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应“实施注册制之后投资风险或将增加”观点
2016年1月2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两项内容:一是证监会联合电力、电信举行跨行业信息安全应急演练;二是关于两融、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大股东增减持、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情况,同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关于两融、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大股东增减持等的有关情况? 答:相关情况如下: 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 截至1月28日,融资融券余额9149亿元,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处于安全状况。 一是客户整体维持担保比例为225.5%,仍远高于150%的预警线。其中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00%的客户负债4169亿元,占比仍接近一半。低于130%的客户负债144.6亿元,仅占1.55%,只占今年以来A股日均交易额的2.7%。 二是客户日均平仓金额为4946万元,较去年日均水平下降47%。平仓金额超过1亿元的有4个交易日,其中1月11日为1.37亿元,14日为1.33亿元,27日为1.07亿元,28日为1.59亿元,占当日A股普通交易额的比重为万分之四。 三是客户融资余额主要分布在市盈率相对较低的标的股票。据统计,按动态市盈率计算,市盈率在50倍以下的股票融资余额5443亿元,占标的股票融资余额的62.7%,较去年底上升了12个百分点,稳健性有所增强。 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情况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数据,截至1月28日,证券公司开展的场内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融资余额为7000余亿元,整体平均履约保障比例约249%,低于平仓线的融资余额为200余亿元。 据了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大部分资金主要向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提供融资,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因此,此类合约的违约处置,主要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司法过户等方式进行。 三、关于2016年以来大股东增减持的情况 2016年1月4日至1月28日,已有389家上市公司实施股东增持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为10.23亿股,增持金额116.69亿元。 2016年1月9日-1月28日,沪深两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共减持4.61亿股、74.78亿元(沪市1.55亿股、27.69亿元,深市3.06亿股、47.09亿元),共涉及54家上市公司(沪市12家、深市42家)。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比例为99.5%(按金额计)。 去年同期(2015年1月9日-1月28日),沪深两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共减持28.73亿股、391.19亿元(沪市18.05亿股、246.6亿元,深市10.68亿股、144.59亿元),共涉及上市公司152家(沪市49家、深市103家)。 综上,今年以来大股东减持明显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减持数量约占去年同期的16.05%、减持金额约占去年同期的19.12%)。 四、关于投资者开户情况 截至2016年1月28日,市场投资者数量共计10038.85万,其中自然人10010.12万,非自然人28.73万。2016年1月21日,市场投资者数量突破1亿。 2016年1月市场投资者数量增长128.32万,增幅较为稳定,平均每天新增投资者6.75万,较去年同期新增投资者4.86万相比,增长近四成。 在投资者参与程度方面,1月份以来参与交易投资者数量呈每周下降趋势,从第一周的2170.50万降至第三周的1662.22万,降幅超过23%。而持仓情况表现相反,期末持仓投资者数量在每周均有小幅增长,1月份总共增长11.94万。 五、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 2016年以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体保持净转入。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统计,2016年1月4日以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累计转入24973亿元,累计转出23052亿元,净转入1921亿元。截至2016年1月28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16608亿元。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统计不含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等特殊机构投资者资金变动情况。 问:有观点指出,新规下IPO过会越来越容易,实施注册制之后投资风险或将增加。对此,监管部门如何评价? 答:这一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希望监管机关为投资者决策“背书”的看法。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和企业自身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企业业绩出现波动并不意外。长期以来,对于发行企业报告期内业绩下滑问题,证监会主要坚持如下监管原则:一是关注业绩下滑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关注业绩下滑的原因是否充分披露,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且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就不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实施注册制后,更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注册审核重在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会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和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发行人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认真关注分析披露的业绩下滑原因,充分考虑披露揭示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更有利于避免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问: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进展情况如何?预计何时正式发布?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有无相关安排? 答: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发布后,证监会正在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各项准备工作。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正在研究制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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