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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可转债试行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17-09-25 11:45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上周五晚间,上证所、全国股转系统、中证登发布文件,允双创企业和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根据新发布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双创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发行人为新三板企业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应当属于创新层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能够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上证所表示,创新创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推出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创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业务创新,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市场吸引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今年7月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双创债试点指导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适时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指数。同时指出支持设置双创债转股条款,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的可转股双创债,转换成挂牌公司股份时,减免相关的手续费。

《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并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

据悉,本次可转换债券挂牌转让及信息披露服务由上证所提供,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需注明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前10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未到期可转换债券的余额、期限和债券持有人等情况以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如果发行人为新三板企业,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条款、募集资金用途等则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相关监管要求,如果发生股票暂停转让和恢复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证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停牌或复牌。

不过根据《指导意见》,创新创业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都可以成为发债的主体。但这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试点中并未涉及创业投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创新创业公司在申请可转换债券在上证所挂牌转让时,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

上证所透露,后续将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以下为上交所文件附件: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为深交所文件附件: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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