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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系P2P资产投向调查:场外配资或难监控
发布时间:2016-02-26 11:5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 《21世纪经济报道》2月25日12版报道《券商基金涉水P2P起底》报道,西南证券等券商存在以子公司出资设立、运营P2P等互金平台的现象,而各种风险也层出不穷。据记者调查了解,部分券商旗下的P2P互金平台存在资产标的输血关联方融资的情况,而这意味着互金平台有可能成为其非正规的融资渠道之一,该类业务正在抬升相关机构的合规隐患。

    在业内人士看来,券商等金融机构虽然通过下设公司等风险隔离的做法开展P2P业务,但由于该行业性兑付的普遍特质尚未规范,加之券商方作为股东为平台提供身份背书的行为,有可能加剧券商自身的风险积聚。

    与此同时,由于证监类机构主要业务多与股市相关,在缺乏有效监管标准的情况下,不排除融资标的通过这一形式流入资本市场,构成违规的外配资行为。

    部分券商类P2P产品管理人系关联方

    券商通过子公司间接设立的P2P,却有可能成为其暗中的融资通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券商旗下P2P产品存在管理人或融资方为关联方的情况。

    以西南证券旗下的“投融通”为例,其“尊享2号”的融资人为“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西证创新)”,披露称资金用途用于受让小贷资产收益权,而和投融通类似,西证创新为西南证券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

    这意味着,尊享标的实质是帮助投融通的另一家关联子公司(同属西南证券控股)实现资产出表和体外融资。

    “这一标的资产某种程度上是西南证券通过‘投融通’平台,帮助另一家子公司融资的行为,实质上成了监管套利,因为其实质是西南证券间接通过子平台实现了自融。”西南地区一家券商合规部人士表示,“这种融资方法有比较大的合规隐患,很多模式也是在钻监管的漏洞。”

    此外,投融通平台的部分产品还涉及西南证券控股的四板平台,例如“好年利5号”的产品类别为资管计划,而产品管理人却为“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庆股转)”。

    工商资料显示,西南证券系重庆股转控股股东,而按现行监管规定,重庆股转仅是交易场所,并不具备资管计划的发行及管理资质。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只要平台方做到风控合理、信息披露充分,关联方融资或间接的自融也是可以被允许的。

    “这个关联方在资产标的里已经被披露了,所以并没有什么问题。”一位接近投融通人士认为,只要平台风控严格,应对该类金融创新持宽容态度。

    但无独有偶,也有部分券商旗下的互金平台对其关联方融资行为进行弱化或不进行披露。

    例如华创证券旗下的“金汇金融”平台,虽然未在其介绍上明确其股东关系,但其销售收益凭证却均系华创证券所发行。此外,在其“金汇2号特定资产收益权凭证”上,其发行人为华创证券的直投子公司“金汇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汇财富)”,而募资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而在对金汇财富的介绍上,金汇金融只介绍其为证监会批准的财富管理机构,却并未强调其与华创证券的股权关系。

    流向场外配资或难监控

    事实上,标的投向上的关联方融资只是券商类P2P诸多潜在隐患的冰山一角。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监类机构从事P2P类业务的更大问题在于“隐性信用背书”和“难于限制资金用途”上。

    一方面在于金融机构的股东身份有可能为平台形成潜在背书,而尚未破除的行业性刚性兑付又有可能将P2P风险积聚于金融机构体内。

    “问题在于这些券商旗下的P2P在募集过程中是否用了券商的股东身份进行推广。”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指出,“比如有的平台强调‘上市金融机构参与风控’,那么券商实际是否参与了风控,如果违约券商又要承担何种责任,这种擦边球的做法埋下了不确定性。”

    事实上,由于P2P行业被定性为信息中介,而相关融资活动也不会构成资本占用,因此这一融资渠道有可能对券商带来逆向激励。

    “如果金融机构都发现了可以用P2P做募集端,那么谁还会去做合规资产管理业务,因为这样募资不会占用资本金。”东北一位银监系统人士表示,“现在P2P行业内的刚性兑付问题没有解决,平台仍和债权属于‘共存亡’关系,也就是一单违约意味着单单违约,这种惯性容易让P2P的坏账在实质层面仍要出资机构来兜底。”

    而另一方面,证监类机构业务多与资本市场有关,其下属平台的融资行为或容易产生与股市投资有关的场外配资等违规活动。

    “有些券商搞P2P,最开始就是为了做一个配资入口。”北京一家汇金系券商营业部负责人透露,“但后来配资查得紧了,也就不披露用途了,而只选择披露标的物。”

    业内人士认为,互金领域的相关乱象之所以会向证监类机构蔓延,其主要原因仍在于互联网金融是按照P2P、众筹等划分,执行的是现行的分业监管政策。

    “券商下面出资设立了P2P平台,股东受证监会管,平台受银监会管,这本身就乱了。”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高管表示,“并不是说跨业之间不能做金控,许多信托还是基金的股东,但问题是金融机构都是按风险指标运作的,但券商下面的P2P则只会强调自己的机构身份背景。”

    “对互金监管弱势实际上是分业监管弊端的延伸。”西部地区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现在这些网贷平台都在‘去P2P化’,打造财富管理平台或者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概念,相当于逃脱网贷和众筹的管制,两边都不靠,但这种情况一般也不会有对口部门来负责,因为还是‘谁家的孩子谁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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