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周起,不管是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还是非上市非挂牌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均可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可转换债券。 昨日,沪深交易所同步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于今年7月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换债券)的具体制度安排。《实施细则》9月22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有四大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此类债券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 二是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可转债,并明晰了各方机构职责分工。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债券存续期限应不超过六年;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三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 交易所负责人指出,创新创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推出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创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业务创新,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市场吸引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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