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P2P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最快将在两周内下发,而在这之前,记者对P2P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目前,P2P问题繁多,并且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息中介”变身为“信用中介”,刚性兑付普遍化、多重业务交叉以及信息披露严重不足等,这些因素导致风险积累。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对P2P监管提出六条建议,希望行业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导读 “如果P2P能兼营理财产品销售,他的信息中介的定位就会出现问题,反而会成为一个代销平台。” 东北地区一位地方银监人士称,“在同一平台下,债权标的和其所代销的金融产品在概念上一旦发生混淆,很容易对投资人形成误导;如果平台有意为之,那么还会衍生道德风险。” P2P行业的“监管时代”正在迎来倒计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了解到,有关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监管办法最快有望于两周内征求意见,而监管层对P2P行业所拟定的监管边界也将随之浮出水面。 “最快的话,两周内就会征求意见,意见稿释放的监管思路和之前预期的没有特别大的出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P2P负责人透露,“比如仍然要坚持信息中介定位,实施一些禁止调控,同时采取地方行业协会等组织来配合监管。” 一边是监管规则的步步靠近,P2P的行业规模不断增长,据零壹财经统计,2015年前11月的P2P规模已突破1.25万亿;另一边则是部分问题平台违约跑路、涉嫌违规被调查等现象仍在层出不穷。 记者日前调查发现,目前P2P行业仍然存在本息兜底普遍化、多重业务交叉化以及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多重问题,而以上现象能否在监管规则落地后得以化解,无疑考验着管理部门的智慧。 刚兑乱象背离“信息中介”定位 目前,P2P行业走向合规的主要障碍,来自于其信息中介的实质定位仍然无法实现,由于行业性的刚性兑付无法打破,其背后潜藏的风险积聚、转移等问题尚不得化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多家P2P平台了解到,目前P2P行业性的刚性兑付“潜规则”仍然普遍适用。 由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禁止平台提供担保、增信,多数平台目前已放弃“自兜底”的担保模式,转而将“刚性兑付”的期望寄托于风险备付金机制或第三方担保、投保等渠道。 上述外部增信措施下的刚性兑付现象,仍然是阻碍P2P摆脱信用中介身份的直接障碍。 “P2P的资产都是正规金融机构不要的,属于次级资产,坏账率必然高于银行,现在平台刚性兑付的做法是将这些坏账自我消化。”一家国有大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指出,“自我兜底的规则下,如果平台的利润无法弥补坏账,那么平台就会出现亏损。” “在引入外部增信的情况下,平台的风险还将会向这些增信机构转移;反过来讲,外部机构的风险也将导致平台出现风险暴露。”前述负责人称。 自利式兜底的“囚徒困境” 为何刚性兑付无法被打破? 21世纪经济报道调研采访多家P2P人士发现,多数平台之所以要保证平台债权的本息兑付,一方面是为了顾及其平台的资产信誉,另一方面则将其解释推脱为“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动机。 一位P2P高管就辩称,“去担保化”也是平台方的诉求,但之所以实施保障本息,实际上是为了照顾投资者的诉求。 “担保、不担保其实都说了两三年了。区别无非就是没有能力的就算愿意担保也没有那个实力,风险爆发就困难了。”北京一家P2P负责人的罗某就如此评论,“反正行情就是大家都不想担保,只是为了让投资人心里稍微舒服一些,所以才有了那么多本息保障。” 事实上,该高管有关“照顾投资者心理”的解释看似“高尚”,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也暴露出P2P公司自利式兜底的普遍性以及背后的行业问题。 一方面,多数P2P的刚性兑付虽然在部分期限内保障了投资者利益,但其背后动机仍然在于增加平台资产的信用商誉,以扩大其资产规模与盈利;另一方面,多数P2P以保障投资者本息之名义采取刚性兑付策略时,已让P2P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并异化为准信用中介。 若监管层持放任态度,绝大多数P2P将出于前述动机,争先恐后地为平台引入各类增信措施,并陷入恶性竞争的囚徒困境,并催化行业风险的进一步积聚与扩散。 