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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方版网贷监管政策
发布时间:2016-01-22 08:40 来源:未知 作者:财经视角

       

       重庆金融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这是继监管细则出台后的首个地方网贷监管政策。

  《通知》强调了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即:不准进行自融自保;不准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和发放贷款;不准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准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不准进行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和设立虚假标的;不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准销售理财、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准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和股票配资业务;不准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不准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此外,《通知》还就信息真实、分账管理、风险自担、联合监管4项原则和实施业务报告制度、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合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十不准”与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负面清单基本重合,显示这一政策借鉴了征求意见稿。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还要求,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应该主动自查自纠并实施业务报告制度:

  1.已经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需于2016年3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市金融办。

  2.以前未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和新设的网络平台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P2P网络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前,继续停止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

  规范业务合作,防范风险传导。通知的具体要求是:

  1.小额贷款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告上一个月的情况。

  2.融资担保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的,仅限于向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平台进行融资提供担保。

  最后,该通知称,按照“分工协作,联合防控”原则,明确部门职责。重庆市将建立风险防控联席工作机制,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同样,在2015年12月29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表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的金融业态,要支持其发展,但另一方面也需要规范其发展,“我们也注意到,有不少企业以互联网金融作为招牌,进行违法违规的活动,所以一方面要制定政策支持互联网企业规范发展,一方面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透露,上海目前存活的P2P网络中介公司大概有200家左右,经过监测,50家左右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下一步会加强监测,密切关注。

  从重庆落地的地方版网贷政策以及上海政府以及金融办的表态来看,未来P2P行业监管的属地化特性加强,规范性加强,更重要的是将严格落实分业经营的原则,无论原先的金融机构想通过P2P搞多元化、模糊化经营,还是新兴的非金融机构想借此跟传统金融扯上紧密关系,都被监管部门所禁止。P2P公司也将与小贷公司更加的类似,只不过借贷网络化,表面无风险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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