元、5800万元、8000万元。 根据金盾股份公告,经向银行了解,目前所有涉及公司账号被冻结的法院裁定中,除上市公司外,均存在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共同被保全人。 王淼根表示,自然人指的是周建灿和周纯父子,其他法人则就是金盾集团旗下的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等公司。 拨开“私刻公章”疑云 关于私刻公章一事,目前仍旧疑问重重,首先是金盾集团是否存在私刻上市公司公章行为,再者是即便确实存在私刻公章行为,金盾股份又是否要担责? 金盾股份在公告中表示,金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类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民间借贷中,借款主体和担保人出现上市公司,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加盖过上市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依据上述情况,金盾股份认为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公章等罪名。 金盾集团私刻公章行为是不是真实存在,目前还需等待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 首先在假设的前提下,如果并不存在私刻公章行为,上市公司确为借款主体或者担保人,那么上市公司是否涉嫌信披违规? 对此,多位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实际是借款主体或者担保人,且借款数额或担保达到了强制披露的标准,而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那么就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借款人达到这样的条件需要及时披露;作为担保人,其中有一条“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硬币的另一面则是,也有可能金盾集团存在私刻上市公司公章行为。但即便是这样,律师们认为,金盾股份未必不需要承担责任。 “即便是私刻的公章,对于合同的相对一方而言他是善意的第三人,他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董事长或相关责任人可以代表上市公司的,有合理理由相信公章是真的,那么他的权益受到保护,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可能认定合同有效,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也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作为外部签协议的人而言,如果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个是金盾股份的行为,对金盾集团私刻公章一事不知情,那么法律上可能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公司自身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法院可能还是会认定该民事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在类似常见的案例中,保护交易是法院的一个基本原则,很少情况下会判合同无效。”臧小丽表示。 王智斌认为,后续法院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看双方的取证情况和具体案件细节,如果构成“表见代理”,上市公司需要先行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后再向私刻公章的主体进行追偿;如果不是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上市公司和合同相对方都是被害人,私刻公章主体为加害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6年12月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陈德荣、廖晓波、徐晓辉、张镇武、陈俊平和张金标等6名被告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罪进行了判决。这起刑事案件中,其中一名被告陈德荣购买冰 毒的资金来源为中银消费金融和维信金科。 陈德荣,男,1983年10月出生于浙江武义,初中文化。2015年8月4日因前述案件被公安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后被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查明,在2014年至2015年8月间,陈德荣单独或者伙同廖晓波、陈俊平经张镇武介绍或直接联系,前往广东惠来县张金标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第一消费金融注:甲基苯丙胺俗称冰 毒。下文以冰 毒代称)后带回浙江武义,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其余均用于贩卖。 在这起刑事案件中,法院查明与陈德荣相关的运输、贩卖毒品的事实主要如下: 1、2014年2、3月份,陈德荣、廖晓波、陈俊平经商议,由陈德荣、陈俊平出资,由廖晓波联系其表姐夫张镇武了解广东的毒品情况,后陈德荣和张镇武一同从武义去往广东惠来县张镇武家中,经张镇武介绍后,从张金标处购得冰 毒约640克带至武义县共同贩卖。 2、2014年6、7月份,陈德荣、廖晓波经商议,由陈德荣出资,由廖晓波再次联系张镇武,二人再经张镇武介绍从张金标处购得冰 毒约800克带至武义县共同贩卖。 3、2015年7月份,陈德荣经与张金标联系,事先汇给张金标2万元,后前往张金标处购得冰 毒约320克带至武义县贩卖。 2015年8月3日,陈德荣被公安抓获归案。被抓后,公安机关从陈德荣处查扣冰 毒82.48克,含量为68.1%。 在法院审判中,陈德荣对前述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购买冰 毒的钱自第二次购买冰 毒开始资金来源是贷款(快速审批秒下款)。 贷款记录显示,陈德荣于2014年7月29日从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贷款3万元,后又于2014年11月从中银消费金融贷款10万元。这一贷款时间和陈德荣的口供,以及法院查明的购买毒品的情况相符。 陈德荣最终被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这起刑事案件中,骇人听闻的是,为陈德荣运输、贩卖毒品提供资金支持的,竟然是银监会颁发消费金融牌照的中银消费金融和在四川、上海取得网络小贷牌照的维信金科。这证明了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在借款(享低息贷款)人资金用途上的管理存在把控不严格的风险。下面以中银消费金融为例进行说明。 中银消费金融,2010年6月10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8.89亿元,是全国首批、上海首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2017年上半年净利润6.5亿元,虽然距离消费金融巨头借呗距离极为遥远(借呗运营主体前三季度净利润45亿元),但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已然是第一。但是,中银消费金融事儿不断,在2017年就被曝出合作机构金联集团董事长卷款跑路的事件。 第一消费金融就前述陈德荣一案向中银消费金融方面提出询问,询问中银消费金融方面是否就陈德荣贷款用于运输、贩卖毒品一事处罚过中银消费金融当事员工,以及是否对中银消费金融的风控有过反思。截至发稿,中银消费金融未作出回应。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