此外,仅强化平台信用,而不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的行业惯性,将导致P2P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强者驱逐弱者”的现象,而部分强势平台依托信用兜底实现野蛮扩张后,其风险势能也将放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衍生出“大而不能倒”的道德危机。 “担保、兜底的问题大家都清楚,但不会有人捅破这层窗户纸。”西部地区一家P2P平台运营负责人坦言,“因为你给客户违约了,那么客户就会转投别的平台,行业竞争太激烈,这是劣币驱逐良币, 敢于打破刚兑的平台反而不仅不会被监管层鼓励,而且会被追究责任。” 创新业务交叉暴露监管盲区 摆在P2P行业合规性面前的第二道障碍,则是诸多P2P同时存在基金销售、自动债权投资、定向委托投资理财等其他业务的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多家P2P平台发现,P2P在经营债权信息中介业务的同时,还在同时经营其他业务。 该现象在行业主流平台中并不鲜见。例如人人贷在其网站开设债权业务的同时,其还存在公募基金代销、薪计划(现金流归集自动投标)、U计划(债权自动投标)三大类业务;而网信理财在经营网贷业务的同时也在经营着专项理财(定向委托投资)和为私募基金提供认购入口的业务。 事实上,P2P在经营债权信息中介的同时兼营基金销售、理财产品发行等业务,将导致其平台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和产品定位风险。 “如果P2P能兼营理财产品销售,他的信息中介的定位就会出现问题,反而会成为一个代销平台。” 东北地区一位地方银监人士称,“在同一平台下,债权标的和其所代销的金融产品在概念上一旦发生混淆,很容易对投资人形成误导;如果平台有意为之,那么还会衍生道德风险。” 而在P2P平台多元化经营风险中,部分“创新”业务还存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例如陆金所、你财富、网信金融等平台下设的“定向委托投资”业务就存在缺乏对口监管约束的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所谓“定向委托投资”业务,是P2P平台及其关联公司以“委托定向投资”的名义,引导平台资金投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 事实上,此类创新业务的监管空白,也给相关P2P平台的合规性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资管产品在定位上属于私募类产品,对其拆分并在互联网等公募渠道进行变相引导投资或销售已涉嫌违规;另一方面,此类带有“互联网资管”特质的互金模式并未被此前的《意见》所提及,而由于该类业务未被分配对口的监管部门,其极有可能成为新的监管空白。 信披之殇:风险利差的寄生温床 多数P2P热衷于宣传自身“风控完善”,而却又善于在债权标的的相关信息披露上有所保留,则是该行业走向阳光化的第三类问题。 截至记者截稿前,针对P2P行业尚未出现有关的信息披露标准;而一些基于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等本应被披露的信息,却被多数P2P所保留。 事实上,阻碍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的沟通与互联,正是多数P2P在债权信息披露上有所遮掩的鲜明脚注;与此同时,多数P2P也并不披露其从投资者的资金出借中获得了怎样比例的“信息中介费用”以及借款人的真实融资成本及可能出现的坏账率。 而在P2P人士看来,阻隔借贷双方在借贷业务全程中的信息沟通,在该行业内已属“天经地义”之事。 “怎么可能让借贷双方彼此联络,真这样中间的利差空间就没有了。”上海地区一家P2P平台负责人反驳称,“你也要保护借款人隐私不是。” 事实上,平台也正是借助这一信息不对称,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赚取“利差”,并将该收入冠以“信息服务费”。整个过程中,中介费的定价对于借贷双方来说并不透明,而这才构成了P2P的核心盈利模式。 平台方的刚性兑付冲动,加之对借贷双方详细信息、真实收益、成本以及彼此联络渠道的隐瞒,也进一步让部分P2P平台向“信用中介”的深渊滑去,其表现形式则表现为三点: 一是当投资者所投标的出现违约时,投资者将无法预先或在第一时间知情,而P2P平台方存在一定概率为保护平台信誉而隐瞒坏账事实,并对标的债权采取刚性兑付“了事”。 二是在P2P平台向出借人隐瞒借款人的真实融资成本的情况下,平台方收取的 “信息中介费”将具有较强的操作空间与弹性;平台方很容易在借、贷两方间开展收益、成本的双边报价,而刚性兑付的运作模式,刚好让名义上的“信息中介费”成为业务实质上的风险利差。 三是当投资者发现所投标的出现违约后,在无法联络借款方的情况下,P2P平台将成为其索偿本息的第一被追责主体,而平台的刚性兑付压力也将明显抬升;这一现象将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堆积于平台方本身,让平台异化为货真价实的信用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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