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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一年受理民间借贷案超5000件
发布时间:2015-12-23 19:40 来源:扬州时报 作者:admin
通讯员 徐金余 朱俊康 记者 葛学涛
 
    前天,广陵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3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广陵法院2015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37件,记者从全市法院系统了解到,全市法院今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了5000件。
 
    趋势分析
 
    民间借贷案骤增,法官“压力山大”
 
    广陵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2014年、2015年,广陵法院分别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95件、765件、832件,均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数的18%左右。涉案标的额2013年、2014年分别为3.6亿元、3.5亿元,今年飙升至5.3亿元。
 
    记者从全市法院了解到,其他法院的情况和广陵法院基本类似,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5000件,全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了案件增多,标的额骤增等特点。民间借贷案件居高不下,给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大,关联案件多,一是与婚姻家庭纠纷相互交织,债权人主张债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抗辩借贷款项用于非法支出或未用于家庭支出。二是与房地产纠纷相互交织。如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或抵押时未经夫妻一方同意,或抵押时产权界定不清,登记与实际权力不一致等。
 
    案件特点
 
    ▲
 
    碍于情面当担保人
 
    被起诉特别要注意
 
    记者了解到,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了借贷主体多元化得特点,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借贷相比,出现了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还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群体,如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各类担保公司、P2P网络金融等。
 
    另外,生产经营性借贷大幅度上扬,生活性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传统借贷多因生活拮据,用于生活、看病、子女入学、盖房造屋。现在借贷多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办企业。正因为如此,关联债务人案件相对较多,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追讨债务相对集中。如东方超市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现代借贷多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通过牵线搭桥,甚至街头小广告而聚合在一起,利率高,一般相当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有的高于四倍的利息。借款时就预扣利息,实质高于四倍。更有甚者,通过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谋取利差。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更是以手续费等形式收取。
 
    法官提醒,大多数有担保伴生。出借人出于风险考虑,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或者抵押。担当保证人的多为朋友、故旧,碍于情面,稀里糊涂做了保证人,等到债权人追讨甚至被告上法庭时,悔恨不已。
 
    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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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官司分手费混杂
 
    法官判案变“破案”
 
    另外,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在民间借贷合法外衣掩盖下,放贷人追求高额利息回报的心理,极易为不法分子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现阶段,诈骗分子通过媒体、推介会、短信、QQ群等,以各种名义引诱公众丧失正常判断,如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加入民间会社、虚假房产销售等方式吸收资金。有的职业放贷人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造成债务人人身伤害,引发犯罪。
 
    虚假诉讼比较突出,让法官从以往的判案到现在“破案”,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民间借贷关系交易的隐蔽性,当事人为逃废债务,逃避债权人追讨,伎俩频出:一是假离婚逃避债务,假借离婚,处置财产,把债务归于一方,造成债权人追讨落空;二是以物抵债逃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物抵债。以抵债形式转移有形资产,对付追讨;三是以借款形式掩盖非法债务,因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形式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非法债务以及赌债,找关系疏通费等均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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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扣利息不在借条写清,吃了哑巴亏
 
    【案情】
 
    李四分别于2013年9月、2014年4月向张三借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张三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今借张三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万)”,到今年1月,利息共计2.6万,本息总计8.1万。因李四还不起钱,被张三告到广陵法院。
 
    李四辩称当时借款时,张三已预先扣除利息3000元,看起来借条写的是借款总计5.5万,实际借给他仅5.2万元,并分别每月给付两笔欠款的利息2000元、3000元直至2015年1月,但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他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李四也意识到,2.6万元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是不会被保护的,提出“超额利息”15955元应当冲抵本金,也就是李四还需要支付张三本金39045元。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
 
    在本案中,借款人李四虽然提出合同载明的借款数额与实际拿到手的数额不一致的抗辩意见,但他对实际取得的借款数额难以举证,相反,出借人却能够提供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为出具的收条,证实并不存在提前扣除利息的情形,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这样的结局,只能哑巴吃黄连。
 
    没约定利息,该怎么算利息?
 
    【案情】
 
    大伟2012年5月、2012年6月向小胡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胡某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万),于2013年5月2日归还。”、“今借胡某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万),若逾期一天罚款伍佰元整,于2013年6月12日归还。”小胡陈述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因大伟未按时还款,向法院起诉。
 
    2012年5月3日的借条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小胡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原告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利息;2012年6月13日的借条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在今年9月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对于债权人借款期内,利息或者违约金部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要提醒广大居民注意的是,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作出了调整,为利率划分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无效区。通过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36%以上是无效区,24%以下是司法保护区,两者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在自然债务这个区间内,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个合同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支持。但是超过36%以上的是无效,即使资源给付了,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法官支招
 
    借钱要注意什么?
 
    ■提示一:借贷关系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另外,要远离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自然人利用人们逐利的思想,抛出高息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此类案件往往表现为借款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且数额较大,对此,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加大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
 
    ■提示二:借款合同要规范
 
    出借资金要保存好证据,出借资金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并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同时关于款项的交付,建议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固定好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日后在关于款项的交付及金额上发生争议。
 
    ■提示三:担保保证要谨慎
 
    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为借款提供保证应慎重,在借条上签名应注明身份、保证范围、保证方式,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提示四: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利率要接受最高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固定利率限制为24%。根据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提示五:催要还款要及时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注意关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超过而不归还借款,因此在遇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借款人确实无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应及时到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或由借款人出具还款计划,由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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