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苏发〔2014〕17号),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大力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新兴金融业态,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原文如下:
省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苏发〔2014〕17号),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大力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新兴金融业态,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正全面深刻地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丰富地方金融业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利于满足公众金融消费需求,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我省发展互联网金融具备良好的基础,城镇光纤覆盖率、网民人数、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物联网产业、电子商务等位居全国前列;中小企业数量众多,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多元;金融改革创新能力强,金融生态环境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和把握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律,运用互联网思维,立足我省具备的优势、条件和基础,找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着力点和创新点,推动我省互联网金融改革创新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一是鼓励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接各类金融资源,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打造具有江苏特色的互联网金融品牌,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二是服务实体经济。鼓励互联网金融为“三农”、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物联网等领域融合发展。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三是切实防范风险。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底线思维,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有序竞争、规范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6年,构建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形成互联网金融各领域竞相创新发展的格局,培育1-2个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品牌。到2020年,实现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明显,形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培育一批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设备供应和软件研发骨干企业。
二、发展重点
(四)鼓励金融业务互联网化。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金融机构融入互联网,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客户为中心改善用户体验,畅通线上线下链接渠道,发展网络信贷、网络证券、互联网保险、网络基金销售、网络消费金融和互联网支付等业务。支持江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子公司或功能性总部,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品牌。支持地方法人保险机构与互联网骨干企业申请发起设立互联网保险公司。鼓励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与优质网络借贷平台、电子商务平台、行业门户网站合作,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五)支持网络借贷平台规范健康发展。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要服务实体经济,主要发展小微金融、消费金融、民生金融业务;要合理确定资金价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网络借贷平台要找准市场定位,细分市场,坚持差异化经营,打造具有生命力的市场品牌。鼓励网络借贷平台与我省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充分利用平台数据信息资源,研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业务和发展新空间。支持“开鑫贷”等网络借贷平台加快发展,成为全国行业领军企业。
(六)支持众筹规范创新发展。鼓励各地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众筹,培育我省新型股权投资文化,示范引领众筹业务发展,充实完善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引导各类民间资本规范开展众筹业务,寻找优质投资项目,服务创新创业。支持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大学生创业等企业依法申请发起股权众筹,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企业规范开展预购式的实物众筹,支持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发起社会公益捐赠众筹。
(七)支持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跨界融合创新。鼓励产业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门户网站培育和利用客户圈、供应链、交易平台、信息平台等大数据优势,与金融机构、新型金融组织合作,提供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金融产品销售代理等延伸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业务。
(八)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配套产业。鼓励发展与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的技术装备业和服务外包产业。支持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专业中介机构增强服务互联网金融水平。提高互联网金融产业软硬件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大数据存储、安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应用及设备研发制造能力。
三、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九)构建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机制。根据银发〔2015〕221号文件精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省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洗钱犯罪、恶意欺诈、虚假广告、违规交易、买卖客户信息等行为。建立风险警示机制,金融管理及公安部门适时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警示提醒,提前防控犯罪。财政部门研究建立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财务监管力度的机制,切实防范财务风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
(十)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规范与自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会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构建约束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业务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定期向社会、投资人信息披露制度,公布黑名单,防止信息欺诈。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公示工作。
四、保障措施
(十一)提供行政便利服务。支持设立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金融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在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并提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通信管理部门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提供便利。建设互联网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开放人民银行征信、公安个人身份信息、工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企业信息等联网查询功能。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稳定运营和应急处置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上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孵化器,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支持优质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交易。
(十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和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应积极支持创投机构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可申请省金融创新奖。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设立互联网金融专项发展资金。
(十三)重视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构建政产学研联动机制。设立省级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鼓励高校和金融机构设立互联网金融研究课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对创新意义重大的课题优先推荐进入省级科研项目。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加入省级和各地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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