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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散觊觎场外期权配资 监管欲封堵“看不见的客人”
发布时间:2017-10-12 10:30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导读:“从本质来看,现存的场外期权绝大多数合约就是场外配资,剩下的就是一些客户做套保和锁定收益。” 沪上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的人士透露。

暗度陈仓?

近日,有消息指出,中期协发文要求期风险管理子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服务。市场普遍认为,中期协的文件关上了最后一道自然人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大门。但事实上,一些机构已经研究出办法绕开监管,让自然人参与其中。

另一方面,场外衍生品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但其杠杆和变向融资的属性也成为配资的另一个主战场。

监管层近两年组织数次核查并对权益互换等业务进行指导。但今年场外期权业务在多重因素刺激下规模大涨,成为主要的场外衍生品产品。

然而,场外期权具有杠杆和配资的属性,部分风格激进的券商甚至鼓吹利用场外期权替代原有配资业务。

据了解,目前监管层或有意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预防市场参与配资的热情重燃。

配资新战场

近一两年来,监管层对场外衍生品业务加强监管,并且提出要求。以2016年底地方证监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核查为例,其核心要求是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

显然,监管层已重视市场利用场外衍生品业务进行配资的情形。但此前监管重心放在收益互换为代表的衍生品业务上。

10月10日,一位兴业全球基金的人士介绍:“前两轮在配资这一块的监管实际上查的就是以收益互换为代表的衍生品,这种业务基本类似场外版融资融券,具有很强的杠杆性,同时因不透明的特点很难被管理。当时来说,场外期权的规模不大,个股期权的范围也很小,因此场外期权并没有吸引过多的监管关注。”

然而,2017年以来在各种因素的刺激下,券商场外期权业务发展迅猛。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证报价系统披露的月报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的场外权益类衍生品新增初始名义本金,同比变化不大,但其中期权业务新增规模逐月提升。

数据显示,2017年1月、2月份,单月新增场外期权业务规模均不足150亿元。但到6月份,这一业务的规模已经升至近320亿元。与此同时,场外期权业务单月新增交易数量也由年初不足450笔增至6月份超过1100笔。

刺激场外期权业务迅猛增长的主要因素便是利用场外期权进行配资的需求大涨。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打出场外期权宣传资料时,甚至称“场外期权如何替代配资,不要再错过这波红利期了”。

10月10日,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深圳营业部总经理表示,两者性质完全不一样,虽然场外期权有些地方与配资效果相似。

“从本质来看,现存的场外期权绝大多数合约就是场外配资,剩下的就是一些客户做套保和锁定收益。”沪上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的人士透露。

从券商处了解到监管层或已经做出限制。深圳一家券商负责场外期权的人士表示,“目前公司场外期权的增量业务已经限制,只能做存量。”

前述深圳地区营业部总经理表示,由于很多中小券商路子太野,把场外期权当作配资来做,长此以往肯定会受监管关注。目前公司较以往更谨慎了,对于单纯想通过场外期权达到配资炒股目的的生意,已经不接单了。

个人参与仍存

由于场外期权能做到配资的效果,对于想配资炒股的投资者而言,提供另一种渠道,这对牛散而言有难以拒绝的魅力。

从另一个角度看,监管层完全切断自然人参与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目的,也是遏制利用场外期权业务进行配资的规模。

据调查,自然人仍旧能通过私募机构绕开监管参与场外业务,完成配资。

据了解,受监管要求,在券商场外期权业务中,个人投资者一直不被允许直接参与交易当中。

深圳一家券商负责场外期权的人士解释,场外期权是机构和机构之间的交易,自然人只能通过产品的形式合法合规参与。

9月27日中期协的监管亦明确提出期货公司以及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服务。这把个人直接参与场外期权的方式全面封堵。

但牛散的配资需求,始终助推场外期权业务的波涛汹涌。为帮助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部分券商各出奇招规避监管。

比如让个人投资者和合作私募签订“委托代持”协议,通过私募通道和券商进行场外期权交易。

上海一家私募正是如此操作的。其宣传资料称,公司长期经营股票配资、个股场外期权;面向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可投资沪深所有个股;杠杆高达20倍,打破以往5倍的上限。协议在1个月到1年期间不等。

从操作过程介绍来看,假设个人投资者与该私募签署代买代持价值100万的个股期权,私募收取7.2%期权费,双方约定到期行权。到期后个股上涨26.2%,个人投资者行权,盈利100万×26.2%=26.2万元,净收益26.2万-7.2万=19万元。

该私募声称,场外期权优势除高杠杆外,个股还能满仓操作;同时风险可控,没有锁仓和平仓,无需保证金和利息。从该私募的场外期权合作券商来看,多家上市大型券商均在列。

前述深圳一家券商人士认为,对于个人投资者走私募基金通道方式参与场外期权,监管难以全面禁止。

另一种办法则由个人投资者寻找其它投资人共同成立资管计划,但实际上由该名自然人作交易决策,从而绕过个人身份的直接监管问题。

一家期货公司人士解释,如果私募产品为单一型,备案不容易通过;但如果是集合型,会增加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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