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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法官促成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和解
发布时间:2015-12-23 19:4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据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覃某某、陈某(夫妻关系)应付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覃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北法院于同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邮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给覃某某和陈某,覃某某于2014年 11月25日签收,但没有履行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覃某某和陈某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在存款余额人民币15万元范围予以冻结。责令被执行人陈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的工资款项交付本院。而对被执行人陈某享有的位于钦州市思源西街某小区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3.12㎡的房产继续予以查封,暂不进行司法处置。与此同时,作出决定对覃某罚款2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对陈某罚款1万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在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强大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下,执行法官因势利导不断做思想工作,促成被执行人覃某、陈某与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5年7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除了之前已兑现部分款项之外,再由被执行人覃某、陈某一次性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5万元予以清偿债务,吴某放弃对剩余债权的追索。此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双方已于2015年8月7日完全兑现了上述协议。鉴于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解除了对上述账户和房屋的查封。而法院原先作出对被执行人陈某、覃某分别罚款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的决定,鉴于被执行人陈某和覃某都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债务义务以及隐藏财产规避执行的错误行为,并予以及时改正,同时积极履行义务,且请求法院减轻对其的处罚。法院决定变更对被执行人陈某和覃某分别罚款人民币1000元、5000 元。最终使得案件圆满履行完毕。
 
  借贷关系是近年来比较普遍的执行案件,部分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给付能力差,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规避执行,案件大多难以得到执行。对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不主动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特别是查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并通过网络、报刊、法院公告栏等方式曝光黑名单,穷尽一切执行办法和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给予控制和限制,形成从严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行为,促使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裁定权威,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秩序,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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