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经钻-私募观察
民间借贷有风险,市民时刻要警惕!
发布时间:2015-12-23 19: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原标题:民间借贷有风险,市民时刻要警惕!)
记者李晓波通讯员徐鹏
 
本报讯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但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呢?民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近日,宜阳县法院通报了近3年来该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执行情况,并针对民间借贷案发布相关风险提醒。
 
数据民间借贷案成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宜阳县法院政治处副主任金鹏飞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案比重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前11个月新收民间借贷案件623件,是去年同期的4.25倍,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30%。“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迅猛增长,今年前11个月,宜阳县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总计3.56亿元,同比去年增长3.04亿元,涉案标的额是去年同期7倍之多,平均每件标的额58万元,最高标的额达1545.6万多元。
 
“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并且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样化、高息借贷现象较为普遍,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跑路’现象普遍。”金鹏飞说,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
 
提醒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应远离非法集资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出现,民间借贷案件日趋复杂。宜阳县法院提醒民众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其次,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另外,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焦点问答]
 
1.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宜阳县法院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户青国说,民间借贷属于公民、法人的私权利,作为国家的公权力一般不会干涉。但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不受法律保护。
 
2.政府官员搞民间借贷或参与非法集资,法院该如何处理?
 
从法律上讲,政府官员也是国家公民,他们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法律是绝不容许的,人民法院必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3.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户青国说,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
 
4.将款项借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一方承担。
【返回首页】
财经钻-财经观察
财经钻-互联网金融观察
财经钻-众筹/创投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