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借钱还钱又成了不少人头疼的事。“律师来了”也收到很多微友的咨询: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欠条怎么写才规范?利息不超过多少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如果借钱的人不还钱怎么办呢?当然是起诉,即打官司。但要打官司,就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人都需要注意相应的行为规范和证据固定意识,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今天,我们就请律师从打官司的角度来谈一谈借钱那些事。
签约律师黄新发
一、一份好的借据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时,其首先要完成的举证责任就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这就需要有借贷合同,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借贷合同就是“借条”、“借据”或“欠条”。
无论是出借人还是贷款人,拥有一份好的借据非常重要。一份好的借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格式正确且完整
示范性格式如下:
2.借据书写需要注意的事项
1)“借条”需要顶格居中书写,借条结束后需要顶格写“此据”。
2)款项可能的走向一定要写清楚
3)利息约定有讲究
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是有说法的。
从2015年9月1日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月息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也就是月息3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已经超过月息3分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
要注意的是,借据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会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如果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据的,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借据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可以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当然,如果借款人愿意超出前面的规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且这种支付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上是同意的。但是,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超出国家保护标准的利息,之后又以不当得利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的利息,原则上法律不保护,但是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已经超过年利率36%的,则借款人主张出借人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律还是会保护借款人的。
4)关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在借据中既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5)诉讼管辖地及诉讼成本最好要有约定
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解决也有两种方式,一是仲裁,二是法院诉讼。
如果在借据中约定仲裁的,应当约定清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杭州仲裁委员会。如果在借据中未约定仲裁的,则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通常借贷双方应当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写清楚是“借”,而非“收”
借与收一字之差,其法律关系却是截然不同。比如李某向张某借款7000元,为张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张某7000元”。张某在向法院起诉后,如果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张某所打收条是张某欠其7000元,由于张某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张某写了收条。
7)书写要规范
书写规范的具体要求为“书写工整,无错别字,用词无歧义,数字大写,币种写清”。
8)借据要让借款人当面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书写,签字并捺手印
9)出借人要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借人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验证借款人的身份,二是一旦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出借人起诉时无需查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3.出借人为什么必须要有借据?
许多人会问,如果我是现金方式把钱给对方的,让对方写个借据肯定有必要;但如果我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给对方的,还有必要让借款人写个借据吗?答案当然是“非常必要”。
因为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虽然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可见,一旦发生纠纷引发诉讼,出借人还是会面临对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
二、借贷中的款项支付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时,其第二个需要完成的举证责任就是出借人已经将款项给了借款人。
通常出借人给借款人钱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现金,二是转账。
如果是现金给付,则可能面临两种借贷事实是否存在的不利局面:一是借款人不承认,二是法院合理怀疑系虚假诉讼。一旦有这两种局面,出借人会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常有出借人举证不能,结果就是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
面对借款人不承认,在诉讼中的处理规则是: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如果法院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则人民法院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三、最心疼的是利息因合同无效而收不回
出借人如果在借据中已经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如果无法获得,那自然是最心疼的。
为什么会导致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获得利息呢?除了前面我们已经讲过的过高约定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借贷合同无效。
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所以,当我们明确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有前述情形的,还是不要把钱借给对方为好。
答疑签约律师
黄新发: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法律收益设计师,杭州市首届律师先锋候选人
借 条
因资金周转需要,今借到张某(身份证号:×)通过账户(银行卡号:×)向本人(身份证号:×)的账户(银行卡号:×)支付的借款人民币850000元(大写捌拾伍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2%(佰分之贰),贰零壹伍年拾壹月叁拾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计付逾期利息。且张某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且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均由本人承担。
此据。
借款人(签名捺印):李某某
贰零壹伍年贰月壹日
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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