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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神秘的美国信托
发布时间:2017-09-18 19:56 来源:网贷财经


近期 “贾跃亭被指利用美国信托转移资产” 一事引发投资者关注,乐视控股随后辟谣,不过对于美国信托这一资产管理品种,国内投资者仍然陌生。

什么是信托

谭睿涵:一文读懂神秘的美国信托

图一:美国信托基本框架和设立流程


信托是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概念,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置该财产或财产权利,从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利益。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和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根据信托的功能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和不可变更人寿保险信托(ILIT)等;根据委托人对信托内资产的控制权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可变更信托(Revocable Trust)和不可变更信托(Irrevocable Trust)。

美国的信托与中国的信托产品不同,美国的信托本身是法律构造,不涉及投资性。信托的回报率取决于信托内资产的回报率,信托资产多由专业机构打理。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由美国具有相应执照的律师进行制作及申请,一旦信托设立成功,将获得美国税务机构的相应注册号码(EIN),作为美国资产对待,受到法律的监督保护。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的是美国的属地信托,而非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

美国属地信托的构成

谭睿涵:一文读懂神秘的美国信托

图二:美国信托五大要素


一般来说,信托具有五大要素: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受托之物和信托文件。例如某客户雇佣一个保姆并在合约上规定每个月给她1000元,目的是满足客户父亲的需要,为其购买生活用品或者食物。保姆如果没有使用,钱将放回指定的存钱盒;一旦使用,保姆需拿出凭证。在这个例子中,客户建立雇佣关系并将钱交到保姆手中,他是这个关系的发起人。这个关系因客户而存在,也因他的要求而设立。从信托的角度,客户是该信托关系的“委托人”。保姆是按照客户的意愿去使用1000元,并达到照顾客户父亲目的的直接人,没有客户的允许或者不在客户指定的使用范畴内使用这1000元,都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即保姆作为信托的“受托人”。这1000元钱就是客户基于对保姆信任所托付的物品即“信托之物”。客户的父亲在整个过程中是“受益人”。客户与保姆的合约在这里就是“信托文件”。

信托的作用

信托本身是法律构造,并非金融投资产品。不同的信托体系框架,会根据其独特的特性产生不同的作用,以达到不同的效果。

可变更信托是信托委托人在世时设立的一种信托形式,其中的各个要素都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被调整、放弃甚至完全重置。它主要用于代持委托人需要调整或者其不愿意放弃所有权的资产。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此外,可变更信托不受到遗嘱的认证作用。遗嘱认证的过程相对繁琐而且耗时长,且需要披露设立人全球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同时可变更信托具有一定的阻碍债权人的作用。委托人将资产放入信托后,资产受到信托框架的法律保护。若委托人的债权人前来追讨债务,需向法院申请打开信托,这一过程不仅耗时长且债权人需要花费一笔额外的打开信托的费用。但是,可变更信托在拥有灵活性的同时也因此具有一定的缺点。第一,由于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可变更信托没有办法起到完全的资产保护作用。第二,若委托人所属国具有遗产税,则可变更信托内的资产无法避免遗产税。

不可变更信托的主要功能是税务规划、财富传承和资产保护。设立不可变更信托,相当于将资产权利赠予至信托同时不能撤销。也就是说,信托的委托人放弃了对于信托资产的所有控制权。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变,不可变更信托起到了一定的债务、法律隔离的作用(但是犯罪资产不能被保护)。但委托人不能享受信托资产产生的收益。不可变更信托在设立后,各个要素一般均不可以被调整、放弃甚至修改。只有在委托人、受托人和所有受益人三方共同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一定的修改,每次修改也会产生一定律师费用,所以建议委托人在设立不可变更信托之前充分考虑各个要素。委托人在所有受益人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对保护人和受托人进行更换。当委托人使用不可变更信托持有资产时,需要按照资产的市值缴纳赠与税,但资产未来收益将免除遗产税。通过信托进行资产传承时,可以设置条件式的传承方式,在继承人达到规定的年龄或要求后分配指定资产,从而避免继承人在一次性继承大额资产的情况下挥霍资产。同时,美国已有部分州(例如:新泽西州)支持设立永续的不可变更信托,客户可以在永续信托内实现多代传承,并且信托框架也可以一直沿用至后代。也正是因为对永续信托的合理使用,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已经将资产延续传承了6代,并且在传承过程中,后代之间也没有产生重大遗产纠纷。

美国不可变更信托的使用误区

中国高净值客户对于在美国设立信托存在以下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信托可以保护所有资产。这个说法是错误的。美国信托法律规定,委托人只能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置。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信托资金依然可被追溯,不能实现资产保护的作用。

误区二:信托对所有人都同样适用。这是不正确的。在设立信托前,委托人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税务身份,因为不同税务身份的人面临的税务征收情况不同,能够享受的信托优势自然也不一样,需要具体客户具体设计。比如,美国税务居民和非美国税务居民享有的遗产税的终身免税额度不一样,设立不可变更信托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有所区别。

误区三:信托是万能的,可以避免所有的税务征收。这是不正确的,在美国,针对信托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遗产税、赠与税和所得税。虽然不可变更信托具有避免遗产税的作用,但是不能完全避免赠与税和所得税。例如把资产转移至不可变更信托时,资产所有权发生转变,委托人需要缴纳赠与税。此外,信托内资产产生收益时,还需要缴纳所得税。

正确使用信托的建议

关于如何正确使用信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 不是每一个家庭或个人在美国的投资都有需要使用信托构架的必要。信托的主要作用是避税、避债、避责和隐私保护。如果投资人士对这些方面的需求不大时,不需要设立不可变更信托。

第二, 信托建立在“法律与人”和“人与人”信任基础上,没有信任就没有信托。信托的顺利运作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互信任。部分投资人士对于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移非常介意,对于这些人士,不建议以信托形式持有资产。

第三, 应当根据需求选择所使用信托的属地和类型。信托的类型丰富,比如股权信托,人寿保险信托,房产信托等;信托的属地分为离岸信托和美国在岸信托,不同属地的信托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投资人士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最适合自身的属地和类型。

第四, 中国高净值人士设立美国信托,可以在美国驻中国使领馆完成公证,无需赴美。此外,由于设立信托涉及复杂的美国法律、税务、信托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建议高净值人士寻求美国本土专业团队进行协助服务。

目前,一些机构或者媒体在报道美国信托的过程中,过分夸大了信托在资产保护和财富传承中的作用,造成了中国高净值人士对于美国信托的误解。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家庭组成状况以及资产能力,所选择的信托种类和设计有很大不同。建议客户在跨国资产体系保护的设计过程中,联系属地专业的信托律师、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或是体系设计机构进行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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