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发生风险损失,还能获得政府补偿? 近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差额部分,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由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风险补偿;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是指机构或个人对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的一次性的前期投资。一般而言,天使投资风险系数高,但一旦成功获得的收益也更大。所以投资机构对单个项目的天使投资金额往往相对较低,从几十万到几千万元不等,但投资项目较多,以获得更大成功概率。 上海市相关部门印发的通知称,上海市对天使投资进行风险补偿,是为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 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 根据《暂行办法》,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投资于上海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 《暂行办法》所称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暂行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关于风险补偿的标准,《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 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委 按《暂行办法》,对天使投资的风险补偿由上海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审核风险补偿项目的补偿金额;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委,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受理风险补偿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补偿建议;定期向工作小组报告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暂行办法》还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专业机构参与风险补偿申报项目的评估审核。 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风险补偿申请表,并附机构备案登记、项目投资情况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退出或清算情况等材料。 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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